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现场管理奖罚制度汇编.doc

    • 资源ID:1812275       资源大小:128KB        全文页数:6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现场管理奖罚制度汇编.doc

    现场管理奖罚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第二条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依照现场处罚规定对所属矿井各级各类“三违”进行处罚。第三条 处罚的执行(一) 对矿井各单位的处罚必须在季布煤业财务科单列存根,安检科保留明细,现场处罚单由主管矿长签字生效,月底财务科兑现扣除罚款为证。(二) 对责任单位为工程承包方的处罚,由主管矿长直接签字,财务科从每月工程总结算款中扣罚,罚款单据由安检科存档备案。(三) 对责任人的处罚,由财务科在发放当月工资时,直接扣除。第四条 罚款的管理(一)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设立专用单列账户。由安检科统一管理明细,财务部管理现金。第五条 奖励(一) 季布煤业有限公司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室、区队进行安全绩效考核。考核按照安全目标完成情况、生产(技改)计划完成情况、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各单位存在“三违”情况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二) 评出名次。个人:第一名奖5000元、第二名3000元、第三名1000元、进步奖1000元。单位:第一名奖20000元、第二名10000元、第三名5000元、进步奖5000元。第二节 现场处罚规定 一、安全管理方面第一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第一条 矿井“五职矿长”配备不齐不能违法组织施工或生产的。第二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齐全安全管理机构的, 对有关科室、区队罚款500-1000元。第三条 没有按规定设置专职部门或没有明确专职部门管理安全工作的, 没有按规定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相关专业安全管理工作或配备人员数量不符合定员标准、不能满足日常安全工作需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矿井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五条 矿井对政府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所查出的隐患,不及时上报豫煤煤炭安检部备案的,对安检科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第二章 安全规章制度基本制度。第一条 矿井刚开始、区队管理制度不健全,且在规定限期内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基本制度:(一)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三)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五)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六)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七)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八)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九)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十)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十一)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十二)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十三) 安全奖罚制度;(十四) 入井人员管理制度;(十五) 安全举报制度;(十六)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十七) 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十八) 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十九) 带班下井公示制度;(二十) 带班下井考核奖罚制度;(二十一) 带班下井举报制度;(二十二) 煤矿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制度。第二条 各级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一) 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三) 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四) 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第三条 操作规程不健全的,且在限期没有完全整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一) 矿井所有岗位均有安全操作规程。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第五条 没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1000元。第六条 没有制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没有按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没有建立安全费用项目管理台账、账目项目不相符或者项目完成没有进行验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章 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一条 矿井没有按规定定期组织全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各专业、各区队和各岗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矿井没有及时登记所排查出的事故安全隐患,没有建立事故安全隐患排查台账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四条 矿井没有实行安全隐患治理分级管理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一) 重大安全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限期整改,挂牌督办;一般隐患应由专人负责,立即整改;治理结束后,组织验收,做好记录,跟踪闭合销号。第五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体系,没有建立煤矿安全隐患闭合管理系统;没有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全过程记录和管理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六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七条 矿井没有制定“三违”处罚细则的,没有建立“三违”人员管理台账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矿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九条 矿井违法违规作业的,按照国务院446号令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条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或者矿领导带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带班矿领导1000-2000元,建议给予撤免职务处分。(一) 人员和定位卡分离者。(二) 提前升井或晚下井者。(三) 没有在井下交接班者。(四) 井下交接班记录不填写或代填写者。第十一条 矿井发生重大险情带班矿领导没有第一时间撤出井下所有人员的罚当事人5000-10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矿领导入井带班,达不到规定的班数,每少一班罚款200元,连续两个月完不成规定的带班班数(特殊情况除外),建议免职。第十三条 矿井没有矿领导带班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国务院446号令执行。第十四条 矿领导带班,井口没有及时填写公示牌的,罚责任人100元。第十五条 矿长不执行请假制度的,一次一天罚款200元,以此类推。第十六条 矿领导地面值班,不坚守岗位、喝酒、离矿不请假的,每人次罚款200元,如再犯,建议罢免职务。 第十七条 按规定不参加安全办公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 按规定不按时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各罚款100元。第十九条 按规定各科、区队不按规定召开班前会,没有会议记录的,发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条 矿井没有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二条 矿井没有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副总工程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第三条 没有建立完善以下制度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一)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二) 中长期发展规划;(三) 年度生产作业计划等的编制、审查和决策制度;(四) 灾害预防处理与应急救援计划的制定和审批管理制度;(五) 专项工程和专业系统等的设计、审批和备案制度;(六) 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复审制度;(七) 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灭火、综合防尘等专业的技术管理制度;(八) 安全生产技术信息化管理制度;(九) 各种资料存档、保管、借阅、保密、登记及销毁等制度。第四条 煤矿生产没有批准的设计,各类工程施工前没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五条 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规范、不准确、不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图纸资料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第一条 矿井没有设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没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矿井没有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矿井没有对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没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复)训档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四条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按规定参加培(复)训或安全资格证书失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 第六章 其它第五条 矿井现场发现“三违”现象的,除依照季布煤业“三违”处罚管理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外,还要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没有涉及到的其他有违反煤矿有关规程、制度行为的,由现场管理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二、一通三防方面第六章 通风系统第一条 对巷道通风有效断面管理的处罚(一) 巷道断面小于设计断面1/2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和动压区通风断面小于设计断面2/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掘进工作面未及时清堵,导致断面堵塞超过1/3以上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条 对风量管理的处罚(一) 不按规定进行测风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二) 巷道风速不符合规程规定,且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三) 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风量计算不正确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100-200元;(四)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未达到计划风量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300-500元。第三条 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处罚(一) 未按规定启动备用主扇的,或不按规定进行风机倒台,对责任人员处罚200-300元;(二) 矿井不进行反风演习,反风演习不编写专项预案和措施,风机不能在10分钟内正常启动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三) 采煤工作面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冒顶区,且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漏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四) 井下变电所、爆炸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充电硐室等未按规定实现独立通风的,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五) 通风系统中,存在不合理串联通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六) 通风系统中,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七) 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进回风巷道存在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0-1000元;(八) 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合理,私自组织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九) 超过规程规定距离,仍然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四条 对不按规定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一) 巷道贯通后或实际风量达不到设计风量要求,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二) 矿井调整通风系统没有专项措施或设计的,或有专项措施但未经有总工程师审批而私自组织施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无指定专人现场指挥,或造成调风工作混乱,不能顺利进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调整通风系统前,没有经过报批、或未及时下达调风通知单,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调整通风系统期间,发现问题不请示、不汇报、不处理,或调风结束后,没有进行风量测定验证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第五条 对通风设施管理的处罚(一) 风墙不平整、1m2范围内裂缝、重缝、空缝以及风门漏风超过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100元;(二) 挡风墙前无栅栏、警标、说明牌和检查牌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50-100元;(三) 密闭墙距离盲巷口距离超过5米,造成瓦斯积聚,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四) 密闭墙内外有积水而不设反水池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处罚200-500元;(五) 密闭、风门等通风设施墙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六) 风门或风桥漏风严重,又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一五00元;(七)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之间应该设置永久风门的地方,没有按规定设置永久风门而设置成临时风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八) 永久风门没有按规定进行联锁,或没有设置声光报警装置,没有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九) 风门损坏不及时维修,或风门敞开不关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元;(十) 通风设施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支护不完好,存在淋水、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测风站前后5米范围内巷道不直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十一) 通风设施构筑不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求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第七章 局部通风第一条 对局部通风机管理的处罚(一) 存在单风机、单电源运行作业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无安装风机开停传感器和风电、瓦斯电闭锁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三) 无风机自动倒台、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四) 未按规定对局扇进行倒台试验、或没有试验记录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局扇没按规定设专人看管或没有管理牌板的,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六) 存在一台局扇向两个作业地点供风或使用三台以上局扇向一个作业地点供风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0-1000元;(七) 局扇停止供风、或任一一台不能正常运转未及时向通风部门和生产调度室汇报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八) 临时停风地点未停止作业,未按规定断电撤人的,对责任人罚款800-1000元;(九) 计划检修、或更换风筒等需要停止局扇供风时,未向通风管理部门申请并制定相应措施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十) 停风区域或者盲巷,未设置栅栏、警标或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封闭的,封闭区域未断开电缆、水管、铁道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十一) 掘进通风方式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500-800元。第二条 对风筒管理的处罚(一) 未使用阻燃、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未安装风筒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风筒吊挂不规范,没有做到平、直、稳,有被摩擦、挤压情形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风筒拐弯处没有采用弯头或硬质风筒时,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异径风筒花接,或异径风筒对接没有过渡节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六) 风筒末端跟工作面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第八章 瓦斯管理第一条 对瓦斯管理的处罚(一)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元;(二) 未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图表未实行逐级审查,或者制定计划图表而不报、迟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瓦斯检查工没有按检查图表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检查次数检查瓦斯(时间前后不超过30分钟),出现空班漏检、瓦检工脱岗、或者存在瓦斯检查数据造假,虚报、瞒报瓦斯数据的,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四) 瓦斯检查工没有按规定程序汇报检查结果、不填写瓦斯手册和瓦斯检查牌板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五) 瓦斯检查工不在规定地点交接班,存在假签字的,或发现异常情况不处理、不汇报带班领导和调度室的,罚款200-500元;(六) 在测风站、主要用风地点和其他需要设置牌板的地方,不按规定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对通防科主要负责人罚款100-200元;(七) 井下发生瓦斯积聚,严禁采用一风吹排放,发现一次对通风科长罚款500元,对总工程师罚款1000元;(八) 井下发生瓦斯积聚,排放瓦斯不制定专项措施,措施不按程序审批、不按规定组织学习,排放现场不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九) 采用局扇排放临时停风地点积聚的瓦斯时,瓦检工不向调度室、值班长、带班领导汇报,值班长没有叙述口头排放瓦斯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十) 矿井没有瓦斯日报、或者瓦斯日报没有经过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的,通防副总各罚款100-200元;(十一) 矿井瓦斯监控报警值为大于0.8%,断电值为0.8%,复电值为小于0.8%,不按规定设置,私自修改瓦斯报警、断电和复电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十二)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不检查工作面和局扇附近风流中的瓦斯,随意送电、送风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处理。(十三) 采、掘工作面出现瓦斯异常,不及时查明原因,未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生产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第二条 对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的处罚(一)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调度值班人员在3分钟内没有及时发现,或不向集团公司调度汇报,不在记录薄上记录,对矿井调度值班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经分析认定属违章作业造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三) 发生瓦斯超限不及时处理,仍然冒险作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四) 通风人员发现瓦斯超限,不积极采取措施、不及时制止冒险作业人员,罚款1000元;(五) 矿井发生0.8%以上,1%以下的瓦斯报警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500元;(六) 矿井发生1%以上,1.5%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500-8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800元;(七) 矿井发生1.5%以上瓦斯超限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800-1000元,同时对当班安全员、采队长、带班矿长罚款1000元;(八) 矿井发生瓦斯超限事故,没有按规定进行事故分析、分析报告及处理结果不及时上报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0-2000元,(九) 出现透水、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预兆,未及时停工撤人,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继续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第九章 安全监测系统管理第一条 对监测探头设置的处罚(一) 主要测风站没有按规定设置相关监测监控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二) 工作面上隅角没有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或工作面其他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瓦斯监控传感器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三) 井下维修地点没有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四) 矿井其他需要设置瓦斯监控传感器或便携仪的地点没有按规定设置,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二条 对监控系统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误码率超过规定未及时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安全监测系统运行记录、日报、台帐不全,或者不及时填写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安全监测系统分站无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失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四) 损坏的监测设施、传感器、仪器、仪表没有及时更换或修复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五) 在用传感器、监测仪器、设备、仪表没有按规定检验和调校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六) 检查发现作业现场监控传感器被人为移位、喷糊、遮盖或人为损坏等,或者人为短接闭锁,导致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3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七) 井下施工时,不采取措施保护监测监控线路和设备、传感器等,导致设备损坏,传感器不能正常工作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八) 监测监控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线头等,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九) 监测监控传感器不按规定位置和距离安设,或者悬挂不标准,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十) 故意修改、删除安全监测数据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章 防尘管理第一条 防尘管理处罚(一) 矿井未按规定进行粉尘测定、分析、化验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500元;(二) 爆破作业地点不按规定使用喷雾装置、不按规定洒水降尘、不按规定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等,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爆破作业不实行湿式打眼、巷帮岩壁不按规定定期冲洗煤岩尘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工作面未按规定使用水幕,放顶煤工作面未实现放煤时同步喷雾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五) 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或注水效果达不到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六) 矿井未按规定设置隔爆设施或隔爆设施数量、水量不足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七) 矿井未按规定执行其他防尘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二条 防尘系统存在问题处罚(一) 矿井运输大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等无铺设洒水管路、或没有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阀门的,或有管无水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人罚款200-500元;(二) 井下运输转载点、装载点、卸载点等地点,不设洒水喷雾装置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运输线路上,未按规定安设净化水幕或净化水幕不能封闭全断面的,或者净化水幕不能正常使用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四) 矿井地面不设消防水池、或消防水池容积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元;(五) 井下用水地点供水量、水质或工作地点水压达不到要求的,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100-200元。第十一章 防灭火管理第一条 重要场所防灭火存在问题处罚(一) 井口房、通风机房、库存房等严禁烟火的场所发现有烟头或火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井上下使用的油脂、棉纱、布头等易燃品不按规定存放或处理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井下硐室利用灯泡、电炉取暖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四) 井下主要巷道、硐室等场所不按规定使用可燃性材料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200-300元;(五) 井上下重要场所不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过期失效的,对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100-300元;(六)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或消防材料库存放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二条 防灭火系统存在问题处罚(一)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按有关规定(检测和取样分析)进行预测预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没有制定综合防治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或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没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专门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三) 矿井防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现场防灭火措施不落实的、出现自然发火预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四) 容易自燃煤层巷道出现空顶、空帮不及时进行防火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五) 采煤工作面结束后不按规定进行永久封闭的,或发生与老巷贯通,未及时封闭的,每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罚款300-500元。(六) 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启封或注销火区的,对责任人罚款2000-3000-50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性质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二章 爆破管理第一条 爆破物品领用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电雷管不经检验和编号发放、或发放没有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二) 运送爆破材料人员不按规定乘车、乘罐的,炸药与雷管混运、混放的,一次运送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领取爆炸材料不使用专用容器的,爆破工不亲自运送雷管的,炸药、雷管箱不上锁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起爆药卷不按规定程序制做的,利用不符合规定的炮眼装药爆破的,炮眼不使用水泡泥封孔的,装药、封泥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五) 炸药、雷管乱扔乱放,或未按规定将剩余炸药、雷管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六) 盗窃炸药、雷管,或者蓄意破坏爆破设备,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条 对爆破作业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爆破母线不合格或不按规定悬挂的,爆破母线长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发爆器不按规定检修或校验性能参数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无爆破说明书或未按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瓦检工和班组长不按规定对爆破地点巡视、检查的,对责任人员罚款100-200元;(三) 不按规定连线或发出爆破警号的,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距离的,爆破不按规定设警戒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爆破工不按规定携带、保管发爆器钥匙的,使用不合格发爆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五) 工作面存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炮掘工作面未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或分次起爆未制定专项措施的,或者一个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进行爆破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六) 处理堵塞溜煤眼等特殊爆破无专项措施的,或专项措施不经主要领导审批和贯彻学习的,不按措施执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七) 爆破作业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的,对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工各罚款200元,通风科长、安全副总各罚款500元。第三条 不按规定处理残炮拒炮的处罚(一) 不按规程规定处理残炮、拒炮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二) 残炮、拒炮不按规定处理继续组织作业的,留有残炮、拒炮未处理或已装药但未爆破而进行交接班的,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发爆器管理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发爆器检修不按要求操作,导致检修过的发爆器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二) 爆破工领取的发爆器,当班不能按时交回,又不向调度汇报说明原因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三) 收回发爆器时,如发现部件丢失或损坏,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丢失发爆器,丢失人照价赔偿,丢失后如不及时汇报调度室,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第五条 爆破材料库管理存在问题的处罚(一) 炸药库存放炸药、雷管数量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二) 失效、过期的炸药、雷管未按规定建帐管理,未按规定程序处置的,对责任人罚款300-500元;(三) 带矿灯进入炸药库,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四) 爆破材料领、退以及私自涂改,收、发、存等各种隐患,未按规定整理、保管的,对责任人罚款100-200元;(五) 电雷管不按规定程序、规定地点进行全电阻检测和编号管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300元。2 采煤方面第一章 基础管理第一条 采煤工作面设计没有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采煤工作面没有经过验收合格投入生产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三条 没有进行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的,或者分析和处理制度不健全、记录没有闭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300元。第四条 没有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与评价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五条 有工作面地质及水文地质预报,但没有经矿总工程师(矿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向相关部门和施工单位报告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规程措施第六条 没有编制作业规程或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进行会审及贯彻落实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七条 编制及审批的作业规程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现场实际、不能指导现场工作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八条 作业规程编制、审批、贯彻、实施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九条 作业规程没有按规定及时复审修改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条 没有工作面安装、初次放顶、收尾、回撤、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专项措施或专项措施没有按规定进行会审及贯彻落实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一条 零星工程施工没有会审、没有针对性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二条 没有悬挂各种图牌板(设备布置图、通风系统图、监测通信系统图、供电系统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等)或悬挂不规范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章 人员管理第一条 矿井安全管理人员没有按规定要求取得安全资格证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第二条 新工人没有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元。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章 支护与顶板管理第一条 支护材料没有管理台账(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的,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条 液压支架(支柱)没有编号管理或牌号不清晰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三条 同一采面使用不同类型或不同性能支柱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采面支柱架设不合格的(支柱迎山角不当、柱距、排距超过规定,在用支柱不完好等),对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条 支护材料超期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六条 现场备用支护材料和备件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得,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七条 采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架棚或存在单腿单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八条 支柱钻底量超过规定未穿柱鞋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九条 采面未按规定架设特殊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条 超前支护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一条 采面倾角大于一五度未采取防倒柱措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二条 采面未按规定完全承载支护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三条 工作面支架超高使用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四条 支架(支柱)顶梁不平整,有明显错茬(超过顶梁侧护板高的2/3),支架挤咬严重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五条 工作面支柱顶梁端面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六条 随意留顶煤、底煤。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十七条 工作面因顶板破碎或分层开采,需要铺设假顶时,没有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执行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八条 对工作面工程质量、顶板管理、规程落实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没有进行评估,没有记录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十九条 回风、运输巷与工作面放顶线不齐,控顶距超出作业规程规定的,挡矸措施无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条 在空顶区内提前回柱摘柱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一条 未清理好退路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二条 未执行一人观顶,一人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三条 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四条 分段距离小于规定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二十五条 隐患未处理而进行回柱放顶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章 安全出口与端头支护第一条 工作面安全出口不畅通,人行道宽度低于0.8m,综采(放)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小于1.8m,其他小于1.6m,工作面内排头支架与巷道支护间距应大于0.5m,架设抬棚的单体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端头支架没有采用效支护形式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超前支护距离小于20m,初撑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条 架棚巷道超前替换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五章 设备管理第一条 液压系统有漏、窜液,部件缺损,管路严重挤压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二条 注液枪不完好,控制阀无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200元。第三条 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等设备不完好,保护不齐全,运行不可靠或不符合机电设备的管理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四条 喷雾装置不符合规定,或内外喷雾效果无效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300-500元。第五条 乳化液泵站不完好的,(综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为3%5%、压力不小于30Mpa,炮采、高档普采工作面乳化液配比浓度为2%3%,压力不小于一八Mpa。)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六条 开关不上架,电气设备被淋水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500元。第七条 通信系统不畅通,监测、监控设备运行不正常,或安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八条 辅助运输设备不完好,制动不可靠,或安设不符合要求、声光信号不齐全,轨道铺设不符合要求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九条 钢丝绳及其使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检验不合格。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十条 机头机尾没有按规定打点柱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200-500元。第十一条 没有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消尘、或弄虚作假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一条 带式输送机机头、乳化液泵站、配电点等场所没有消防设施或配备不完善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条 设备转动外露部位、溜煤井上口等人员通过的地点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第三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信号闭锁不符合要求的。

    注意事项

    本文(现场管理奖罚制度汇编.doc)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