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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链监管仓工作指南--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3-1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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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链监管仓工作指南--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3-10-16.docx

    冷链监管仓工作指南一根据第九版指南结合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制定本哨点所称冷链监管仓是指对从海关直接进口或省外进入我省的进口冷链食品,实施集中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集中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并应用“冷链”系统,实施赋码入库、扫码出库管理,实现对进口冷链食品源头监管、闭环监管、全程监管、全覆盖监管的场所。(一)工作职责1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监管总仓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建立与运行技术指南等3个文件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1)9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规范建设、闭环管理。2 .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管理规定。所有进入我省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先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集中消毒、集中检测、集中存贮,在取得预防性消毒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出库证明,并赋“冷链”食品安全追溯码后方能出仓。省内已经取得出仓证明或者冷链”追溯码显示从省内监管仓出库的进口冷链食品无需重复入仓,能够出具纳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仓证明互认范围省份监管总仓出具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扫码核对信息一致的,无需重复入仓,可上传出仓证明后直接赋码销售。3 .严格落实总仓运行规范。各进口冷链监管总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措施,从严从紧从细从实抓好提前报备、入库审核、预防性消毒、抽样检测、出库赋码、人员防护、安全生产等工作,确保集中监管仓规范有序运行。4 .严格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消毒。按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第二版)要求,对每件产品的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出具预防性消毒证明。5 .严格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已报备的进口冷链食品运送至待验仓,由驻场检测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检测发现的阳性样品,立即封存、专区存放,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处置。6 .严格从业人员健康监测管理。严格执行定期核酸检测要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仓、口岸、分装生产等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作业人员每隔1天开展1次核酸检测;其他一线工作人员1周2次核酸检测,间隔2天以上;实行每日健康监测制度。7严格落实高风险岗位人员防控措施。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高风险从业人员实行封闭管理,工作期间集中住宿,非必要不出仓,减少与其他人群的接触。实行N+7+7管理模式(N天封闭管理作业+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7天居家健康监测;具体执行根据国家疫情防控政策及时调整),做好轮班工作。(二)工作流程1.提前报备。直接从海关进口或从省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提前报备制度。在食品预计到达总仓前24小时,通过“冷链”系统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姓名)、食品名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及预防性消毒证明、运输车辆及司机信息、货物到达时间等,相关证明文件上传“冷链”系统。2 .整车消毒。运输车辆抵达后,进入专用通道进行整车外立面消毒,并对司乘人员进行消毒及核酸检测、隔离观察。卸货后,车辆离场前对车辆货仓内立面进行全面消毒。3 .包装消毒。按照规范,对每件产品的外包装进行全面消毒,出具预防性消毒证明。4 .核酸检测。已报备的进口冷链食品运送至待验仓,由驻场检测人员按照规定实施新冠病毒核酸采样检测,检测合格的,出具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检测发现的阳性样品,立即封存、专区存放,严格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冷链食品分级分类处置技术指南处置。5 .赋码入库。查验、检测、消毒合格的产品,所有追溯信息上传“冷链”,在“冷链”系统赋码后,进入符合产品贮存条件要求的合格品仓库贮存。6 .扫码出库。总仓根据出库指令,审核出库数量,应用“冷链”系统扫码出库。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运行流程图(三)四方责任1 .属地责任监管总仓所在地政府,应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市应根据当地进口冷链食品经营情况合理设置集中监管仓,要坚持合理布局、相对集中、规范管理原则,坚决避免逐级责任下放,盲目设置一县(区)一仓等情况;要做好集中监管仓验收、运行、监督管理;负责监管队伍、消毒队伍、采样检测队伍的组建,以及监管人员的培训;负责核酸检测实验室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核酸检测阳性物品的应急处置;负责出入仓货运交通拥堵疏导等交通管控;负责监管人员、消毒人员、采样检测人员、从业人员等的作业防疫安全保障。为全方位、全流程防范进口冷链食品传播疫情风险,对各地贮存进口冷链食品的冷藏冷冻库(包括第三方冷库、自建自用冷库以及冷链物流企业、农贸市场、食品生产企业、商超餐饮等场所冷库)以及冷链运输车辆纳入“冷链”平台实行统一管理,引导企业在集中监管仓、冷库、冷藏集装箱、冷藏车等设施中安装温湿度监测记录设备、车辆定位设备和人工智能监控设备,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严格管理,纳入“互联网+监管”平台,由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相关管理规定,实现冷链食品全程可追溯和食品安全智慧化监管。2 .部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总仓落实主体责任;查处总仓贮存来源不明进口冷链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负责总仓检出阳性进口冷链食品的追溯、封存、下架工作;督促指导总仓全面应用“冷链”系统。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总仓核酸检测、预防性消毒、人员防护的技术培训和工作指导;指导检测机构开展采样及核酸检测工作;定期开展总仓进口冷链食品和环境的消毒评价工作;负责总仓检出阳性冷链食品密切接触者的流调、检测、隔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摸清冷链运输车辆底数,车辆信息与“冷链”对接,督促指导交通运输环节的预防性消毒、从业人员防护、信息登记和健康监测等工作,实现信息共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地进口冷链食品总仓的设置和运行工作,摸清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从业人员底数,按要求落实经营环节的预防性消毒、人员防护、进口冷链食品索证验证和健康监测等工作;督促总仓运营者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实施闭环管理,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对总仓相关工作人员做好核酸检测工作。海关负责通报经口岸进入市场的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按规定做好进口冷链食品的预防性消毒、抽检等工作;海关缉私部门开展打击冷链食品走私工作。部门负责会同海关缉私部门,按照管辖规定,开展打击冷链食品走私及涉冷链食品犯罪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阳性冷链食品密切接触者的流调及管控工作。省大数据局负责协同省市场监管局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开展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冷链”)建设及推广应用。3 .单位责任履行总仓运营方主体责任,实行闭环管理,合理设置各个功能区域,完善配备设施设备,根据实际货量大小配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做好人员培训,落实各项管理制度,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建立进入总仓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档案,保障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4 .个人责任生产经营者注册为“冷链”企业端用户,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防控有关的制度,严格落实“三专四不”措施,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用于产品追溯。消费者到正规超市或市场选购进口冷链食品,不购买无“冷链”追溯码进口冷链食品,购买过程中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做好外包装消毒和个人防护。(四)奖惩机制属地、部门、总仓运营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未履职尽责,将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具体如下:1.对购进无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无合法来源进口冷链食品的,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厅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对销售无消毒证明、无“冷链”追溯码或者未通过“冷链”扫码出入库购销进口冷链食品等行为,要求立即下架整改,并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食品生产经营者购进、销售未提供监管仓出仓证明进口冷链食品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并报告监管部门,主动处置整改;未及时报告或对处置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冷链监管仓未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认真履行预防性消毒和核酸检测规定,造成阳性进口冷链食品流入市场,带来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冷链监管仓直接接触进口货物的高风险从业人员未实行封闭管理,工作期间出仓与其他人群接触的,对监管仓管理人员和本人提出严重警告,对监管部门提出的警告要求拒不执行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或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 .冷链监管仓相关监管部门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降级、撤职、开除等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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