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课件.ppt
项目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及建筑法律法规概述第一课制作:熊 翔主讲:刘继明,本次培训的目的:1、提升安全意识,重视施工的安全。2、初步了解建筑安全管理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3、结合各类法律法规条款掌握自身安全责任。,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概述,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工作中心任务 防止人员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事故。,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安全管理的原理 主要是阐述伤亡事故怎样发生,伤亡事故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如何采取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的理论体系。 事故的范畴 伤亡事故 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 无伤亡事故 具备伤亡事故机理,但没有造成伤亡的事故。如果同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则称为险肇事故或未遂事故。,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由下面的统计可以看出:96 的事故是由于人的原因引起的,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事故致因理论海因里希法则 1931年美国著名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希提出的,这个法则意思是说,当一个企业有300个隐患或违章,必然要发生29起轻伤或故障,在这29起轻伤事故或故障当中,有一起重伤、死亡或重大事故。其主要内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往往是由于人员处于一系列因果连锁之末端的事故的结果。事故的起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这个统计规律说明了在进行同一项活动中,无数次意外事件,必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必须减少和消除无伤害事故,要重视事故的苗头和未遂事故,否则终会酿成大祸。,300,300291法则,海因里希法则,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冰山,直接的,可见的,事故冰山理论,间接的,不可见的,成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赔偿费用,事故致命、致残事故需医疗期的事故一般医疗事故,生产延误管理者时间设备损坏其他人替代工作等等,事故未遂的危险行为虚惊事件危险的状况,第一节 安全生产管理概述,预防事故的基本策略,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物的角度) 提高人的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 (人的角度) 改善环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 (环境的角度) 关注安全管理,从本质上确保安全生产。 (管理的角度),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五大特点,建设产品固定性,施工周期长。露天和高处作业多。作业人员整体素质较差,流动性大。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和劳动强度高。产品的多样性和施工工艺复杂多变性,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及安全生产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产品的固定性导致作业环境局限性。露天和高处作业导致作业条件恶劣性。流动性大,作业人员整体素质低导致管理难度大。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强度高导致个体劳动保护艰巨性。,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我国当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我国现有建筑工人3893万人,约占全世界建筑业从业人数的25,是世界上最大的行业劳动群体,但是他们的劳动环境和安全状况却存在很大的问题。由于行业特点、工人,素质、管理难度等原因,以及文化观念、社会发展水平等社会现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建筑业已经成为我国所有工业部门中仅次于采矿业的最危险的行业。我国建筑业每年由于安全事故死亡的从业人员超过千人,直接经济损失逾百亿元。,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施工现场的主要伤害,由建筑工程的特点决定了该行业伤亡多发性,易发性,危害性。据统计,建设施工伤亡事故主要集中在高处坠落、触电、坍塌、物体打击和机具伤害等五个方面;而3人以上的较大伤亡事故又主要为坍塌、高处坠落、中毒、起重伤害、物体打击等五种类型。因此,建设施工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生产性行业中仅次于煤矿居第二位。,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公布的2011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显示,去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9起,死亡738人。伤害类型分布如下:,第二节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下达安全目标就是下达死人指标,就是允许死人,这与提高安全管理相违背的。 事故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这是客观现实。下达安全目标是为把事故频率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而提出的。 在安全目标以内死人就是允许的、合法的,不负责任的。安全目标管理实际是一种控制界限,不但不能超过,还应力求低于目标。安全目标和安全责任是互不相关的两个问题。绝不能以安全目标为借口推卸责任。,安全目标管理的两个认识误区,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 “三类人员”考核任职(三)政府安全监督检查(四)安全生产责任制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八)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九)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十)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十三)意外伤害保险(十四)文明施工管理,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了安全生产条件制度,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12项):,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该“三类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持证上岗。“三类人员”的范围:(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2)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3)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政府安全监督检查,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反之,就会职责不清,相互推诿,而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无人负责,无法进行,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就会不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1、基本要求 一是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培训考核不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二是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是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工人是指:每个刚进入企业的新工人必须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基本教“三级”安全教育育,三级是指公司、项目、班组这三级。2、关于课时要求 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教1 9978 3号)文件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不少于30个学时;专职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每年不少于4 0个学时;特殊工种每年不少于2 0个学时;新工人的三级培训教育时间分别不少于1 5个学时;l 5个学时和2 0个学时;待、转、换岗重新上岗前应接受一次不少于20个学时的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1、安全检查的意义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有害因素。2、安全生产检查分类(5种): (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 (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 (3)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 (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 (5)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1、定义: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2、特种作业范围: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批准的其他作业。共计1 2类。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拆卸工、焊工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共7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这些专项施工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4 5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如:建设部于2 007年6月14日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第65 9号),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法第4 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1、建筑法第4 0条、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文明施工管理,第三节 安全生产管理,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30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文明施工管理,第二部分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规是指调整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同劳动者或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以及与生产资料和社会财富安全保障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建筑类安全生产法规主要包括有安全生产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后面详细讲解)。,法的基本概念及特点,建筑安全生产法规,略,第一节 法律法规基础知识,法律效力比较,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高于,高于,宪 法,高于,根所处地位的不同,我国的法规一般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几个层次。,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以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标准、国际条约等构成。,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共有七章九十七条,2 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他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等。,主要内容:,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法共有八章八十五条。其中共2 0个条款涉及条款独占一章(第五章)。建筑法是我国第施工安全。安全一部规范建筑活动的部门法律,他的颁布施行强化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律保障,对影响质量和安全的各方面因素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建筑法为安全内容作出了法律上的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方针、两种关系、三个落实四个环节、五个制度、六项法律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贯彻一个方针:,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十六条),处理好两种关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关系;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扰民”和“民扰”关系。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落实三个安全生产制责任,建设单位责任(第四十二、四十九条)设计单位责任(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责任(第四十四、四十五、五十条),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加强四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措施等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施工现场安全防护、预防措施等方面发生事故如何处理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五个基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群防群治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六项安全生产法律作用,责令整改、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法律责任: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曰起施行,共有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7 1条。确立工程建设的5大责任主体,同时对供应、出租、安装和检验4个相关责任主体也进行了要求。,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施工安全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绝大部分生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人、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以及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面我们主要结合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讲说涉及建筑施工单位的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内容大家有兴趣可以自己去了解。,(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 建设市场混乱,市场行为不规范,是导致建设施工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大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相当普遍。要改变这种无序状态,必须建立严格的建设施工安全准人制度,规范建设活动。,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律的有关规定确立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为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设定了法律规范。,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建筑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条件等基本条件来确定的,它是反映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综合能力的必要条件。施工单位不符合这些必要条件,势必影响其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二)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施工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素质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必须将其应负的施工安全责任法律化。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的规定,结合建设施工的实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负责人在施工活动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代表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组织实施中劳动力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建筑材料的购进等行使决策权。因此,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为了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安全资格的管理,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三)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他们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施工安全。明确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严格安全资格管理,十分必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六)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人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有害危险气体、液体的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七)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全面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包括下列内容: (1)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现场围栏的安全管理。 (2)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3)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配件的管理。 (6)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验收、检验和备案。,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该项保险不论施工单位是否愿意、经济状况好坏、工程造价多少,必须投保。二是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是施工单位。三是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四是意外伤害保险期限与建设工程工期相同。,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于2 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予以修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有第1 34、1 35、1 37、1 39、246、397等共6个条款。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大量刑期限。(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将刑法第一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 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有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46条。明确划分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等级,统一了长期以来处于非常混乱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同时对报告、调查和处理及责任都提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 004年1月7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4条,其中第6条将企业安全生产1 3个条件进行了明确。提出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5类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第二节 建设工程安全相关法律,其他安全相关法律法规,1、劳动法2、消防法3、环境保护法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5、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谢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