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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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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docx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出对该处理或处分决定进行审查处理的一种请求。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处理申诉的组织第五条委员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担任委员。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小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六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四)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七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以及开除学籍的处分;(二)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的处理。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自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10日内,向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和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复印件)。申诉申请书须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等基本情况;(二)申诉的要求和所根据的事项与理由;(三)相关文件和证据,证人姓名和住所;(四)申请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第九条委员会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告知申诉人:(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二)申诉材料不齐备,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受理: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2 .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诉范围的;3 .申诉材料不齐备且在限期内未补齐的。第十条受处理或处分学生在收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未向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十一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的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第十二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但委员会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第四章申诉的复查第十三条申诉的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申诉人提出召开复查会议要求时,委员会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以及作出该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第十四条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第十五条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是否对外公开举行,由委员会决定。第十六条采取会议复查方式进行复查的,委员会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会议复查程序变更为书面复查。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委员会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办公室应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书面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决定延期的,另行安排复查会议时间。第十七条复查会议主持人由委员会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一)主持人介绍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委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三)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陈述;(四)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五)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与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就事件事实和理由进行辩论;(六)申诉人做最后陈述;(七)委员会进行合议;(八)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第十八条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复查程序终止。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就有关事项进行投票表决,需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并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不含半数)同意,可通过。第二十条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复查结论:(一)不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二)如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处理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决定。第二十一条复查决定由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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