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营建剩余土石方资讯交换-需填土工程58.docx

    • 资源ID:1864664       资源大小:177.05KB        全文页数:63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营建剩余土石方资讯交换-需填土工程58.docx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通報(營建棄填土資訊通報)內政部營建署委託工研院能資所出版行政院新聞局版臺省誌字第276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22營建棄填土資訊通報 第22期 第 1 頁目 錄l 法規及相關解釋函令1l 消息報導39l 台灣地區營建剩餘土石方統計表47l 全省土石方資源堆置場營運情形48l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交換需填土工程58l 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交換剩餘土石方工程59l 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料申報情形62l 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及總量管制網路系統簡介64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創刊發行人:陳陵援發行所:工業技術研究院地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 195號64館編輯:郭烈銘電話:(03)5918581 郭烈銘網址:http:/140.96.175.34/spoil/法規及相關解釋函令公共工程棄土同意文件送請地方政府備查及計價作業程序釋疑(90.2.27)發文:內政部營建署,90.2.27,90營署綜字第900162 號行文:(正本)交通部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基隆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台北縣政府、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署工務組、綜合計畫組(三科二份)主旨:關於貴部台北市區地下鐵路工程處函詢營建剩餘土處理之承商所提棄土同意文件送請地方政府備查及計價作業程序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交下貴部90.2.1,交路90字第001029號函。二、 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流向管制乙案,仍應依行政院函准備查並經本部於89.5.17,台89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辦理,即請各級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速依上開方案之政策指引,持續廣徵廣設各類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所,並簡化申請程序縮短審議時間,配合檢討修正貴管有關建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多元化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土資場設置管理等相關法規,逕行核定發布實施。三、 本案所詢為符合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及營建剩餘土處理方案規定,於執行過程尚有疑義等節,說明如下:(一) 為結合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加強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管理,落實土石方資源流向及總量管制,有關承商提出之棄土同意證明文件(或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實際土石方收容處理同意文件),係屬棄土(或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之要件,而須送請棄土場(或土資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至其同意備查作業之簡化程序或文件內容,可由各該公共工程主管或主辦機關自行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協商辦理。(二) 查前揭方案對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已敘明: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應配合建立剩餘土石方運送憑證制度,並於承包廠商請領工程估驗款計價,查核清除機具是否至指定之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承包廠商應依工程主辦機關規定將剩餘土石方處理紀錄,定期逕送工程主辦機關及地方政府備查。至其處理紀錄應否經地方政府函復同意備查始得辦理計價,以及查核清除機具是否至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是否得以書面審查方式為之等節,涉及貴管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與地方政府主管職司及實際執行情形,請自行視實際需要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機關協商辦理。(三) 至工程如於營建廢棄土處理方案修訂前簽約,涉及該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廠商之契約書規定,如經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或授權工程主辦機關自行依營建剩餘土處理方案規定修訂原契約書內容執行辦理,其辦理程序及內容不同之處在於修正放寬延後實際出土時程管理及促進餘土資源多元化再利用,詳如附件。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申請土資場之疑義(內政部,90.2.26)發文:內政部,90.2.26,台90內中地字第9003645號行文:(正本)台南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本部營建署、地政司(中)(編定管制科)主旨:貴府函報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內土地面積超過二公頃,申請開挖整地做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使用完成後恢復農牧使用,是否辦理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疑義案,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90.2.16,90府工管字第23248號函。二、 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89.1.20,89農中經一字第891001552號函略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農牧用地容許作農作使用、農舍、農業設施、畜牧設施等與農業生產所需或相關性之設施為範疇。至於農地改良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係指:耕地整地、水土保持、土壤改良及修築農路、灌溉、排水、防風、防砂、堤防等設施。有關堆置土石非屬農地改良,亦與農業生產無關,與上開法令不符。又上開管制規則第十二條亦規定:編定為某種使用地之土地變更編定為他種使用地時,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經變更前、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准,有關申請開發為特定目的業使用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或依區域計畫規定需辦理使用分區變更者,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前,其土地使用計畫應先徵得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及相關審議規範審議同意。另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四點亦規定:申請人依本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報經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前,應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本案請貴府依上開規定辦理。三、 檢還申請開發計畫書乙份。監察院調查有關營建餘土管理缺失、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土石方再利用相關缺失等各單位回覆情形(90.2.15)發文:內政部,90.2.15,台90內營字第9082492號行文:(正本) 行政院 (副本) 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國營委員會、經濟部水資源局、經濟部水利處、中國石油公司、中華電信公司、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基隆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台南市政府、台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本部建築研究所、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部秘書室(研考)、本部營建署公共工程組、本部營建署工務組、本部營建署道路工程組、本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本部營建署技正室、本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本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本部營建署市鄉規劃局、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林組長青)、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張副組長彬)、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周簡任技正起原)、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林科長秉勳)、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三科,二份以上均含附件)主旨:監察院函,為據審計部八十八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提: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台灣地區棄土場規劃,雖已推動數年,惟棄土濫倒情形未見紓緩;另據統計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台灣地區平均有二成五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去處不明,其中有部分縣市土石方未知去處逾五成,棄土處理之追蹤,顯有欠落實等情形,經該院派員調查竣事。檢附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之調查報告,請就提案以外之調查意見,轉飭所屬有關機關檢討改進見復乙案,經併同糾正案會商有關機關查明處理,謹將會商查明獲致具體改進處置之辦理情形,報請鑒核。說明:一、 復鈞院89.12.20,台89內字第35434號函,並依本部89.12.29,台89內營字第8985490號函及開會通知會單辦理。二、 本案遵示於本(九十)年一月十日邀集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環境保護署、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經濟部與交通部所屬有關機關、地方政府與本部所屬有關機關會商查明獲致具體改進處置之辦理情形,擬具本案辦理情形報告,謹檢具報告乙式五份。監察院函,為據審計部八十八年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所提: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台灣地區棄土場規劃,雖已推動數年,惟棄土濫倒情形未見舒緩,另據統計民國八十四年至八十七年,台灣地區平均有二成五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去處不明,其中有部份縣市土石方未知去處逾五成,棄土處理之追蹤,顯有欠落實等情形,經該院派員調查竣事。檢附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兩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之調查報告,請就提案以外之調查意見,轉飭所屬有關機關檢討改進見復乙案,經併同糾正案會商有關機關查明處理之辦理情形報告。調查意見一、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之相關缺失(一)建築物拆除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未納入方案中明定規範。說明:擬將建築拆除工程產生之水泥塊及鋼筋列為營建剩餘土石方適用範圍內,但收受此類餘土的土資場需有相關處理機具與設備,並納入修正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研處。擬於建築法中增列加強對建築拆除工程產生廢棄物流向管制之規定。瀝青混凝土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暫行作業要點已規範瀝青混凝土加以回收利用,因此將遵照監察院糾正意見,將瀝青自上開方案貳、適用範圍內所稱其他營建廢棄物項目中予以刪除。另行政院環保署已於89.12.12,89環署廢字第0074436號函公告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其中已對瀝青混凝土明定再利用管理方式。(附件一、二)(二)各級機關顯未重視工程剩餘土石方問題,致業務專責人力配置不足,無以落實執行相關法令規定。說明:請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公共工程主管(辦)機關對於執行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指派專人辦理。(三)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違規棄置工程剩餘土石方者及監造建築師移送懲戒。說明:協調地方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違規棄置工程剩餘土石方者,確實依建築師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嚴格執行。至對該工程承包廠商則依營建業管理規則規定移送懲戒。研究於建築法中將營建剩餘土石方納入監造人(建築師)所監造之項目。(四)台北市政府規定剩餘土石方五百立方公尺以上者始須申報其處理計畫,應多檢討。說明:請台北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行政程序法制作業,並按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政策指引,檢討修正訂頒餘土處理及土資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規範餘土處埋。對於工程產生一定剩餘土石方者(如五百立方公尺以下者)之申報、查核與管理,在行政院未函准內政部函報新修正上開方案前,不得擅自規定免辦而便宜行事。(五)方案執行績效流於形式,缺乏主動積極之督考機制與獎懲標準說明:內政部已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會同有關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訂定督導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規劃設置土資場與流向管制查核計畫,主動積極督考地方政府執行情形,並按評分標準予以獎懲。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公共工程主辦機關之重大工程之餘土處理,應依據前揭方案規定辦理督導考評,積極輔導規劃設置多元化回收處理之土資場,並訂定績效標準予以獎懲。(六)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預算之編列,不切實際說明:建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協調公共工程主管(辦)機關,於工程規劃設計階段,先依據地質鑽探試驗報告,確實掌握工程產出之土石方品質與數量、處理方式、場所及實際運距核價標準,並視物價調整餘土處理經費之編列核算。公共工程如有剩餘土石方可相互供需調配交流者,請公共工程主管機關主動積極建立內部交換機制,俾合法有效處理工程剩餘土石方。如跨部會、縣(市)、區域之餘土與填土交換,可送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專案小組協調辦理。(七)土資場容量不敷工程剩餘土石方產量需求,餘土流向不明,相關機關追蹤稽核不力。說明:以運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及無線電通訊與數位相機為設置工具之資訊技術,建立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流向追蹤之管制機制,加強查核餘土明確流向。(附件三)建請重大公共工程主管(辦)單位加強執行剩餘土石方資源之流向管理。(附件四)更新彙整並統計分析整理最新餘土挖填量、土資場數量統計資料,另擇期邀集重大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研討具體有效之處理對策與措施。(八)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未主動持續落實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料申報作業。說明:內政部營建署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於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並以網際網路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公共工程招標系統連線,針對一千萬元以上公共工程進行餘土資訊填報進行追蹤,請各主要公共工程主管(辦)機關確實依規定按時申報相關餘土資訊。(附件五)一般建築工程建請地方政府授權業者,採二階段申報方式,先由地方政府機關授權營造廠商申報,再由政府機關相關人員查核,確實填報餘土資料。日後如有未按時申報上開資料之政府機關,仍將持續進行稽催並彙整提供監察院參考。至於申報餘土數量之一定規模下限(如五百立方公尺以下者,如有檢具政府機關出具核准或同意文件時)將另案召開公共工程主管(辦)機關會商時再進行討論處理。調查意見二、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一)設置及營運相關法令未臻週詳說明:多數縣(市)政府尚待研訂土資場設置與營運管理相關法令。內政部業於89.1.4,台89內營字第8982010號函請地方政府速依地方制度法自訂有關營建廢棄土之處理法規有案;以及依行政院核定並經本部,89.5.17台89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頒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已於督導查核時請未及訂評頒地方政府於三個月內完成訂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之自治條例,俾使查核管理餘土流向。現行土資場相關統計及報備資料作業程序,易生管理漏洞。有關土資場經政府機關核准啟用後,應依地方政府或公共工程主辦機關訂頒之土資場經營管理規定,處理作業標準及所簽發之處理憑證,應每日逐筆記錄並統計作成月報表資料,定期報送當地政府機關備查,並由縣(市)政府統一存查列管。改進為由各地方政府正式授權給業者,由業者自行上網申報,再由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進行審核認定之二階段申報方式辦理。(二)土資場申設案件審查曠日費時,應查明原因,積極謀求改善。說明:土資場申設案件審查曠日費時原因為,部分地方政府未及訂頒上開法規,並已請各級政府機關加速辦理。並請各地方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制定相關餘土處理法規時,將審查程序及期限列入,俾利日後審查時才能於法有據,依法施政。請政府機關針對現有審查流程檢討縮短審查期程並成立專案小組審查,例如單一窗口及聯合審查方式等。調查意見三、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相關缺失。(一)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之政策未能落實追蹤管制說明:內政部已訂定有關餘土資源再利用之政策指引及解釋法規,並督促地方政府及工程主辦機關針對餘土與填土之交換,可視實際土質直接或間接轉運再利用。並可經由行政院指定之工程會成立單一窗口辦理統一協調及管制考核等。(二)磚瓦窯廠、土石碎解洗選場、砂石場等場所,收容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再生利用時,部分因違反水土保持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規定,致難以營運說明:內政部已於八十八年五、六月及八十九年八、九月間,協同有關機關,研究機構舉辦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再利用及土資場設置管理之講習會、宣導會,提供政府機關、公民營機構及土石方之業者有關講習宣導資料,百餘人參加,獲致具體處理對策及共識。(三)國內尚無專責機關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且亦無土石資源再利用法規範營建剩餘土石方再用選擇。說明:有關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技術及工法,已有國內外相關單位進行研發使用,由於其再利用所需生石灰,特殊配方材料及機具設備須經加工、分類、回收處理之過程及相當成本,並非弱勢民眾或一般小型廢棄物場商所能負擔,須成立營建剩餘土質改良中心,製訂剩餘土石方再利用規範,集中調配改良高含水量之淤泥、粘土及建築廢棄物,以及規劃改良後符合環保標章產品通路。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研擬資源再生利用法草案,並協同政府與民間早日完成法定程序審定實施,俾利土石方、廢棄資源經自動化機具分類篩選再生利用。內政部已協同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持續營運並提供政府、民間及產業界餘土資訊交流,以及相關法規解釋、技術新知、上網下載有關資訊及舉辦訓練、講習宣導活動。(四)部分工程單位於規劃設計時,未做好營建剩餘土石方土質調查,並合理編列工程預算說明:內政部業依監察院意見,函請地方政府及有關機關於規劃設計時,做好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土質調查,並訪視當時物價,合理編列工程預算,明定餘土資源可至其他項工地回收再利用。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於審查工程預算時,可明定至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或其他工地回收再利用,僅編列現地之挖方、運輸費用,不另支付餘土處理費。(五)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將刨除瀝青視為其他營建廢棄物,並非合理。說明:瀝青混凝土業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各機關辦理瀝青混凝土再生利用暫行作業要點已規範瀝青混凝土加以回收利用,因此將遵照監察院糾正意見,將瀝青自其他營建廢棄物項目中予以刪除。另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89.12.12,89環署廢字第0074436號函公告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理方式,其中已對瀝青混凝土明定再利用管理方式。調查意見四、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再利用之優良案例。說明:請台北市政府對辦理南港經貿園區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再利用、桃園縣政府對辦理平鎮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再利用之有功人員予以敘獎,參照監察院函示核實依規定辦理。屏東縣國防部基地新建工程自設土資場審核疑義(90.2.13)發文:內政部營建署,90.2.13,90營署綜字第900093號行文:(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國防部、國防部眷服處、屏東縣政府工務局、白省三建築師事務所、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營建事業三部、工業技術研究院能資所、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署工務組、本署綜合計畫組(三科二份)主旨:關於貴縣函為屏東縣崇武、大武新村基地新建工程其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審核疑義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府90.1.5,89屏府工使字第205857號函。二、 查台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要點,前經台灣省政府88.8.4,88府法字第157924號函示略以:溯自88.7.1,起停止適用有案。(附件一)按本部業於89.1.4,台89內營字第8982010號函請貴府速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有關營建廢棄土之處理法規;以及依行政院准予備查了並經本部89.5.17,台89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頒實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請各級政府及公共工程主辦機關速依上開方案之政策指引,持續廣徵廣設各類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所,並簡化申請程序縮短審議時間,配合檢討修正貴管有關建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多元化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土資場設置管理等相關法規,逕行核定發布實施在卷。(附件二、三)本案請速依地方制度法、上開方案政策指引,自行頒佈有關建築、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資源多元化回收處理再生利用及土資場設置管理等相關法規,並按其法規及規定程序辦理。即依上開方案參、剩餘土石方處理方針一、建築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之指引(一)縣政府主管建築機關,審核建築施工計畫說明書,內容應包括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其自設土資場者,得將設置計畫併建築計畫,提出申請,合併審查,有效落實土石方資源回收處理再利用。(二)建築工程應自行規劃設置土資場或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於工地實際產生剩餘土石方前取得各該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實際土石方收容處理同意文件,由起造人、承造人會同監造人並於工程契約書中載明環保項目,於開工後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定。(詳如本署89.5.22,89營署綜字第50383號函說明二)三、 本案請應將旨揭新建工程自設之土資場計畫納入施工說明書併建築計畫提出申請,並依上開相關規定審核啟用;如有變更亦得經貴府核准於工地實際產出剩餘土石方前取得各該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出具之實際土石方收容處理同意文件。相關函文發文:屏東縣政府,90.1.19,90屏府工採字第12095號行文:(正本)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防部、白省三建築師事務所 (副本)盛堡營造有限公司(潮州鎮泗林里通潮二巷五之二號)、協震有限公司屏東廠(里港鄉鐵店路三三之四十五號)、屏東縣警察局交通隊、屏東縣環保局、本府地政局、農業局、建設局(工商課)、工務局(建管、使管、水利、土石課)、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新竹縣竹東鎮中興路四段195號64館)主旨:貴公司申請辦理國防部屏東縣祟武、大武新村基地新建工程自設土石方資源堆置場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申請書及八十九年十一月修正本申請書辦理。二、 本案依申請書審核再生利用一八四、四七立方公尺,運送至里港鄉協震公司砂名廠處理,該廠為屬丁種建築用地再生利用篩選尚無不合准予設置,惟應於工廠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增加營業項目再生利用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經向相關單位辦理核可後。再檢具本工程再生利用使用期限(本案工程完成後即為終止使用期限)及協震公司處理篩選後可再生利用砂石流向,不可再生利用棄土之流向管制情形,及最終處理場所,送本府辦理核准後始得開始啟用營運。三、 本案地下室開挖除後可利用棄土石方部份二九、五三七立方公尺,依據內政部頒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應有其收容場所,並納入施工計畫書併建築計畫,工程主辦機關(國防部)應負責自行規劃設置或嚴格要求承包廠商(榮工處)覓妥合法收容處理場所,及處理計畫始准予傾倒,監造建築師亦應依據建築師法規定監督承包廠商依法處置管制。四、 本案應請依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第肆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三款及台灣省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設置管理要點第十二至十五條規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八日1前備妥相關資料文件送本府再審核,逾限即不再受理本案申請。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獎勵措施(環保署,90.2.12)發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2.12,90環署廢字第0008755號行文:(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國防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新竹市環境保護局、台中市環境保護局、嘉羲市環境保護局、台南市環境保護局、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挑圍縣環境保護局、新竹縣環境保護局、苗栗縣環境保護局、台中縣環境保護局、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南投縣環境保護局、雲林縣環境保護局、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台南縣環境保護局、高雄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屏東縣環境保護局、宜籣縣環境保護局、花蓮縣環境保護局、台東縣環境保護局、澎湖縣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衛生局、台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北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桃圍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新竹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新竹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彰化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中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中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雲林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嘉義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南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台南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高雄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花蓮縣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基隆市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主旨:檢送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獎勵措施乙份,請查照轉知。說明:依行政院90.1.17,台89環字第36996號函核定全國事業廢棄物管制清理方案辦理。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獎勵措施一、 為提昇事業廢棄物處理效能,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特訂定本措施。二、 本措施所稱公民營機構如下:(一) 農工礦廠(場)。(二) 營造業。(三) 醫療機構。(四) 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五)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協調下列各相關規定之主管機關協助公民營機構取得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所需之用地:(一) 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二) 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三) 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四) 工業區內土地變更規劃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用地審查作業要點。(五)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申請承租國營事業土地或設定地上權作為廢棄物處理廠(場)審核作業要點。(六)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七) 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或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土地之低污染工業認定原則。(八) 非都市土地使管制規則。(九)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公民營廢棄清除處理機構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十) 其他相關法令。四、 為縮短申請案件之審核流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單一窗口,受理環境影響評估、山坡地開發計畫、水土保持計畫、相關環境保護工作之各項許可等申請,並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分送各單位進行審查。五、 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得依下列相關法規規定辦理投資抵減:(一) 廢棄物清除處理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二) 公司投資於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三) 其他相關法令。六、 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得依海關進口稅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進口免稅。七、 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得依民營事業污染防治設備低利貸款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低利貸款。八、 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興建及營運期間,如遭遇不合理之抗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調疏導,必要時,並以公權力介入,以保障興辦人之權利。九、 公民營機構興建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之處理容量有餘裕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協調特定地區之事業廢棄物送至該處理設施,由該處理設施協助處理之。十、 事業廢棄物經中間處理後之無害化灰渣,得經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同意後,送至所轄衛生掩埋場,予以妥善處置。十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評估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需求,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民間參與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公共建設計畫。交通部訂定規範高鐵餘土處理規則(90.2.9)發文:內政部,90.2.9,台90內營字第9082432號行文:(正本)交通部 (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交通部路政司、交通部總務司、交通部法規會、交通部重大交通工程督導會報、交通部環境保護小組、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部營建署綜合計畫組(三科二份)(以上均含附件)主旨:關於建請同意貴部訂定規範高速鐵路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相關事宜之行政規則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貴部90.1.19,交路90字第000768號函。二、 關於建請同意貴部訂定規範高速鐵路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相關事宜之行政規則乙節,本部原則同意,惟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係行政院89.5.17,台89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准予備查,內政部89.5.17,台89內營字第8983373號函頒實施(詳附件),是貴部所訂前揭行政規則若有與本部方案規定相左之處,敬請會知本部,並報完備查。三、 復查上開方案正由本部遵照行政院89.5.4,台89內字第12602號函示辦理檢討修訂中,貴部為辦理高速鐵路或其他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如有對本部方案修正意見,請函部,俾憑併案參辨。 九二一災後新增土資場申請補助案(90.2.6)發文:內政部營建署,90.2.6,90營署綜字第900115號行文:(正本)台中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部辦公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經濟部水利處、經濟部水利處第三河川局、經濟部水利處第四河川局、台中縣后里鄉公所、台中縣神岡鄉公所、雲林縣古坑鄉公所、雲林縣斗六市公所、南投縣集集鎮公所、苗栗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本署新生地開發局、本署工務組、建築管理組、中區工程處、市鄉規劃局、綜合計畫組(三科二份)主旨:關於九二一震災災後新增土資場工程進度及作業流程管控乙案,請貴府即速於本(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前分別邀集相關機關會商決定擬申請補助場所初步可行性後,並將具體結果與上開工程內容、進度及作業流程控管表報送本署,並副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請查照。說明:一、 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0.1.3,(90)重建地字第114號函辦理,按本署90.1.11,90營署綜字第001004號函副本諒達。並影送上開號函及附表各乙份。(如附件一、二)二、 本案前經本署於九十年一月三十日及三十一日,會同有關機關赴貴府(台中縣、南投縣政府)所報管轄鄉鎮公所擬申請辦理有關重建需要新設土資場經費補助案之現地勘查評估。由於貴府及鄉鎮公所提供資料不全尚須補正(雲林縣政府迄未彙整填報上開資料),並為有效妥善運用九二一特別預算有限之補助經費,請貴府即速於本(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前先就申請場址之土地取得(撥用、租用、借用)、環境影響及敏感程度、水土保持與安全防護、有否被佔耕、佔用、地上物補償或救濟情事,與所需規劃設置、機具購置、工程施作、經營管理、地上物補償或救濟費用概算等事項,並請併同考量已核准設置或營運中之棄土場(或土資場)等其他替代場所,邀集相關機關會商評估各申請案件可行性,並請其補充土資場功能、處理方式及具體工程項目、內容等資料併入申請書件,並排定擬申請補助場之優先順序,按上開工程進度及作業流程控管表之格式(如附表)報送本署,並副知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俾利辦理後續相關經費補助協商事宜。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及定義修訂內容(環保署90.2.6)發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0.2.6,90環署水字第0007593號行文:(正本)內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台北市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二十一縣市環境保護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連江縣衛生局主旨:修正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依據:水污染防治第二條第七款。公告事項:一、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附件一。二、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事業之分類、定義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二。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如下:一、 工廠(一) 印染整理業:從事各種紗、胚布、人造絲或人造纖維之燒毛、退漿、精鍊、漂白、絲光、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二) 製革業:從事動物皮或再生皮原料浸漬、洗滌、浸灰、割皮反去垢浸酸預備處理及鞣皮、染色、整理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三) 紙漿製造業:從事木材、蔗渣、稻草、竹片、樹皮或其他纖維素原枓及其相關半成品研磨、蒸煮、洗滌、漂白等製漿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含嫘縈紙漿業)。(四) 醱酵業:指以從事原料醱酵作業程序而製造成品之事業,設計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涵蓋左列事業: 醱酵製造業:從事糠糖蜜或澱粉等原料去除雜質、脫色、酵母繁殖及分離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 味精製造業:從事以糖蜜或澱粉等原料經麩酸醱酵、脫色過濾及洗滌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味精之事業。 酒、酒精及醋製造業:從事米麥等穀類、澱粉或糖蜜等原料醱酵及蒸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酒類,酒精或醋之事業。 醬油製造業:從事以黃豆或小麥等原料洗滌、蒸煮、浸漬、醱酵及調味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或化學合成製造醬油之事業。 抗生素、有機溶劑製造業:以醱酵及蒸餾等全部或部分作業製程製造抗生素,有機溶劑(丙醇、丁醇)等事業。(五) 石油化學業:涵蓋左列事業: 石油煉製業:以石油為原料,經蒸餾、精煉及摻配之煉製程序,從事製造石油製品之事業。 石油化學基本原料製造業:從事石油或天然氣等碳氫化物之分解、分離、精製以製造石油化學上游基本原料之事業。 石油化學中、下游原料或產品製造業:從事以石油化學上游基本原料、石油化學中間原料或其混合物,進行化學反應程序製造石油化學中、下游原料或產品之事業。(六) 造紙業:從事紙漿,廢紙或其他造紙原料打漿、加料(添加填充料、膠料、染料或其他化學藥品)、勻漿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紙類製品之事業。(七) 毛條業:從事以物理、化學方法去除原毛之泥砂雜質或以肥皂、清潔劑或有機溶劑洗淨原毛之毛脂及汗質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之事業。(八) 化工業:從事以化學原料製造化學製品如染顏料製造(包含有機及無機性染料及顏料)、煉焦、電石製造、鎳、鉛或水銀之電池製造,氰化鈉、氰化鉀、溴化氰、氫氰酸、汞、氯化汞、砷、氧化砷、液氯工業原枓製造,酸鹼製造、油脂製造、化學肥料製造、活性炭製造、清潔劑製造、化妝品製造、人造纖維製造、毛髮處理及加工、石灰製造、金屬氧化物製造、油漆製造、化學廢料回收及其他化學品製造之事業。(九) 藥品製造業:從事人、畜用藥品製造之事業或以合成原料藥、生物技術方法製造藥品、試劑之事業。(十) 農藥業:從事合成、加工、配製或分裝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農藥(包含環境衛生用藥製造)之事業。(十一)食品製造業:從事食品原料各種處理以製造食品或飲料之事業(包含綠藻產生之製造及加工,及葡萄糖製造業、不含醱酵業、製粉業、製糖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十二)屠宰業:從事禽畜,水產品宰殺,包裝及冷凍冷藏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十三)金屬基本工業:從事各種金屬或合成金屬之煉製或加工之事業。(十四)金屬表面處理業:以化學處理、熱處理、鍍著、塗裝或其他處理方式進行金屬表面加工(含鋁陽極處理,不含電路版製造)之事業。(十五)電鍍業:從事以化學、電化學等方法、將金屬鍍著於他類金屬、塑膠或其他非金屬物等表面(不含電路版製造)之事業。(十六)船舶建造修配業:從事各種船體組件之製造,組合或維修之事業。(十七)發電廠:電業以火力或核能方式產生電力之發電廠。(十八)橡膠製品製造業:從事天然橡膠或合成橡膠製造橡膠產品之事業。(十九)水泥業:從事水泥製造,預拌混凝土或水泥製品加工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者。(二十)製粉業:從業薯類、穀類、豆類或其他澱粉性原料洗淨、磨碎、篩分、沈澱、精製等全部或部分作業程序製造麵粉、澱粉、粗粒粉、籤、片等之事業,設計或實際已達最大日廢水產生量在二十立方公尺(公噸日)以上

    注意事项

    本文(营建剩余土石方资讯交换-需填土工程58.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