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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档案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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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产地检疫记录档案管理.doc

    附件1:甘肃省定点屠宰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执法人员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称定点屠宰厂(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定点屠宰证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专门用于屠宰动物的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定点屠宰证;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等防疫条件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定点屠宰场是否建立了入场查验、检疫申报、待宰巡查、同步检疫、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疫情报告与处置、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项制度是否上墙公示。3、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向定点屠宰厂(场)派驻与屠宰量相适应的检疫监督人员。4、检查是否规范填写入场监督查验记录、待宰动物宰前检查记录、同步检疫记录及畜禽标识回收销毁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等记录。5、检查派驻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人员是否按检疫规程和检疫项目实施检疫,检疫操作是否到位;是否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6、检查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填写是否规范;动物产品加盖的检疫验讫印章是否规范、收费是否符合规定。7、检查定点屠宰厂(场)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完备;能否正常运行;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规范、完整。8、核对入厂(场)屠宰动物数与检疫证明及畜禽标识回收数是否相符,检疫动物数是否与出证数相符;检出的病害动物数是否与无害化处理数相符。9、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消毒记录是否规范、完整。10、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制定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是否充足。11、检查定点屠宰厂(场)是否有“瘦肉精”的监测设备,是否开展“瘦肉精”检测;检测记录是否完整、规范。12、检查派驻定点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定点屠宰厂(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2:甘肃省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具有有效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规定。2、检查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兽医资格证或乡村兽医登记证;是否有健康证明。3、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有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4、检查是否有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5、检查处方笺、病历册是否规范使用;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填写的诊断书、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是否规范;病历档案是否保存3年以上。6、检查执业兽医是否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乡村兽医是否跨区域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7、检查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有无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为;是否发现动物疫情后按规定采取了报告、隔离等控制措施;是否建立了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和疫情处置纪录。 8、检查助理执业兽医师是否有违反规定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和出具有关证明的行为。9、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食品、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是否分别独立设置。10、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对场地及医疗器械是否严格消毒。11、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对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液)按要求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完全。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诊疗场所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3:甘肃省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是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确定专门经营或兼营动物产品的场所(不包括超市、菜市场及肉品经营门店)。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布局、内部建筑、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2、检查是否建立了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定期休市、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各项制度。3、检查上市交易的动物产品是否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有检疫验讫印章和标志。4、检查动物产品交易市场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5、在超市菜市场及肉品经营门店动物卫生执法监督人员仅协助市场管理部门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省所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4:甘肃省动物交易市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交易市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交易市场的监督执法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动物交易市场是由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政府各职能部门依法批准确定的专门经营或兼营动物的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交易市场内是否独立设置了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等区域;是否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2、检查动物交易市场是否制定了动物防疫制度、定期休市和消毒制度、疫情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3、检查上市交易的动物是否持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监督畜主对其运输工具装前卸后清洗、消毒。4、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监督动物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5、检查动物交易市场的日常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消毒纪录是否齐全。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交易市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5:甘肃省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且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动物养殖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已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和消毒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制定并建立了动物免疫、兽药饲料使用、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各项制度及养殖档案记录。3、了解动物的品种、来源、种类、数量、卫生环境状况及饲养、繁殖、免疫、抗体及病原学监测情况。4、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是否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兽医诊疗室;是否有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的冷藏设备;是否有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5、检查调出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并实施了产地检疫;调入动物是否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查动物的调入、调出记录及畜禽标识管理和使用情况等记录;检查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是否按规定进行检疫审批、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6、检查是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情况进行登记;检查有无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品、人用药的情况;是否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7、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染疫动物及排泄物、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和动物产品是否实施了无害化处理;是否建立了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记录。 8、检查消毒工作是否正常开展;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消毒记录是否齐全。     9、检查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是否有动物疫情处置记录、疫情上报记录。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6:甘肃省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规范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依法在公路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所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三、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所检查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四、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五、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否为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合法检查站;是否有明显的标志。2、检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否将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省政府设站批文、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监督检查程序、执法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等上墙公示。3、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4、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填写监督检查登记表、值班日志,并建立完整的监督检查档案。5、检查信息通报制度和月报告制度执行情况。6、检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否规范消毒;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消毒记录是否规范、完整。7、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按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按标准收费。8、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六、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1次。七、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7:甘肃省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对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兽药饲料经营环节是指取得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从事兽药、饲料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兽药饲料经营企业(或个人、场所)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2、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批准的经营范围相适应;销售进口兽药的检查是否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是否签订代理协议;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应检查在兽药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范围中是否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销售兽用精神药品,是否取得定点经销资质。3、检查所经营的产品包装是否有合法有效的产品批准文号及生产许可证号。兽药批准文号标注格式及核查网址如下:网址:中国兽药信息网 xxivdc.govx饲料批准文号标注格式及核查网址如下:网址:中国饲料工业信息网 xxchinafeed.orgx 。4、检查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经营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以外的物质。5、检查与所经营的产品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是否齐备(如兽药GMP证书(复印件)、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是否按要求建立购销台帐,台帐内容是否完整,购销台账需保存两年以上。6、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产品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产品出、入库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准确记录。7、检查是否建立失效、破损产品登记和召回(销毁)记录。8、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内兽药、饲料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9、检查经营场所和库房是否设置与存放的兽药、饲料相适应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保存设施。10、检查是否经营、存放假劣兽药、饲料。11、检查是否销售人用药品,是否拆零销售原料药和禁用药,是否存在拆包、分装或再加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现象。12、检查兽药包装是否有“兽用”标识。一三、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按照农业部和省兽医局的监督抽检方案每年对全省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每月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经营环节监督检查1次。六、现场出具监督检查记录文书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8:甘肃省动物隔离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隔离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隔离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隔离场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进出境动物或染疫动物滞留、隔离、观察,并依据诊断结果进行处置的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隔离场是否取得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内部建筑、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动物隔离场是否建立了动物进出登记、隔离观察、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4、检查是否配备了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是否按照隔离场工作程序开展工作。5、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对出场的动物相关证明按检疫程序进行检疫,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6、检查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监督经营管理者对病畜或可疑病畜做捕杀、销毁或退回处理;是否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7、检查动物隔离场所的日常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纪录是否齐全;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8、检查动物隔离场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是否有动物疫情处置记录、疫情上报记录。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隔离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隔离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隔离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9:甘肃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为病害或不明原因死亡的、染有国家规定需要捕杀疾病的和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场所。三、监督检查须由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承担,执法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有转让、伪造或变更的行为;选址、布局及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和消毒设备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是否建立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消毒、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参与处理人员的物品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制度;各种档案是否齐全。3、检查是否按规定对进、出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登记,登记记录是否齐全。4、检查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是否对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了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5、检查无害化处理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10:甘肃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一、为加强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对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行政执法的要求,制定本程序。二、本程序所指的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是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在销售之前贮藏动物产品的场所,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肉、生皮、原毛、脏器、骨、蹄、头、角、筋等。三、监督检查任务须指派两名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同时执行,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着装整齐,须先出示行政执法证,说明来意。四、监督检查内容1、检查选址、布局、内部建筑、无害化处理设施及消毒设备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2、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是否建立了各种动物防疫制度、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出库申报检疫制度和清库消毒制度等。3、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动物产品进库登记记录、贮藏消毒记录、冷冻温度记录、动物产品出库记录和清库记录等记录档案是否齐全。4、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在动物产品入库前索证索票;是否凭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贮藏动物产品。5、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动物产品经营者是否在动物产品出入库时进行了申报检疫备案登记;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对动物产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了检疫换证。6、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无害化处理设施能否正常运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是否监督货主对染疫或不合格动物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7、检查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的消毒工作是否正常进行,消毒药品的存放、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五、监督检查频次1、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对全省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抽查1次。2、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季度对辖区内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检查1次。3、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每月对辖区内动物产品贮藏场所监督检查1次。六、填写监督检查记录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检查内容。2、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意见。3、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4、执法人员签名。附件11:甘肃省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监督检查记录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被检查单位(企业、个人)名称: 单位负责人姓名: 职务: x: 监督检查机构: 动物卫生执法人员: 记录人员: 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 整改意见: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附件12:甘肃省动物检疫申报登 记 表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甘肃省动物检疫申报登记表单位:头/只 申报时间申报人申报方式动物种类数量动物用途接报人签 字注:申报方式注明电话、传真或上门申报等30附件一三:甘肃省动物产地检疫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 兽药饲料监察所甘 肃 省 动 物 产 地 检 疫 记 录 单位:头、只畜主种类数量产地养殖档案(免疫卡)记载情况畜禽标识佩戴情况临床检查情 况检 疫结 果检疫日期检疫人员签名附件14:甘肃省屠宰场入场监督查验记录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甘肃省屠宰场入场监督查验记录畜 主动物种类动物来源数 量运输车辆号所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证号畜禽标识号途中运输情况临床检查检疫结果进场时间单位:头/只检疫人员(签名): 附件一五:甘肃省屠宰场待宰动物宰前检查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 兽药饲料监察所 甘肃省屠宰场待宰动物宰前检查记录 单位:头/只畜 主动物种类圈舍号数量临床检查检查结果检查时间检疫人员签名注:1、检查时间要按规定填明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到分钟; 2、需急宰、无害化处理动物须填写检疫处理通知单,并在检查情况栏内注明原因。附件16:甘肃省屠宰场同步检疫记录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饲料监察所甘肃省屠宰场同步检疫记录畜 主动物种类屠宰数检出病畜数病 名畜禽标识回收数检疫结果检疫人员签字日 期备 注 单位:头/只 附件17:甘肃省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销毁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 兽药饲料监察所 甘肃省屠宰场畜禽标识回收销毁记录单单位:枚销毁日期销毁数量畜 禽 标 识 号销毁方式销毁人签字负责人签 字监督人员签名附件一八:甘肃省屠宰场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 兽药饲料监察所 甘肃省屠宰场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统计表 单位:头/只处理时间畜主姓名动物种类数 量原 因处理方式监督人员签名附件19:甘肃省屠宰场消毒记录 单位名称 动物卫生监督所 兽药饲料监察所甘肃省屠宰场消毒记录消毒场所运输车辆 装卸台 地磅 过道 待宰圈舍 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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