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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之理念与导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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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工程施工品质管理制度之理念与导入.docx

    第一章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與導入目 錄一、前言1.1品質定義1-11.2品質管理演進發展1-11.3戴明管理循環(PDCA)1-3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1-42.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1-52.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1-52.3施工品質查核機制1-6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3.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1-63.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1-103.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1-153.4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1-173.5全民督工機制1-22四、品質查核、三級品管、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4.1施工品質查核之意義1-224.2三級品管制度之意義1-234.3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1-244.4品質自我管理1-24五、結語1-24六、附錄:公共工程權責劃分及相關表格1-26一、 前言1.1 品質定義:1. 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所制訂國際標準ISO 9000:2000年版 (CNS 12680)對品質的定義:一組固有的特性滿足要求之程度。2. 中國國家標準CNS 12889 (93年已廢止,併入CNS 12680)對品質的定義:一個實體的特性總和,此種特性具有滿足明訂與潛在的需求之能力。3. 在有合約情形下,各項需求均需規定及說明,且必須對其隱含之需求予以說明及規定。需求會因時間而改變,必須於適當時間定期檢討及修正。4. 部分專家認為品質為適合使用、滿足顧客或符合要求,才是符合品質真義。5. 工程品質不僅要堅固耐用,材料品質合乎契約規範,更要考量尺寸、強度、功能、美觀、整齊,更應注重結構體線條平直、完成面平順、機械設備設置位置適當好維護、磁磚黏貼對縫整磚,在在都顯示品質良窳。1.2 品質管理演進發展一般人常認為品質管制就是在談論品質技術及方法,從1900 年作業員品質管制時代,進步到今天全面品質保證時代,這歷程不僅是技術手法的進步,亦將品質管制的觀念推展到管理制度及經營理念層面上。提升品質已成為企業生存、改善企業體質、尋求企業持續成長最優先考量。費根堡博士認為品質管制的演進是歷經下列五個階段:第一階段:品質是檢查出來的十九世紀初期所有的產品均由作業員自己檢查,並對自己所製造的東西負責,故稱為作業員的品質管制。隨著工業革命的發生,開始有了製造工廠,大量生產的型態也隨之出現,製造工廠開始追求產量的提升,作業員僅注意到產量,卻忽略了產品品質,品質便逐漸地由作業員之領班所負責。此時為領班的品質管制。接著第一次世界大戰,工廠規模愈形龐大,所生產之產品種類愈形複雜,領班的管理工作陸續增加,無法應付品質問題。於是,有了由專業的檢驗員來負責品質的做法,這段期間稱為檢驗員的品質管制。以上的三個時期,都藉檢查來維持產品的品質。因此,對品質的觀念是僅止於品質是檢查出來的;品質制度,也只建立在依靠檢查的品質檢驗。第二階段:品質是製造出來的統計品質管制最大貢獻,是利用抽樣檢驗取代前一階段所實施全數檢驗,節省大量檢驗成本,也提高檢驗效果,利用統計瞭解品質的狀況,找出問題的原因和對策,使得作業人員對品質的認知也隨之改善,品管學者就將這種在產品製造時,就必須採取回饋與預防措施的想法的改變,稱做品質是製造出來的觀念。品管制度也隨之發展成以回饋改善為主的品管制度。第三階段:品質是設計出來的為了保證產品是可靠的,所以需在產品的企劃與設計階段就先行管制好,也就是加入了設計時就先把客戶的需求考慮進去以及設計審查的想法。並透過模擬實況測試與統計分析,可精確評估未來使用情況,以致生產者可確保產品的品質,因而品質保證的時代正式到來。由品質是設計出來的品質觀念,所衍生出來的品質制度就進入了要考慮到顧客需求、產品設計為主的品質保證制度。第四階段:品質是管理出來的品管大師戴明博士(Dr.Deming)指出:品質的問題的產生有百分之八十導因於管理不善,費根堡博士(Dr.Feingenbaum)提出了全面品管的觀念後,企業界逐漸發現,產品品質不只是品管單位的責任,而是企業所有部門全體員工的工作,需要大家一同參與的。基於這樣的想法,企業內各單位組成品質改善小組運用品質的手法來解決自己的問題,漸漸地,品質不再只存在於產品面上,已擴展到工作面及提供服務的層面上。這一時期品質的觀念進展成為品質是管理出來的,而品質制度也演進到全面品質管制(TQC)制度。第五階段:品質是習慣出來的1980年以後是全面品管組織及全面品質經營的階段,企業員工應該在工作上重視顧客需求,塑造企業文化,從教育訓練而產生個人態度的改變,再到個人行為的改變,進而影響品質。我們稱這個時期為全面品質保證,品質的觀念進展到品質是習慣出來的,而隨同發展的品質制度是為全面品質保證(TQA)制度及全面品質管理(TQM)制度。1.3 戴明管理循環(PDCA)全面品質管理的運作主要是利用計劃、實施、查核及改善的管理循環模式加以落實。大體而言,PDCA 是不斷循環使品質不斷改善進步,以達到不斷改善的目的,從而達到零缺點的要求,其實品質管理計畫書亦符合品質管理持續循環(PDCA)的精神。1.計劃(Plan)計劃是由目標之決定而開始,目標之決定有時是依據公司之方針而定,目標絕非無故產生。根據公司的方針決定出目標後,隨即決定目標達成所需採用方法,並擬定實施計畫,此時最重要的是考慮品質與公司技術能力。因此,專案品質計畫基本上就是根據設計圖說及施工規範的要求,先做施工規劃,擬定施工方法、施工流程,再依據公司訂定的品質管理制度,參照業主的要求,來規劃管理項目、管理標準、檢查時機、檢查方法、檢查頻率和不合格時之處置方式的整合性品質計畫,使得施工人員得以充分了解各項作業之品質需求及施工方法,並能掌握工作要點。2.實施(Do)按所擬訂計畫確實執行,品質規劃完成後,就應該去進行品質管制的工作,經由事前的品質規劃有計劃性、系統性的施工管制,並經由檢、試驗的驗證,才能真正的確保工程品質。3.查核(Check)根據計畫所訂之評估標準,查核實施結果,研判目標值與實施結果之差距性,若差距是在合格範圍內,則繼續下一個工作;若差距是在合格範圍以外,則應探討缺失發生原因,並研擬改善措施。在製程(施工)管制中,為確保品質符合要求,並找出潛在的品質問題以做為改善施工中或成品的依據,因此從施工中到完工前之品質檢驗均訂有檢查表,由相關部門之權責人員進行自主檢查。4.改善行動(Action)調查目標與實施結果之差距性,若屬於不合格範圍,探取原因,採取適當對策,確認其改善成效,並加以標準化,同時預防缺失再發生。改善步驟如下:(1)採取改善措施因現階段製程發生異常狀態,應立即使其回復正常狀態。此種回復正常之行為即為改善處理,惟僅能改善目前缺失,沒有探究根本問題發生原因,日後再發生之可能性很大,故改善回復正常後,應謀求防止缺失再發生之措施。(2)防止缺失再發生深入追究發生現象之原因,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發生原因,在追究原因時,應對本身工作方法、製程加以檢討,利用特性要因圖尋找出隱藏性問題之原因。因此,應制訂包含品質異常之矯正及預防措施之相關程序及規定,俾對缺失之成因進行調查,確認應採行之矯正措施,並追蹤其成效,俾便減少品質缺失再發生。二、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理念依據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以台八十二內字第三五三七號函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91年2月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落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於85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的實施方式加以規範,最新修正日期為96年9月20日。工程會為強化主管機關督導功能,於91年2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70條規定,91年8月發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作業辦法兩子法,92年9月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92年9月函頒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定期依實際執行情形予以檢討修正。三層級品質管理架構圖,如圖一。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品質主管機關及工程會施工品質查核機制圖一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架構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分為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施工品質查核機制三層級品管,茲分別說明如下:2.1 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為達成工程品質目標,應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開工前,承包商應依工程之特性與合約要求擬定施工計畫並提出品質計畫,設立品管組織,訂定各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缺失改善紀錄,以及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俾便施工人員熟習圖說規範與各項品管作業規定,以落實品質管制。2.2 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監造單位應建立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成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辦理施工及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作業,並對抽(查)驗結果留存紀錄,檢討成效與缺失,達成提昇工程品質之目標。2.3 施工品質查核機制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主管機關採行工程施工品質查核,以客觀超然的方式,評定工程品質優劣等級。督導結果可供作為主辦工程單位考評之依據,並可作為改進承包商品管作業及評選優良廠商之參考,藉以督促監造單位落實品質保證及承包商落實品質管理,達成提升工程品質的目標。三層級品質管理之主要工作項目,詳如下表:承包商(一級)主辦機關(監造單位)(二級)工程主管機關(三級)1.訂定品質計畫並據以推 動實施2.成立內部品管組織並訂定管理責任3.訂定施工要領4.訂定品質管理標準5.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並據以執行6.訂定自主檢查表並執行檢查7.訂定不合格品之管制程序8.執行矯正與預防措施9.執行內部品質稽核10.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1.訂定監造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2.成立監造組織3.審查品質計畫並監督執行4.審查施工計畫並監督執行5.抽驗材料設備品質6.抽查施工品質7.執行品質稽核8.建立文件紀錄管理系統1.設置查核小組2.實施查核3.追蹤改善4.辦理獎懲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導入3.1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會為強化查核機制功能,於92年9月10日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另為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於92年9月26日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並自93年元月開始實施。相關查核小組組織如圖二,重點項目如下: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小組)設立機關:(1)中央政府查核小組:A.中央查核小組: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B.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2)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直轄市政府。(3)縣(市)政府查核小組:各縣(市)政府。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之範圍及任務。(1)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A.中央查核小組:l 中央各機關辦理之工程。l 中央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l 地方機關辦理之工程。B.部會行處局署院查核小組:l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l 該部會行處局署院及所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圖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圖lC.直轄市政府查核小組:l 直轄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l 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D.縣(市)政府查核小組:l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辦理之工程。l 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3. 查核小組之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4. 查核小組之組成:(1) 查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查核事宜,由設立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高級主管人員兼之。(2) 置查核委員若干人,於實施個案工程查核時派(聘)兼之。(3) 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不在此限。(4) 專家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未能自該名單覓得適當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機關首長核定。(5)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設立機關就具有工程管理專門知識或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員派(聘)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查核小組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設立機關派兼之,協辦施工查核小組業務。5. 查核委員消極資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查核委員:(1) 犯刑法瀆職罪或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之罪,經判刑確定者。(2)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3)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受撤銷執業執照或受撤銷開業證書之處分者。6. 查核委員應遵守規範:(1)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準用採購法第15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2) 查核委員有第7條或不能公正執行職權者,設立機關應解除其職務;其為外聘專家時,並通知主管機關自專家名單中刪除之。7. 查核小組應依規定將查核結果彙報本法主管機關。3.2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3.2.1查核小組之查核基準、查核項目: (1)查核基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進行查核時,應依相關法令及工程契約規定,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2)查核項目:A.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其主要項目如下:l 機關之品質督導機制、監造計畫之審查紀錄、施工進度管理措施及障礙之處理。l 監造單位之監造組織、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之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抽查之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監造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缺失改善追蹤及施工進度監督等之執行情形。l 廠商之品管組織、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品質計畫內容及執行情形;施工進度管理、趕工計畫、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措施等之執行情形。B.查核小組發現有下列情形時,並應加以記錄:l 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有缺失。l 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技師、派駐現場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主任或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3.2.2作業程序:詳如圖三。3.2.3查核小組查核工程之件數及方式: (1)查核工程之件數:A.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B.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前項各款之查核件數,必要時得經查核小組設立機關首長核准予以調整,並報主管機關備查。(2)查核方式:A.查核小組應定期辦理查核,並得不預先通知赴工地進行查核。B.查核委員赴工地查核時,應主動出示查核小組之書面通知及相關證明文件。C.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建築師或技師及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配合到場說明。無故缺席,應按契約規定處理。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者,應追究相關人員之責任(第十條)缺失情節重大者。(第八條)依據:(第一條)標的:(第二條)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查核項目(第三條)查核件數(第四條)一、查核金額以上之標案,以不低於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二十為原則,且不得少於二十件;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標案,以十五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十五件者,則全數查核。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標案,以二十件以上為原則;當年度執行工程標案未達二十件者,則全數查核。圖三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程序3.2.4查核小組辦理檢驗、拆驗或鑑定及其費用之負擔方式: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工程主辦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3.2.5查核成績計算:(1) 查核成績之計算,以各查核委員評分之總和平均計算之;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2) 前項總和平均結果有小數時,採四捨五入進位方式,整數計算之。3.2.6查核結果:(1)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列為丙等:.鋼筋混凝土結構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路面工程瀝青混凝土鑽心試體試驗結果不合格。.路基工程壓實度試驗結果不合格。.主要結構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主要材料設備與設計不符情節重大者。.其他缺失情節重大影響安全者。(2)前項各款規定涉及相關試驗者,依照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等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辦理;試驗結果為不合格時,原查核成績已評定為七十分以上者,應改列為丙等,其成績以六十九分計。3.2.7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處置方式及缺失改善之追蹤:。(1)查核小組查核紀錄應於七個工作天內送工程主辦機關;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於期限內改善完妥後,報查核小組備查。(2)查核小組應將查核結果之處理情形列管追蹤,並得隨時派員複查。3.2.8機關得就查核小組之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員之獎懲,並登錄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缺失情節重大者及未於期限改善者之相關處置:(1)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應為下列之處置:A.對所屬人員依法令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B.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報請各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C.廠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處理。D.通知監造廠商撤換派駐現場人員。.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管人員或勞工安衛管理人員。(2)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工程主辦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開(1) 、款規定辦理。(3) 機關未依前二項規定處置或處置不當,查核小組得通知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另為適當之處置,並副知審計機關;必要時,得函送監察院。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15.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及不定期查核各設置機關查核小組之運作狀況,並考核各查核小組之執行績效。16.因應工程之複雜性,查核小組得另訂補充規定。17.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1)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2)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3)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4)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5)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6)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7)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綜上,各工程主管機關依工程會發布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工程之品質及進度,並將查核結果及處理情形登錄於工程會標案管理系統。另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底前將最近一季查核結果彙送工程會備查;工程會按季對各部會署所辦理之工程查核案件作統計分析。3.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促使行政院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小組,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有效發揮查核功能,特依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要點。1.工程會設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委員會),辦理查核小組年度績效考核成績評比相關事宜。 績效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七名至九名,由工程會主任委員就工程會高階人員或自本會所建置之查核專家名單中派(聘)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以下簡稱績效考核)幕僚作業,由中央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2.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1)初評作業:A.本小組於每年五月、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各受考查核小組函送工程會備查之查核結果,進行書面審查。其配分以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B.本小組每年至各受考查核小組進行實地查證一次,必要時得予增加。其配分以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另績效考核委員會委員必要時得隨同實地查證。C.為鼓勵受考查核小組力求精進,各受考查核小組得依特殊績效項目主動提出申請,並於提報考核期程最後一季季報表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一併敘明。其配分以百分之十五為原則。(2)複評作業:A.績效考核委員會應就本小組初評結果進行審議並評分後,決定績效考核等第及名次。B.複評作業各項配分,必要時得由績效考核委員會調整之。C.績效考核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邀請受考機關列席陳述意見。 相關表格含書面審查評分表、實地查證評分表、特殊績效項目表及複評績效考核評分表。3.績效考核成績之評比,按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地方之查核小組分別辦理。4.績效考核成績之等第及名次種類如下:(1)等第:年度考核成績分優、甲、乙、丙、丁等五級,考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為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2)名次:優等等第按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第四名等依序排列,如等第相同時以年度考核分數高者名次在前。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將績效考核成績函送受考查核小組設立機關,設立機關得就考核等第及名次,依建議獎懲標準,並考量其個別貢獻度、機關之獎度標準、查核小組成員之敘獎之平衡性等,核實辦理受考查核小組相關人員(召集人、執行秘書、查核委員具有在職公務員資格者及工作人員或其他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查核業務等人員)之獎懲。 除設立機關另有獎懲規定外,建議獎懲標準如下:(1)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且為前二名者,最高得記功二次。(2)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優等者,最高得記功一次。(3)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甲等者,最高得記嘉獎二次。(4)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乙等者,不予獎勵。(5)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最高得記申誡一次。(6)年度績效考核成績列丁等者,最高得記過一次。3.4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3.4.1施工品質管制系統重點:1.品管組織:(1)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機關應於工程招標文件,訂定廠商應設置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辦理。(2) 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3) 品管人員人數:.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4) 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2. 品質計畫:(1) 機關應於公告金額以上工程之招標文件內,明訂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2) 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3) 廠商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4) 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應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明訂由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5)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容。(6)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3.品管人員工作重點:(1)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2)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稽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3)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4)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5)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4.公告金額以上適用營造業法規定之工程,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1)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參考格式分建築物及非建築物兩種表格)。(2)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施工日誌參考格式分建築物及非建築物兩種表格)。(3)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4)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5.其他:查額金額以上工程,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3.4.2施工品質保證系統重點: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係屬第二層級品管,為確保工程的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主辦機關應設立監造組織,訂定監造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確保工程可如期如質達成。重點項目如下:1.監造組織:(1)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成立監造組織。.監造單位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2)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訂定監造單位應比照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之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辦理。其設置人數規定如下:.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3) 上開現場人員應為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2.監造計畫:(1)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2) 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3) 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3.監造單位及其所派駐現場人員工作重點:(1) 訂定監造計畫,並監督、查證廠商履約。(2) 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案件之審查。(3) 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格之審查。(4) 訂定檢驗停留點(限止點),並於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5) 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並填具抽查(驗)紀錄表。(6) 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確認其改善成果。(7) 督導施工廠商執行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等工作。(8) 履約進度及履約估驗計價之審核。(9) 履約界面之協調及整合。(10) 機電設備測試及試運轉之監督。(11) 依規定填報監造報表(工程會已同時函頒適用公共工程之參考格式;屬建築物者,監造人另應依規定填報營建署令頒之表格)。(12) 其他工程事宜。4.其他:(1)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受本會訓練合格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2)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列事項,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 17025(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前款檢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3.5全民督工機制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引進全民督工的機制,以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經調查及拜會相關機關了解其運作情形,研擬方案並分別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六月十七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訂定全民監督公共工程實施方案報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奉行政院核定。作業流程,如圖五。其中免費電話為0800-009-609;工程會網址為www.pcc.gov.tw。圖五四、品質查核、三級品管、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歷年來統計工程查核缺失的情形,仍以制度面的缺失為主,也就是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以及承攬廠商在品質管理的作為上未能落實執行,在查閱檔案資料時常可發現有敷衍、造假或形式等現象,以致品管制度的施行對品質的提升沒有貢獻反而增加額外的工務作業負擔,為何會有此一現象的發生,確實是一個值得探討的主題。以下特別針對施工品質查核、三級品管制度文件、檔案管理之意義加以說明,藉以導正品管觀念以落實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4.1施工品質查核之意義工程品質查核在於了解受查工程品質管理的手段、機制是否正確、精準無缺漏,進而評估判斷該項工程品質狀況,因此相信施工品質。品質查核工作相較於現場全程品質管控之執行,查核時間極為短暫,無法照顧到工程之施工狀況,好的工程品質保證不是要依賴工程品質的查核,而是必須現場人員自始至終一貫的努力與堅持優良的品質信念才能達到真正好的工程品質。查核委員指正之施工瑕疵,無法改變過去已施工部分存在的品質缺陷事實,除非打除從新施工,但很多工程施工泰半已經無法如此去執行。缺失的改正不是僅止於瑕疵品的更換、重做或修補,最重要的還是在於廠商必須根本改變品質管控的機制,落實做到探討缺失的真正原因,徹底做到矯正與預防。4.2三級品管制度之意義推動三級品管制度是爲了提昇公共工程的品質,建立有效的品質管理系統,藉以督促、矯正、預防廠商品質管理的缺失。公共工程的施工品質,並不是藉由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或主辦機關的品保來完成,更不是藉由上級單位品質查核的執行來完成。公共工程的施工品質必須由施工廠商獨立完成並保證,亦即施工廠商本身要做到自主檢查、品質保證、品質督導及品質稽核的品管體系,在此一體系下完成契約工程品質目標。承攬人有瑕疵擔保的義務責任,民法492條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契約要項第27條: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查驗、測試或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之責任及費用之負擔。契約要項第61條:廠商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責任,不因機關對於廠商履約事項之審查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因此政府推動三級品管的執行,廠商仍應負品質無瑕疵的完全責任,不能託辭監造、專案管理廠商或主辦機關應分擔部分責任。4.3檔案管理之意義工程品質成效,應該是指工程本體達到契約目標品質,而非指簡報的美化及文件製作的完整。文件簡報做得再華麗,並不能改變已施作完成之工程本身的品質。紀錄的產生是執行品質管控作為所自然產生的副產品,而不是另花時間刻意去編造。檔案管理的手段,僅係將龐雜無章的文件作有系統的整理分類,以便日後易於查閱,並運用電子化的技術做有效的管理。文件保存的功能在於記錄施工的實際過程(不管是好是壞,都要忠實記錄保存),當需要時用以佐證施工品質之狀況,且存檔作為日後管理維護階段重要的基礎資料。4.4品質自我管理廠商自我品管的作為,強調自主檢查,瑕疵擔保,因此在每一工項檢驗停留點如何自我檢查,才能自行避免錯誤的產生,設計一個真正要自己去檢查的表格,其實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假如你拿到一張自主檢查表到了工地,而無法依照項目去檢查,或無法確認施工之對與錯,則此檢查表就失去效用。有了自主檢查的構想,也因此產生了每一分項的品質計畫。有了分項品質計畫的構想,相同的就會有整體的施工計畫的構想;為了確保品質,施工團隊必須遵守規劃周詳的品質管理機制,透過三級品管機制確保品管制度的運作,所有的文件表報就因此而自然產生。詳細描述預定執行的方式,也就自然產生分項品質計畫書、整體品質計畫書。如僅為了上級查核,每次查核前必須花費很多時間製作表報檔案,動員很多人力整理工地,就很難令人相信此一工程的品質,已達到契約要求的品質。五、結語公共工程是提昇國家競爭力之基礎建設,也是國民生活水準的重要指標。工程會為提昇公共工程品質積極推動三級品管制度,工程主管機關、主辦機關(含監造單位)與施工廠商各有所司且環環相扣,既分工又合作,確實提昇了公共工程品質。此外,結合全民督工機制,也是工程會提昇公共工程品質的重要手段之一。公共工程要更好,全民督工不能少,讓全民一起來監督工程之進行,實施以來,對於公共工程品質的提昇普獲好評。工程會為加強主管機關之督導功能,已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要求工程主管機關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並訂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自九十三年起開始考核各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執行績效。展望未來,工程會將繼續推動三層級品管制度,並依據公共工程品質躍升方案,加強辦理教育與訓練、觀摩與推廣及工程品質查核,督促各主管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加強所屬單位工程品質與進度查核。工程會在提昇公共工程品質的努力,一路走來絕不孤單,我們撒下的種子,在全國各界人士的共同灌溉下,已逐漸成長茁壯。優質、永續的公共工程品質是一條永無止境的道路,讓我們手牽手,心連心,為提昇公共工程的品質來繼續努力!六、附錄:施工階段履約權責劃分表附表一附表一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有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說明:一、 本表格主要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並參考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委託專案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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