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之电子证据ppt课件.ppt
,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质证与认定 刑事诉讼法 马丽娟,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质证与认定,一 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与调查 二 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一 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举证质证与调查,(一)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1 电子证据的举证方式: (1)但一般对于电子邮件、网页、等有形电子文件的话,一般采用公证取证的办法,把他变成公证书的形式,对这些内容进行记录和证明。 (2)如果是对于IP问题、ASP、数据库、软件程序等等抽象的电子数据的话,则一般需要申请司法鉴定对专业问题进行判断证明。即以公证书或鉴定书的形式(含刻录光盘)向法院提交 2 电子证据的质证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0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法庭质证是审查证据必须必须遵守的法定诉讼程序,也是审查证据的重要方法,3 法庭上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电子证据在当庭的展示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设备条件的不同,同一种证据的展示方法也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对于出示证据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在展示电子证据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数据展示原则。原则上要求展示采集固定后电子证据原件的内容,在展示不可识别或难以识别的数据信息时,应当配以可识别的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进行辅助证实 第二,必要性许可原则。对于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辅助庭审应当作必要性许可。 第三,充分质证原则。一方面,如遇辩护方对控方展示的电子证据有疑问时,应当充分听取辩护方关于对该电子证据的质疑,并有针对性的向法庭进行说明;另一方面,对辩护律师出示的,经相关机关许可,由其采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应当对采集和固定的方法、经过,以及是否经过鉴定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质证。,(二)电子证据的出示,电子证据出示主体: 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被告人、被授权具有出示电子证据资格的计算机鉴定专家、电子证据鉴定人员第三方等专业人士、机构电子证据出示范围:1、内容证据2、附属信息3、环境数据电子证据出示方法:1、计算机系统本身作为证据出示2、计算机存储体作为证据载体出示,电子证据出示程序:,1、电子证据预审2、电子证据直接出示3、电子证据依司法令出示电子证据出示程序:1、专家证明2、证据监督链,(三)电子证据在法庭上的调查,电子证据的调查有很大的特殊性,我国司法部门在办案中采取网上勘察、当庭证据演示、和当庭调取网上资料等方法,还总结了一些规律性认识。 有法官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建立“数据电文寄存、公证、认证制度”,即双方一致将重要的交易数据、资料交予实力雄厚、信用良好的专门机关或法律服务机构保存,将重要的数据办理公证,对于电子签名等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该制度的建立将为电子证据的采信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二 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一)电子证据的审查 从国外实践来看,主要通过自认、证人、推定与鉴定四种方式来审查电子证据的客观性,也可以借用于我国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形式真实的审查判断。 1.被告人认可的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 2.专家证人如技术人员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其陈述证明形式真实的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 3.经合法的鉴定程序鉴定未经修改的电子证据,具有真实性,(二)电子证据的认定,在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的问题上,每个法官都会不同程度的利用自由心证的规则,如果采取过于谨慎的态度,无疑是对电子证据的歧视”。这也是电子证据的的认证原则之一 非歧视原则。即:只要电子证据对案件中争议事实具有证明性,其本身具有真实性,且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法庭就应当予以采纳。 有人基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为其认定设计了一系列的推定规则,具体包括:1 原件的推定规则;2 证据妨碍的推定规则;3 真实性推定规则;4 完整性推定规则。,(三)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审查认定,1 审查的内容 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9条的规定: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证据,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 (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 (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五)该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对电子证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对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审查其真实性和关联性。,2 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主要手段是鉴定,在对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上,法官应更多的依靠对技术专家对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对电子证据检验鉴定的定义是:包括对计算机存储设备和其他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的检验鉴定。 电子证据鉴定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1) 电子证据所承载内容的同一认定: (2)电子证据真伪及形成过程的鉴定; (3) 电子证据内容的恢复与识别; (4) 电子证据生成、传递、存储状况的认定。,3 影响电子证据证明力的主要因素,由于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且不易被发觉,电子证据容易修改且不易被察觉,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的认定是电子证据认定的重点和难点。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特点,其证明力大小应该判断受以下因素的影响:第一 可靠性 电子证据的脆弱性的特征使得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的审查成为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中的重中之重,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本身或产生该电子记录的各个环节都是可靠的。第二 真实性 从理论上讲,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同其他证据相比应该没有什么两样,要从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送和收集四个环节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相互论证、推理得出正确的判断。,第三 合法性 合法性是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有无的先决条件。目前刑事诉讼法并未专门对有关电子证据收集、提取、保全电子证据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都是参照其他证据类型进行操作。 有关电子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非法证据并不一律排除,我国也仅规定了有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电子证据是否因不具有合法性而一律排除,在客观上存在一个利益衡量问题,是否排除带有不合法的因素的电子证据,可参照如下规则和标准: 1 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秘密侵入他人计算机等系统进行再录制而获得电子证据,不予采纳。会造成社会信任危机,或者调查人员恶意捏造证据。 2 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即侵犯当事人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导致证据失真的。 3通过非核证程序的来的电子证据,在电子商务纠纷中不予采纳。 4 通过非法软件获得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予采纳。有利于维护社会诚信。,第四 关联性关联性是考察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关键环节。 认定刑事电子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除了评判其是否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还必须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排除证据间的矛盾,使证据间不仅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还有对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均有连续不间断的证明,能够科学、真实地再现犯罪活动,并最终得出惟一的证明结论。 4 电子证据证明力的认定标准 在自由载量原则下,法庭在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时候要综合考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完整性,以及充分性,应当从电子证据产生、处理的全程进行对证明力的考查。1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输送过程考查证明力。2电子证据本身是否完整、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是否完整。3电子证据的取证措施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违反法律程序收集的证据,其证明力比合法收集的证据证明力要小得多。,参考文献刑事证据适用指南以两个规定为中心何家弘主编 检察出版社证据法学 樊崇义 法律出版社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 刘品新 人民大学出版社证据法学 谢安平 郭华 公安大学出版社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示例与释义 何家弘 人民法院出版社电子证据的法律规制 刘品新 中国法制出版社证据法学何家弘 法律出版社美国电子证据规则 刘品新主编 何家弘总主编 中国检察出版社电子证据:从案例到立法吴学安 经济参考报 2002 年4 月22日论电子证据的审查与举证 何峰 李鹏浅析司法实践中的电子证据认证毛坚儿 高志刚 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4日/第011版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研究彭晶确立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 付国华检察日报/2007年/7月/20日/第003版,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