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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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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课件.ppt

    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一、国际组织二、国际组织法三、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四、国际组织法律秩序,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一、国际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含义 国际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组织仅指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数国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并有专门机关履行其职能的常设机构。 广义的国际组织还包括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国际组织的特征:1、主要成员:国家2、产生基础:国际组织是根据成员国之间的多边条约建立的3、独立性4、常设机构:国际组织都有常设的机构处理日常事务,联合国大楼,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二)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政府间的国际会议,国际行政联盟,现代国际组织,欧洲协调,国际行政联盟,国际联盟(The League of Nations),1920,(二)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三)国际组织的类型 综合性与专门性 普遍性与区域性(四)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十三届东盟首脑会议 1、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2、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特权与豁免 各类国际组织依其性质与职能的差异,享有不同范围与级别的特权与豁免 (马兹路案),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二、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有关国际组织的结构以及国际组织活动规则的法律。,联合国安理会会议,(一)国际组织的成员主要是国家,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3、成员资格的暂停和丧失,1、成员资格,完全成员 准成员 部分成员 联系成员 观察员,2、成员资格的取得,创始取得纳入取得,退出,开除,自动丧失,(接纳会员国案),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成员的权利: 代表权一个国家一旦取得国际组织的成员资格就有权派遣代表出席组织的会议,参加组织的活动,并有权被选举为组织各机关的成员 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的成员有权在组织会议上发言,表示本国的意见和态度 组织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成员的义务: 合作的义务有义务派出代表参加组织的会议欧盟 财政义务国际组织的成员必 须履行财政义务,以保证 组织的正常活动 履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 务组织成员最基本的 义务,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二)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 1、议事与决策机构 是国际组织根据各自的基础文件而设立的最高 权力机关,由全体成员国代表组成,可以讨论、审议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问题,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2、执行机构 通常是由组织中部分成员国组成的常设机构,由议事和决策机构 选举产生,在一定 任期内轮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大楼,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3、行政机构 是国际组织内为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常设性机构。负责处理组织的日常管理事务,执行各机构制定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方案。4、辅助与工作机构 各主要机构根据组织基本文件的规定设立的,为实现组织宗旨,完成各机构职能所必需的工作性辅助性机构。5、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组织中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法律问题和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加权表决,表决制度,多数表决,协商一致,加权投票权与基本投票权相结合(IMF和WB) 集团投票制(平行多数) 如联合国贸发会议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联合国安理会模式“双重多数”表决制(欧盟),一致同意,(三)国际组织的议事规则,经过协商,没有正式反对意见,无需投票,达成基本一致,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一项决议如能获55的成员国支持并且支持国人口达到欧盟总人口的65即可通过,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四、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有拘束力的决议1、国际组织的内部规则2、其他有拘束力 的决议,联合国安理会会议,第一节 国际组织法概述,(二)限制性有拘束力的决议 有些国际组织可以作出对成员国有拘束力的决议,但这些决议的拘束力受一定条件的限制。(三)无拘束力的决议 国际组织所作的名为建议的决议,一般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一、联合国二、联合国专门机构三、区域性国际组织,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一、联合国 (一)历史沿革 联合国是根据1945年6月26日签订的联合 国宪章而成立的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60周年纪念官方徽章,创始会员国:51,纳入会员国:141,大会经安全理事会推荐以决议行之,暂停 丧失,(二)会员国,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参加联合国创始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共102人,是人数最多的代表团,团长宋子文,副团长顾维钧,董必武作为中国解放区的代表参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采取有效集体办法 和平解决争端,(三)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增强普遍和平,促进国际合作及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联合国维和部队士兵,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联合国基本原则:1、联合国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它们依联合国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些协助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须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四)联合国的主要机关,1. 联合国大会,组成与机构:六个主要委员会职权:审议;讨论;提请注意;建议,会议,常会特别会议或紧急特别会议,性质:世界议会,表决程序(一国一票 ),简单多数2/3多数,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权受安理会职权制约,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联合国大会,军事参谋团常设委员会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特设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制裁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前南国际刑庭;卢旺达国际刑庭;联合国赔偿委员会;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安理会附属机构,2.安理会,(1)组成:15国(中、俄、法、英、美),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第39条,基础,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理会在依第39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第40条,(2)职权,和平解决争端维持和平与制止侵略,(4)表决程序(一国一票),(3)会议,常会定期会议,否决权(veto power)弃权,(5)决议, 约束力安全理事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决定,3.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统计委员会,人口与发展委员会,社会发展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麻醉药品委员会(麻委会),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科学和技术促进发展委员会 非洲经济委员会(非洲经委会), 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亚太经社会), 欧洲经济委员会(欧洲经委会),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拉加经委会)和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西亚经社会)方案和协调委员会(方案协调会),人类住区委员会,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政府间机构协商委员会和能源和自然资源促进发展委员会涉及发展规划,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职司委员会(9),区域委员会(5),常设委员会(5),专家小组,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4、托管理事会联合国负责监督托管领土行政管理的机构5、秘书处其任务是处理各机构的行政秘书事务,执行各机构交付的任务6、国际法院联合国的 主要司法机关,设在荷兰 海牙,历任联合国秘书长,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本宪章之修正案经大会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并由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完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对于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第108条全体会议以三分之二表决所建议对于宪章之任何更改,应经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第109条,(五)联合国改革 安理会改革 (1)安理会改革程序,2005中国关于联合国改革问题的立场文件,(2)安理会改革方案,新增理事国无否决权,新增理事国有否决权,中国认为联合国改革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改革应有利于推动多边主义,提高联合国的权威和效益,以及应对新威胁挑战的能力。 改革应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加强国际合作等。 改革是全方位、多领域的,在安全和发展两方面均应有所建树,特别是扭转联合国工作“重安全,轻发展”的趋势,加大在发展领域的投入,推动落实千年发展目标。 改革应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会员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关切。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努力寻求最广泛一致。 改革应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有助于维护和增进联合国会员国的团结。对达成一致的建议,可尽快做出决定,付诸实施;对尚存分歧的重大问题,要采取谨慎态度,继续磋商,争取广泛一致,不人为设定时限或强行推动做出决定。,中国认为安理会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提高安理会的权威和效益,增强其应对全球性威胁和挑战的能力。 优先增加发展中国家代表性。发展中国家已占联合国会员国总数的2/3以上,但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严重不足。这个状况必须纠正。 应让更多的国家特别是中小国家有更多的机会轮流进入安理会,参与其决策。 坚持地域平衡原则,并兼顾不同文化和文明的代表性。 涉及各地区的改革方案应首先在有关地区组内达成一致。中方认为,一些国家倡导的地区轮任原则值得重视和考虑。 坚持协商一致,这是宪章的重要精神,目的是兼顾各方,特别是中小国家利益,只有经过协商一致做出的决定才能赢得最广泛的信任和支持。中方反对人为设时限,反对强行表决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德国前总理勃兰特向被害犹太人致歉,日本美化侵略战争,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二、联合国专门机构 (一)含义 根据特别协定或联合国决议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对某一特定业务领域负有广泛国际责任的政府间专门性国际组织。 联合国内部负责与之协调的机构是经社理事会。,世界贸易组织,(二)特征,政府间的组织普遍性非政治化同UN建立法律关系,独立的法律地位,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劳工组织 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万国邮政联盟国际电信联盟 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世界旅游组织 国际原子能机构,二、联合国专门机构,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三、区域国际组织 (一)含义 区域性国际组织是指处于同一地理区域内的国家,由于历史、文化、语言、心理上所具有的一定联系或共同关心的利益,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维护该地区和平与安全,保障其共同利益,并发展其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关系而结成的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三、区域国际组织(二)区域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第二节 联合国体系,纳入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世界体制,区域办法或机关及其工作须符合联合国宗旨及原则 区域机关优先和平解决地方争端;安理会鼓励 执行安理会授权采取的强制行动向安理会报告已采取或正在考虑的行动,(三)一般性区域组织,(四)专门性区域国际组织,美洲国家组织(OAS) 欧洲联盟(EU) 非洲联盟(AU)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上海合作组织,罗马尼亚公民马兹路于1984年当选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民族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并被任命为该小组委员会的专题报告员。他本应在1987年8月的小组委员会上提交关于“人权和青年”的报告,但由于罗马尼亚当局的阻挠(不准他去日内瓦,让他谢绝提交报告,并对他及其家属施加压力),他未能出席。联合国要求罗马尼亚给与马兹路必要的便利,以便使他能够完成专题报告员的任务,但未获成功。联合国秘书长也曾向罗马尼亚发出照会,提出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的第6条第22节规定:“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在其执行使命期间,包括为执行其使命在旅程中所费的时间内,应给予为执行其职务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为此,罗马尼亚作为缔约国应予以配合。,但罗马尼亚认为报告员不属于公约所指的“专家”,即使报告员享有某些特权,也只能在他为履行其职务离开国家上路时开始适用,因此否认公约对马兹路的适用,也不对其予以协助。最后联合国将此事提交国际法院,请求提供咨询意见。法院认为,马兹路符合公约所指“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应当适用公约规定。而公约第6条第22节规定的目的在于给予专家所需的特权和豁免来保证他们为联合国利益而具有的独立性,一切国家包括专家的国籍国和居住国都必须尊重这种独立。因此,罗马尼亚既然是公约缔约国,又未对此节规定作出保留,就应当适用此节规定,尊重马兹路作为“为联合国执行使命的专家”而享有的特权与豁免。 返回,1946年,爱尔兰、葡萄牙和约旦先后申请加入联合国。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4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否推荐三国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进行表决时,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苏联均投了反对票,理由是当时该三国未与苏联建立外交关系,且爱尔兰和葡萄牙在二战期间均保持中立。1947年,保加利亚、匈牙利、罗马尼亚、意大利和芬兰相继申请加入联合国,苏联主张对五国申请作“一揽子”表决,以使五国被同时接纳为联合国会员国,但这一主张受到了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的反对。在安理会随后就是否推荐意大利和芬兰加入联合国的问题进行表决时,苏联又均投了反对票。由于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是否推荐上述有关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加入联合国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安理会迟迟不能作出推荐申请国加入联合国的决定。为此,应联合国大会的请求,国际法院于1948年5月28日发表咨询意见:一联合国会员国在依宪章第4条应邀在安理会或联大以投票方式就是否接纳一国为联合国会员国的问题发表见解时,不能在该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条件之外附加任何政治考虑,也不能基于任何政治考虑而拒不接纳某一符合这些条件的申请国。 返回,中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后,一共行使过7次否决权。其中,第一次:1955年12月13日,国民党集团占据中国在安理会的席位,否决了关于蒙古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第二次:1972年8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孟加拉国加入联合国的决议草案。第三次:1972年9月10日,中国否决了英国等西欧国家提出的有关中东问题的对巴勒斯坦和阿拉伯国家的草案。第四次:1997年1月10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向危地马拉派遣联合国军事观察员的决议草案,理由是危地马拉与中国台湾维持外交关系以及每年在联合国总务委员会上联署所谓要求台湾“参与”联合国的提案。第五次:1999年2月25日,中国否决了关于同意联合国驻马其顿预防性部署部队延期的决议草案,理由是马其顿政府在当年月与中国台湾进行所谓“复交”。第六次:2007年1月12日,中国否决了美国和英国提出的有关缅甸问题的决议草案。第七次:2008年7月11日,中国否决了美、英提出的关于津巴布韦问题决议草案。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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