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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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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x

    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二年八月第一部分前言1第二部分释义3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10第五部分基金备案12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3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4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3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1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1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4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5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47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54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5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62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5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7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8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5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77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8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9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80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1第一部分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不以其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三、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规定的免责条款、第二十三部分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六、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的通知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基金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基金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基金份额持有人承诺,其不属于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中国有权机关或得到我国承认的联合国、其他司法管辖区有权机关制裁的国家和地区。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八、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可能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揭示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第二部分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9、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相关规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CTradedFund)18、ETF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4、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2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30、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32、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l,2,3,4,5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43、业务规则或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后续修订的业务规则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4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50、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成长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54、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55、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56、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57元:指人民币元58、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65、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净值增长率)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6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6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7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7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72、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银华沪深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采用被动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五、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成长指数(指数代码为:000918)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为2亿元人民币。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OO元。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八、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九、设立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相关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履行适当程序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可就增设后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规则,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3、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二、基金份额的认购1、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由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前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属依据相关规则办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利息的处理、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机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合同生效后,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运作情况决定是否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登记机构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一、基金份额的上市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1、本基金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2亿元;2、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IOOO人;3、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三、终止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1、基金合同终止;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3、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若因上述1、3、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相关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相应功能,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减少或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zjO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若其后申请基金份额上市,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他对价。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但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适用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最新的业务规则,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不成立。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或新增设相关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要求该投资人进行赔偿。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申购赎回清单或招募说明书更新。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1、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B)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招募说明书。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4、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及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要求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请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证券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或开市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9、在发生标的指数成份股上市公司重大行为、成份股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形时。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除第4项、第5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或者无法进行证券交易。4、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机构、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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