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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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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docx

    前言一轧厂特种设备管理汇报一、根据各级政府和公司设备部下发的相关文件,对一轧厂特种范围进行界定,主要有:1、起重设备:包括行车、电葫芦2、压力容器:包括空压站储气罐、C站、D站储能器3、压力管道:包括各种压缩空气管、液压管路、润滑管路4、厂用车辆包括三台叉车、一台农用车、一台微型车二、制度建立:根据设备管理部要求,一轧厂完善下列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一轧厂特种设备管汇报2、一轧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3、一轧厂起重设备管理制度4、一轧厂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设备管理制度5、一轧厂吊具管理制度6、一轧厂叉车管理制度7、一轧厂特种设备编号管理办法8、一轧厂特种设备记录回收办法三、建立机构、明确责任。一轧厂建立以机动科为主体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并明确责任:一轧厂特种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图各种特种设备直接管理责任人:起重设备:主厂房起重设备(机械):李焕英 主厂房起重设备电气:李晓亮动力工段起重设备(机械):温俊鑫 动力工段起重设备(电气):耿杰轧辊车间起重设备(机械):曹炜晓 轧辊车间起重设备(电气):耿杰压力容器:动力:刘志远 压力管道: 动力:刘志远 液压:王建勇 机动车辆: 叉车、农用车:李明俊 五菱微型车:冀义富职责: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点检工作及特种设备到期前的检验告知工作。车间级管理责任人:机械:雷丽峥 电气:葛斌 轧钢:李红毅 轧辊:刘名伟 职责:负责督促本车间内特种设备的点检工作。 机动科管理责任人:王树阳职责:负责点检记录的检查及特种设备到期的检验工作。厂部级管理责任人:李世荣职责:特种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四、检查部位及内容:1、天车:机械 卷筒:钢丝绳、压板、螺栓、轴承、轴承座主要提升 吊钩:滑轮组、横梁、吊钩、销轴、挡板传动部分:减速机、传动轴、联轴器 制动部分:弹簧、制动架、闸臂孔销、拉杆、闸皮、运行机构 制动轮 车 轮:轮缘踏面、轴承、轴承座 旋 转:减速电机、碰头、水平轮、横梁结构:桥梁结构、司机室、拖挂2、天车电气:电源柜及控制柜、滑线、联动台、电阻器、电机、移动电缆、集电器、端子箱、电磁盘、限位开关、电缆卷筒、制动器。3、电葫芦:减速机:声音是否正常、振动、是否漏电、螺栓松动电 机:声音、振动、螺栓、升降是否吃力钢丝绳:有无断股、断丝吊 钩:是否裂纹、是否磨损、转动是否灵活极 限:升降极限电 气:绝缘子是否完好,滑线有无损坏4、厂用车辆:轮胎、水箱水位、起升链、制动器、刹车油、液压站、灯光、喇叭、机油、空滤、润滑5、压力容器及管道:外观、进气阀、出气阀、仪表指示值、安全阀、连接管路、各种特种设备具体检查内容详见点检表。6、问题整改:对各单位自行点检中发现的问题及机动科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特种设备问题整改单,以月度形式向机动科汇报,各单位自行发现的问题,由各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员验收,机动科下达的整改问题由机动科特种设备管理员验收。五、总之,一轧厂特种设备管理正根据公司要求:建立体系、明确责任、突击重点、稳步推进。目录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名词术语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修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校验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第六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特种设备编号管理办法一、目的二、适用范围三、职责四、编号办法五、编号的管理特种设备记录回收管理办法一、目的二、范围三、管理办法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三章 设计、选型、购置、安装与验收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点检第五章 资料的保存第六章 月检查制度第七章 评价与考核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吊具管理标准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三章 定义与分类第四章 选型与验收第五章 使用维护第六章 报废及其标准第七章 资料的保存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管理制度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三章 定义与分类第四章 安装与验收第五章 使用维护第六章 事故管理及应急预案演练制度第七章 资料的保存第八章 检查与考核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叉车驾驶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目 的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三章 职 责第四章 程 序第五章 相关记录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名词术语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防爆电器设备等。第三条 本制度对特种设备的安装、维护、改造和使用进行具体规定。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第一轧钢厂。第二章 名词术语第一条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固定式容器或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器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0.1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仓等。第二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最高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第三条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是指从事厂内运输作业的各类机动车辆。第五条 维护保养:是指“维护、修理、保养”的业务。其中的“修理”主要是一些调试性的修理,是不对特种设备原有的结构形式或性能指标进行更改。第六条 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第七条 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第三章 管理职责第一条 特种设备按相关职能由机动科进行管理。第二条 电气车间负责起重设备和防爆电器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管理。第三条 机械车间动力工段、液压工段负责、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及所有特种设备的采购和维修管理。第四条 公司的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第五条 管理部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参加特种设备的订购、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编制定期校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校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规章,定期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必须参加特种设备的安装验收及试车,检查特种设备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必须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编制特种设备紧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习;必须定期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第一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一)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零部件和安全附件。(二)特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设备安装后将特种设备出厂资料和安装资料交给使用单位入档。使用单位使用前30日内向相应特种设备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该设备的监督校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操作维修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三)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2、操作人员守则。3、安全操作规程。4、常规检查制度。5、维修保养制度。6、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7、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1、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相关附属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7、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五)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检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承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2、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A、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B、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C、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D、绳索、链条及吊装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E、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六)每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噪声。3、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七)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从新投入使用。(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九)使用单位必须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意识。(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十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十二)使用单位决定停用的特种设备,预计停用时间超一年的,或要报废特种设备,要以书面形式向集团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停用或注销手续。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检修(一)特种设备维护保养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严格按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三)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检,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理。(四)使用单位要定期校验和检修的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并及时记录在案。(五)特种设备的改造和大修前,由使用单位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改造或大修申请,并附改造或大修内容。管理部门批准后,由装备部委托具有相应特种设备维修和改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或大修结束后装备部将校验检测机构的校验检测资料交相应的管理部门核准,核准后由管理部门下发特种设备允许使用单,并将有关改造或大修资料交使用单位入档。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一)特种设备的安装由装备部委托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中的监督校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核准的校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校验,监督校验合格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第四条 特种设备的校验(一)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安排好停机检验时间,向管理部门提出检验申请。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检验结束后将检验报告交使用单位入档。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后使用单位要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二)停用特种设备拟重新使用前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并提前一个月向管理部门提出使用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三)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消除隐患后,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2、发生设备事故。第五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要求(一)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二)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以下内容:1、压力容器档案卡。2、压力容器设计文件。3、压力容器制造、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4、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5、修理方案,实际修理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6、压力容器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要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 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四)压力容器用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使用单位每年的一月份根据安全阀有效期向装备部报安全阀的校验计划,在安全阀有效期届满前15日向装备部提出校验申请,装备部委托有资质机构校验,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五)压力容器用压力表、测温仪表、液面计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公司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六)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车间安全管理员、单位设备科、装备部报告。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后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3、安全附件失效。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6、过量充装。7、压力容器液位超过规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9、其他异常情况。(七)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八)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能投入运行。(九)压力容器的修理或改造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修理或改造单位要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十)改变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时,使用单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装备部批准后方可使用。第六条 压力管道的使用要求(一)使用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在施工前向装备部提出申请,由装备部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施工。(二)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1、压力管道是指由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等组成的系统,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2、安全保护装置指压力管道上连接的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3、附属设施指阴极保护装置、压气站、泵站、阀站、调压站、监控系统等。4、管道的划分界限为:管道与设备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的第一个密封面。(三)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要建立以下制度:1、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2、巡线检查制度。3、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四)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五)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由装备部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六)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七)压力管道用压力表、测温仪表必须强制检定,检定的具体要求及使用维护按公司有关计量管理制度执行。第七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要求(一)起重机械必须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质量合格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二)起重机械的安装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三)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机动科审批。(四)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机动科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五)经检查检验,有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有效措施。经有资质单位维修后,生产部审批后方可使用。(六)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七)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要求(一)新增厂内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30日内。必须向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批后方可使用。(二)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三)厂内机动车辆需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并报管理部门备案。(四)厂内机动车辆要按规定喷涂厂内机动车辆的统一编号。(五)驾驶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车辆驾驶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厂区道路行驶规定。(六)厂内机动车辆原则上不准出厂,确系因工作需要出厂的,需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厂,出厂时要接受门卫的检查,必须按规定时间返厂。(七)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检验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八)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由车辆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九)禁止使用无资质单位制造的厂内机动车辆。(十)不得随意改变厂内机动车辆的原结构及颜色。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第一条 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人员,进行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修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对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处罚。第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单位未予以报废,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第三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负责人报告的,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理。第四条 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许可证的特种设备的单位,或者未向管理部门报批即投入单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第五条 安全检验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单位,按特种设备监督监察规定处理。第六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按特种设备监督监察规定处理。第七条 擅自使用未申报或未经检验监测的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要求处罚。特种设备编号管理办法一、目的对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编号,对特种设备的采购、验收、安装、使用、报废实施有效的管理。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一轧厂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编号管理。三、职责1、各使用单位负责按本办法进行编号。2、机动科设备管理员负责对各单位编号进行审核。3、机动科科长负责对编号的批准。四、编号办法1、一轧厂特种设备主要有行车、电葫芦、压力容器、农用车。2、行车的编号3、电动葫芦的编号规定:主厂房内检修用电葫芦编号定为01-50号,辅厂房(如空压站、污泥脱水间、水泵房等)编号定为:51-100号。4、压力容器的编号5、机动车辆的编号6、压力管道的编号注:A:粗轧润滑站;B:中轧润滑站;C:精轧润滑站;D:线材减定径润滑站;E:大盘卷减定径润滑站;F:卷取机润滑站;G:预精轧润滑站;AA:轧机翻转机;BB:线材减定径液压站;CC:集卷液压站;DD:卷取机液压站;EE:轧区液压站;FF:打包机液压站;HH:称重液压站;II:卸卷液压站;0#:0#油汽;1#:1#油汽;2#:2#油汽)编号规定:从油、水、气动力源或来源开始依次排号。五、编号的管理1、特种设备的编号在特种设备安装结束,试车前进行编号,编号应采取挂牌或喷印方法,在特种设备外部编号。2、编号的同时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同时该台设备开始按集团公司、一轧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流程进行管理。3、特种设备大修,如果更换主机壳,仍采用原编号,但在设备台帐需做详细记录。4、特种设备更换新设备,只要安装位置不变,仍沿用原编号,但在设备台帐做详细记录。5、有关特种设备编号任何更改,需经机动科批准,否则无效。特种设备记录回收管理办法一、目的对特种设备的有关记录实施有效的管理。二、范围适用于一轧厂特种设备的检定记录、点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记录。三、管理办法1、特种设备的检定,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出,机动科负责联系公司有关单位检定,检定记录须在检定结束后三日内将检定结果交机动科。2、点检记录:A、起重设备每天点检,点检表存天车工段。机动科设备管理员每月检查一次。B、主厂房电葫芦每周点检一次,辅厂房电葫芦每周点检一次,点检表存车间,机动科设备管理员每月检查一次。C、压力容器每天点检一次、压力管道每周点检一次,点检表存动力工段,机动科每月检查一次。D、叉车每周点检一次,点检表存调度室。3、维护保养记录,存于各工段,机动科每月检查一次。4、有关任何特种设备的任何变更,均应向机动科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后相关记录及时交回机动科。5、记录表保存期限:检定记录长期保存,点检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保存期限为二年。起重机械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三章 安装与验收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点检第五章 资料的保存第六章 月检查制度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对新泰第一轧钢厂起重机械的管理过程实施有效控制,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制定本管理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规定了新泰第一轧钢厂起重机械专业管理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的起重机械是: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载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第四条 本标准的配套文件有: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附件一)起重机械主要附件报废暂行标准(附件二)维护检修安全操作规程(附件三)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第五条 新泰第一轧钢厂起重机械实行分级管理,即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机动科是新泰第一轧钢厂厂级归口管理部门,设专业技术员。(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起重专业管理方针、政策、标准和规定。(二)审核车间起重设备点检标准及使用维护检修规程。(三)组织制定改变起重机械重要性能的改造及重大隐患的修复方案。(四)参加因起重机械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调查。(五)负责组织新设备投产前的试车验收,并办理“使用证”手续。(六)参加公司装备部组织的起重机械专业检查。(七)协助车间解决起重机械技术方面的问题。第六条 机械车间对起重机械的点检、使用、维护、检修负有全面责任。(一)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管理规定、点检标准、交接班制度。(二)建立起重机械点检台账、维修档案。(三)负责设备的点检、维护保养、修理。(四)组织设备维修和日常定检。(五)组织设备事故抢修,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实施。(六)对设备存在的隐患及时处理,制定措施并落实到人。(七)负责设备、备件计划的制定及技术方案的提出。(八)根据生产工艺和设备性能,编制设备点检标准及使用维护规程。(九)建立起重设备的技术档案、维修档案。(十)建立、填写必要的表、卡、台账、档案,对起重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第七条 生产技术科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 设计、选型、购置、安装与验收第八条 起重机械选型时要根据用途、环境、负荷、工作制度等因素,依照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提出技术参数和配置,所选定的配置应具有先进性、通用性、安全性。第九条 起重机械设计、制造必须由具有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相应设计、制造资格认可证的单位;第十条 对所购置的起重机械,制造厂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装箱单;(二)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五)吊钩合格证和探伤检查报告;(六)钢丝绳质量保证书;(七)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八)起重机械主要焊缝的探伤报告;(九)合同、协议中提出的特殊要求的试验报告;(十)技术资料(安装图、电气原理图、易损件图等)。第十一条 设备入库验收时,参加由设备采购部门组织的设备验收工作,并对资料进行确认。第十二条 承担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安装资质证书,并符合所承担项目相应的安装等级。安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并对其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机动科负责对安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安装过程管理安装前,安装单位要制定施工方案,由机动科审核批准后,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资料到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站登记备案,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站到市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经批准后方可安装施工。在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施工方案和安装技术规范施工,做好各项安装原始记录。安装结束后,安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自检标准进行自检,自检完成后填写自检报告书,并整理好各项记录。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验收管理起重机械安装结束后,由机动科组织装备部和相关单位进行验收,由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站向省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申报安装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时,提供安装单位参加并提供验收时必要的资料。机动科收集、整理并提供资料:(一)安装许可证;(二)自检报告;(三)开工审批表;(四)施工方案;(五)设计变更和修改等有关资料;(六)重要部位的焊接、高强螺栓连接检验记录;(七)试运转和试验记录;(八)工程质量评定资料;(九)轨道安装施工检查记录;(十)出厂随机资料。第十五条 经省技术监督检验部门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安装单位方可办理交工手续。第十六条 安装单位交工时,各类安装原始资料、技术文件一并交于新泰第一轧钢厂机动科存档。第四章 使用维护与点检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必须有使用许可证,并将登记标志及额定负荷和编号铭牌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八条 每台起重机械都要建立健全起重机械维修档案、台账及车间内的安装位置平面图,建立操作使用维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要严格执行。第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基础、房架结构、轨道及其它建筑物必须稳固,能安全承受运行的最大负荷,轨道大梁地基承载吨位必须与起重机械吨位相符。第二十条 对新安装及大修革新改造、重大隐患修复和进行重要性能改变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公司主管部门专业人员参加,进行可行性研究改造方案和组织技术鉴定,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 操作起重机械的司机和地面指吊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和指吊证,方可独立操作和指挥。第二十二条 连续作业的起重机械必须开展设备点检定修工作,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月检查制度,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第二十三条 起重机械每两年定检一次,由机动科向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站上报检验申请,并组织实施。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使用年限,要按照设备报废管理程序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鉴定同意后,到起重机械检测检验站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五条 起重机械过户移装时,调出单位应提供设计、制造、安装的原始资料和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事故等记录,并办理注销手续;调入单位应重新登记办证。第二十六条 起重机械一旦发生设备事故,车间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的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七条 起重机械操作与维护要严格按照有关安全规定实施,具体规定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附件一)。第二十八条 起重机械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严格执行起重安全规程GB6067-85。起重机械要保持设备清洁整齐,各部联接螺栓应紧固,无短缺,减速机、传动机构运行平稳无漏油,各润滑位置应便于安全接近,使用中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润滑,保证润滑良好。第二十九条 起重机械的联轴器、制动轮、吊钩、钢丝绳、滑轮、卷筒等,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作为使用依据,否则禁止使用。其磨损量不得超标使用,具体规定见起重机械主要部件报废暂行标准 (附件二)。第三十条 起重机械所配套的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以免安全装置失效。第三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起升、行走机构必须有可靠的制动系统,主起升制动器要有1.25倍的额定负荷制动能力。各机构必须设置限位器,保证灵活可靠。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金属结构无变形、裂纹、腐蚀、开焊等现象,主起升系统的主要受力部件安全可靠,并进行定期探伤检查;钢丝绳卡子的方向应保持一致,严禁卡环二次使用。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零部件性能、材料相符;结构焊接所用的焊条应符合原结构件技术要求,焊接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吊钩上的缺陷不得补焊。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点检管理按新泰第一轧钢厂“点检管理作业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事故管理按新泰第一轧钢厂“设备事故、故障管理作业文件”执行。第五章 资料的保存第三十六条 以下资料需交机动科档案室长期保存:(一)出厂资料(包括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证书、合格证证明书、检验资料、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及安装原始资料、技术文件(二)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三)重机械重要性能的改造及重大隐患的修复方案的情况记录以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 月检查制度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专业检查实行月检查制度,具体如下:(一)组织办法检查前,由机动科组织,生产技术科、各职能科室和机械车间参加,成立检查组。(二)检查内容1、设备有无重大缺陷、隐患;2、安全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3、机械部分有无松动、磨损、漏油等缺陷;4、结构部分有无开焊、开裂、变形、扭曲等;5、电气驱动、控制系统有无违章现象;6、消防设施是否齐全、有效;7、使用中有无违章现象。(三)检查时间起重机械专业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机动科确定。(四)检查分工检查时,机动科负责机械、电气及结构部分,生产技术科负责标准化操作部分,安全职能负责安全设施及违章现象部分,消防职能负责消防设施部分。对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组汇总,并要求机械车间按期认真整改。(五)考核办法1、对无故不参加检查的人员,每次考核50元;2、对所查出的问题,机械车间没有按期整改的,每项次考核100元。第七章 评价与考核第三十八条 机动科每月对全厂起重机械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静态方面,包括管理标准完善;设备运行、交接班、点检等记录;维修档案记录,主要受力部件定期探伤检查记录,重大隐患的记录、措施及处理方案;技术档案等。动态方面,包括现场设备维护、操作等。第三十九条 对于评价不符合项,参照新泰第一轧钢厂 “设备能源管理标准及奖惩考核细则”执行。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有制度作废。 附件一起重机械安全使用要求一、起重机械应有清晰的音响或警示。二、传动机构有可能伤人的活动零部件,要设置安全罩。三、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其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露滑线侧。四、栏杆高度应为1055mm,并应设有间距350mm的水平横杆,底部设置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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