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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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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docx

    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广函字2015032号关于印发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各公司,各职能部门:为了规范电子采购业务运行,明确业务流程及人员职责,提高电子采购平台的使用效率,防范电子采购风险,规避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达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阳光采购的目的,结合广汇集团电子采购系统的特点制定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 购置 招标 网络 办法 通知2015年10月12日印发 共打印3份 存档2份附件: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规范电子采购业务运行,明确业务流程及人员职责,提高电子采购平台的使用效率,防范电子采购风险,规避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达到降低采购成本、实现阳光采购的目的,结合广汇集团电子采购系统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汇集团各产业、各公司、各职能部门工程、物资和服务等采购发包活动。第三条 管理职责(一) 集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集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集团公司电子采购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 制定集团电子采购业务开展的原则及实施办法。2. 电子采购平台采购业务的管理及监控;负责线上或线下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3. 负责制定采购物资编码规则,采集、整理和审定采购物资编码。4. 管理和维护集团电子采购招标平台;负责集团开评标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5. 负责集团采购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和维护;制定评标专家准入标准和评审规范。6. 负责集团供应商库信息的管理和维护,制定注册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复核注册供应商资质和条件。7. 监督各产业公司对供应商的评审和考核工作。根据各产业对供应商的考评结果,调整供应商的等级和状态。(二) 集团信息化管理部门集团信息化管理部门是电子采购平台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部门,主要职责为:1. 负责系统及相关环境的日常维护,按要求做好数据备份、系统监控、安全监控、网络监控、设备运行监控等各项系统监控,并逐步完善各项安全配套措施,确保系统安全。2. 物资和服务类别等基础信息的维护。3. 用户权限及账户管理。4. 相关技术支持及外部支持机构的协调。5. 定期完成电子采购系统数据的存档和备份(三) 产业招标采购中心1. 负责组织限额以上电子采购业务的招标、竞价、询价等活动。并按照集团相关制度规定设定相关业务审批流程。负责本产业电子采购业务的调度、分派。2. 负责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和限额以上的非招标项目评审人员的抽取。组织对参与本产业采购招标项目评标委员的考评。3. 对属于集团全程监督的采购招标项目,及时通知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参与监督。4. 负责对申请注册到本单位和下属公司的供应商的资质审核。5. 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发放;评标方案的审核。 6. 负责组织限额以上电子采购业务的开标、评标、议标、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信息的发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7. 负责发放中标通知书,通知采购需求单位签订合同。8. 对下属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和非招标电子采购业务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9. 及时完成所属产业采购发包项目招标过程录制的视频、音频资料的存储和备份。10. 负责本产业开评标室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开评标室的正常使用。11. 对本产业采购招标活动的时间、场所等有关事项进行统一安排,并按时向集团采购招标监督部门上报采购招标计划。(四) 需求或使用单位1. 负责按实际需求提报编码、名称正确,规格型号详实的采购申请。2. 按时上报本单位采购发包项目申请计划。提出采购需求、技术标准,提供采购发包项目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清单等文件资料。3. 负责限额以下的自行采购发包项目的招标、竞价、询价等采购活动。4. 支持和鼓励本单位被抽取的评标人员参加集团范围内采购发包项目的评审活动。支付参与本单位招标项目的外单位评标人员的评标劳务费。5. 负责本单位合作供应商的日常评价,参与各产业组织的供应商定期评价和考核。6. 各需求或使用单位是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采购项目、拟定评标方法,编制招标文件,参与开标、评标、定标,负责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负责采购订单管理、物资入库管理,并且对采购策略、采购价格、采购质量、持续供应、验收、施工进度和管理、货款支付、售后服务等工作负责。7.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开展相关电子采购业务,并确保本单位电子采购业务风险的有效控制。8. 负责对注册到本单位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并上报产业招标采购中心复审。9. 负责本单位评标室的管理和维护,保证评标室的正常使用。第二章 采购申请及审批第四条 集团电子采购平台项目采购一般分为:工程、物资、服务三类。工程施工、安装项目应在“工程采购管理”模块运作;设备、材料采购应在“物资采购管理”模块运作;服务、咨询等项目则应根据报价方式、项目的特点选择上述两个管理模块之一运作。第五条 电子采购业务采购申请计划类型包括:月度采购申请计划、年度采购申请计划、紧急采购申请、临时采购申请。其中:(一) 月度采购申请计划是集团所有采购需求单位均应采用的基本采购计划申请编制方式。各采购需求单位应按月度制定采购申请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向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上报下月采购计划申请,以便于各产业统筹安排集中采购。上述各单位月度采购计划由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汇总上报集团采购监督部门。(二) 年度采购申请计划主要针对正常运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须的,每年重复进行的采购发包项目,需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上报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三) 紧急采购申请是指发生不可预测的紧急事件,需要尽快完成采购,否则可能影响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紧急采购申请,如抢险、抢修等采购项目可以提报紧急采购申请。对于可以预见的采购发包项目,由于计划性不强,造成的紧急采购,不能正常履行采购招标流程的,集团将依据采购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四) 临时采购申请是指应包含在月度采购计划中提交的,因遗漏、采购缺乏计划性、临时追加的采购申请计划。临时采购申请的项目数量或占月度采购计划申请项目数量的比例超过正负30%,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将依据考核办法给予扣分。第六条 填报采购申请计划涉及的所有物资必须填写物料编码,填报时应首先从集团物料编码库中选择,物料库中没有对应的采购项目编码,采购单位应及时向集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编码,申请编码的采购物料必须名称准确,规范,规格型号完整、详实,必要时可以上传实物图片或产品图样等资料。第七条 工程或服务项目采购申请应明确项目名称、类型、地点、工期、计价方式等并提供配套图纸、技术方案或要求等文件资料。第八条 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填报采购计划时必须明确经营阶段(如建设期或运营期),注明申报采购项目的估算金额。第九条 不同类别或品种的采购物资,应分别填报采购申请单;同类产品不同规格型号的物料应逐条列示。每个单项工程应分别填报采购申请单,每个单位工程应逐条列示。采购招标时可能需要划分标段(标包)的必须逐条列示。第十条 集团范围内建设期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同类别采购项目单批次采购发包金额大于5万元的;运营期同类别采购项目单批次采购发包金额大于3万元的;年度累计大于20万元的或经产业采购中心合并各下属企业同类别采购项目且具备集中采购条件,大于20万元的,应在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实施采购发包。任何单位不得拆分项目,规避上线采购。同类采购项目是指产品类别相同或产品类别差异不大,均属于同一行业企业生产制造范围内的产品。第十一条 为提高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运行效率、精简系统的层级设置,加强集中采购,电子采购平台使用权限一般应设置在各产业二级公司以上(含二级公司),二级以下所属公司相关采购发包业务,线下完成统计、汇总、签批后上报所属二级公司业务部门,由其集中统一汇总后在电子采购系统平台运作。各产业所属二级以下公司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开通使用权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相应使用权限。第十二条 广汇集团电子采购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后,凡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金额标准,应上线采购发包的项目,存在特殊原因不能上线运作的应上报审批,审批权限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非招标项目审批权限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发包项目则不论采购金额大小,数量多少,均应上线采购或跟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由各产业及集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采购申请审批权限设置(一) 一级审批: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在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各企业领导及产业分管领导批准采购发包。(二) 二级审批: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采购发包开始前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后,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批准采购发包。(三) 三级审批: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采购发包开始前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后,并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报集团总裁批准采购发包。(四) 各需求或使用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完成审批外,对于集团领导关注的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或集团领导要求上报审批项目,各项目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审批。第十五条 采购申请计划审批通过后,由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进行集中分派。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要根据各单位上报采购申请项目的金额、品种、规格、供货期等特征,依据集中采购的原则,对同类采购发包项目,进行合并打包集中采购。对于限额以上采购发包项目由产业招标采购中心牵头实施采购招标,限额以下的分派给下属企业集中采购部门实施采购发包。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填报采购申请计划,属于以下制度规定的审批事项,且已按规定通过审批,可以上传相关审批文件,直接报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分派采购招标,不再按本规定重复进行采购申请审批。(一) 对于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改造等项目的立项审批,需求或使用单位按照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标准、条件上报审批通过的采购发包项目。(二) 按照广汇集团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立项管理制度规定的立项审核程序,通过审批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所涵盖采购发包项目。 第十七条 审批通过的采购招标项目应在六个月内组织采购招标,超过期限没有组织采购招标的项目,需重新立项审批。第十八条 严格杜绝先采购发包,后补办采购申请审批手续或项目立项的做法。第十九条 采购申请或项目立项没有通过审批,不得组织采购招标,擅自组织采购发包的,集团招标监督部门有权终止开标或作废标处理,并依据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标监督管理办法和采购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给予处罚。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选择原则第二十条 广汇集团电子采购业务根据采购方式不同,分为招议标采购、竞价采购、询价采购、线下采购、单一来源、跟标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等。根据采购招标项目发布的范围和潜在供应商的选择范围不同分为公开、定向公开、邀请等方式。(一) 招议标采购是指按照广汇集团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法,进行的采购发包活动。(二) 竞价采购又称“逆向拍卖”,是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营造激烈竞争的竞价现场,迫使供应商逐步降低销售价格的过程。竞价采购方式可以为企业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项目技术简单,标准统一,对售后服务要求不高或无需售后服务的,重点关注采购成本的项目。(三) 询比价是指采购方同时向多家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多家供应商报价后,采购方通过比质比价并与供应商进行谈判和磋商,从而确定最终合同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四) 线下采购是指由于采购项目为稀缺资源、独家供应,供方处于强势地位不配合电子采购系统运作或出现了紧急采购,如抢修、抢险、急需等紧急情况下以非正常程序进行的采购;以及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上线采购金额标准的零星采购。线下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形成的有关资料、文件、数据,应按规定在确定供货单位后7日内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五) 框架协议采购适合于招标人在一定时期内需要反复采购,暂时不能确定每批次具体数量和需求时间的项目。招标人通过招标对货物或服务形成统一采购框架协议,一般只约定采购货物规格、型号、单价,而不约定标的数量、批次供货时间和总价,各采购需求单位按照采购框架协议分别与中标人分批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协议。框架协议招标,可以减少了重复招标,将多次招标变为一次集中招标,提高物资采购效率,节约人力、物力,降低采购成本。(六) 跟标采购是指为满足采购需求单位的紧急需求,根据电子采购平台的采购历史记录,依据已完成的同类采购招标项目的最优采购条件和价格,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二十一条 集团范围内凡具有竞争性的采购发包项目,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标或竞价采购方式:(一) 建设期项目: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外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运营期项目: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 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外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任何单位不得将达到招标额度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对于同类项目年度累计采购发包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必须实施招标采购。不同单位,同类采购项目可以实施集中采购招标的,应按集团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招标。第二十二条 对于集团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采购招标组织单位可以按照采购项目的特点选择招议标采购、竞价采购、询价采购方式。第二十三条 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的产品且必须使用的;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补充,由于兼容性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政府指定或垄断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且必须使用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 招议标、竞价采购项目,前次采购交易达成后六个月内出现相同采购需求时,经采购需求单位申请或产业招采中心推荐,并取得购销双方认同时,经采购招标单位授权,可以采用跟标采购方式,按照不高于上次中标的价格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跟标采购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 原采购招标项目在采购招标过程中程序规范,价格合理,竞争充分,无违规现象。(二) 当前采购需求的规格型号、配置与原采购项目一致,并且累积数量或金额不超过原采购合同的数量或金额。(三) 市场价格处于明显降价趋势的,不得进行跟标采购。第二十五条 集团各产业公司采购发包项目金额,达到本办法第十条上线采购发包金额标准的项目,应由各产业二级以上实体公司在电子采购平台组织实施采购;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发包项目必须由各产业一级以上实体公司组织实施采购;达到各产业公司招标采购中心采购发包金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求或使用单位应交由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牵头组织采购发包,采购项目需求或使用单位必须积极配合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采购招标工作。第二十六条 招议标、竞价采购、询价采购方式原则上必须选择公开方式,并按照采购项目的类别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在电子采购平台供应商库中筛选相关合格单位发出邀请,同时接受其它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报价单位的投标报价。有资格预审要求的可以进行资格预审。如采购发包项目存在行业、地区的准入限制可以选择定向公开(但不得按公司定向选取);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邀请方式的,须经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和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审批。第二十七条 广汇集团采购发包业务,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四)款线下采购的情形之外,均应采取全程网上采购发包方式。第二十八条 各产业公司应严格按照集团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的必须招标项目金额标准,组织采购发包工作。对于达到招标金额的项目必须组织招标,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对于特殊原因无法组织招标的项目应按照集团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新广函字2011043号)的有关规定,上报集团采购招标监督部门审核,并报集团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具体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 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运营期企业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建设期企业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并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二) 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运营期企业100万元以上,建设期企业200万元以上,运营期、建设期企业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并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后,转集团监督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集团分管副总裁、总裁批准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三) 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并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后,转集团监督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集团分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非招标采购。(四) 已列入集团不适用于招标项目目录的采购发包项目,在目录有效期内的采购发包活动不再上报审批非招标采购方式,但采购中标结果应按本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要求上报审批。(五) 各产业公司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关于不适用于招标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五个不适用于招标认定条件,审批非招标采购发包项目,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按照上述审批权限上报审批。第二十九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或由于项目单位招标组织不及时或缺乏计划性造成招标项目无法履行招标程序的(抢修、抢险的项目除外),集团监督部门将依据考核办法考核扣分、造成损失的可以直接确定不合格。第三十条 对于时间要求特别紧的项目,可以开辟绿色通道,经产业主管领导审批直接报集团总裁、董事长批准后,执行非招标采购发包。第三十一条 在事故抢修、抢险急需等紧急情况下可以选择紧急采购。紧急采购经需求单位主要领导及产业主管领导确认后,可以在线下进行采购,但项目采购完毕后必须将采购过程形成的资料、文件、数据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以备核查。第四章 采购信息发布和潜在投标人选择第三十二条 集团范围内的采购发包项目,除未达到上线金额标准或涉及商业秘密的项目以外,必须在电子采购平台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招标(含竞价)公告时长不得少于5日,招标公告发布的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自招标公告发布到投标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日,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5日。询价公告时长不得少于3日,询价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3日,自询价公告发布到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日。第三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一经发布,原则上不得更改。特殊情况需要增减采购项目内容和变更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须经采购单位主要领导及产业招标采购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并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变更或澄清公告。第三十四条 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后,采购项目需要追加或补充采购品种或数量的,增加或补充部分应按规定提报采购申请通过审批后,纳入项目采购。第三十五条 物资采购招标公告至少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第三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至少应当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三) 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第三十七条 询价项目采购发包信息公告的基本内容参照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招标公告内容编制。第三十八条 采购发包项目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应在公告之前完成编制和审批并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网站,以便在公告发布的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附带的图纸、清单、澄清、说明、变更等与投标有关资料文件必须完整上传。第三十九条 采购招标单位不得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不得与采购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第四十条 采购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和排斥符合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得随意删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筛选出已注册审核通过的潜在投标单位,如存在特殊原因,必须注明原因,上报审核。第四十一条 采购发包项目采用公开方式的,潜在投标单位提出投标申请后,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审核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在电子采购平台审批完毕(需要组织评标专家统一进行资格预审的除外)。资格预审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进行,不得实施差别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无故拒绝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的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过程应全程在电子采购平台上完成,相关资格预审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上传,以备查阅。第四十三条 采购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必须通过电子采购平台的注册审核。并签署联合体协议,明确分工和职责、确定牵头单位。第四十四条 采用招议标、竞价采购方式的采购发包项目,合格投标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五家;对于投标单位少于五家,但大于三家(含三家)的招标项目,须产业招标采购中心、产业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集团监督部门复核备案,方可进行开标。在线下完成审批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审批文件资料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对应采购招标项目。第四十五条 对于招投标准备时间充分、信息发布广泛、招标文件没有排他条款的招标项目,投标截止时投标单位不满足三家的,采购招标组织单位可以按照不适用招标项目审批流程上报审批通过后,采取非招标方式采购发包。第四十六条 采购发包项目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的,合格报价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对于市场竞争激烈、生产经销单位众多的采购项目,询价单位应不少于五家。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注册到广汇电子采购平台并通过审核。询比价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报价单位无法满足三家的,采购询价单位需上报产业主管领导签批并报产业采购招标中心复核备案,方可实施采购。第四十七条 询价采购项目应采用公开方式发布询价公告,同时应按照采购类别在电子采购平台供应商库中筛选合格询价单位,并发出报价邀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排斥和限制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参加询比价采购项目的报价。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决标第四十八条 采购招标项目设有标书费或投标保证金的,采购招标项目负责人应在确认投标单位已交纳标书费或投标保证金并在电子采购平台上传相关收据扫描件后方可开通相应(下载标书或投标)权限。自投标单位标书费或投标保证金到账后,采购招标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一日内开通相应权限。第四十九条 采购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应提前将投标保证金从其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招标项目负责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相关收据扫描件。投标单位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未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或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单位与投标单位名称不符,招标人应作废标处理。投标保证金不允许以个人或非基本账户交纳。第五十条 采购招标项目达到以下金额标准的,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将全程监督招标项目的公告发布、技术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签订和履约执行过程等。项目招标单位应提前三日通知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参与采购招标过程的监督。(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超过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还应通知集团风控审计部参与全程监督。第五十一条 上述金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招标项目采购过程以及合同履约执行情况的督查,集团采购监督部门采取事后定期检查的方式进行督查,检查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如采购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或存在投诉、举报情况,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将随时进行督查。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疆外组织实施的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金额较高的采购招标项目,项目招标单位应及时通知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对需要现场督查、现场踏勘、核对项目内容的采购招标项目,集团采购监督部门可以视情况派人现场督查采购招标工作。第五十三条 全程网上采购招标的项目答疑和澄清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或采购招标组织单位对投标单位针对投标项目提出相关问题要给予即时答复。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需要组织标前答疑会的,应至少在开标三日前进行,答疑会应全程网上进行,参与投标答疑单位的数量、名称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原则上不组织面对面的现场答疑会;现场踏勘一般采用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的方式。第五十四条 采购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在采购招标项目开标前,由专人(预算人员或预算审计人员)在开标前一日内上传至电子采购平台。标底价格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开标后已录入的标底内容任何人不得修改和删除,如确实存在明显错误或遗漏,必须说明原因由原标底录入人重新录入。第五十五条 采购招标项目划分标段(标包)的,且投标保证金按标段(标包)分别收取或不同标段(标包)采用不同评标规则的,招标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采购招标方案时,应按标段或标包分别生成不同的子项目。第五十六条 采购发包项目公告发布后,招标(询价)文件发售截止时间、答疑截止时间、投标(报价)截止时间等关键时间节点,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推迟,但不得提前。采购发包时间推迟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并不得拒绝符合资格条件的新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第五十七条 对于重大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标底或招标控制价以及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变更等造价管理,应按广汇集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采购招标项目评标委员的抽取方式和数量要求按照集团下发的广汇集团采购评标专家及评标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 全程网上实施的采购招标项目,除必须参与项目采购发包过程的人员可以进入项目组以外,其余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列入项目组。在电子评标室封闭开标过程中所有项目组成员均应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登录招标现场,不得在监控范围以外的网络登录招标现场。项目组成员不得将登录账户、密码透露给他人登录招标现场或使用他人账户登录招标现场。第六十条 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招标项目,开标方式共有三种分别为:(一) 技术标、商务标、价格标统一开启。(二) 先开技术标、商务标,再开价格标。(三) 先开技术标,后开商务标,再开价格标。第六十一条 对于技术简单、标准统一、采购需求明确的采购发包项目,可以在短时间内连续完成评标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上述第一种开标方式。第六十二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或者评标时间较长(无法连续完成开标、评标、定标)的采购招标项目应当选用第二种或第三种开标方式。上述两种开标方式,必须明确要求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不得包含任何报价内容。第六十三条 对于上述短时间内不能完成评标的招标项目,技术或商务标未完成评标的,投标报价不得开启,期间中断评标必须进行封标处理。封标和启封必须由招标项目负责人完成并注明原因。第六十四条 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的采购招标项目,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确定若干入围单位后,组织对入围单位进行考察。招标单位不得在招标项目开始前组织对个别单位或少数单位进行考察。上述考察方式和要求主要考虑:(一) 避免评委在招标项目开标前接触投标单位,影响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二) 可以缩短考察时间、缩小考察范围、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费用。(三) 保证各单位在投标前获取招标项目的信息是对等的,投标准备时间是一致的,从而为投标单位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第六十五条 采购招标项目采取暗标(又称白皮书)开标方式的,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必须按要求将投标文件技术标(如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等)制作为白皮书,白皮书中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公司的名称或任何标记;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文件技术标如出现上述问题一律作废标处理。采用暗标评标能有效地消除明标评标过程中评委会成员的人为打分倾向。第六十六条 采购招标项目开标时间到达后,由开标人输入开标口令,完成开标。评标委员应在开标前登录电子采购平台完成签到,签到评委人数少于三分之二时不得开标。采购招标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派代表现场投标时,采购招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代为签到”。第六十七条 投标单位对投标文件设有密码,在开标后不提供密码的,造成评标人员无法查阅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放弃投标,并有权扣留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第六十八条 采购招标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派代表现场参与投标时,投标单位必须委派在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注册通过的授权业务人员参加,否则招标组织单位或采购招标监督人员有权作废标处理。第六十九条 投标单位参加现场开标,应当在开标时间前在电子采购平台对应投标项目栏中签到,签到完成后系统会随机产生应标号码,开标现场工作人员要提醒投标单位牢记。投标单位进入投标室进行答疑、澄清或报价时,招标项目主持人应呼叫其对应的应标号码。第七十条 招标项目所有合格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价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单位进行再次报价。进行多轮报价时,所有合格投标单位报价机会应均等,不得只要求个别或部分投标单位单独报价。多轮报价仍高于标底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以作废标处理或重新组织采购招标。第七十一条 采购发包项目需要多轮报价的,要合理设置再次报价的截止时间,设定完成后除所有合格投标单位均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完成报价外,不得提前结束报价时间。设定的报价时长应保证所有合格投标单位完成报价。第七十二条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采购招标项目价格标开启后,原则上必须在连续时间内完成评标。除发生技术方案变更或所有合格单位报价均高于标底价的情况,不得在评委离开开标现场后,再组织所有或个别单位再次报价,评标委员会已确定中标单位,招标人要求中标单位再次优惠报价的除外。第七十三条 电子采购平台招标项目决标方式共分为:专家决标和价格决标两种方式。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发包项目应采用专家决标方式;对于技术简单、标准统一、以采购价格为主要衡量指标的项目,应采用价格决标方式。第七十四条 专家决标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应为首选中标单位,其中报价部分的评分方法必须符合报价低得分高的原则(技术和商务评标不合格投标单位的报价除外);价格决标一般采用低价优先法,技术、质量或服务满足使用要求,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位为首选中标单位。第七十五条 已划分标段(标包)的采购招标项目,开标后不得再对标段(标包)进行拆分、一个标段或标包应对应一家中标单位,不得随意增加中标单位数量。未划分标段(标包)的采购招标项目多家单位中标的必须明确任务分配或优先顺序。第七十六条 采购招标项目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决标方式和评标原则定标,不得擅自调整授标结果、不得随意组织评委重新评标。采购招标项目开标后具备现场定标的,评标委员会应现场拟定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放弃中标的,根据评标结果排序,评标委员会可以选择排名第二位的投标人中标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对于放弃中标的单位,招标人有权扣留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在评标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分标准打分,招标项目负责人或现场监督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评标作废。评分分值在一定区间内的(如0-5分),评标委员打出极端分数必须填写说明(如打5分或0分的,均必须填写说明)。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降低个别评委极端评分的影响,招标人可以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同时去掉一个最低分,依据其余有效评分确定投标单位最终得分。评标委员在一个考核期内出现三次(含三次)以上评标极端分数被取消,则该评标委员将被暂停评标资格。第七十八条 采购发包项目中标结果按照以下审批权限上报各级领导及集团总裁审批。(一) 一级审批: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在必须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中标结果由各企业领导及产业分管领导批准执行。(二) 二级审批: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项目,中标结果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后,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批准执行。(三) 三级审批:采购发包项目标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中标结果由各企业领导批准后,并逐级上报至产业公司董事长或集团分管副总裁审批后,报集团总裁批准执行。第七十九条 各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除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完成中标结果审批外,对于集团领导关注的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或集团领导要求上报审批项目,各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审批。第八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指定供货(施工)单位或产品。对于政府部门或特定单位指定供货(施工)单位或产品的,采购需求或使用单位必须提供政府强制使用的书面文件或特定单位指定使用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三级审批程序上报审批。第八十一条 同一项目有多家中标单位的,应按照中标单位的优先顺序及供货(施工)能力,明确每家中标单位的供货数量(工程量)、供货周期(工期)及价格。做到集体决策,合理分配,防止任务分配时出现不公平的做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不履行正常的采购招标程序,擅自指定中标人;违反规定插手、干预、操纵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一经查实,将给予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扣除绩效工资、扣减股东分红等经济处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给予撤职、开除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三条 采购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审批通过后,应按规定在电子采购平台网站上发布中标公告,发布的范围应面向社会公开,接受投标单位及全社会的监督。中标公告发布三日内无投诉、举报事宜,采购招标组织单位应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第八十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必须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采购招标项目,应由各产业招标采购中心办理相关委托事宜,并全程参与监标,对招标公告的发布、潜在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现场的管理、投标文件的接收、开标及评标及其他澄清补遗等工作进行监督。第八十五条 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业务的招标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以外,还应在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单位,也应在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注册审核通过,方可进行投标。委托第三方招标的项目,其中标结果应补录到广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述采购招标项目已按集团采购招标管理制度自行组织了招标,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完善相关手续的除外。第六章 采购发包合同管理第八十六条 通过电子采购平台完成的各类采购发包项目合同,应按照集团标准合同文本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集团法律事务部门审核通过的各类采购发包项目的标准合同文本将作为合同模板录入电子采购平台,供合同签订单位调阅使用。第八十七条 同类采购发包项目调用电子采购平台合同模板时不得随意更改,如需更改应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核。电子采购平台没有同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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