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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水管产品审查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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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水管产品审查细则.docx

    编号:XK08-002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12-29公布 2010-02-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4)4.1 申请和受理(4)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和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6)5 审查要求(6)5.1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输水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6)5.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7)5.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7)6 证书和标志(7)6.1 证书(7)6.2 标志(8)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9)8 监督检查(9)9 收费 (10)10 工作人员守则(10)11 附则(10)附件1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 (45)附件2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0)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4)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65)附件5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66)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 1.1 为了做好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输水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输水管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输水管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调水工程、引水工程、城市给水排水工程、农田灌溉及各种水利工程等所用的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混凝土低压排水管、钢筋混凝土排水管、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输水管产品共计8个产品单元(见表1)。表1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示例说明1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4084-1999)Z()Z() 600×4 6产品代号(Z)、类别(或、)、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工作压力(×0.1MPa)Z()Z() 200×3 4Z()Z() 800×4 62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GB5696-2006)YYG(或YYGS)YYG 800×5000/P0.8/H4(或YYGS 600×5000/P0.6/H2)产品代号(YYG或SYG)、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工作压力P×.×(MPa)/覆土深度H×(m) 3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GB5696-2006)SYG(或SYGL)SYG 2000×4000/P0.4/H6(或SYGL 1200×5000/P0.6/H4)4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19685-2005)PCCPLPCCPL 1400×5000/P1.0/H4产品代号(PCCP)、类别(E或L)、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工作压力P×.×(MPa)/覆土深度H×(m)PCCPEPCCPE 4000×6000/P1.6/H65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9232003)DY-RCPDY-RCP 500×2000 P1 产品代号(DY-RCP)、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静水压力P×(×0.1MPa)、外压级别(或) DY-ZGDY-ZG 400×4000 P2 0.4产品代号(DY-ZG或DY -YYG、DY -SYG、DY -PCCP)、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静水压力P×(×0.1MPa)、抗裂压力(或、,或数值,MPa) DY-YYGDY-YYG 1600×5000 P4 DY-SYGDY-SYG 1200×5000 P3 DY-PCCPDY-PCCP 2800×5000 P4 6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RCP(或DRCP)RCP 2400×2000(或DRCP 2400×2000)产品代号(RCP或DRCP)、外压级别(或、)、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7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1996)DRCDRC 1200×2000 产品代号(DRC)、规格(公称内径(mm)×有效长度(mm))、外压级别(或、)8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21238-2007)FRPM-FRPM-2000- 0.6- 5000产品代号(FRPM)-生产工艺(、或)-公称内径(mm)-压力等级(MPa)-环刚度等级(N/m2)FRPM-FRPM-2000- 0.6- 5000FRPM-FRPM-2000- 0.6- 5000备注一、与本细则4.1.1.1有关的填写说明:1、混凝土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填写企业申请的最大公称内径和在此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及最大覆土深度(有要求时);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企业按所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分别填写;每个产品品种可以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产品系列,每个系列按其最大公称内径和该公称内径时的最高压力等级填写。二、对于本细则6.1.1证书副本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的解释:1、混凝土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所具有的最高生产能力,同时也表示企业具有生产该规格型号及其以下规格型号产品的能力。当公称内径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与证书相同但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超出证书范围、或公称内径和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均与证书相同但覆土深度超出证书范围时均应作为“增项产品”处理。2、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上明示的“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表示企业发证产品具有该公称内径和该压力等级及以下公称内径和压力等级产品的生产能力。当公称内径或压力等级超出证书范围时均应作为“增项产品”处理。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水管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输水管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推荐拟承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负责培训、推荐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完成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审查部工作机构设置在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水泥混凝土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担任审查部主任单位,负责审查部的日常工作;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担任审查部副主任单位。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输水管产品审查部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禾家塘岸64号 邮政编码:215004 电 话:0512-68660861 65094627 68284223 68271667 68272641 传 真:0512- 68284223 65094627 电子信箱:ssgscb联 系 人:田华、谢彪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附件2)。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输水管”,“产品名称”栏填写“输水管”,“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根据企业生产产品所依据的产品标准、生产工艺以及拟申请的规格级别按表1中所列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以及“备注”栏的要求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办理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一式三份。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相关产品单元的检验抽样规则及其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的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自实地核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检验工作,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室内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现场检验及室内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5.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5.3 输水管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表5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及条款号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水压检验、保护层厚度、外观和规格尺寸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4084-1999)8.2.1款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渗性、抗裂内压、混凝土强度预应力混凝土管(GB5696-2006)8.2.1款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渗性、抗裂内压、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强度、水泥砂浆吸水率预应力混凝土管(GB5696-2006)8.2.1款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管体裂缝、内压抗裂性能或外压抗裂性能、管芯混凝土抗压强度、保护层水泥砂浆抗压强度、保护层水泥砂浆吸水率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GB/T19685-2005)9.2.1款混凝土低压排水管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抗渗性和接头密封性、外压荷载或抗裂压力、保护层厚度混凝土低压排水管(JC/T9232003)8.2.1款钢筋混凝土排水管混凝土抗压强度、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包括保护层厚度)、内水压力、外压荷载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GB/T11836-2009)8.2.1款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混凝土强度、外压裂缝荷载、内水压试验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1996)6.1款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外观质量、巴氏硬度、树脂不可溶分含量、直管段管壁组分含量、水压渗漏、初始环刚度、初始环向拉伸强力、初始轴向拉伸强力、初始挠曲性、初始环向弯曲强度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GB/T21238-2007)9.2.1款 5.4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5.1.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6)5.5.1.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7)5.5.1.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8)5.5.1.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9) 5.5.1.5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0)5.5.1.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1)5.5.1.7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2)5.5.1.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抽样规则(见表13)5.5.1.9 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14)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5.5.2.1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5)5.5.2.2 预应力混凝土管(一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6)5.5.2.3 预应力混凝土管(三阶段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7)5.5.2.4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8) 5.5.2.5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19)5.5.2.6 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20)5.5.2.7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21)5.5.2.8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22)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名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生产地址等必要的信息,其表达方法和含义详见本细则表1中的“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填写示例”及“备注”栏说明。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需要增加规格,比如改变工作压力(或静水压力、外压级别、压力等级)或覆土深度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实地核查办法中的“二、生产资源提供”、“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中6.1.2、6.2、6.3、6.4”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中7.3”进行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其中补充实地核查时5款否决项目必须合格,其余的非否决项目中轻微不符合项不超过4款。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在产品上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注位置与标准中规定的产品标志位置一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8-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加强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待出厂的产品是否按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了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8.4企业是否按照生产许可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号。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了备案。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场点,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8.9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8.10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项目进行了整改。9 收费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交付。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2008481号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支付。9.3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0.1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10.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3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10.4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11 附则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1.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1.3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作废。表2 企业生产输水管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号标准编号及名 称产 品 单 元自应力管一阶段管三阶段管钢筒管排水管顶管低压管玻璃钢管产 品 标 准1GB40841999 自应力混凝土输水管2GB56962006 预应力混凝土管3GB/T196852005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4GB/T11836-2009 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排水管5JC/T640-1996 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6JC/T9232003 混凝土低压排水管7GB/T21238-2007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夹砂管相 关 标 准1GBJ107198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2GB1752007 通用硅酸盐水泥3GB/T2282002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4GB/T2382002 金属线材反复弯曲试验方法5GB/T2391999 金属线材扭转试验方法6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7GB/T700-2006 碳素结构钢8GB748-2005 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9GB/T9122008 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10GB/T 1447-2005 纤维增强塑料拉伸性能试验方法11GB/T 1449-2005 纤维增强塑料弯曲性能试验方法12GB/T 1458-2008 纤维缠绕增强塑料环形试样拉伸试验方法13GB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14GB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15GB 1499.3-2002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焊接网16GB 1596-2005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17GB/T 1634.2-2004 塑料 负荷变形温度的测定 第2部分:塑料、硬橡胶和长纤维增强复合材料18GB/T 2576-2005 纤维增强塑料树脂不可溶分含量试验方法19GB/T 2577-2005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树脂含量试验方法20GB/T 2649-1989 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取样方法21GB/T3274-200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 热轧厚钢板和钢带22GB/T 3854-2005 增强塑料巴柯尔硬度试验方法23GB/T5223.3-200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24GB/T52232002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25GB/T52242003 预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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