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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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制度.docx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购机者购买农机补贴产品,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确认的市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服务的经销(代理)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在农机补贴产品之外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第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经销商的管理。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诚实守信、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经销商的分类按照经销商经销、服务覆盖范围和履约能力,分为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两类。总经销商指由已列入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的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推荐,经市农机办确认,在全市范围内具有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权的企业和经营者。二级经销商指由总经销商推荐,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初审,经市农机办确认,在所在区县内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和经营者。第五条 确认的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的有效时间为公告之日至下一年确定经销商之前。第六条 经销商应诚实守信,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有关政策,在其经销范围内不断建立健全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第七条 销售区域总经销商可以在全市范围内经销其生产、代理的农机补贴产品,其在区县的经销部门应符合二级经销商管理有关规定。二级经销商的销售区域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区县行政区划的范围。为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总经销商应积极发展二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应积极发展乡镇经销点。第八条 总经销商的基本条件(一)在重庆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四)在其产品经销区域范围内有健全的售后服务网络,有较强的“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备有服务车辆。(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六)诚信经营,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第九条 二级经销商的基本条件(一)在本区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四)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在区域内基本健全,对所销售的农机具有培训和“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从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六)诚信经营,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第十条 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以及乡镇经销点应具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硬软件和操作使用人员。第十一条 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推荐确认程序(一)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推荐总经销商,报重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初审,市农机办审批。总经销商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推荐二级经销商,由所在地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本着有利于农机发展、有利于方便群众和有利于形成竞争机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择优推荐二级经销商,汇总上报重庆市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复核,市农机办审批发布。一个生产企业在本市内推荐一个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在一个区县推荐一个二级经销商。(二)经审查确认的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由市农机办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不予确认。(一)信息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三)资质不符合规定的。(四)不符合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硬软件和操作使用人员要求的。第十三条 购机者原则上从取得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本区县经销商处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资金。第十四条 经销商应当听取购机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经销商对购机者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销售有关补贴机具时,要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帮助其选定适用机具,绝不能诱导或强制购机者购买某种机具和选购件。按照有关规定,对购机者进行免费的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六条 经销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公示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销商应严格按照补贴目录确定的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实行差价购机(购机者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并由总经销商出具全额购机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发票)。 第十八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九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维护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第二十一条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本地经销商实施监督与检查,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 经销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档案。按时、如实填报购机补贴申报资料,积极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做好销售核实和补贴申报等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结算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经销商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暂停所经销产品购机补贴的申报。 (一)补贴机具供应不及时的; (二)售后服务不及时的;(三)出现质量问题或纠纷不能及时妥善解决的;(四)不按农机购置补贴程序操作的;(五)违反补贴农机产品价格政策,强卖选购件或向购机者销售补贴目录以外的选购件变相涨价的; (六)不按照规定区域销售的; (七)向农机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的; (八)其他损害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 (二)向享受购机补贴购机者提供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 (三)以虚购、换购、重报、虚报等手段套取国家购机补贴资金的; (四)乱涨价、变相涨价或降低补贴机具配置的; (五)不执行差价购机政策的;(六)售后服务出现问题引起购机者群体性投诉的;(七)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服从农机主管部门管理和处理决定的;(九)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经销商经销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其经销商资格自行中止。经销商资格中止或被取消的,由其所在地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其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第二十六条 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经销商及生产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二级经销商设置的乡镇经销点,由所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并报市农机办备案。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农机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渝农机发200877号文件)废止。12.21.202200:1300:13:1622.12.2112时13分12时13分16秒12月. 21, 2221 十二月 202212:13:16 上午00:13:162022年12月21日星期三00: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