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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校园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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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校园卡管理办法.docx

    学校校园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校园卡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校园卡是校内识别身份载体,校园卡在校内可作为身份证件使用,也可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电子身份认证,以及提供校内数字化管理的各种应用系统的使用(包括学籍管理、图书馆借还书管理、身份认证管理,宿舍、实验室、图书馆门禁控制管理等多方面功能),也是*学院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校园卡系统简称“莞工支付”。校园卡分为实体校园卡和电子校园卡,以人民币结算,仅限于校内发行和使用。1 .实体校园卡是一种非接触式的CPU卡,表面印有持卡人身份信息。2 .电子校园卡是移动支付平台,依附于移动通讯工具,具有校园卡所有功能。第三条校园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原则,校园卡的制作、发行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保障学校财产和资金安全,维护学校、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校园卡管理机构第四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内设校园卡服务中心,直接负责对校园卡实行统一管理,对各应用系统综合协调和联动控制,负责校园卡系统资金清算管理、校园卡制作与发放、帐户管理、黑名单管理和系统日常使用管理。第五条校园卡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校园卡,建立校园卡领用、保管、发出以及废卡销毁等管理制度,销毁废卡应按有关规定经部门领导审批,实行双人监销。样板卡须做打洞、坏卡处理。校园卡服务中心业务范围和主要职责为:1 .制定校园卡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进行职能分工,实行科学规范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校园卡业务健康发展。2 .负责校园卡购物消费结算业务,为特约商户、持卡人提供对帐、帐务查询等服务。3 .负责校园卡帐户的业务管理,包括对持卡人信息采集和修改、检查消费流水帐,持卡人帐户的开立、挂失、解挂、冻结、解冻等管理。4 .编制校园卡系统建设发展规划、方案设计、技术选型与标准等。5 .负责校园卡系统的建设、引进、运行维护、培训工作。6 .负责校园卡系统平台、系统硬件、终端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7 .在学校财务处的指导与监督下,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按财务结算周期准时完成相应工作。8 .负责校园卡系统信息安全、数据备份及保密工作。9 .负责校园卡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及防火工作。第六条商户结算时,校园卡所属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5%缴纳校园卡管理费。校园卡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用于网络中心校园卡设备更新、耗材购置、员工工资补贴、系统定制开发等。第三章校园卡的使用第七条校园卡制作与发放:1 .校园卡服务中心协调校园卡合建伙伴制作校园卡。2 .学生第一次办理校园卡是以新生集体办卡方式,开学时统一在各学院报到处领取校园卡。未能集中办卡的学生,需本人携带身份证,由校园卡服务中心采集并核对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办理。3 .教职工办理校园卡,本人在人力资源处报到后,携带入校单及身份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4 .员工办理校园卡,凭本人在校内的主管机构或所服务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5 .临时用卡人员,凭其校内主管机构或其所服务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附有效期)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办理临时实体校园卡,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用户在微信中关注我校“智慧莞工”微信公众号,或用户使用“i莞工”APP,进行中央认证账号激活成功后即可领取电子校园卡;校外人员可通过手机号直接领取临时校园卡,免身份认证。第八条实体校园卡办卡费用。首次办理正式卡免费;办理临时卡收取15元/张的工本费;实体校园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办卡,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补办,同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15元/张。电子校园卡不收任何费用,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第九条校园卡挂失、解挂、解绑:1 .实体校园卡丢失后,学生应及时到校园卡合作银行进行挂失补卡,待领取新卡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前台进行实体校园卡激活,原校园卡余额自动转入新卡,原卡自动作废。校园卡丢失至补领新卡期间因持卡人未及时挂失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前台申请补办逾期未办理补卡手续所引起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己挂失的实体校园卡找回后,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校园卡服务中心进行解挂,不接受无证解挂和电话解挂。若挂失后已补办新卡,挂失卡将不再解挂。2 .电子校园卡解绑。校内学生、教职工在申领电子校园卡后,需申请解除绑定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到校园卡服务中心前台解绑。第十条校园卡功能终止、中止及恢复。1 .对于办理了调离、辞职手续及自动离职、除名等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教职员工,校园卡服务中心在收到通知后,立即终止该人员校园卡的相关功能。2 .对于毕业离校或退学的学生,教务处须提前将学生名单与校园卡功能终止时间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教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校园卡服务中心在收到通知后,按照实际要求终止学生校园卡的部分功能,校园卡转为校友卡使用。3 .对于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教务处须于该学生离校前将其变动信息及时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同时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校园卡服务中心在收到通知后,立即中止该学生校园卡的部分功能。学生复学时,凭教务处出具的书面证明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恢复校园卡功能。4 .校园卡功能终止时,卡余额可通过自主提现到绑定的个人微信账户内。第四章特约商户第十一条特约商户是经校园卡服务中心授权,为校园卡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的单位。为方便校内用户使用,校内商户原则上必须与校园卡服务中心签订有关协议书,成为校园卡的特约商户。特约商户按其所结算的实际消费额的0.5%缴纳校园卡管理费。第十二条特约商户承担的主要责任和义务。1.按协议规定程序受理校园卡提供的购物或消费服务,对超限额购物消费须向持卡人提示输入授权密码。2 .特约商户领用机具、设备,须经校园卡服务中心签批,登记领用单位、领用时间、经办人、设备号码、特约商户编号。3 .按时收集消费清单,与校园卡服务中心核对帐务,清算校园卡购物消费资金。4 .对经办人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出现问题的,其损失和责任由特约商户自行负责第十三条校园卡服务中心与特约商户必须在帐务核对相符后才可以清算资金。特约商户凭POS机打印的消费清单或网关等设备打印的消费清单,与校园卡服务中心打印的数据资料核对,核对相符后双方在结算清单上签章确认,双方凭此作为资金清算的依据。校园卡服务中心与持卡人、特约商户核对账目时以校园卡服务中心提供的数据资料为准。除另有约定外,校园卡服务中心不向特约商户、持卡人发送对账单。第十四条校园卡服务中心配合特约商户做好校园卡结算工作,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管理,定期走访商户,征求意见,了解校园卡专用设备和机具用品的使用情况,做好服务工作。要建立商户档案,掌握分析商户受卡状况,对不按操作程序办事、出现事故的商户,要及时中止其业务,取消特约商户资格。第十五条校园卡服务中心检查和监督特约商户的交易活动及其是否遵守合作协议书。发现非正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第十六条特约商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学校发行的有效校园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校园卡而收取附加费用。第十七条校园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负有为持卡人、商户的用卡信息保密的义务,除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及学校管理单位为管理、监督工作进行的查询外,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持卡人、商户的信息。第十八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出现的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第五章校园卡管理与核销第十九条每人只能办理一张校园卡,并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转借。如持卡人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号码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校园卡服务中心。第二十条持卡人在卡内应保持足够的余额以备使用,校园卡电子钱包内的资金不可提取现金,校园卡帐户内金额不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校园卡服务中心应对外公布其查询电话,方便持卡人查询之用。持卡人可自行查询校园卡余额、核对账务。持卡人对其校园卡的余额如有疑问,可到校园卡服务中心查询,校园卡服务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持卡人在确认消费金额的前提下使用校园卡支付,交易成功且持卡人没有异议均视为合法交易。第二十二条校园卡无透支功能。因特殊原因出现校园卡电子钱包透支现象,校园卡服务中心有权向持卡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卡片的使用,待清偿透支款项后,校园卡可恢复正常使用。第二十三条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校园卡,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第二十四条校园卡工作人员、特约商户工作人员、持卡人参与欺诈或串通参与欺诈资金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伪造、盗用校园卡,使用伪造、作废的校园卡,冒领冒用、涂改校园卡骗取财物的,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六条人为破坏机具、网络,改变设置,影响校园卡运转的,经核实后,将按有关管理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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