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ppt课件.ppt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建筑工程相关合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双方自愿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观点、主张强加给另一方;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两个以上当事人不仅作出意思表示,而且意思表示是一致的。,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则,合同的订立原则,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3.合同的调整范围,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即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合同的调整范围,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有身份关系的合同,婚姻法收养法,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公务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等,政府间协议,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劳动合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不受法律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4.1.1 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定义原则,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概念,(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当包含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条件,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要约的形式,书面形式,如寄送订货单、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在内的数据电文等,口头形式,-可以是当面对话,也可以打电话,行为方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形式,1,2,3,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 (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 (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4)要约的生效,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到达生效,撤回的通知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失效,不可撤销的规定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数据电子文件形式,受要约人拒绝要约,承诺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承诺,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要约,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6)要约的消灭,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要约,要约邀请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虽然也是为订立合同作准备,但它只是用来引发要约,而本身不是要约,如招标公告、拍卖公告、一般商业广告、寄送价目表、招标说明书等。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6)要约邀请,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概念,(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要求。,要约的构成条件,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承诺,承诺生效,承诺超期与承诺延期,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4.1.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承诺,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发出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需要注意的是,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但是承诺却只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地点,存在订约当事人,即应具备双方或者多方订约当事人,只有一方当事人不可能成立合同;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经历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不在同一时间的,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的成立,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生效,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的生效,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当然无效。,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丰富、外延宽泛。,无效合同的原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而要求免责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要求免责的,都是无效的免责条款。,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变更、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归于消灭或使合同内容变更。,概念,(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原因,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无效合同,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也不同于可撤销合同。,4.1.3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效力待定合同,类型及其处理,(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独立签订了其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则构成效力待定合同,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除外。 (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越权订立的合同,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即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I,II,III,IV,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协作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合同履行的主体包括完成履行的一方(履行人)和接受履行的一方(履行受领人)。 完成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务人,也包括债务人的代理人,但是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亲自履行的除外。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若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责任,原债务人须承担违约责任。 接受履行的一方首先是债权人,由债权人享有给付请求权及受领权。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接受履行者也可以是债权人之外的第三人。,合同履行的主体,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合同条款空缺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为了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问题,合同法第61条给出了原则性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条款空缺,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履行的规定,适用于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由当事人行使,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有确凿的证据。,1,2,3,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撤销权,概念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成立条件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债权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4.1.4 合同的履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撤销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撤销权的行使,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撤销权,概念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了合同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至少一项发生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变更。合同主体变更是改换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类型约定变更法定变更,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撤销权,条件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合同内容需要变更程序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或者援引法律直接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变更方式有要求,则应遵守这种要求。合同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合同的变更,6)施工合同变更,根据合同法第77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施工发承包双方可以依法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根据施工合同实践,这种变更可能是:合同项目的任何工作数量上的改变;合同项目的任何工作质量或者其他特性需要改变;合同约定的工程的技术规格(诸如标高、位置或尺寸)需要改变;合同项目任何工作的删减;工期改变;工作顺序的改变或者施工方法的改变。尤其注意,因施工合同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合同的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事由,合同转让的特征,合同转让,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合同的转让,债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承担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将其义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的条件如下。 (1)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 (2)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 (3)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内容基础上,享有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 (2)被转让的债权应具有可转让性。,债权转让,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合同的转让,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涉及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承受这些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包括了全部转移和部分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4.1.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合同的终止,合同终止概述,合同权利义务因解除而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因其他原因而终止,4.1.6 违约责任,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违约责任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源于违约行为。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分为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有违约行为即构成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免责事由的时候才可以免除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4.1.6 违约责任,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4.1.6 违约责任,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违约金与定金,违约金,定金,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违约金存在于主合同之中,定金存在于从合同之中。它们可能单独存在,也可能同时存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4.1.6 违约责任,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4.承担违约责任的特殊情形,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先期违约,因第三方原因违约的情形,4.1.6 违约责任,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5.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责任的免除,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约定的免除法定的免除,4.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证明,竣工验收,拨款和结算,技术材料交付时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工程范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双方相互协作条款,合同的内容,4.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4.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构成条件该责任发生在定义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3.缔约过失责任,4.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3.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缔约过失责任使用情形,4.1.8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建设工程工期,开工及加工日期,暂停加工,竣工日期,4.1.8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1.8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4.1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2.工程价款的支付,1)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2)合同价款的确定,3)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4.2.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1.承揽合同的特征,(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4.2.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1)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3)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承揽合同的解除,4.2.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建筑工程合同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属于不动产项目,主要包括作为基建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工程等;而承揽合同一般都是完成动产项目的合同。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主体受到限制,绝大部分情况下只能是法人。 (3)建筑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其订立、履行的国家干预色彩较浓。 (4)建筑工程合同具有要式性,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4.2.2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4.2.2 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招标投标买卖,拍卖,易货买卖,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4.2.4 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 。 (2)借款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有偿合同(有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1)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2)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4.2.3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2)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4.2.4 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内容 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类型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2.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类型,4.2.5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如下。 (1)出租人身份的双重性。 (2)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 (3)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4.2.6 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合同法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这里仅介绍货运合同。货运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3)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4)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4.2.7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 (2)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是动产。 (3)仓储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2.8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4.2 建设工程相关合同,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委托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的目的是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 (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3)委托合同未必是有偿合同。,4.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3.1FIDIC合同文件的组成与特点,1.FIDIC简介,FIDIC即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d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nieurs-Conseils)法语名称的缩写,一般读作“菲迪克”。它于1913年在英国成立,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FIDIC发展迅速起来,至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其会员,中国于1996年正式加入。,4.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3.1FIDIC合同文件的组成与特点,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适用范围和特点,适用范围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DBC(Design-Bid-Construction)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特点(1)框架。(2)业主方面。(3)承包商方面。(4)索赔、仲裁方面。,4.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3.2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优先解释次序,合同特殊条款,合同一般条款,技术规范,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时的标书,图纸,填报价格的工程数量单,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任何补充文件,4.3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介,4.3.3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应用方式,部分选择使用,应用方式,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一些国际项目直接采用,合同管理中对比分析使用,在合同谈判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