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村级价格监测点管理制度.docx
休宁县村级价格监测点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测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价格监测点设立条件第二条 基本条件: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一定的办公和通讯设备。第三条 价格监测点负责人:一般由村主要领导兼任。第四条 价格信息员:价格信息员从本村村民中选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1名价格信息员。第五条 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吃苦,不怕累;(二)价格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的口语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第三章 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第六条 办公和通讯设备管理:设置专人管理、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及其相关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安全。第七条 价格监测品种管理:品种的选取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第八条 价格信息源管理:监测点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真实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九条 价格监测采集、审核、分析、上报管理:按照县级物价部门的要求,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上报,如遇突发事件必须随时上报。第十条 检查与把关:要确保价格监测点信息人员相对稳定,监测点要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第十一条 指导与服务:县价格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其所承担的监测品种的地区平均价格。同时,应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提供相关价格政策咨询、培训和其他价格信息服务。第十二条 考评考核:县物价部门将根据价格监测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并对优秀监测点进行表彰与奖励,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通报和撤销。休宁县物价局休宁县村级价格信息员职责休宁县村级价格信息员是在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地相关产品价格信息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条 向县级物价部门定期报送本地区市场价格动态。第二条 负责国家价格法规政策在本地区的宣传。第三条 负责本地价格监测工作的外联、协调。第四条 协助上级部门开展相关调研活动。第五条 村级价格信息服务、统计及相关资料档案整理归集。第六条 落实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休宁县物价局企业物价员职责企业物价员是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从事本单位价格管理工作的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企业价格决策提出建议。三、开展价格调研,采集价格信息,监督实施价格决策,配合价格检查,接受社会监督。四、真实、准确记录并核定生产经营成本。运用现代市场营销理念,研究科学的、有利于增强市场价格竞争能力和企业经济效益的价格策略。五、审核本单位标价签和价目表、收费公示的填写内容,抓好本单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贯彻落实,确保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真实、准确、规范,禁止利用标价和其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协助组织本单位争创诚信单位的工作。六、听取消费者意见,做好相关价格政策解释工作,并协助解决本单位与消费者的价格纠纷。七、抵制和纠正市场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对各种乱摊派和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以及侵犯其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八、认真做好企业内部价格台帐登记工作。九、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价格运行情况和价格管理信息,反馈价格管理的意见和要求。十、参加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价员培训、物价工作经验交流、考察以及其他活动。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以下建成监测点)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项目建设组织管理,保证农村经济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测点在提供信息服务、促进职能转变、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效率以及为宏观决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选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并经批准的监测点,使用本办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加强管理。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强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与重点地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间的信息联系,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与重点地市、重点县发展改革委(计委)之间建立起高校的农村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农村经济信息采集渠道,为农经司掌握第一手资料服务,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和时效性,为“金宏”工程提供即时、准确、全面的农村经济信息源支持,为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服务(各监测点提供的重要动态信息,农经司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渠道及时上报中办、国办),并且通过网络功能的扩展,为农民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为真正发挥对“金宏”工程的辅助支撑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宏观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一下原则: 1、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为知道,项目建设要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层层推进,发挥已有项目的示范作用,推广号的经验和做法。2、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条件,不搞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与“金宏”工程以及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条件,不搞重复建设,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3、实用性原则。项目建设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处理好实用性、先进性和超前性的关系,不搞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4、开放性原则。在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技术和产品,以便于实现资源共享和对系统进行灵活方便的升级。5、资源共享原则。系统建设中,要在建设布局和运行机制上保证与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6、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原则。项目建设要按照区域特色和产业布局进行选点,避免雷同和重复,以使反应的农村经济信息更具代表性。第五条 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适应“金宏”工程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动态监测的需要,监测点项目重点建设一下内容:1、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信息系统硬件建设,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以及必要的网络设施建设,其中,计算机仅限于台式机,严禁用项目资金购买笔记本电脑。2、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配套设施及耗材指出,主要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及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网络设备的各种耗材支出,严禁用项目资金来购买车辆或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第三章 监测点的选择 第六条 各省(区、市)选择上报的监测点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 第七条 监测点要具有较好的信息工作基础,当地领导重视,人员素质较高,能够根据要求及时收藏、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及时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监测点的职责 第八条 监测点应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进行信息传递,积极创造上网条件,申请专门电子邮箱用于信息传递,并将电子邮箱的申请和开通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监测点在互联网上申请的邮箱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频繁变动,监测点邮箱地址变动要及时告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经司的电子邮箱为njs04)。 第九条 经测点要保证网络畅通定期插手信息,保证及时接收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传输的信息。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监测点要及时、认真地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不知的调研任务,并做好实地调研的各项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及时收集、加工、分析和上报农村经济信息,主要包括: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指标;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和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式分析及预测;国家各项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执行情况;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当地干部群众对农村发展重大政策和热点问题的看法;农业和农村经济faz喊领域内的其他热点问题等。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信息内容要主题明确,问题相符,逻辑清晰,分析法问题实事求是,对策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监测点上报信息要具有主动性,除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的信息外,监测点应主动地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路和新做法。每年每个监测点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上报信息的次数应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 监测点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及时发现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真实反映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努力探索发展农业、振兴农村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形成良好的业务调查研究分为,并将调查研究成果及时上报到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监测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的信息,要同事抄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第十四条 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积极参加农经信息培训和信息工作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信息管理者的信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同上级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之间的交流,探索做好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信息工作与业务工作想结合,通过信息工作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职能的转变。第五章 监测点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为提高对各监测点的管理服务效率,监测点主要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省(区、市)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确保本省(区、市)监测点及时接收和上报信息,高质量地完成国家和省(区、市)布置的各项信息监测和调研任务,按要求参加各项信息工作培训和交流活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指定一名通知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 第十七章 对于被确定为监测点的市、县,由本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农经部门负责监测点的具体业务工作,要及时上报和接收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参加信息培训和交流活动。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要保证农经信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指定一名同志负责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做好信息我那个罗硬件和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农经信息网络畅通,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负总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监测点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会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如下: 1、信息上报及时性:布置的信息上报任务及时上报每条信息得10分,未及时上报得0分。 2、信息内容质量:每条信息满分20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酌情评定。 3、信息采用情况:稿件中的观点、案例及建议被我司采用的,每条信息加20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采用并上报中办、国办的,每条加30分。 4、监测点每次上报信息的最终得分为上述3项得分的综合。监测点主动上报的信息,主要根据信息内容质量和采用情况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定期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各监测点公布各监测点的得分和排名情况,并根据其年度总得分情况每年末对全国监测点进行综合排名,排在全国前20名的为优秀监测点,排在全国后15名的为不合格监测点,其余为合格监测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采取各种形式,对优秀监测点进行表彰并给与设备等奖励,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通报和撤销。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个监测点要一句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置顶具体的农经信息工作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附则解释。皖价监测2009132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有效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和安徽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的活动。第三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价格监测预警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负责实施。第四条 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市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一)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二)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超过5%或者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三)棉花、化肥、钢材等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一次性上涨幅度超过10%或者10日内上涨2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四)出现流言传播、居民消费心理发生变化、市场购买相关商品频率明显增加、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五)短时间内乱收费现象大量增加和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第五条 价格监测预警报告的内容:(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品种、发生时间、区域范围和波动幅度;(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异常波动的原因、趋势、影响和社会反应;(三)相关措施建议;(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第六条 警情报告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口头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 第七条 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上涨幅度和对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及危害程度,将价格异动警情划分为紧急和特急两个级别:(一)紧急状态级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或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3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市场供应紧张,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的;(二)特急状态级警情。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粮油肉等居民主要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10日内上涨100%以上,或者重要生产资料价格10日内上涨50%以上,并有可能继续上涨,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警情,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一)紧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紧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立即启动价格监测预警预案,开展应急价格监测,增加市场巡视频次,执行价格异动一天一报制度和紧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每天下午300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二)特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特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采取紧急状态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必须执行价格异动半天一报制度。每天上午1000时和下午400时前,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应随时上报。第九条 省价格监测机构要确保价格监测信息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开设价格监测预警专线电话,及时对各地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全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异动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及时向省物价局应对价格异常波动领导小组报告。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准确预报预警。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省12358价格举报电话、企事业单位和价格信息员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建立价格监测预警联系制度,发现情况及时深入市场调查核实。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好价格监测预警信息的公开、发布和宣传工作,正确引导舆论。第十三条 当价格异动平息,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外,可自动进入日常价格监测。但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及时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鼓励。第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价格监测规定,拒报、瞒报及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其它单位或个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皖价监测2003206号)同时废止。价格信息员制度发布时间:2007-05-31 00:00:00 为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做好价格信息服务工作,更好地履行价格监测工作职责,特制定价格信息员制度。一、组织领导省物价局成立由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全省价格信息员工作领导小组,省局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各市物价局局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全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安排信息员工作的具体内容,实施对信息员工作的考核,办公室设在省价格监测中心。二、信息员的确定市、县价格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1名价格信息员。信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素质好,能吃苦,不怕累;(二)业务水平高,有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三)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信息员的职责(一)负责价格法规政策宣传;(二)向上级报送本地区市场价格动态和形势分析报告、本级价格监测工作动态宣传材料;(三)负责本级价格监测工作的外联、协调;(四)开展上级部门组织的调研活动,按时报送调研报告;(五)做好本级价格信息服务及统计工作;(六)落实上级布置的其它工作。四、工作要求及考核(一)工作要求:信息员要按要求,保质保量地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送有关文字信息材料。具体有:1动态分析报告,市级每月不少于2篇,县级每月不少于1篇。2按时(报告期后10天内)报送月度、季度、年度价格形势分析报告。3及时报送本级价格监测工作宣传材料,市级全年不少于6篇,县级全年不少于3篇。4全年报送调研报告,市级不少于2篇,县级不少于1篇。5每日报送12条互联网信息,主要搜集、报送本地区新闻网站、报纸网络版、网上论坛、博客等网络媒体所刊登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互联网信息;互联网信息要适当加以编辑、精简,应注明信息原始来源及网址,以word文档格式报送,文件名要明确,并写明地方、日期等。6抓好价格法规政策宣传、信息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信息统计主要是统计本单位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价格部门报送的信息数量及信息被采用情况。(二)工作考核:对信息员的工作考核作为价格监测工作综合考核的内容之一,考核成绩计入市、县价格监测工作综合成绩。信息员考核基本分为20分,完成上述文字信息材料报送任务的,得基本分,未完成任务的,每少1篇扣2分,直至基本分扣完为止。信息员完成省价格监测中心布置的其它任务的为附加分,每按要求完成一项加5分,附加分计入考核成绩。信息报送和信息服务工作突出的信息员,推荐评选全省价格监测工作先进个人。五、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物价局主办 安徽省价格监测局承办你是第 位访客安徽省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05-31 00: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监测点规范化建设,确保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监测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设立、管理、调整监测定点单位和临时性价格监测点的行为。第四条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监测点的整体布局规划、发布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标准、负责价格监测点标志牌制作、建立价格监测点名录库以及对各市、县上报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进行备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测点的设立、价格监测标志牌发放、日常管理等建设工作。第五条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应当坚持标准规范、布局科学、权责明晰、有效实用的原则。 第二章 规范化价格监测点的标准 第六条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经营规模且持续生产经营1年以上。第七条 其价格水平能够反映同行业或当地同类商品或服务价格一般水平。第八条 具有价格资料收集传送手段和价格监测数据档案管理设备。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重视价格监测工作,积极配合价格部门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并有指定具体承担采报价的工作人员。第十条 应按照规定将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同时要将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采报价工作制度、台帐制度上墙。监测台帐实行统一式样管理,由各市价格监测机构根据所负责组织实施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进行细化,确定各监测定点单位具体台帐,并具体负责台帐印制、发放等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监测台帐要书写整洁、工整、无缺项、错项,不得涂改、变更,按照固定格式编目定卷,每年编订成册;电子台帐要备份,保存3年以上。主要内容包括: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称,采价日期,商品品种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具体价格,以及台帐名称、统一编号和采价人员等。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要求报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达100%,准确率达99%以上。第十二条 当监测商品或服务价格变动超过预警预案规定幅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及时、主动反映所经营商品市场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第十三条 价格异动时期,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应急价格监测工作。 第三章 规范化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设立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以下原则设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 以大型市场、企业、商店为主;(二) 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三) 优先考虑价格诚信单位;(四) 区域布局合理。第十五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范化价格监测点建设要求确定本辖区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得重复指定。第十六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第十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并及时更新。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的内容包括:定点单位名称、地址、性质、资产规模、年营业额、主要负责人和采报价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监测品种、监测信息报送情况以及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存档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录库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发放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并要求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在醒目位置悬挂。第二十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将承担国家和省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在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泄露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监测信息。第二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报送及时、准确的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本辖区内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制度、台帐制度,并发放到各监测定点单位。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与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联系制度,每季度深入监测点现场一次,指导监测点加强价格监测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人员的培训,每年组织1-2次形式多样的活动,提高采报价人员的监测业务水平。第二十六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通过适当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提供其所承担的监测品种的地区平均价格。同时,应根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需要,提供相关价格政策咨询和其他价格信息服务。第二十七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信息报送考核制度,每年底开展一次评先评优活动,优秀监测单位占辖区内定点监测单位的比例不超过5%。优秀定点监测单位要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评出的优秀定点监测单位,在实地考察基础上,评出全省优秀定点监测单位。第二十八条 当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另行指定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因生产、经营品种调整,不能及时、准确提供价格监测信息;(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生产、经营规模萎缩,上报的价格不再具有代表性;(三)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价格监测资料,且拒不改正的。第二十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调整由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五章 临时价格监测点 第三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市场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可以暂时指定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主管部门应增设临时价格监测点,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第三十一条 临时价格监测点的指定参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 临时价格监测点的相关信息也应纳入数据库实行名录库管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临时价格监测任务取消后,负责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临时价格监测点,停止上报价格监测信息。 第六章 农村价格监测点 第三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农业结构实际,将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种养殖大户指定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信息。第三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整合系统资源,将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和农本调查户纳入价格监测体系,进一步收集农村价格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物价局主办 安徽省价格监测局承办你是第 位访客关于建立安徽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10-17 00:00:00 关于建立安徽省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有关县物价局,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8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等九部门下发的印发<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价综200326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产品价格信息服务工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管理工作服务,现就建立农产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通知如下:一、农产品收购价格监测(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价格监测报告单位:17市。选择有代表性的购销企业为采价点,各市物价局具体负责农产品收购价格的采集、整理和分析预测。(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见附件一)为农产品购销企业收购农民农产品的实际价格。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如确实没有的品种规格,可说明不报或另选当地主产品种规格上报。生猪、鸡蛋出场价指大型养猪场和养鸡场的销售价格(含税)。(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各市物价局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每周二下午4:00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 二、农产品零售价格监测(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17市物价局各选一个大型农贸市场或大型超市,采集该市场或超市内的农产品销售价格。(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见附件二)为大型农贸市场或超市的零售价格,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如确实没有的品种规格,可说明不报或另选当地主销品种规格上报。(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每周二下午4:00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三、特色农产品价格信息监测: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合肥市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亳州市中世纪国药有限公司、芜湖市米市、砀山县李庄水果批发市场、 黄山区茶叶管理办公室 。作为首批5个特色农产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定期采集本市场内的特色农产品批发价格,直报省价格监测中心。(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由5个特色农产品信息直报点根据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品种规格的详细目录,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审核,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特色农产品直报点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每周二下午4:00前上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 四、种子价格监测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价点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17市物价局。选择有代表性的种子销售企业为采价点,各市物价局具体负责种子价格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和上报。 (二)价格监测报告内容 价格监测报告内容(见附件三)为种子销售企业销售种子的零售价格。在监测品目录中已明确等级的品种,一律按规定的等级填报,不得更换,如确实没有的,可说明不报或另选当地主销品种上报,自选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三)上报办法和时间 各地一律通过计算机报送,上报时间为每周二下午4:00前报省价格监测中心,采集的价格为当日上午的时点价格。 五、价格分析及情况反映 各监测单位在做好监测的采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价格分析、预测工作,结合报表内容,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动及影响。分析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原因、有趋势预测。分析报告的周期及上报时间为:月度分析,月后10日内上报;季度分析,季后15日内上报;半年和年度分析,半年或年后20日内上报。如遇价格变动较为频繁,应每周上报分析材料。六、考核评比为了保证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地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促进各地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将对各地监测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比。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报告单位及个人,省物价局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执行监测报告制度,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给予通报批评。附表见全文连接 安徽省物价局主办 安徽省价格监测局承办你是第 位访客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监测 预警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7日明集镇农民负担监测点实施方案 为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新机制,确保党的各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国发200312号、鲁办发200312号、滨办发200324号文件关于“建立农民负担监测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目的 通过对点上的动态监督和年度监测,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涉农负担资金证、管、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及时处理,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把党和国家的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巩固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为强化监督、规范管理、积累经验、指导工作掌握第一手资料。二、监测内容 主要监测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涉农负担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等情况。(一)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1、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2、农业税政策落实情况;3、农业特产税政策落实情况;4、“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落实情况;5、乡村公益事业金政策落实情况;6、农业税附加管理使用政策落实情况;7、农村“两工”政策落实情况;8、各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9、涉农收费、税收、价格公示情况;10、乱集资、乱捐款、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11、纳税证书、经营权证、合同书发放及变更情况;12、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年产量的核实到户及认可情况;(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1、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的制定、审核、审批、执行情况;2、农民负担规范使用、发放到户及执行情况;3、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使用情况;4、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5、农民负担资金专项审计情况;6、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执行情况。(三)涉及农民负担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情况1、农业税及附加、水费是否按政策规定收取,有无漏、重、错现象;2、农业税附加是否纳入村级财务、分村立帐、乡管村用,乡镇有无平调、挤占、挪用、克扣现象。三、布点原则及数量1、布点原则及数量:按照省、市要求,本着全面性、重要性、代表性、应用性、典型性原则,根据不同经济条件、不同地理环境,全镇共选择5个村(段桥、南宋、颜集、解家、柴家),每村5个户,计25户,作为农民负担检测点。2、监测人员确定:每个监测村确定一名监测员,监测员由村会计担任,全镇共聘任5名监测员。另聘请本镇老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知名人士为特邀监督员。四、工作实施1、此项工作由经管站具体负责实施。2、以镇为单位对监测员培训,并颁发聘书。3、印制、发放监测资料。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