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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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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与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流程.doc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与工作流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项目名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项目编号:23项目类别:行政监督管辖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施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履行其职责等。监察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 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监察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联 系 人:李世和联系电话:0317-2022713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时限: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栏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工作纪律: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三)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 执法的活动;(五)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流程图执行监察公务时佩带执法标志,应有两名以上监察员同行,出示行政执法证和监察证,并说明监察内容、要求和法律依据。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支队电话:0317-2022713承办人:李世和(行政监督类)立案监察被检查单位应介绍有关劳动保障法规执行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招工手续、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单、社会保险登记证、职业资格证及监察机构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下达询问通知书进现场检查,找有关人员调查座谈,做检查笔录查阅复制或录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做询问笔录被检查单位应在收到询问通知书后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检查未发现问题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罚决定书拒绝执行询问通知拒绝提供资料、证据或提供虚假资料,出具伪证及隐匿、毁灭证据结束监察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期限内拒不执行整改指令限期内报告已经整改情况严重违法、有处罚依据拒绝或阻碍检查拒绝接受年度审查检查发现问题,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监督部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填报的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结案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就业安置情况监督检查与工作流程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就业安置情况监督检查项目名称: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就业安置情况监督检查项目编号:24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国税发20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应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对各类企业、实体的就业安置)重点抽查工作。监督检查对象:当年新安置的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数量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条件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监督检查内容: 1、就业服务机构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3、上年度及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4、职工花名册;5、工资报表;6、被安置的下岗失业(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7、社会保险记录;8、查看认定证明上是否有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加盖的“年检合格”印戳;9、查看由就业服务机构、税务部门的共同开展的年检材料等。监督检查程序: 1、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2、布置检查工作,印发文件;专项检查活动或接到群众举报,可以直接到企业检查;3、查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4、检查组对所检查企业、实体初步提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5、将检查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6、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联席会办公室承 办 人:高润茹联系电话:0317-3038040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审 核 人:邹建华联系电话:0317-3038040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及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的就业安置情况监督检查流程图(监督检查类)监督检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国税发2006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税务部门应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对各类企业、实体的就业安置)重点抽查工作。沧州市就业联席会办公室电话0317-3038040承办人:邹建华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监督检查组,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1、存档;2、结果报公开办7个工作日查阅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检查组对所检查企业、实体初步提出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将检查处理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核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并提出相关意见接到群众举报,直接到企业检查监督部门通知就业联席会办公室填报的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布置检查工作,印发文件,进行专项检查活动。 沧州市本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稽核与工作流程沧州市本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稽核项目名称:沧州市本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稽核项目编号:25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理范围:沧州市范围内参加省级(省直管理的除外)统筹企业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稽核形式:1、实地稽核2、报送稽核稽核分类:1、日常稽核2、重点稽核3、举报稽核办理程序:1、制订稽核方案确定被稽核单位;2、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3、实施稽核;4、询问被稽核单位保险经办人员并查询各类相关资料、帐册、凭证等;5、稽核人员进行分析审查;6、填写稽核整改意见书或稽核告知书;7、报主管处长审批;8、将稽核整改意见书或稽核告知书下发被稽核单位;9、分析、汇总、归档、结束。承办部门: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稽核科 承 办 人:张钢链、潘玉兰、付爱玲、李玉涛联系电话:0317-2014299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审 核 人:张钢链联系电话:0317-2014299 审批权限: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主管副处长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办结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承诺:以人为本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严格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六不准的纪律规定。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沧州市本级统筹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流程图(监督检查类)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稽核科电话:0317-2014299承办人:张钢链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确保社会保险待遇严格按政策规定标准执行,确保社会保险事业的顺利发展开 始 监督部门通过社保处填报的动态运行情况登记表实现全程监督整改未整改未违规违 规未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移送劳动行政部门,建议实施行政处罚1、分析、汇总、归档;2、结果报公开办5个工作日发稽核告知书10个工作日发整改意见书稽核人员进行分析审查填写沧州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单位工资总额情况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汇总表查询各类相关资料、帐册、凭证报送稽核实地稽核实施稽核调整稽核人员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举 报举报稽核重点稽核日常稽核选择被稽核单位稽核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稽核与工作流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稽核项目名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稽核 项目编号:26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稽核条件: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稽核内容:(一)缴费稽核1、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情况;2、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3、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4、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5、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二)待遇领取情况稽核经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盖章的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表;或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如: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或按规定采集指纹。办理程序:1、下达年检通知书或群众举报受理书;2、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相关事项进行稽核并形成文书报告;3、领导审阅;4、依据检查办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承办部门:沧州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处业务科、财务科、审计科承 办 人:刘华、王炜 、赵刚联系电话:0317-3011543、3011642、3010479地 址:沧州市维明西路1号审批方式:网上审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审 核 人:刘立栋、蒋玉发、王玉军联系电话:0317-3011642、3011543、3010479审批权限:主管处长办结时限:提前三日将进行稽核的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稽核结束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核对象。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市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以人为本,严格按政策办理相对人申诉途径:1、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稽核流程图(监督检查类)沧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电话:0317-3011543、3010479、3011642承办人:赵刚、王炜、刘华稽核条件: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下达年检通知书或群众举报受理书科长审核进行日常稽核、重点稽核、举报稽核不属本局受理范围符合条件不接受的并说明原因提前三日通知稽核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不通知监督部门通过社会保险处填写的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按要求补齐材料稽核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材料不全或内不符合规定要求集体研究,主管处长审批出据稽核意见书并于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稽核对象1、备案;2、结果上报公开办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合同管理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监管审核与工作流程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合同管理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监管审核项目名称: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合同管理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监管审核 项目编号:27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市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定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动部发199914号)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监管和审核。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医疗费用所需的全部诊治资料及帐目清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检查内容:1参保职工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 2、住院参保职工名单及医保卡、证; 3、医保微机小票及相关资料; 4、医保基础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办理程序: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现住院参保职工情况,审核住院病历和微机票据,检查基础档案相关资料,对违规问题做出初审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两定点”单位,意见反馈后做出处理意见。承办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承 办 人:刘宏伟联系电话:03172079218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8号(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审 核 人:崔建春审批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办结时限:做出处理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0317-2079218)向市医保中心申诉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市直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合同管理与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监管审核流程图(监督检查类)检查内容:1 参保职工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 2、 住院参保职工名单及医保卡、证; 3、 医保微机小票及相关资料; 4、 医保基础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市医保中心四楼业务大厅电 话:03172079218 承办人:刘宏伟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定期或不定期考查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参保职工名单及医疗保险卡、证参保职工住院病历、费用明细医保基础管理档案及相关资料医保微机小票及相关资料监督部门通过市医保中心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对违规问题做出初审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两定点”单位做出处理意见主任审批办理、备案;、结果报公开办对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工作流程对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项目名称:对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项目编号:28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辖范围:担负离休干部医疗保障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施依据: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中办厅字200061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和服务情况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内容:1、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材料、器械进货明细单;2、离休干部发生费用的原始处方、微机小票及相关资料;3、住院离休干部名单及离休干部医疗证、卡;4、离休干部门诊、住院的统计报表。办理程序:市医保中心医管科定期审核每月统计报表,不定期检查离休干部住院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材料进货明细,不定期的对离休干部进行满意度调查,对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审,对违规问题做出初审处理意见,通知违规单位,意见反馈后做出处理意见。 承办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管科 承 办 人:王树江联系电话:0317-2079218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8号(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查方式:现场检查与书面审查相结合审 核 人:刘宏伟办理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管副主任办结时限:通知上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0317-2079066)向市医保中心申诉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对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流程图(监督检查类)市医保中心四楼医管科电话:0317-2079218承办人:王树江检查内容:1、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材料、器械进货明细单;2、离休干部发生费用的原始处方、微机小票及相关资料;3、住院离休干部名单及离休干部证、卡;4、离休干部门诊、住院的统计报表。 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 承办人对考察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通知上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监督部门通过省医保中心 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科长复核并拟定处理意见书集体研究,主管副主任审批 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 市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稽核与工作流程市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稽核项目名称:市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稽核项目编号:29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市直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实施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申报材料:1、被稽核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2、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缴费数据;3、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办理程序:1、提前3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材料通知被稽核单位,特殊情况可以不事先通知; 2、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像说明身份: 3、对稽核情况做出笔录,并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4、报中心副主任、主任审批,出具稽核意见书,并送达被稽核对象。承办部门: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财务科承 办 人:孙惠敏联系电话:0317-2079116地 址:沧州市御河路8号(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四楼业务大厅)审查方式: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审 核 人: 崔建春审批权限:沧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办结时限:没有违规行为,5个工作日送达审核意见通知书;有违规行为10个工作日送达审核意见通知书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指南公开 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相对人申诉途径:通过公开电话(0317-2079066)向市医保中心申诉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利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市直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稽核流程图(监督检查类)市直医保参保单位申报,将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材料提前3日通知被稽核单位申报材料:申申报条件:1、被稽核单位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2、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和缴费数据;3、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市医保中心四楼业务大厅电话:0317-2079066承办人:刘宏伟 3日前通知 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补正材料承办人核查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材料不全监督部门通过市医保中心填报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科长复核并拟定稽核意见书主管副主任审核集体研究,主任审批出具稽核意见书,并送达被稽核对象1、备案;2、结果报公开办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与工作流程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项目名称: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项目编号:30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市直及各县市区承担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任务的中介机构实施依据:原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劳动、财政、审计部门每年选择部分企业对其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受理条件:中介机构具有两名以上从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满8年,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劳动专业)职称,且经省专项审计培训取得工资审计合格证的执业人员申报材料:1、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证明;2、注册资金凭证;3、拟从事工资专项审计人员的工作简历和劳动经济专业职务证书及培训合格证等材料。办理程序:1、中介机构申请;2、各市推荐;3、三部门审核;4、三部门批准;5、三部门发证。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承 办 人:赵磊 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审 核 人:闫俊卿联系电话:0317 - 2024301审批权限: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科科长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市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服务承诺:公平、公正、公开相对人申诉途径:电话申诉、口头申诉、书面申诉工作纪律: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擅自改变或变更办理程序,不得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自受理之日起,通过如实填报行政权力动态运行情况表接受监督部门监督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流程图申报条件:中介机构具有两名以上从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满8年,或中级以上经济技术(劳动专业)职称,且经省专项审计培训取得工资审计合格证的执业人员。申报材料:1、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证明;2、注册资金凭证;2、拟从事工资专项审计人员的工作简历和劳动经济专业职务证书及培训合格证等材料。(行政确认类)中介机构申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电话:0317-2024301承办人:赵磊各 县 推 荐符合条件不接受推荐并说明原因不符合条件接受推荐推荐推荐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申报材料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初审责任人审查申报材料,填写收文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符合认定条件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20日内通知推荐部门监督部门通过劳动工资科填报的动态运行情况表实现全程监督15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和补正时限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局联合对中介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承办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科长审核集体研究,局长审批征求财政局、审计局意见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的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局联合发文通知推荐部门和中介机构,并颁发证书通知推荐部门并载明理由1、存档;2、结果报公开办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与工作流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项目名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项目编号:31项目类别: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全市实施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受理条件: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归法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申报材料: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办理程序:1、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2、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3、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报送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后,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受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预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4、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监督意见书;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5、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 结果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检查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6、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承办部门: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处承 办 人:赵磊联系电话:0317-2024301地 址:沧州市解放西路1号(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方式:网上审查和书面审查相结合审 核 人:闫俊卿联系电话:0317-2024301审批权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科长收费标准:不收费公开范围:社会公开公开形式:沧州劳动保障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公开时间:长期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公平、公正工作纪律: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监督环节:如实制定监督方案,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按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违犯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责任追究办法、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6年政风行风建设实施方案七项责任追究和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责任追究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流程图(监督检查类)申报条件: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归法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申报材料: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年度监督计划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监督方案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工资科,电话:0317-2024301承办人:赵磊报送主管副局长、局长批准检查被监督单位监督部门通过劳动工资科填报的动态运行情况表实施全程监督检查结束,写出监督报告报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批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需要行政处理的不需要行政处理的下达处理意见书下达监督意见书被监督单位接到处理意见书后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处理和整改结果报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检查部门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检查后,将检查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市直单位用工备案与工作流程市直单位用工备案项目名称:市直单位用工备案项目编号:32项目类别:行政确认管辖范围:中央、省、市属单位、无隶属关系的市管单位实施依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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