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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规简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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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法规简介ppt课件.ppt

    环保法规简介,一、环保法形成和发展二、环保法的基本框架三、环保法的基本原则四、环保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内容,一、环保法形成和发展,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保会议,确定“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1978年,修改宪法,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十年后作了修定,环保法形成与发展(一),1983年,确定“环境保护”为基本国策1982-1996年,相继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1997年,新刑法增设“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监管失职罪”。2000年前后,修订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后,出台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法的形成与发展(二),2004年,提出了科学发展观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06年4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着力推进历史性转变,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环保法的形成与发展(四),2007年,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再次作了修定,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环境保护法修定摆上工作议程,环保法的形成与发展(五),二、环保法的基本框架,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际环境条约,地方性环境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部门规章,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982年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26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保护基本法 198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占核心地位,是其他单项环境立法的依据。,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污染防治对象或者特定的资源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行法律。 环境保护单行法分为两大类: -污染防治法。目前已颁布了8部,即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目前已颁布了15部,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防沙治沙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气象法、种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农业法。,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已颁布了50余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5、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单独发布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它以有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制定,或者是针对某些尚无相应法律和行政法规调整的领域作出相应规定。如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6、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据不完全统计,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已逾千件。,7、环境保护国际条约 中国缔结和参加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和议定书,目前共51项。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遇国际条约与国内环境法有不同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8、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法律规范(一),民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23条第124条)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相邻环境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83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派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民法通则第80、81条) 使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单位、个人有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义务。,刑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关于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环境刑事犯罪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刑事犯罪 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8、其他法律中的环保法律规范(二),8、其部法律中的环保法律规范(三),其他行政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处罚款公路法规定,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保护文物古迹和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二、环保法的基本原则,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原则 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 采取多种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3、污染者付费原则 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治理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污染者承担,而不应转嫁给社会。4、公众参与原则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三、环保法的基本制度,1、环境标准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对环保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规范和要求依法定程序制定各种环境标准的制度。 五类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样品标准、环境基础标准 三级环境标准:国家环境标准(GB)、国家环保总局标准(HJ)和地方环境标准,2、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以城市为单元,对城市环境治理的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定量考核的管理制度。,3、环境监测制度 有关环境监测计划、组织、具体操作、编报、管理等活动的制度。具体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环境质量监测环境污染监督监测环境科研、服务性监测,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规划或者项目开发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的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5、“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6、排污收费制度 对直接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征收一定数额费用的制度。超标排污费排污费(按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7、排污申报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其排污情况并提供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资料,由环保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8、许可证制度 环境保护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办法等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制度。如: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9、清洁生产制度 实施清洁生产的政策、规划、技术规范、教育、宣传和优先采购等制度。,10、现场检查制度 环保部门和其他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制度。,11、总量控制制度 在一定时限内将排入特定区域环境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或者削减到一定目标水平之下,以限制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管理制度。,12、强制淘汰制度 对环境污染严重,能耗、物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限期淘汰的制度。,13、限期治理制度 政府或者经法律授权的环保部门以行政命令的形式,责令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制度。,14、环境保护责任制度行政首长责任制度排污单位法人代表责任制度,1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 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和解除危害的制度。,新颁布的几部法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08年2月28日全票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1、加大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对水环境承担实实在在的责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加大政府责任的新规定主要是指: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最重要的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而这个规划是有项目和资金作保证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2、明确违法界限:超标即违法,不得超总量,“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条规定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界限,是对1996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的重大突破。鉴于我国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也考虑到我国企业达标排放能力日益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抽紧环境政策,明确将企业超标排污作为构成违法行为的界限。不仅如此,排放水污染物,还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反这些标准也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得到进一步强化,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以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规范企业排污行为,水污染防治法在排污许可证制度和规范排污行为方面也有不少创新。一是对于排污许可证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二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三是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法律规定的废水、污水。 关于规范排污行为,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5、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水环境监测是严格执法的基础,建立水环境监测制度的前提,就是对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连续自动在线监测,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在这个基础上,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规范水环境监测制度,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状况的信息发布制度。,6、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规定,并专门增设了“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一章,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制度。一是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并将其划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严格管理。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要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三是在准保护区内实行积极的保护措施。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四是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机关和争议解决机制。对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进行特殊保护,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7、强化城镇污水防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城镇污染防治,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来的。,8、关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给予了高度关注,增加了一些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的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9、做好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对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做出了规定,以减少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二是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三是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10、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1),“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水污染治理的瓶颈。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水污染违法的成本,增强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是对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方政府、违反本法规定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予以公布。二是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是完善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0、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2),四是修订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尤其加大了对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如果私设暗管,还具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依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即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如果违反企业私设暗管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给予人身拘留,如果私设暗管,构成犯罪的,还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10、加大违法排污行为处罚力度(3),五是让排污者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建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第八十七条规定,因此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共同诉讼制度。第八十八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立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制度,第八十八条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有利于解决水污染民事纠纷,为民事纠纷提供有效的证据,第八十九条还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0月28日经市十二届人大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为,强化统一监督管理职能。 注重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突出规划、区划的龙头作用。 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缓解了执法难的问题。 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提高法规可操作性 。,环保条例(修正案)主要内容和创新体现在四个方面,1、明确了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保证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环境保护工作。”,一、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为,强化统一监督管理职能,2、强调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环境保护信息由环保部门统一汇总和发布 环境保护规划由环保部门牵头编制,组织实施,3、强化了环保部门的层级监督(第六条),“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区、县环保部门的监督。对区、县环保部门作出的违法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决定,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区、县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事项不予处理的,市环保局应当责令其改正。”,1、突出环境规划的整体性(第十条),“市环保局应当会同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结合本区、县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县环境保护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环保局的意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和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二、注重环境污染的源头控制,突出规划、区划的龙头作用,1、明确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要求和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制定操作规程,并保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无法达标排放的,应当采取限产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在十二个小时内向区、县环保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停产,停止排放污染物。”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应当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的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三、规范企业排污行为,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缓解了执法难问题,2、规范企业的排污口设置和使用 (第三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装置,设置标志牌,并对本单位排放口的排放行为负责。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水应当从污水排入口排出,禁止使用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污染物排放口不符合环保部门关于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进行改造。”,3、规定了企业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三十二条),“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在线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市环保局的规定,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报告监测情况。”,4、对部分违法行为直接设定罚则,缓解“取证难”,“使用的燃料含硫量不符合本市燃料含硫量限值标准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生产企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生产性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对造成污染事故,直接损失难以认定的,直接设定了罚则。(第四十八条),5、明确在线监测的法律地位(第三十一条),“本市逐步推进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设备。在线监测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在线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取得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证据。”,6、赋予环保部门暂扣、封存权 (第二十五条),条例规定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并规定有关的实施程序。,7、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可以公布违法排污单位名单,以加强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1、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验收制度(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条例明确了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要求,补充了阶段性验收的规定,赋予了环保部门在审批阶段的否决权,“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间,排放的污染物应当符合环保部门对试生产、试运行审批意见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在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可以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阶段性竣工验收。待建设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环境保护设施正式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应当对建设项目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不合格的,不予通过验收。”,四、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提高法规可操作性,2、排污许可制度(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主要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实施的具体范围和核发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同级环保部门核发。” “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条件和污染控制要求。”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颁发许可证的环保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3、限期治理制度(第十七条),“限期治理期限应当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决定规定的排放要求” 。,1、建材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本市生产、销售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不符合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的建筑材料,不得生产和销售。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建筑材料放射性污染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不符合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的建筑材料目录。”,五、其他污染防治规定,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条),“设置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设施或者设备,设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屏蔽防护措施,确保环境中电场、磁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护要求。”,3、光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本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在室外使用灯光照明设备,应当符合本市环境装饰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国家环保总局2007年9月1日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我国每年有400多万台电视机、500多万台洗衣机、500多万台冰箱、600多万台计算机、300多万部收集进图淘汰期。全球垃圾80回到亚洲,其中90回到中国(台州、汕头)使用原始落后方式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造成严重污染电子垃圾的化学成分污染土壤、水源、动植物,影响人体健康。,主要背景,适用于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于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范围(第二条),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回收系统,回收废弃产品或者设备,并负责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电子废物应当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者处置 。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单位,应当记录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情况等。,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责任(第十四、十五、十六条),依法办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依法办理环评手续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三年内没有2次以上(含2次)环保违法行为的,列入正式名录,予以公布;三年内出现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不得列入名录。禁止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基本条件(第五、六、七条),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填埋的方式处置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方式(第十一条),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在专门作业场所进行。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第十一条),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定期监测。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三年。,定期监测和经营台帐制度(第九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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