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破产法课件.ppt
1,第六章 破产法,2,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法院主持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它包括破产清算制度和以挽救债务人免于破产为目的的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3,破产的特征:1.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全部财产还债后,债务人便丧失了主体资格。2.必须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特定条件。3.是对所有债权人最为公平的偿债手段。4.是依照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手段。,4,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 只适用于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形。 2.下列主体不适用破产法: (1)事业单位法人、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2)个人 3.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5,三、破产界限(条件) 破产法第2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须是已到期、债权人提出偿还要求的、无争议或是已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长期连续不能偿还,丧失清偿能力,无财产、信用和能力等任何方法和手段清偿债务,四、破产法的意义 1.优化资源配置。让企业适应优胜劣汰规律,并对陷入困境企业进行挽救。 2.公平保护破产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3.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解脱债务人对没有清偿部分的偿还义务。 5.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6.促进企业自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6,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案件受理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破产程序只能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开始。 破产法规定: “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7,8,(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案件的主管法院: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谓债务人住所地? 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管辖案件的权限分工: (三)破产申请提交的材料 -,9,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条件 1.符合破产的条件 2. 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0,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1,(二)发布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12,(三)债权人申报债权 1.债权申报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2.债权人应当申报的债权 (1)未到期的债权 (2)过了期限的债权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劳动债权能否申报? 债权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既未在法定时间内申报债权,又未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报的,视为放弃债权。,13,14,(四)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行为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否则,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3.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15,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一、破产管理人产生及报酬确定破产管理人的概念:是指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根据法院的指定全面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拟订和执行破产方案、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产生: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16,二、管理人的组成与职责1.管理人的组成 任职资格: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或者特定的职业资格,才能应对破产程序的复杂性。 担任管理人的主体: 第24条规定: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17,2.管理人履行的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 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18,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及构成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19,二、债务人减少财产违法行为的撤销与无效 (一)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2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二)债务人行为的无效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21,第五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2,二、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23,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24,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 债权人会议是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代表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在法院的监督下讨论决定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临时自治团体,是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 债权人会议以决议和监督形式履行职责。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构,所作出的决议由破产管理人执行。,25,二、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与列席 1.债权人可以自行出席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应向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全民所有制企业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员列席债权人会议。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有义务回答债权人等的询问,拒绝列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拘传,强制列席。,26,三、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表决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主要包括: (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3)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27,(二)债权人的表决权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享有表决权,债权额尚未确定的,不得行使表决权。 3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者享有表决权。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就未清偿的债额享有表决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以及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28,4.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5.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29,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30,五、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认可(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31,六、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债权人会议决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32,(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会议的决议的种类与通过 (1)普通决议:一般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2)特别决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按债权类型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各表决组均通过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33,第七节 重整与和解制度一、重整制度(一)重整制度的概念 重整制度是指为了挽救尚有可能避免破产,能够恢复生机的企业,避免破产,恢复生机,不对其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照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法律制度。,34,(二)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人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国有企业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国有企业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35,2在重整期间相关问题的规定 (1)重整期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 (2)在重整期间,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36,(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5)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6)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7)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37,(三)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提交 1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1)重整计划的制作人。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38,2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39,(四)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1.债权的分类。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3)债务人所欠税款;(4)普通债权。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40,2.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41,3.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42,4.重整计划的批准 人民法院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43,(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1.执行人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监督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44,3重整计划的约束力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45,4.重整程序的终结 (1)期满终结 重整期满,能够达到重整计划目标,则重整程序终结,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不能够达到重整目标,则重整终结,继续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告。 (2)提前终结,46,(2)提前终结,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前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一,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第二,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第三,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第四,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47,二、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概念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谋求复苏的制度。 (二)和解申请 1和解的提出 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权人没有和解申请权。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48,(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和认可 1和解协议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2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49,3.和解协议生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和解协议内容必须由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双方协商一致; (2)和解协议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4.和解协议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51,(四)和解程序的终结 1.正常终结 债务人执行和解协议,和解程序终结。 2.非正常终结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52,第八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的破产事实予以判定,并使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一种司法裁定行为 (一)破产宣告的情形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53,(二)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破产宣告的障碍)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三)破产宣告的效力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55,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变价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56,(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57,(四)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58,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1.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2.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3.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59,4.追加分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或者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1)发现有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第33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被撤销、无效、非法收入、侵占的财产)(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四、法律责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