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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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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关孑选一步改率完善医疗2住咎Q保合西管制度的实施力拿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市医疗卫生监管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执法监督队伍,完善执法机制,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健康提供有力支撑。二、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要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争创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省级示范点,培育67个市直卫生健康系统党建示范点。建立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以科室为单位建立党组织,积极探索在重点学科、重大项目和学科群上设置党支部。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办医党建工作管理体制,规范党组织隶属关系,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对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覆盖。(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加强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推广粤省事专版应用,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实现网上可办率2019年达到75%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推动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重大改革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通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展,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问题,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促和查处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等工作。整合医疗卫生行业执法力量,探索实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减少单项和多层级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本地区综合监管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三)切实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加强质量管理,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医学伦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等专业管理委员会,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督促各级各类医院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完善医院章程。建立健全人员管理、人才培养、财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制度,到2020年,全市所有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以医院章程规范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全市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公立医院要实行财务报告制度,全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诚信经营和医疗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四)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壮大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完善自律条款,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更好发挥其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运行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纠纷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行业行为规范要求,各协会要按章程开展工作,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行为进行规范约束。要将行政和技术相分离,实现行政性工作由行政部门管理,考核、评估、检查等技术性工作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2019年,进一步规范血液透析、消毒供应、医院感染管理、胸痛中心等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2020年建立健全脑卒中、性病诊疗、医学美容等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规范运行。(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负责)(五)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监督。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特邀社会监督员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发挥新闻媒体、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委网信办负责)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六)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深化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行业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简化办医申请材料。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推广全流程网上办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发挥卫生技术评估在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临床准入、规范应用、停用、淘汰等方面的决策支持作用。承接省级委托下放的医疗卫生、公共卫生等方面行政审批事项,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七)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监管。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改扩建、病床扩增、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必须依据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程序严格管理。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制定社会办医准入跨部门审批流程和事项清单,加强社会办医宗旨和风险教育。推行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严格做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验收工作,确保医疗机构设置合规。(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八)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1 .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管理。完善全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制度,2020年全面推行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强化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GPo集团采购。根据省的部署,健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一年一微调”的政策。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加大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等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负责)2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收支结余监管。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管,其所得收入只能用于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和继续发展,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合法性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负责)3 .强化医疗保险的监督和控费作用。加强医保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监督制度建设,全面推广医疗保险智能监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的审核结果,加强对全市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情况与医疗机构年度保证金返还、年终费用清算、次年总额预算分配挂钩。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控制不合理增长,重点加强对慢性病、大病、住院等医疗服务情况的监控,通过实时的全过程监控以及多维度分析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情况,建立动态预警指标体系,及时对异常医疗服务行为进行处理。探索建立医保医师制度,将医保监管从医疗机构延伸到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强化司法联动,建立健全医保欺诈骗保案件协作查处、情报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畅通案件移送受理渠道,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4 .加强医疗废物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医疗废物源头管理,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严格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医疗污水、放射性废水废物的分类收集、机构内部运送、暂存管理、集中处置等工作。强化对医疗废物处置监管,加强对医疗废物从业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医疗废物处置监管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相挂钩。加强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机构后续转运、处置等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收取医疗废物不及时、非法倾倒和非法买卖医疗废物等问题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九)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1 .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推行临床路径管理,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推广应用医疗服务智能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的实时监管。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现场检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强化对医疗机构医师门诊处方、住院医嘱、不合理用药、不合理诊疗、不合理收费的监管,着力解决医疗服务“大检查、大处方”等突出问题。加大对一级和未定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医务人员资质、医疗技术服务能力以及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夸大病情、虚假诊治等问题。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 .加强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完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卫生健康部门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完善各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监督评价工作。2019年落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巡查全覆盖,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管理措施,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健全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完善评审专家库和评审机制,统一评审标准。2019年开始,积极开展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评审工作,完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专家库。2019年底开始8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等次评审工作,当年完成12家,2022年前全部完成8家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负责)3 .加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医疗产品采购和使用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完善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运用信息化手段,扩大点评范围。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流程。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合理管控药品价格。加强药品使用环节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严把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各环节质量关。推动医用耗材信息公开,将主要医用耗材纳入主动公开范围,医疗机构要公开主要医用耗材价格,向患者提供有关费用查询服务,提高医疗费用透明度。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完善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工作。开展医疗器械临床合理使用与安全监管,规范医用耗材通用名管理,对医用耗材使用量进行动态监测,开展医用耗材质量评价。(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十)加强公共卫生监管。1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逐步推广在线监测系统和设备,实时监测生活饮用水、游泳场馆水质、医疗废水、放射性危害等情况,在线监控医疗废物流向。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加强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开展情况的指导和考核。加强对传染病、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2 .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以高毒、高危粉尘、噪声等为重点,在机械(金属制品加工)、轻工(有机溶剂使用、铅蓄电池制造)、建材(陶瓷制造、石材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冶金、非煤矿山等行业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推动用人单位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3 .加强疫苗安全监管。规范疫苗流通秩序,加强疫苗采购、储存、配送、接种全过程管理,实行疫苗全程电子追溯制度。严格落实疫苗全链条冷链监控,全市10个县(市、区)全面实施温度实时监测系统,完善冷链设备设施,并纳入全市疫苗冷链监测平台监测范围。保障完善冷链设备,接种门诊应配备2个以上冷藏包或台面小冰箱,确保疫苗接种前的温度保障。加强对疫苗接种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落实疫苗出入库管理制度,建立疫苗定期检查制度,做好预防接种“六个规范”。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制度。(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十一)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1 .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严格执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管理,重点强化对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监管。逐步实行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医师和护士开展多机构执业,应按要求备案,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做好处方权授予、手术分级管理等各项工作。医师开展特殊医疗技术或诊疗行为,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明文件,护士执业应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其他医技人员从业必须取得相应资质。依托信息化监管手段,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将考评结果运用到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严格执行“九不准”等相关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并将其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市卫生健康局负责)2 .加强医学伦理审查监管。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承担领导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建章立制,加强政策执行、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承担主体责任,完善系统化、全流程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6年第11号)、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14)80号)等要求,成立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设立或指定专门管理部门,实行项目立项审核和伦理审查前置制度,并对本机构所有临床研究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管控。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市卫生健康局、市科技局负责)(十二)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制售假药、以医疗名义推广销售所谓“保健”相关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治非法获取和买卖器官、角膜等人体组织器官的行为。依法查处拆分手术或检验检查项目,对违反诊疗常规,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特别是术中加价等严重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治理,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骗保行为。严厉打击医药、医疗器械、设备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精神,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建立医院警务室,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医保局、市委网信办负责)(十三)加强健康产业监管。1 .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监管机制。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重点打击健康体检中心出具虚假报告、养老机构虐待老人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2 .加强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的监管。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发展,严肃查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未经许可开展医疗服务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中医健身、中医药健康检测和监测等相关产品,以及中医健康辨识和干预、功能康复等器械设备的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负责)3 .加强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管。建立监管执法联动长效机制,督促保健食品生产销售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重点加强对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或宣传、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惩戒经营者在销售保健食品过程中夸大产品用途及效果、制作虚假宣传广告欺骗消费者、通过不正当的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旅体局、市卫生健康局、中国电信分公司、市委网信办负责)四、建立信息化综合监管机制(十四)建立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基于全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检查、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对实时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分析,自动生成预警指标、识别违规问题,对医疗卫生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动向和违法违规风险进行预测预警。扩大物联网取证在线监测等的应用范围,推行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完善医疗卫生执法监督业务系统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运用。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式。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医保局、市委网信办负责)(十五)规范医疗卫生行业行政执法。规范医疗卫生行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执法检查形式、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制作、执法结果公示等内容,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塑造法治政府形象,维护政府公信力。建立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确保依法行政。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及实施标准。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十六)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检制度。完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程序,建立健全被监管单位及检查人员名录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等监管信息。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执法监督对象,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实施监督执法全过程记录,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在线监测,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完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完善医疗卫生行业诚信“红黑榜”制度,将医疗机构行政奖惩及“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人民银行负责)(十七)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市场主体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筑牢基层卫生监督执法网底,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探索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或乡镇设立卫生监督协管员。探索配备巡查力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专业化、全职化的巡查队伍。(市卫生健康局、市住建管理局负责)(十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每年至少1次向社会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员信息、执业资质等信息。卫生健康部门在门户网站公开各医疗卫生行政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十九)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和从业人员“三挂钩”机制,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挂钩,与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挂钩,与从业人员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挂钩。突出卫生职称评审改革中品德的首要条件,将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作为考核医疗卫生人才品德条件的重要指标,实行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一票否决"医疗卫生机构存在医疗欺诈、违规骗保等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均纳入失信“黑名单”并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对医疗机构进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当记分累计至一定分值时,取消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和医保定点,且当年不得参与重点专科设置申请。(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负责)五、加强保障落实(二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建设卫生强市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二十一)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追责机制。各地、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参照国家和省的做法,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两年对各县(市、区)贯彻落实上级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告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市卫生健康局、市发改局、市医保局负责)(二十二)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统一行使卫生与健康执法职能。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的作用,不断扩大卫生监督覆盖面。充实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实行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创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示范县(市、区)活动,加强卫生健康监督工作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执法用车、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监督执法队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重大意义,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局、市委网信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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