各地最低工资标准.doc
2011年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括号内为执行时间)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2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2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5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10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12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14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一五8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16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21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23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24一三、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2月1日)2714 、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8月1日)28一五 、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2916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3017、海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32一八 、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3319 、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3520 、安徽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3821、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4022、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4223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4424 、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4725 、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4826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4927 、福建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3月1日)5028、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4月1日)5229 、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1日)5330、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5431、内蒙古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5632、西藏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581、吉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 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 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 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 其他县(市)和长白山管委会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此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5月1日执行。2、湖北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S; p. J X' e6 u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5 T1 * o, & 6 J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T% W9 |$ Y' H6 K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X ?, U' C/ o; I0 a- _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J" E& l2 B: N&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 5 D( a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2 I! " t- U K6 S附: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d/ e% O( t8 O T+ q 1、900 9元/小时, T9 O. x; m+ J: q5 4 L 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M) a7 b; q x0 k 2、750 8元/小时 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2 E& k5 v/ X1 b2 Q 3、670 7元/小时 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 6.5元/小时 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3、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并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5 p! x2 0 T' i0 - e2 a! I0 q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6 Z" X: t3 c. ; k# v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F8 h g5 E- W+ S" X# 0 D2 k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 元;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t# J0 o* u5 m% V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2010年6月30日前报省政府批准,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档不得低于650元。附:各地区划分A:沈阳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9 u5 K: p& x4 m0 W0 t, M* j; a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由600元调整为75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K! c' S a. o8 n; z1、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浑南新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棋盘山开发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7.2元调整为8.5元。2、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9元调整为7元。* z8 h3 $ j0 a) G4 u9 YB:大连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00元调整为80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t' Y: 9 M$ S2 E- u6 w( Z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由7元调整为9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由6元调整为8元。0 G, b, p9 C:鞍山市. a' F4 W# I5 A2 !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5 F% 1 g/ K s* p: 3 y" L2、海城市由540元调整为650元;3、台安县、岫岩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J- 4 _8 e4 e1 S;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B& a7 P( O! _0 w! t2 v1、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5.5元调整为7元;2、海城市由4.6元调整为6元;3、台安县、岫岩县由4.2元调整为6元。3 # |. 2 9 r' G: D:抚顺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q. ?# x5 c7 U6 c( x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2、抚顺县由510元调整为660元;, w8 h4 b) K2 Q. _2 v8 O. 3、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8 & + P, a, X/ P1、新抚区、望花区、东洲区、顺城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g9 2、抚顺县、清原满族自治县、新宾满族自治县由4元调整为6元。0 o! u7 ?4 h, e) y8 r+ % nE:本溪市; k7 L* Y/ G! - K* Q" r% M. l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r, v8 - k" U! k6 R8 e1、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9 e5 w9 - S) l D n4 C2、本溪满族自治县、桓仁满族自治县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F:丹东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由5.3元调整为7元。0 o d1 B$ r8 E! i8 |/ + 2 H/ p2、东港市、凤城市、宽甸县由4.5元调整为6.2元。G:锦州市' i. h0 + C" # L N5 W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 3 3 X3 X9 G* B9 m& K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4 x3 x X5 e; v+ I" _$ Z- I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 S* t" * 6 q1、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 E5 k* U6 # E1 d! e! V' G( q2、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由4元调整为6元。' y4 0 H:营口市; . f6 j7 x9 B6 r- |; _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3元调整为7元。* j ?+ J, x0 x. B X+ wI:辽阳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 w3 h- u5 x* e 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2、辽阳县、灯塔市由500元调整为65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i. ) 1 D- g* S" c1、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 ! c$ ! B2、辽阳县、灯塔市由4元调整为6元。J:阜新市0 p; Z- L% x% G* t* Y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K:铁岭市(7 K0 M$ v2 K6 , h- r7 v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0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元调整为6元。6 z9 T7 R7 U& F: g8 B0 L:朝阳市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30元调整为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调整为6元。M:盘锦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由600元调整为750元,双台子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1 N& a% t# J' Q8 |" A2、盘山县、大洼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a0 s" b' ?# s* E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 r C1 n. U5 O! 0 f1、兴隆台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台子区由6元调整为7元。( $ 5 q1 Z) b8 a. L, # B$ j2、盘山县、大洼县由5元调整为6元。9 g" k6 |! G2 I( I6 v* N: 葫芦岛市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C5 A! e3 B; S+ G1 U 1、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580元调整为750元2、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500元调整为650元。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O5 J# l6 Z7 O( B% g- D1、连山区、龙港区、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2、南票区、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由4元调整为6元。4、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10月1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政发201075号) 根据甘肃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甘政发1996104号),经2010年9月3日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全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地区:76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9元) 二类地区:71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5元) 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7.1元) 四类地区:63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6.6元) 以上调整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九附:地区划分情况 : 一类地区(10个县区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红古区,嘉峪关市,金川区,肃州区、玉门市和敦煌市。 二类地区(12个县区市):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白银区、平川区,崆峒区,合作市,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永昌县。 三类地区(24个县区市):秦州区、麦积区,甘州区,凉州区,武都区,西峰区,安定区,临夏市,会宁县、靖远县、景泰县,泾川县、灵台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静宁县,夏河县、玛曲县、碌曲县、卓尼县、迭部县、临潭县、舟曲县。 四类地区(41个县区市):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临泽县、高台县、山丹县、民乐县、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古浪县、民勤县、天祝藏族自治县,文县、成县、康县、西和县、礼县、徽县、两当县、宕昌县,庆城县、镇原县、宁县、正宁县、合水县、华池县、环县,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临夏县、永靖县、和政县、广河县、康乐县、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5、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京人社劳发2010300号)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提高低收入人员收入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5.5元、每月不低于96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6.7元、每月不低于116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小时提高到一三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5.7元/小时提高到30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七、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6、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1年1月1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一五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2011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7、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政发号)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8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7月1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冀人社发201036号) 经省政府批准,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k0 M8 C1 S) r# u-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分别为900元、840元、760元、69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分别为9元、84元、76元、69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5 8 / w/ K7 f+ 6 U 本通知印发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份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I4 m' A- c+ U' c4 d(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4 l4 m( " O1 e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4 Y1 J- W7 K0 I! n* C/ g 五、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冲击,全省宏观经济不断向好,物价不断上涨和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年增加工资目标决战之年的背景下进行的。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于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使其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而提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实现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三年努力,使全省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最低工资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益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B8 |) I( - ( G! x附:地区划分 I4 p( n9 F% v: z t 档次 1 月标准 900元 小时标准 9元 实行地区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新区)、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档次 2 月标准 840元 小时标准 8.4元 实行地区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张家口宣化区、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市、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档次 3 月标准 760元 小时标准 7.6元 实行地区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含黄骅港、南大港、临港)、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档次 4 月标准 690元 小时标准 6.9元 实行地区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张家口察北区9、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9月7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桂政发201044号)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及我区当前社会经济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1 N9 c I0 y8 s$ 7 D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二一年九月七日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8 k3 d/ b8 s% 一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月、6元/小时;适用地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8 b* |# m- Q9 E% T 二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710元/月、5.5元/小时;适用地区: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1 m a/ 8 ; A" U! L0 v 最低工资标准为:635元/月、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级市。 四类: 最低工资标准为:565元/月、4.5元/小时;适用地区:各县、自治县。! 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6月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政发201054号)9 R! U$ d*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c, _. X. O' A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00元/月、660元/月、570元/月、530元/月、50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960元/月、800元/月、720元/月、680元/月、6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 B7 ! C( 5 O; P/ . u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次,即8.8元/小时、7.7元/小时、7.2元/小时、6.6元/小时、6元/小时(各地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当地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并按规定对个人应缴纳的“三险一金”代扣代缴,劳动者实得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不含 “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M* E6 / G. p: n#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宜按照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新劳社字2004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11、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2月1日)关于调整南京市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0 x& F$ d x. h+ d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3 L- X# G7 l% _, k/ J6 C1 R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g9 Q f7 V I2 L3 j+ ?$ K' X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 n4 k& T. J$ Q! i9 f0 W* c) 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7 k+ r& ?; b" d- Y! O/ 0 e7 s1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V# p& l3 V# ,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 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12、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0年5月1日)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o$ M7 S, 1 c0 x Z【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10-03-一八 【实施日期】 2010-3-一八 y+ E) H9 o( ?# $ n6 p9 T* Q【发 文 号】 粤府函20104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0 + p6 i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z2 v6 z# B n/ Y" Z9 s5 w! O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b# -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