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方法.docx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样方法一、粮食及粮食制品1 小麦粉1.1 适用范围适用于小麦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1.2 产品种类小麦粉分为通用小麦粉和专用小麦粉。通用小麦粉包括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普通粉、高筋小麦粉、低筋小麦粉。专用小麦粉包括面包用小麦粉、面条用小麦粉、饺子用小麦粉、馒头用小麦粉、发酵饼干用小麦粉、酥性饼干用小麦粉、蛋糕用小麦粉、糕点用小麦粉等。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小麦粉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小麦粉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小麦粉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2000020000且200020001.4 抽样1.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1.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GB 5491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在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大于150时),扦样包数应不少于3%。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5.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1.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检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小麦粉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2 大米2.1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大米。2.2 产品种类大米按类型分为籼米、粳米和糯米三类,糯米又分为籼糯米和粳糯米;按食用品质分为大米和优质大米;按加工精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2.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大米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大米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大米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3000030000且300030002.4 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2.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按照标准GB 5491规定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0kg(不得少于20个包装单位),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在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中扦取样品。样品基数较大时(包数大于150时),扦样包数应不少于5%。抽取样品的总量不得少于2kg。所抽样品分成两份,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2.4.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2.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大米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3 挂面3.1 适用范围适用于挂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3.2 产品种类挂面分为普通挂面、花色挂面和手工面等。3.2.1 挂面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3.2.2 普通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食用盐、食用碱或品质改良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3.2.3 花色挂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机制加工制成的挂面。3.2.4 手工面以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品质改良剂和风味、营养强化剂,经手工加工、晾晒或烘干制成的干面条。3.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挂面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挂面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挂面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5001500且6006003.4 抽样3.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3.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kg,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6箱,并从每箱中抽样1袋(包),抽取样品量至少为2kg,且不少于6袋(包)。所抽样品1/2作为检验样品,1/2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3.4.3 样品处置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样品袋内,密封好后再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装入该产品的空包装袋内。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3.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挂面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4 其他粮食加工品4.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其他粮食加工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4.2 产品种类其他粮食加工品包括谷物加工品、谷物碾磨加工品和谷物粉类制成品。谷物加工品是指以谷物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如高粱米、小米、糙米、黑米等。谷物碾磨加工品是指以脱壳的原粮经碾、磨、压等工艺加工的粒、粉、片制品,如玉米粉、玉米片、玉米碴、米粉、荞麦粉、燕麦片等。谷物粉类制成品是指以谷物碾磨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未经熟制(或不完全熟制)的成型食品,可分为生湿面制品、发酵面制品、米粉制品及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如生切面、饺子皮、通心粉等。4.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其他粮食加工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其他粮食加工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其他粮食加工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0且5000500044 抽样4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4.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kg。当所抽样品规格小于等于5kg时,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熟制粮食制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当所抽谷物加工品和谷物碾磨加工品样品规格大于5kg时,抽样人员需携带中小粒粮扦样器和盛装样品的容器。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扦样时,用包装扦样器槽口向下,从包的一端斜对角入包的另一端,然后槽口向上取出。每包扦样次数一致。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熟制粮食制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3/4为检验样品,1/4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抽取样品的同时抽取两个空包装袋,分别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起封样。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4.5.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4.5.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其他粮食加工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5 淀粉及淀粉制品5.1 适用范围适用于淀粉及淀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淀粉、淀粉制品和淀粉糖。5.2 产品种类淀粉及淀粉制品包括淀粉、淀粉制品和淀粉糖。淀粉包括谷类淀粉、薯类淀粉和豆类淀粉等。淀粉制品:以谷类、薯类、豆类或以谷类、薯类、豆类食用淀粉为原料,经清洗、磨碎、分离、和浆、干燥、成型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粉丝、粉条、粉皮等。淀粉糖是以谷物、薯类等农产品为原料,运用生物技术经过水解、转化而生产制成的淀粉糖,包括葡萄糖、饴糖、麦芽糖和异构化糖等。5.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淀粉及淀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淀粉及淀粉制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0且5000500054 抽样5.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5.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kg;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kg,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2014年7月1日(含)之后生产的即食类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抽样数量不得少于4kg,不少于8个独立包装。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5.4.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5.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淀粉及淀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6 方便食品6.1 适用范围适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6.2 产品种类方便食品包括方便面及其他方便食品。方便面按照加工工艺分为油炸面和非油炸面。其他方便食品如方便米饭、方便粥、方便米粉(米线)、方便粉丝、方便湿米粉、方便豆花、方便湿面、麦片、黑芝麻糊、红枣羹、油茶等。6.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方便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方便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方便食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0且500050006.4 抽样6.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6.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200包(桶、碗),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抽样数量为20包(桶、碗);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4.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6.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方便食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7 速冻面米食品7.1 适用范围适用于速冻面米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速冻水饺、速冻汤圆元宵、速冻馄饨、速冻包子馒头等。7.2 产品种类速冻面米食品根据加工方式可分为生制品(产品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和熟制品(产品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产品包括发酵类产品及非发酵类产品),包括速冻水饺、汤圆元宵、馄饨、包子、花卷、馒头、南瓜饼、八宝饭等。7.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速冻面米食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速冻面米食品产品年销售额作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速冻面米食品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0且200020007.4 抽样7.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7.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生产企业抽样时,在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流通领域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样品基数不得少于50kg,应从不同部位共选取4个或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每种产品不得少于4kg,且不少于8个包装单位。所抽样品3/4作为检验样品,1/4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7.4.3 样品处置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查企业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所抽样品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的储运条件。7.4.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注明所抽查产品的类型。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速冻面米食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 食用植物油1.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棉籽油、芝麻油、亚麻籽油、葵花籽油、油茶籽油、棕榈油、棕榈仁油、玉米油、米糠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核桃油、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调和油、煎炸过程用油等。1.2 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1。表1 产品种类大类名称产品种类名称花生油压榨花生油浸出花生油大豆油压榨大豆油浸出大豆油菜籽油压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棉籽油压榨棉籽油浸出棉籽油芝麻油芝麻香油成品芝麻油亚麻籽油压榨成品亚麻籽油浸出成品亚麻籽油葵花籽油压榨葵花籽油浸出葵花籽油油茶籽油压榨油茶籽油浸出油茶籽油棕榈油成品棕榈油成品分提棕榈油棕榈仁油精炼棕榈仁油玉米油压榨玉米油浸出玉米油米糠油压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核桃油压榨核桃油浸出核桃油红花籽油压榨红花籽油浸出红花籽油葡萄籽油/花椒籽油压榨花椒籽油浸出花椒籽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椰子油/杏仁油/食用调和油/煎炸过程用油/1.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植物油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植物油(除煎炸过程用油)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100001000且1000010001.4 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包括小包装产品 20L/桶(瓶)以下、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产品包括油池、油罐、车槽装油,煎炸过程用油。1.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预包装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对不同盛装方式的抽样数量分为如下两种情况: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植物油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100L。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在生产企业成品库样品堆的对称位置抽取不少于3个包装单位,且样品总量不少于3L。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应在生产企业抽样量的基础上,增加1个独立包装,单独封样,作为样品确认的备用样品(原则上由抽样单位保管)。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产品的抽样数量见表3。表3 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散装油抽样方法、数量盛装方式抽样基数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标准食用油桶(200L)10桶以下3桶(每桶取出1L)将抽取的样品经充分摇动,混合均匀后,分出3L作为平均样品,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内,每瓶1L,共3瓶。11桶50桶5桶(每桶取出1L)51桶100桶10桶(每桶取出1L)101桶以上总桶数的10%(每桶取出1L)油池、油罐、车槽500吨以下3L501吨1000吨4L1001吨以上5L煎炸过程用油0.5L仅在餐饮环节抽取煎炸过程用油,从煎炸用锅等容器内取出约1L于经营单位提供的干净瓷质或铁质容器内,现场冷却后待分装。0.5L,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内,分2份生产环节抽样,样品分两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餐饮环节抽取煎炸过程用油,样品2份,1/2为检验样品,1/2为备样,备样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1.4.3 样品处置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表4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 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标准食用油桶(200L)装和散装油(油池、油罐、车槽),煎炸过程用油盛装于清洗并烘干的玻璃瓶。2封 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4接收样品查验方法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检查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瓶体有无破裂,瓶口有无溢出,并做好记录。1.4.4 抽样单1.4.4.1 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植物油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1.4.4.2 除煎炸过程用油外,产品需填写产品质量等级,若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产品质量等级,由企业提供质量等级,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样品质量等级由企业确认提供”。1.4.4.3样品规格按照产品标签填写,若从油桶(罐、池、槽)中抽样,样品规格填写散装(油桶、油罐、油池、油槽)。煎炸过程用油规格填写散装。样品质量等级按照产品标签填写,若从大罐中抽样,需在备注中注明“样品质量等级由企业确认提供”。1.4.4.4 除煎炸过程用油外,“备注栏”里填写产品的加工工艺类型,“压榨”或“浸出”,并注明“加工工艺类型由企业确认提供”。2 食用油脂制品2.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油脂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2.2 产品种类食用油脂制品包括食用氢化油、人造奶油(人造黄油)、起酥油、代可可脂、植脂奶油、粉末油脂等。2.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油脂制品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油脂制品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50001000且500010002.4 抽样2.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2.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油脂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40 L(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不少于1.4 L(kg),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承检机构保管)。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封样。另外加抽1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有微生物检验需求的,要确保1个完整包装产品用于微生物检测。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抽样数量不少于1.4 L(kg),且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所抽取样品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复检用备用样品(由检验机构保管)。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其抽取样品数量与生产企业要求相同,除满足检验、复检备样要求外,同时再加抽1个完整包装产品,作为样品确认用备样(原则由抽样单位保管)。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2.4.3 样品处置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表2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 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干燥的玻璃瓶、塑料袋、纸屋盒等容器中。2封 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或塑料袋封口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大包装产品加抽的完整包装,应单独签封。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2.4.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油脂制品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3 食用动物油脂3.1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食用动物油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及其他食用动物油脂产品等。3.2 产品种类食用动物油脂包括食用猪油、食用牛油、食用羊油等单一品种动物油脂产品及多品种混合动物油脂产品。3.3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食用动物油脂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食用动物油脂产品年销售额作为划分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1。表1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年销售额/万元50001000且500010003.5 抽样3.5.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优先抽取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3.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并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或在流通领域的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所抽取产品应形态正常,原则上应在食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一个月之前抽取样品,保质期截止日期不足一个月的食品根据抽检监测的需要确定是否抽样。在企业成品仓库抽样时,同一批次的食用动物油脂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个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0 L(kg)。抽样人员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4个以上的独立包装,分别取出样品。抽样数量为1.4 L(kg),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不少于3个包装,大包装产品加抽一个空包装或经企业确认盖章的标签。生产领域所抽取样品2/3为检验样品,1/3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量,其抽取样品数量除满足检验、复检备样要求外,同时再加抽1个完整包装产品,作为样品确认用备样(原则上抽样单位保管),一份样品为复检备样,封存于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3.5.3 样品处置样品处置要求见表2。表2 样品处置要求序号项 目要 求1包 装小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小包装产品为原包装(塑料瓶、玻璃瓶等)。大包装产品净含量5L(kg)盛装于受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干燥的玻璃瓶、塑料等容器中。2封 样抽样人员在瓶口与瓶盖连接处,加贴封样单,封样单上应由抽样人员及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将封样单用胶粘带予以覆盖,以防止在正常运输搬运中损坏封样状态和拆封。3运送方法运输中注意样品要小心轻放,置于常温阴凉干燥处保存。若产品明示需冷藏条件储运,应按照产品明示要求执行。3.5.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食用动物油脂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并加以注明。三、肉及肉制品1 生鲜肉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鲜肉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畜禽肉和畜禽内脏。1.2 产品种类 畜禽肉主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兔肉、驴肉、马肉等畜肉以及鸡肉、鸭肉、鹅肉、鸽肉等禽肉。畜禽内脏主要包括畜禽肝、肾、肠、胃、心、肺等。1.3 抽样 1.3.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或称量销售产品。1.3.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流通领域抽样。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抽样量不少于1.5kg,且预包装产品抽样量不少于3个独立包装。应保证抽样过程及所用工具等不会污染样品。对于畜类生鲜肉,随机抽取同一胴体相同部位生鲜肉;对于畜禽内脏,随机抽取同种同批次内脏样品;对于禽类生鲜肉,随机抽取同种同批次同部位样品。所抽取样品分为2份,其中2/3为检验样品,1/3为用于复检的备用样品(由承检单位保管)。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自行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时所采用的样品,应为抽取的检验样品,不得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指被抽检单位或者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所采用的样品。复检样品应满足复检需要。1.3.3 样品处置应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分别装入密闭性能良好、清洁无污染的惰性材质样品袋内,然后贴上标签,标签上注明样品名称、抽样单编号、生产日期(批号)等。畜禽肉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胴体部位(如猪后腿肉、鸡胸肉等),畜禽内脏样品名称应反映畜禽种类和内脏类别(如鸡心、鸭肝等)。抽样完成后由抽样人与被抽检单位在抽样单和封条上签字、盖章,当场封样。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1.3.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被抽检产品及单位等相关信息,并注明所抽检监测产品的种类(畜禽肉或畜禽内脏)。同时应记录检疫证号、耳标号等可追溯标识信息和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信息。1.4 运输贮存1.4.1 运输应符合GB/T 20799的规定。1.4.2 贮存冷冻肉应在-18以下温度条件下贮存,其他产品应在-14温度条件下贮存。如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时,在样品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要满足样品明示要求的储运条件。2 预制肉制品2.1 适用范围适用于预制肉制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产品范围包括调理肉制品、速冻调制肉制品和腌腊肉制品。2.2 产品种类调理肉制品包括冷冻肉糜制品(如牛肉丸等)、其他调理肉制品(含生肉添加调理料)。速冻调制肉制品是指发证单元为速冻其他食品的调制肉制品。腌腊肉制品包括传统火腿、腊肉、咸肉、腊肠、风干肉制品等。2.3 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