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与公民人格权课件.ppt

    • 资源ID:1856750       资源大小:434.50KB        全文页数:52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与公民人格权课件.ppt

    ,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与公民人格权,相关概念:1.人格权: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所固有的为维护自己的生存和尊严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 所谓“固有”,是指权利主体一经产生(出生或成立)即已取得这种权利,而不需要在具备其他条件。,相关概念:2.广播电视节目的侵权: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或其新闻工作者以传递新闻信息的名义,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向受众传播不真实的信息,或者信息虽然真实但信息的获取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且属于法律禁止传播的事实,从而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造成其精神上的损伤。,主要内容:一 新闻侵权概述二 新闻侵害名誉权三 新闻侵害隐私权四 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五 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新闻侵权概述1. 定义 新闻侵权行为特指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发生的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行为。其中主要是新闻传播的内容不当造成的,还有一些则发生在采集信息过程之中。它所侵害的,是人格权中的精神性人格权,或称人格尊严权。,一、新闻侵权概述2. 表现形式 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包括了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一切可能发生的行为;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仅指侵犯名誉权,并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范围内加以保护。 在国际媒介法里,涉及人格保护的主要是诽谤法和隐私权法。,一、新闻侵权概述3. 特点:(1)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主要指依法成立的新闻机构及其工作者。(2)内容的特殊性。从侵权内容看,主要是对公民的财产权和人格权造成损害;(3)后果的特殊性。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与迅速性等特点。,一、新闻侵权概述4. 构成要件:(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在法理和司法实践上都把侵权作品已经发表(刊登或播出)作为大众传播侵权行为的损害事实的依据。,一、新闻侵权概述4. 构成要件:(2)新闻违法行为的存在。即新闻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致害行为的违法性。 注意区分正当的新闻报道和非法的新闻侵权。按我国法律,被明文禁止的行为主要有诽谤、侮辱,以及宣扬隐私。,一、新闻侵权概述4. 构成要件:(3)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亦即具有特定的指向,也就是可以被指认为叙述的是某一特定人,只报道或者评论事件、现象,或者泛指某方面的情况,也会发生失实和其他错误,但并不侵害特定他人的权益,就不是侵权作品。 特定指向的实质就是新闻媒介的错误内容必须同特定人遭受的损害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新闻侵权概述4. 构成要件:(4)新闻媒介和新闻作品撰稿人有过错。 按照我国法制,民事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主观上有过错的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在新闻传播界,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是对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要求,故而新闻发生失实或者其他差错,一般都可发现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主观上具有过失。 如果新闻报道发生差错,但新闻单位和记者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责任。,二、新闻侵害名誉权 传媒侵犯名誉权案例-余秋雨诉肖夏林案 2002年12月24日,著名作家余秋雨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北京文学的编辑肖夏林告上法庭。余称在肖所撰写的文化中的文化一文中,关于“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一套豪华别墅”的说法,歪曲了自己多年对深圳和香港文化的研究,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其名誉权,诋毁其人格。而被告却认为,自己文章属于正当的文化批评,并非对余的恶意之作,其名誉并未因此文而受损害。 后该案经东城区人民法院初审和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均驳回了原告余秋雨的诉讼请求。,二、新闻侵害名誉权1. 名誉和名誉权名誉(reputation),是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社会评价。名誉权(right of reputation)就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我国名誉权案件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才开始发生的。,二、新闻侵害名誉权2. 侵害名誉权的对象自然人。每个人从出生起到死亡止,所享有的人格权和名誉权都是平等的。在人格权重,名誉权属于人格尊严权或称精神性的人格权。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机关法人。非法人组织。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其他非法人的经营性组织。死者。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实际上是把死者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合法权益,但死者名誉权保护到第三代为止。,二、新闻侵害名誉权3.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我国把侵害名誉权行为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方式。司法实践中有三个层次:(1)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统称为侵害名誉权行为;(2)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3)主观上出于故意并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二、新闻侵害名誉权3.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作出了如下界定: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遭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对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分为三种情况:“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新闻侵害名誉权3.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1)诽谤按照前述新闻侵权四个要件来衡量新闻诽谤行为,要注意以下特点: 第一,陈述虚假事实。 第二,有关的虚假事项涉及特定人的社会评价。 第三,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二、新闻侵害名誉权3. 侵害名誉权的方式(2)侮辱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造成名誉减损,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二、新闻侵害名誉权4. 侵害名誉权的排除(1)真实关于涉讼文字内容真实地证明,是最有效的排除侵权的抗辩理由。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是构成新闻诽谤的一个要件,新闻的真实性得到证明,诽谤自然不存在。新闻媒介在面临侵害名誉权诉讼时,首先要做的就是搜集整理足以证明新闻内容真实性的证据。所谓真实,就是新闻或其它文章的内容同实际情况相符合,还应当从整体上来考察新闻的真实。,二、新闻侵害名誉权4. 侵害名誉权的排除(2)公正评论国际上把“公正评论”作为对新闻媒介诽谤指控进行全面抗辩的重要理由。其条件是:1)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2)有可靠的事实来源;3)立场应当公正(但不一定客观);4)没有恶意。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地、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二、新闻侵害名誉权4. 侵害名誉权的排除(2)公正评论我国新闻侵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正评论”的原则,但在1993年“解答”中对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规定了反映的问题真实和没有侮辱人格的内容两项条件,表明评论只要是有真实的事实依据的,不侮辱他人的,意见分歧同侵害名誉权没有关系。“公正评论”要做到两个区分:首先,要把意见和事实区分开来;其次,要把词语过于激烈同辱骂、丑化区分开来。,二、新闻侵害名誉权4. 侵害名誉权的排除(3)特许权按国际通行的诽谤法理论,特许权是指为了公众利益或保护个人合法权益,可以做诽谤性的陈述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这种特许权分为绝对特许权和有限特许权。享有绝对特许权的言论可以受到法律的绝对豁免,如诉讼当事人法庭陈述、官方职务往来之文书等;享有有限特许权的言论包括为完成公共或私人责任,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为答辩所发表的言论,若要起诉,原告必须对行为人具有恶意负有举证责任。,二、新闻侵害名誉权4. 侵害名誉权的排除(3)特许权新闻报道的特许权主要是指官方文书和行为、报道公共组织及其会议的特许权利,一般限于有限特许权。新闻媒介的有限特许权有三项原则:一是公正、准确,二是所报道事项应与公益有关,三是不具有恶意。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新闻单位报到国家机关行为的“特许权”:“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事实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新闻侵害名誉权5.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p182)新闻侵害名誉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二、新闻侵害名誉权6.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新闻传播活动中发生的侵害名誉权行为,如果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严重性就可能构成犯罪,这就是侮辱罪和诽谤罪。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二、新闻侵害名誉权6. 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在法理上,以新闻手段实施诽谤罪或侮辱罪的行为有这样三个特征:1)客观上制作发表了捏造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或者贬损他人人格内容的新闻;2)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就是不但明知新闻事实虚假或有贬损他人人格内容足以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而且具有通过新闻传播行为来达到诋毁、中伤他人的目的;3)情节严重,这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等,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侮辱罪和诽谤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没有法人或单位犯罪的规定。,三、新闻侵害隐私权1.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privacy),是指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而不愿为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私人事项。这个定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包括被他人打听、收集、传播等)或者受他人干扰(包括侵入、窥探、摄录等),即所谓“隐” 。,三、新闻侵害隐私权1. 隐私和隐私权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和个人资料,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也有权要求新闻媒介不报道、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他私生活领域不受侵入、窥探,自己的通讯不受截听、窃取。隐私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三、新闻侵害隐私权2. 隐私的分类具体而言,可以将隐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私人信息。包括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私人电话,个人的储蓄、财产状况,日记、信件、未公开的遗嘱等私人文件,个人健康状况和疾病的记录,个人社会关系的纪律等。2)私人活动,如恋爱、婚姻、家庭生活、夫妻生活、个人的通信活动,私人交往活动、个人在公务或工作之余的休憩活动等。3)私人空间,首先指私人场所,除住宅外,至少还应包括酒店卧室、医院病房等在一定时限内归个人专门使用的生活场所。同时还应包括在公共场所中人们具有合理隐私期望的场合。,三、新闻侵害隐私权3.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1)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主要包括: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做讳避;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举例:1996年,湖北楚天广播电台音乐节目主持人打电话给北京歌唱演员高枫,未作说明就在节目中直播。经高枫投诉,广播电影电视部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三、新闻侵害隐私权3. 侵害隐私权的方式2)侵入私生活领域。即新闻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未经许可侵入私生活领域。私生活领域不仅包括私人场所,还包括公共场所内的私人场合;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进行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或者秘密摄影、录音和录像;还有骚扰。侵入私生活领域主要包括:侵入住宅;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他人的信件;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骚扰。,三、新闻侵害隐私权4.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家庭、住宅等最基本的隐私事项予以保护;二是对单项属于隐私的事项以专门立法予以保护;三是明文规定禁止擅自公布和宣扬他人隐私。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注意隐私权和名誉权的区别。我国第一次正式使用“隐私权”概念的法律是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三、新闻侵害隐私权5. 侵犯隐私权的抗辩与规避1)公共利益。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2)公开场合。某些私事一旦对社会公共生活发生影响乃至损害,不受隐私权保护。3)公众人物。政府官员或社会知名人士的隐私范围要小于普通人。4)本人同意。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就不能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5)使之不可辨认。一些私人事情却有新闻价值但当事人不可能同意,主要是某些应当批评的现象、某些有教育意义或公众感兴趣的事情及其它涉及隐私而又需要报道的事情,可进行处理使公众不可辨认。,三、新闻侵害隐私权案例分析:毛毛告状记 上海某男子,因幼年患小儿麻痹症而病跛,独身。与一外来打工妹相遇,同居,后分手。女方回乡生一子,取名毛毛,1993年夏带来上海认父。男方认为自己缺乏生育能力,否认使自己所生。女方代其子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法院依法进行亲子鉴定,确认是男方所生,判决男方承担抚养义务。男方表示要担负起父亲的责任。上海电视台记者得到线索,始终跟踪采摄,制成纪录片毛毛告状。播放后社会反应很好,但也有人提出是否涉及隐私权问题。 摄制者说:如果他们说一声“这是我的隐私,你们无权干涉,”那我们也只好打道回台,也就不会有毛毛告状了,没想到他们很洒脱,在镜头面前直抒胸臆,我们很感谢两位当事人的合作,我们成了朋友。,三、新闻侵害隐私权传媒侵犯隐私权案例-戴妃案 1997年8月31日,英国前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多迪在一群摄影记者的追逐下遇车祸身亡。 戴安娜一直是西方媒体追踪的目标。在与查尔斯王储离异后更成了摄影记者围追的对象。“狗仔队”们时时刻刻窥伺机会刺探戴安娜的私人生活。 后3名摄影记者因涉嫌侵犯隐私权而被控。 讨论:以下行为属于新闻侵害隐私权吗?电视媒体未经许可的偷拍偷录; 网上随意公开明星的年龄、收入(2005年网上公布600明星电话等),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1. 肖像和肖像权肖像是特定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固定形态。肖像的特征主要是:可辨认性;专属性;财产性。法律对肖像的保护是双重的。肖像如果具有原创性,那么就是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其权利主体是肖像制作者;但肖像作为肖像人容貌的固定,作为他个人资料的一种形态,应受到人格权的保护,其权利主体是肖像人本人。,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1. 肖像和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享有的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依法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肖像权是法律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 肖像权有三个内容:一是制作专有权;二是使用专有权;三是利益维护权。,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2.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形式现行法律对侵害肖像权的行为主要限于非法使用他人的肖像。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权。”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三种形式:未经许可使用肖像;非新闻报道使用肖像;肖像不当发表。,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3. 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1)广告使用 这是新闻媒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最常见的方式。新闻媒介未经同意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是公认的侵权行为。,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3. 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2)新闻报道使用。主要指在新闻图片、录像中出现的他人肖像。 新闻报道对肖像的合理使用的理由是:公共利益需要;肖像人默示同意;肖像的淡化。3)科学研究与教学活动的需要,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3. 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案例:陈小姐是某化妆品商场的营业员。1995年上海画报发表青春与美丽的诱惑一文报道化妆品市场信息,配发一组照片,其中有一章表现她站在柜台前作介绍商品状。陈以侵害肖像权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此照片系画报记者到商场采访所摄。又将刊物有关文字和图片送到市新闻出版局鉴定,鉴定书认为属于新闻报道。法院据此认为,此组图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作为新闻宣传报道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判决驳回原告的诉求。,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3. 新闻媒介使用肖像分析4)其他使用。(p194) 新闻媒介上使用的肖像,如果不属于新闻报道或与新闻报道无关而又不具有其他合理使用理由,一旦发生争议,媒介往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主要有:插图;封面;非公共事务报道。,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4. 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将肖像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159条规定:“以侮辱或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5. 案例 传媒侵犯肖像权-贾桂花诉秋菊打官司案 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与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拍摄了故事影片秋菊打官司。1992年2月,该片摄制组在陕西省宝鸡市以偷拍的方法拍摄体现当地风土人情的场景时,将正在街头贩卖棉花糖的贾桂花摄入镜头,并在制成的影片中使用。此画面共占胶片104格,放映时间为4秒。对此,贾桂花事先不知。影片秋菊打官司于1992年8月通过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批,在国内外公开发行放映。发行影片未征得贾桂花本人同意。 在公映的秋菊打官司一片中,贾桂花的形象占银幕画面二分之一多,为正面半身像,其亲朋好友及同事均能确认此段画面人物形象是贾桂花本人。影片放映后,贾桂花曾多次致函秋菊打官司影片的拍摄单位之一青年电影制片厂及该片导演张艺谋,质询为何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拍摄并在秋菊打官司中使用其肖像,均未获答复。1993年底,贾桂花以北京青年电影制片厂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肖像权之诉。,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5. 案例 传媒侵犯肖像权-贾桂花诉秋菊打官司案 原告诉称,秋菊打官司公开放映后,原告的平静生活不断被打扰,一些亲友。同事和其他人讽刺挖苦,称原告“当了明星”、“拍片挣了不少钱”,使原告精神感到压抑,给工作、生活带来许多麻烦,以至于其所从事的个体经营也无法继续。原告认为,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为此诉请法院认定其侵权行为,判令剪除影片中原告的肖像镜头,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致歉,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472078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秋菊打官司是一部探索以纪实性拍摄手法制作、体现纪实性风格的故事片。采取偷拍的手法摄制,目的在于使作品更具真实性。拍摄此片的意义不在赚钱营利。原告诉称此片公映后对其造成许多麻烦和精神痛苦,实非影片制作者本意。,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5. 案例 传媒侵犯肖像权-贾桂花诉秋菊打官司案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8日判决如下:未经贾桂花本人同意,拍摄并使用其肖像镜头,具有社会实践的合理性,且不违背现行法律关于保护公民该项权利的禁止性规定,故不构成对贾桂花肖像权的侵害。 驳回原告贾桂花要求被告北京电影学院青年电影制片厂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剪除秋菊打官司影片中显现其肖像的镜头,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及经济损失472078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以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贾桂花于1995年7月25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撤回上诉申请。法院于1995年8月25日裁定准许。,四、新闻侵害肖像权和姓名权6. 新闻侵害姓名权(p196)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新闻侵害他人姓名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干涉他人的姓名权;盗用他人姓名;冒用他人姓名。,五、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新闻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作者、表达者新闻单位重述者新闻源“内参”印刷者、发行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五、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有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非讼程序包括新闻单位等侵权人主动履行和侵权人同受害人协商达成协议后履行两种。诉讼程序就是打官司,经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确认新闻侵权,由侵权人履行或责令侵权人履行。,五、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1. 更正与答辩指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对具有侵权性质的新闻的补救措施。 更正,就是新闻单位发现新闻差错以后,及时发表公告,对差错作实事求是地纠正。 答辩,是新闻报道和其他作品的相对人对于涉及自己的内容提出的公开说明或异议。 在我国新闻侵权法中,更正和答辩并不是提起新闻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五、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2. 精神抚慰新闻侵权行为首先造成的是精神损害,精神抚慰的作用是平复损害,使受害人的精神状况和精神利益尽可能恢复原状。其方式有: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五、新闻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3. 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现有物质财富的减少;消极损失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失去了应该得到的利益,在未发生侵权行为情况下应该增加的财富由于侵权行为而没有增加。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

    注意事项

    本文(第五章 广播电视节目与公民人格权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