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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管理及内页资料(doc 10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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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管理及内页资料(doc 100页).docx

    4.4 智能建筑4.4.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及设计说明按本规程4.1.1及8.5的有关规定执行。4.4.2 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文件和进场检(试)验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主要设备、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并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的规定,设备还应有铭牌和中文的产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电线电缆、桥架、线槽、电工套管等的品种、规格、结构、尺寸及物理机械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4)进口的设备、材料除应有产品合格证之外还应有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5)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测的,应有检测报告,不合格的产品、材料严禁用于工程。(6)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应有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应有使用许可证。(7)同一型号、规格的材料分批进场时,每批次均应做进场抽样检查,且每批次应各提供一份合格证;主要设备应逐台开箱检查并记录。若发现有问题应有记录、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若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技术性能有怀疑时,可解体检查或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鉴定,不合格的设备、材料及构配件严禁用于工程。设备开箱检查、材料进场抽样检查情况分别填写在质控(安)表4.2.21及质控(安)表4.2.22上。(8)设备、主要材料合格证应分类整理汇总,逐一编号,不得遗漏,并填写设备、材料合格证汇总表,见质控(安)表4.2.23。 核查办法(1)核查设备、材料是否有合格证。(2)核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是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核查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技术标准的规定。(4)核查进口的设备、材料是否有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5)核查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检测的设备、材料,是否按规定要求在安装前对设备、材料进行检测且符合要求。(6)核查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是否有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 核查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是否有使用许可证。(7)核查设备、材料进场是否按要求进行开箱检查或进场抽样检查,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主要设备、材料没有合格证或合格证与实物不符。(2)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没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3)主要设备、材料经检查或鉴定不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主要进口设备、材料无法定的产品商检证明或报关单。(5)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无公安部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商业化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等软件没有使用许可证。(6)主要设备及材料无进场检查记录或检查记录不齐全,签证不齐全。4.4.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按本规程4.3.5的规定执行。4.4.4 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4.4.4.1 通信网络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通信网络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通信系统(电话交换机系统、会议电视系统及接入网设备)、卫星数字及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等。(2)通信系统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功能检测应进行可靠性、障碍率、性能检测、中继检测、接通率检测、故障诊断等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程控电话交换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YD5077等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3)会议电视系统应进行信道检测、系统效果质量检测及监测管理功能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YD5033等规范规定及合同要求。(4)接入网设备应进行线路、接口、传输性能及功能等检测。(5)卫星数字及有线电视系统应进行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和客观检测。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项目表中每项参数应达到五级损伤制标准中4级以上标准,客观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线电视系统技术规范GB50200等规范的规定。(6)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应进行系统的放声系统分布、音质音量检测、音响效果评价、功能检测(业务内容、消防联动、分区控制等)及设计和合同要求的其它内容等功能检测。(7)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1)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和规范规定。(2)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应提交的检测记录。(2)通信系统性能指标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卫星及有线电视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或客观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4)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的系统检测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6)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7)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4.4.4.2 信息网络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信息网络系统检测记录包括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应用软件检测及网络安全系统检测等。(2)计算机网络系统应进行网络设备连通性、局域网内的用户之间及与公用网之间的通信功能、路由检测、容错功能检测、网络管理功能等检测。(3)应用软件应进行系统功能检测、性能检测、文档检测、可靠性检测、回归检测及操作界面、可扩展性、可维护性检测等。(4)网络安全系统应进行防火墙和防病毒软件的配置检测、系统信息安全性检测、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安全性等检测。(5)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1)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和规范规定。(2)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4)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应提交的检测记录。(2)检测记录不完整,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3)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4)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4.4.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及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测等系统。(2)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进行空调系统温湿度控制、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设备连锁控制、故障报警,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3)变配电系统应进行变配电系统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监测,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3)公共照明系统应进行公共照明设备的光照度、时间表自动控制、程序灯组控制及手动开关,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4)给排水系统应进行给水、排水及中水系统参数监测、水泵运行状态监控、故障报警及保护等功能检测。(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应进行系统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控制、节能优化控制及故障报警、能耗统计等功能检测。(6)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应进行系统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控制、节能优化控制及故障报警、能耗统计等功能检测。(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应进行运行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等功能检测。(8)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应进行参数监测、设备控制、控制参数设置、联机测试、报警功能、打印功能、统计功能、操作权限等功能检测。(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应进行子系统工作状态参数监测和控制命令响应等功能检测。(10)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测应进行系统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报警响应、在线编程、网络通信故障检测、系统可靠性检测等功能检测。(11)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4 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系统、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2)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报警试验应正确响应。(3)火灾报警控制系统控制器的功能试验应进行下列功能检测:火灾报警功能、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消音、复位功能、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消防联动设备自动手动控制功能、消防主机的图形显示界面及中文屏幕菜单显示及操作、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转换、主、备用电源供电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试验。(4)消防联动系统应进行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系统、电梯消防联动、电源的自动切换、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联动、消防通讯设备、可燃气体联动等系统的功能检测。(5)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5 安全防范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安全防范系统的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综合防范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等。(2)综合防范功能检测应进行防范范围设防情况、防范功能、各防范子系统之间的联动、监控中心图象记录、报警及系统集成信息等功能检查。(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进行摄像机功能检测、图象质量检测、系统整体功能检测、录像机存储记录检索、回放及保存时间等功能检测。(4)入侵报警系统应进行入侵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破坏检测、灵敏度检测、控制器的系统布防、撤防、报警响应、记录等功能检测及与视频安防系统联动功能检测等功能检测。(5)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应进行系统功能检测和系统软件检测等功能检测。系统功能检测应进行控制器独立工作及在线工作时准确性、实时性和存储信息功能、备用电源工作时系统工作的准确性、系统报警能力及联动功能等检测;系统软件检测应进行软件所有功能、性能及安全性检测。(6)巡更管理系统应进行系统巡更终端、读卡机的响应功能、在线联网式巡更系统电子地图显示功能、巡更记录采集、统计、打印、存储及报警、联动等功能检测。(7)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应进行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及管理中心功能检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车辆探测器对车辆灵敏度检测、自动栅栏升降功能、防砸车功能 ,读卡器功能检测、发卡器功能检测、管理中心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存储、通信、空车位显示及联动等功能检测。(8)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完成安全防范系统中央监控室对各子系统的监控功能,功能检测包括对各子系统的数据通信接口功能检测和综合管理系统监控站软件、硬件的显示、记录、报警、统计、打印等。(9)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6 综合布线系统 基本要求和内容(1)综合布线系统功能检测记录主要是系统的电气性能检测记录。(2)对绞电缆布线应进行连接图、长度、衰减、近端串音及其它相关性能的检测,光缆应进行连通性、衰减、长度及其它相关性能的检测。(3)综合布线系统图、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分布图、综合布线系统各配线区布局图、信息端口与配线架端口位置的对应关系表、综合布线系统路由图应符合现场实际路由。(4)系统的电气性能检测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7 智能化系统集成 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化系统集成功能检测记录包括集成系统网络连接、系统数据集成、系统集成整体协调、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及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等。(2)集成系统网络连接应进行连接线测试、专用网关接口连接、网卡、路由器、交换机等功能检测。(3)系统数据集成应进行服务器和客户端界面的人机界面、各系统数据显示、响应时间等功能检测。(4)系统集成整体协调应进行服务器和客户端的系统报警信息及处理、设备连锁控制及应急状态联动逻辑检测等功能检测。(5)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应进行综合管理、信息管理、服务功能、视频图像接入、系统冗余和容错功能及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性检测等功能检测。(6)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的功能检测应进行可维护说明及措施检查、系统故障检查、处理、安全隔离身份认证、访问控制、信息加密和解密、抗病毒攻击能力等检测。(7)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4.8 住宅(小区)智能化 基本要求和内容(1)住宅(小区)智能化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综合布线系统、电源和接地、环境、室外设备及管网等系统。(2)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按本规程4.4.4.4的规定执行。(3)安全防范系统按本规程4.4.4.5的规定执行,增加访客对讲系统的功能测试。(4)通信网络系统按本规程4.4.4.1的规定执行。(5)信息网络系统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6)监控与管理系统应进行表具数据自动抄送及远传、建筑设备监控、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住宅物业管理系统的功能检测。(7)家庭控制器应进行家庭报警功能检测、家庭紧急求助功能检测、家用电器监控功能检测、家庭紧急求助报警装置检测等功能检测。(8)综合布线系统按本规程4.4.4.6的规定执行。(9)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在质控(智)表4.4.41上,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见质控(智)表4.4.42。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4.4.2的规定执行。4.4.5 系统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基本要求和内容智能建筑各系统应有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 核查办法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2)智能建筑各系统的技术、操作和维护手册不齐全。4.4.6 系统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智能建筑各系统应有按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由施工单位开展的针对管理、操作人员的培训记录。 核查办法核查培训记录、培训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未做培训计划,无培训记录。(2)未按合同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培训。4.4.7 系统检测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时应具备以下条件: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2)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3)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4)系统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然后重新检测,直至检测合格,重新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加倍,但存在不合格项,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并提交整改结果报告。 核查办法(1)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是否有系统检测报告。(2)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项目是否齐全,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核查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是否已整改。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智能建筑各系统无系统检测报告。(2)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项目不齐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3)智能建筑各系统检测报告中不合格项未整改。4.4.8 分项、子分部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各分项组成:1)通信网络系统:程控电话交换系统,会议电视系统,接入网设备,卫星数字电视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公共广播与紧急广播系统。2)信息网络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安全系统。3)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数据通信接口,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现场设备。4)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5)安全防范系统:综合防范功能,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巡更管理系统,停车场(库)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系统。6)综合布线系统:系统安装,系统性能。7)智能化系统集成:系统集成网络连接,系统数据集成,系统集成整体协调,系统集成综合管理及冗余功能,系统集成可维护性和安全性。8)电源与接地:电源系统,防雷与接地系统。9)环境:环境。10)住宅(小区)智能化: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控制器,室外设备及管网系统等。(3)分项、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及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智)表4.4.8110填写。 (6)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智)表4.4.811(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4.2.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 2)室内排水系统: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 4)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室内采暖系统: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7)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4.1.91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17填写。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8(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核查办法 (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GB50242的规定。 (3)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GB50242的有关规定。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该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2.9的规定执行。4.2.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工程包括下列子分部工程: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内采暖系统、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 (2)各子分部工程由下列分项工程组成: 1)室内给水系统: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给水设备安装。 2)室内排水系统:室内排水管道及配件安装,雨水管道及配件安装。 3)室内热水供应系统:室内热水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安装。 4)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安装,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卫生器具排水管道安装。 5)室内采暖系统: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辅助设备及散热器及金属辐射板安装,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安装。 6)建筑中水系统及游泳池系统:建筑中水系统管道及辅助设备安装,游泳池水系统安装。 7)供热锅炉及辅助设备安装:锅炉安装,辅助设备安装,工艺管道安装,安全附件安装,烘炉、煮炉和试运行,换热站安装。 (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可划分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检查员填写,并填写检查评定结果。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填写验收结论。 (5)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表4.1.91填写。 (6)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17填写。 (7)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按质控(水)表4.2.98(或质控表4.1.936)填写,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填写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作出评价。 核查办法 (1)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2)核查分项检验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GB50242的规定。 (3)核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的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GB50242的有关规定。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应该定为“不符合要求”。 (1)未提供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或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2)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签证不完整或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范规定,结论不明确。4.4.9 施工记录按本规程4.2.8的规定执行。 基本要求和内容 (1)一般施工记录应反映从开工到最终验收的各个施工阶段的操作过程、检查结果以及执行各项施工工艺规程和操作程序的全过程真实情况。 (2)一般施工记录应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其要求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7.1、7.2、及7.3的规定。 核查办法 (1)核查一般施工记录中是否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施工日志。 (2)核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施工日志是否真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技术交底或施工日志。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记录中签证不齐全或签证不符合要求。(3)施工日志不能反映现场实际情况的。5.4 智能建筑5.4.1 系统试运行记录 基本要求和内容智能建筑的各系统应进行系统试运行,试运行情况及结果应符合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的规定,并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见检验(智)表5.4.1。 核查办法按本规程4.5.5的规定执行。 核定原则按本规程4.5.5的规定执行。5.4.2 系统电源及接地检测报告 基本要求和内容(1)智能建筑电源检测按本规程4.3中有关电源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2)智能建筑防雷与接地测试按本规程4.3.4的规定执行。 核查办法(1)核查是否有系统电源及接地的检测报告。(2)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3)核查检测报告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核定原则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1)无系统电源及接地的检测报告。(2)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3)检测报告不真实,签证不齐全。7.1 施工组织设计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施工组织设计根据工程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1)施工组织总设计是以一个建设项目或建筑群为编制对象,用以规范其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综合性文件,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技术方案先进性,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包括建设地点、项目的性质与规模、建筑结构及各专业的设计简介、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物周边条件与所处地区的环境条件、工程特点难点或复杂程度,承包合同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主要工程量等;2)施工总体部署:包括施工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和分工安排、总进度计划控制、施工原则要求、施工顺序流向或分期分段施工计划安排等;3)主要施工方法:a重点单位工程的重要结构施工方案的选择;b主要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如:水平和垂直运输、模板、钢筋连接和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的选择,大型机械设备的确定;c对建筑业新技术的应用及其他科研项目的确定;4)施工准备计划:包括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道路围墙、施工用水用电及其设计、排水系统、现场临时设施、平面控制网及水准点的设立、测量、检测、试验、科研、计量等设施设备及准备工作、有关的技术培训工作等;5)施工总进度计划;6)资源需用量计划:包括材料、劳力、施工机具、构件、半成品等需用量和需用时间计划。其中特殊材料应单独列报;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a建设项目施工总平面图上的一切地上、地下已有的和拟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位置和尺寸;b各种临时设施的布置位置。如临时道路、临时生产生活办公用房、材料仓库及堆场、施工机械及加工场、搅拌站、水源、电源及临时供水、供电和动力设施、消防保卫设施;c测量放线标桩位置;8)主要管理措施:a质量体系和技术措施;b安全与消防措施;c环保节能与现场文明施工措施;d测量网点保护措施;e新技术应用与科研成果推广措施;f冬雨季施工措施。(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以一个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其施工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综合性计划文件。其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施工部署:包括施工组织管理的分工、专业分包队伍的任务安排,流水段划分与施工顺序,试(检)验计划及检验批划分;3)施工方法: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4)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5)施工准备工作计划:包括单位工程的用水用电方案设计及水、电、排水系统布置等;6)资源需用量计划:包括分期的材料、半成品、劳力、机具需用量计划,以及特殊材料需用量的单独计划;7)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图或分阶段施工平面图;8)各种质量安全技术管理措施。(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是以分部、分项工程为编制对象,用以指导其施工活动的技术、经济、组织的具体性计划文件。其内容包括:1)概况,施工方法,采用的机具,材料半成品劳力计划及要求,质量、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及措施,劳动组织及施工进度;2)施工方案中的有关设计计算及依据。7.1.3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1)施工单位应按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环境条件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2)由若干个相联系的单位工程组成的建筑群和规模较大、技术复杂、工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均应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其所含的每个单位工程应分别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由单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组织总设计与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一并编制。(4)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分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此外,地基处理、桩基工程、地下支护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混凝土工程、预应力砼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地下防水工程、雨季施工、幕墙工程等也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5)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及结构复杂、技术难度大的工程应编制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7.1.4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审查程序(1)施工组织总设计的编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2)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由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与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总包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3)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由承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并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或分包单位进行编制,施工单位技术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批。(4)施工组织总设计、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均应在施工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分部、分项或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规模大、结构复杂或属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其施工组织设计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后实施。(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在实施前,应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见施表7.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要求,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可按地下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装饰工程等施工阶段的进展分别进行编制,并在各阶级实施前分别办理文件的报审手续。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也可分施工阶段进行编制,并在各阶段实施前独立办理报审手续。(6)根据工程规模与难易程度不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从报送监理单位到审定意见的回复应控制在10d内。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或重新编制。(7)施工单位应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文件组织施工。7.2 技术交底7.2.1 基本要求和内容(1)技术交底包括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主要分项工程技术交底。(2)技术交底的内容:1)设计交底:介绍设计意图和要点,强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回答施工单位提供的疑问,解决图纸中所存在的问题。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的交底,包括施工部署、施工准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资源计划、总平面布置、主要技术与管理措施、分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与安全措施等。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结合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详细安排分项工程的工艺规程操作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要求等内容。如作业条件、施工准备、操作工艺规程、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安全措施、成品保护和文明施工。(3)技术交底的形式:1)会议交底,适用于设计交底、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2)书面交底,适用于对施工班组长和工人的技术交底。3)施工样板交底,适用于施工工艺的交底。4)岗位技术交底,适用于岗位工艺操作的交底。(4)基本要求:1)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进行,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应在分项工程施工前进行,并为施工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技术交底不得后补。2)技术交底记录见施表7.2,交底结束后,交底人和被交底人应履行签字手续。3)技术交底记录由总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负责汇集整理,并对分包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将技术交底记录及时整理,并适时向总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移交。4)工长、班组长在接受技术交底时,应将问题弄懂搞清楚,以便带领工人正确施工。7.2.2 技术交底程序(1)设计交底: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设计人员进行交底。(2)单位工程技术交底: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及参与施工的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技术负责人参加,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交底。(3)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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