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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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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公司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docx

    附件: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实施办法为稳定棉花生产、经营者和用棉企业市场预期,保护棉农利益,保证市场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预案(公告2012年第3号,以下简称预案)。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为更好落实预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工作,特制订本实施办法。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 中储棉总公司成立“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领导小组”,姚明烨同志任组长,侯振武同志任副组长,储备部、仓管部、财务部、信息部等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部署、协调、指挥棉花临时收储的各项工作,负责政策落实,研究确定相关费用标准,统一调配人员、设备,协调解决预案执行中的相关问题等。第二条 储备部负责储备棉收储业务的具体实施。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和收储需要启用具体收储库点,负责编制储备棉统计报表,指导储备棉入库工作,负责申报、协调储备棉公证检验工作,负责储备棉的中转调运工作,负责储备棉保险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商财务部拨付储备棉入库费、配合公检费、中转运费等专项费用。第三条 仓管部负责在库储备棉安全管理工作及储备棉代储库的选定。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见附件1)选定储备棉备用仓库。经确认使用后,负责与备用仓库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备用库正式成为储备棉代储库。中储棉总公司不向代储库、备用库承诺存储数量和时间。根据形势需要,及时考察、确定备用仓库。仓管部将考察合格的备用仓库及时提交储备部,储备部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根据收储需要适时启用。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总行营业部申请储备棉收储所需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交储企业及承储库结算货款和相关费用,核算储备棉成本。第五条 信息部负责主营业务系统和储备棉台账系统的维护及培训等,保障公司总部和承储库的正常使用,保障有关部门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为确保收储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技术、设备支持。第六条 承储库负责储备棉的入库、堆码和在库储备棉安全工作。负责查验交储企业提供的籽棉收购单据;棉花小样与交储棉花的核对并妥善保管棉花的小样和条码;收储棉花的入库初验、现场报验及配合公证检验;储备棉数据的录入、上报等工作;提供满足棉花公证检验需要的场地、称重搬倒设备及原棉杂质分析机;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农发行总行营业部异地库存监管工作。中储棉总公司直属单位根据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见附件2)对代储库安全和业务工作进行监管。收储期间直属单位要安排专门监管人员巡回检查,指导、检查代储库执行国家收储政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上报中储棉总公司。中储棉总公司派驻新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代储库按照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精神落实收储工作。协助代储库进行初验,优化业务流程,协调检验机构和代储库做好公证检验及入库工作。第二章 价格监测和启动收储第七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棉信息中心每个工作日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和中国棉花网发布国内棉花、棉籽市场平均价格(国家棉花市场监测系统和中国棉花协会监测的国内棉花价格平均值和棉籽价格平均值)。第八条 当监测的棉花市场价格连续五个工作日低于临时收储价20400元/吨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发布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公告,于第六个工作日正式启动收储预案。第三章 签订合同第九条 储备棉收储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储备棉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规则见2012年度棉花临时收储交易办法。第十条 交储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2)具备400型棉花加工资格的棉花企业。(3)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十一条 储备部会同交易市场审核交储企业资格,通过审核的交储企业要在交易市场预存300元/吨的保证金。其中200元履约保证金在入库检验合格后释放,另外100元作为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暂扣。内地库点交储棉花在收储结束后,新疆库点交储棉花待发运至内地承储库后,崩包(炸包)比例不超过3%时将给予释放。如果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的,扣除棉花包装质量保证金,用于崩包、炸包棉花的复包。第十二条 交储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以不低于籽棉收购参考价向棉农收购籽棉,在交货时提供收购单据,并为单据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储备部每个工作日公布挂牌收储库点和数量,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成交后,储备部在规定时间内与交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见附件3)。第四章 质量、包装及组批要求第十四条 交储的棉花必须是2012年度生产并经仪器化公证检验的锯齿细绒棉。第十五条 交储棉花品级要求为1至4级,长度要求为27毫米以上(含27毫米),马克隆值要求为A级、B级和C级的C2档,条码在线回潮率或现场实测回潮率棉布包装单包不超过10%(不含10%),塑料包装单包不超过9%(不含9%),异性纤维含量不高于L档。其它质量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第十六条 棉包包装材料和捆扎材料必须要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规定。同一批次棉包的包装和捆扎材料应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产品,且捆扎方式应一致。新疆库点交储棉花采用棉布包装的,提倡外捆扎方式。棉包外形和尺寸要符合GB 69752007 棉花包装国家标准中型包规定,单包毛重227公斤(允差幅度为±10公斤)。棉包刷唛要按照GB1103-2007棉花 细绒棉国家标准中包装标识要求,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塑料套包两侧要粘贴不干胶标签。第十七条 交储棉花要按品级组批,一个品级棉花组一批,新疆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186包,内地产区每批组批数量为60包或者120包。刷唛中要有批号,批号由11位数字或字母组成,第1位至第5位为仪器化检验加工厂代码,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例如,批号34011121001,其中第1位至第5位为加工厂代码“34011”,第6位至第7位为棉花年度“12”,第8位为生产线代码“1”,第9位至第11位为组批顺序号“001”。)第五章 入库初验第十八条 储备部根据成交顺序和承储库接收能力均衡下发预入库通知书,承储库要根据预入库通知书的时间,制定具体入库计划,凡超出规定时间没有入库的要书面上报储备部。第十九条 交储企业签订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后,及时与承储库联系,将以下材料和单据送承储库进行审核。1、籽棉收购单据。收购单据要按合同装订成册,并加盖交储企业公章。2、交储棉花出厂公证检验证书。3、交储棉花的小样及条码,每包小样不少于125克。4、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附件4)及电子版,条码汇总表电子版,按照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要求填写。5、提供与交储棉花包装材料相同的包皮和捆扎材料一套,并提供由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交储企业公章),棉布套袋、塑料套袋和钢丝的检测结果应符合GB 6975-2007棉花包装国家标准的规定,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检测结果应符合GH/T 1068-2010棉花包装用聚酯捆扎带的规定。检测报告中生产单位与包装材料明示的生产单位一致。第二十条 承储库要严格执行收储价与籽棉收购价挂钩政策,认真查验交储企业的籽棉收购单据,必要时逐张单据进行检查,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要书面上报储备部,不得安排入库。1、籽棉收购价格低于储备棉购销合同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2、伪造收购单据。中储棉总公司及时向中国棉花协会通报,由相关单位向交售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期间中储棉总公司暂停该企业的交易、棉花入库和检验,根据调查结果,恢复或者取消该企业交储资格。代储库在检查收购单据时流于形式、走过场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代储库资格。第二十一条 承储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知交储企业,审核通过的,按照预入库通知书时限,排定入库计划,通知交储企业在规定时间将交储棉花送至承储库。第二十二条 承储库要提前做好棉花入库的相关准备工作,优化入库流程,在入库过程中完成初验,协调检验机构在入库过程中同步进行公证检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整批退出,由交储企业自行处理:(1)单包棉花品级低于4级。(2)单包棉花长度级低于27毫米。(3)单包棉花马克隆值级为C1。(4)单包在线回潮率或者单包现场检测回潮率超过标准。(5)单包棉花异性纤维含量超过L档。(6)单包棉花毛重超标。(7)棉包露白数量超过该批总包数的10%。(8)货证不符的棉花。(9)污染、霉变、水残、雨淋的棉花。(10)混有地脚棉、回收棉等。(11)包装材料不符合棉花包装标准。(12)未悬挂条码。(13)棉包上没有取样切割刀口。(14)塑料包装不干胶标签粘贴不牢固。第二十三条 入库棉花露白包数不超过该批总包数10%的,可以入库,由承储库负责整理,交储企业需承担相应整理费用。第二十四条 承储库在入库过程中要加大对棉花包装材料的检查,凡发现有捆扎材料崩开、断裂的情况,整个合同全部退出,同时加大对该企业已入库棉花的检查力度。如发现崩包、炸包比例超过3%的,书面上报储备部,暂停该企业交储资格。交储企业对入库的棉花可进行全程监卸,因承储库野蛮装卸导致的破包、崩包、炸包,责任由承储库承担。第二十五条 承储库要随机抽取不少于10%的棉花小样,对照条码与交储棉包和检验证书进行核对,必要时包包进行核对,发现质量不一致的,停止入库,及时上报储备部。储备部及时向中纤局通报,由中纤局负责组织有关机构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依法对该企业进行处罚。同时,中储棉总公司取消该企业交储资格。第二十六条 为了加快结算进度,要求一个合同的棉花到齐后一次初验上报。交储企业若在当地农发行有贷款,应向中储棉总公司提供农发行账户信息,供结算货款使用。因未提供正确账户导致货款延付等,产生的损失由交储企业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初验符合储备棉要求的,承储库要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初验入库单(见附件5)上报储备部,储备棉初验入库单中填报的棉花不得有不合格棉包。填报储备棉初验入库单的棉花,没有中储棉总公司出具的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见附件6)或储备棉出库单(见附件7)一律不得出库。第二十八条 初验不符合收储条件的棉花,承储库及时书面上报储备部,并通知交储企业在2日内将棉花自行移库,交储企业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交储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移库的棉花,承储库要按商品棉管理,与交储企业签订代保管合同,并及时投保,明确责任。第六章 预付货款第二十九条 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1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并交财务部。第三十条 财务部收到储备棉初验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按照标准级(328)价格向交储企业预付80%货款。第七章 公证检验第三十一条 储备部将启用收储库点提前通知中纤局,中纤局安排检验机构现场检验。公证检验结果作为交储企业提供的棉花是否符合交储的质量依据,中储棉总公司按中纤局出具的公证检验结果与交储企业结算货款。收储棉花公证检验按照2012年度国储棉收储公证检验预案执行。第三十二条 承储库要全力配合公证检验工作。为加快检验进度,采取整车过磅方式。新疆承储库必须配备地磅,内地承储库地磅在仓库外的要派专人对过磅车辆进行盯守。第三十三条 承储库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及时反馈储备部,储备部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中纤局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承储库接到检验机构出具的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果交储企业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中纤局提出复验申请。第三十四条 检验机构将双方确认的公证检验结果上报中纤局,中纤局将电子版检验数据传储备部。储备部根据公证检验结果合格部分出具储备棉入库通知书(见附件8)下发承储库,不合格部分开具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检验机构现场出具储备棉公证检验结果汇总表,内地承储库要求出具两份,其中一份承储库留存,另一份收储结束对账后统一交监管单位存档。新疆承储库要求出具三份,其中一份发运时交铁路部门,另外两份发运时随货同行(内地接收库点留存一份,监管单位存档一份)。第三十五条 承储库接到储备棉入库通知书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储备棉公证检验记过汇总表、接货记录和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制储备棉入库单(见附件9)上传储备部。数据如有不符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储备部。第八章 货款结算第三十六条 储备部收到储备棉入库单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登记。经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储备部开具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连同储备棉入库单一并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算货款。货款计算公式为:成交价×(1±等级差率)×每包公定重量。品级差率按3%、长度差率按1%计算。第三十七条 财务部接到储备棉入库单2个工作日内出具储备棉入库结算单(见附件10)发至承储库,由承储库3各工作日内传真交储企业。交储企业根据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开具增值税发票。财务部收到增值税发票并验证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向交储企业付清余款。第三十八条 交储棉花经公证检验不合格的,交储企业收到储备棉入库结算单,需在10个工作日内退回相应货款,中储棉总公司财务部确认收回货款后,在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签字确认交回储备部,储备部下发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承储库为交储企业办理出库手续,不合格棉花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交储企业承担。第三十九条 财务部确认交储企业收到储备棉入库结算单后10个工作日内未将预付货款退回的,书面通知储备部。储备部将相应棉花通过交易市场公开拍卖,所得货款用于冲抵预付货款、入库费用、超期保管费、超期应退货款利息、保险费等,如有余款,退回交储企业。拍卖所得货款不足以冲抵预付货款和相关费用时,由交易市场扣除该企业的全部保证金用于冲抵预付货款和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中储棉总公司将依法向交储企业追索。第九章 违约责任第四十条 交储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按照违约处理,扣除300元/吨的履约保证金。(1)交储棉花的籽棉收购价低于合同中约定的籽棉收购参考价。(2)未按规定时间签订购销合同。(3)未按照规定时间交货。(4)棉花质量存在弄虚作假。(5)实际交储棉花(公检合格)比合同约定数量少10%以上。(6)交储棉花公检不合格,未按规定时间退回预付货款。(7)在库期间棉包出现崩包、炸包,接到通知十日内未及时处理的。第四十一条 交易市场在收储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内将交储企业由于违约扣留的履约保证金汇至中储棉总公司指定账户。第四十二条 收储棉花的包装由交储企业负责到底,在储备棉移库时出现崩包、炸包问题,交储企业需及时配合处理,否则将取消其交储资格。第十章 储备棉调运和集并第四十三条 根据收储进度,中储棉总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启动新疆棉调运工作。收储工作结束后,中储棉总公司报有关部门批准,将代储库库存少于5000吨的储备棉进行集并。第十一章 举报及奖惩第四十四条 为保护棉农利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举报棉花收购、加工、交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行举报奖励机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预案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方面及时对各类违法举报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同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凡发现在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以陈棉或者进口棉冒充2012年度棉花交储,谋取不当利益,有关方面将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举报单位或个人将举报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传真相关单位,建议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络方式,便于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和兑现奖励。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 传真:010-58519363中国纤维检验局 传真:010-51006141中国棉花协会 传真:010-66053496第十二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业务时间,均在正常情况下适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业务处理期限。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储备部负责解释。附件1: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附件2: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附件3:国家储备棉购销合同附件4:申报入储公证检验表附件5:储备棉初验入库单附件6:公证检验不合格棉花出库单附件7:储备棉出库单附件8:储备棉入库通知书附件9:储备棉入库单附件10:储备棉入库结算单附件1: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管理,为储备棉仓容保障提供有效的社会资源,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选用按照“企业申请、资格认定、现场考察、网上公示、适时启用”的流程进行。第三条 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及租用由中储棉总公司根据国家储备棉临时收储制度的有关要求,以及储备棉各项管理规定,根据当年度实际收储情况,经考察合格后公示启用。第四条 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审核认定及租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企业就近交储、有利于棉花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调运”,并坚持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储棉总公司对储备棉收储库点(含中转库点,下同)的选用。第二章 代储库资格的申请第六条 申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内地库点具有一定的有效仓容。库房为单层结构,库房内地面为硬化水泥地面。新疆中转库点露天货场应符合棉花存放条件的,总中转能力不低于10万吨。(三)仓库必须提供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具备长期存放储备棉(棉花)条件的文字材料,新建仓库还需提供通过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的文字材料。当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单栋仓库最大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每个防火分区不大于1500平方米;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仓库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面积仍按上述标准不变。防火墙应为实体密砌封顶(上部不小于二四砖墙),采用新型防火材料的要出具防火检验证明,耐火时间需高于240M实体砖墙。另外,棉垛距防火墙不小于2米。(四)仓库位置及环境条件应符合国家棉麻仓库建设标准及国家消防规范的基本要求: 1、配有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报警、监控、巡更装置。电源符合二级负荷供电要求,有充足的水源供消防使用;2、符合防汛要求,有完备的排水系统及必要的防汛物资;3、库区应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腐蚀及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4、仓库库区与生活办公区必须进行有效隔离。库区内不得有架空电线,库房内不得有固定动力及照明线路。5、仓库围墙必须为密砌围墙,高度符合棉花仓库要求。(五)仓库防雷设施符合防雷设计规范,并经当地防雷部门检测合格。(六)具有与棉花装卸、作业方式等相适应的设备条件。库区道路必须硬化;库区内要有可满足装卸、过磅、观察等作业的足够场地;库房应能适应装卸设备出入,密闭良好、具备通风条件;库内有必要的苫垫器材。(七)必须配备有确保巡查、值班等日常安全管理需要,以及具备扑救初期火情的消防战斗力量。(八) 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备的办公设备,有良好的网络基础条件。(九)仓库所在地交通便利,库内有铁路专用线者(或靠近港口者)优先考虑;申请企业有多个独立库区的,每个独立库区条件必须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第七条 中储棉总公司将在中国棉花网、中国棉花信息网上公告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选取时间。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在受理时间内,向中储棉总公司监管库提交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纸制文本或电子文本1份,其中纸质文本应使用A4纸印制(总平面示意图除外)并装订成册。申请企业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第九条 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函和确保储备棉安全存储的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2、企业概况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5、库房建筑验收合格意见书;6、政府主管部门对丙类物资仓库的消防验收审核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允许棉花存储的审核认定书;7、当地防雷检测部门出具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8、缩印的仓库平面图;9、仓库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10、仓库消防设施配备情况;11、仓库装卸设备及苫垫器材配备情况; 12、仓库距离最近港口的距离及道路情况(内陆仓库可不做说明);13、企业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14、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第三章 代储库资格的受理和认定第十条 监管库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通过预审的申请企业,由监管库组成不少于3人评审组进行实地核查,对仓库产权状况、安全管理、消防设施、仓库容量、日常管理和风险管控等涉及储备棉管理的情况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对未达到入储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进行复查,提出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结论性意见报总公司仓管部审定。第十一条 仓管部对监管库考察合格的仓库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无异议后报总公司领导批准后公示启用。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棉代储资格认定实行公示制度。中储棉公司将最终结果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中国棉花网及中国棉花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通过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成为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备用库。申请企业及上级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有义务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进行澄清或核实。第十三条 取得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的企业,但年度内未承储国家储备棉的企业,其国家储备棉备用库资格自动失效。企业再申请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申请。第四章 代储库的管理第十四条 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的租用采取合同确定方式。中储棉总公司根据收储计划、监管库复审意见等情况,确定当年度储备棉收储库点,并在储备棉入库前,由中储棉总公司与其签订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纳入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管理序列。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由中储棉总公司直属库按照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监管办法进行监管。第十六条 备用库资格条件发生重要变化或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需要报告的事项有:(1)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性质已经发生变化;(2) 企业资产状况发生变化;(三)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四)申报的设施损坏、可用库房仓容量已不能满足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条件;(五)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减少后已不能满足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条件;(六)企业库区环境及交通条件发生变化后已不能满足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认定条件或出现了可能危及库存棉花储存安全的危险源、污染源;(七) 出现违反国家法规、政策的事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监管库对企业报告的变更事项进行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上报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第十七条 中储棉总公司确定代储库时,具备以下条件者,优先考虑:(1) 具有国家储备棉存储经验的;(2) 曾获得中储棉总公司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或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3) 获得中储棉总公司业务管理先进单位称号的;(4) 中储棉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况。第十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并承担法律责任:1、因工作失职或管理不善发生国家储备棉火灾、被盗等安全事故的; 2、擅自动用国家储备棉,虚报、瞒报国家储备棉数量的; 3、以国家储备棉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4、擅自串换国家储备棉品级、变更国家储备棉储存地点或者转手委托其他单位代储; 5、 拒不执行、擅自改变或故意拖延国家储备棉出入库计划;6、在储备棉出入库服务等方面接到多次投诉,经查证,情况属实者;7、出现重大产权、劳资纠纷的;8、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 9、代储库发生变化,不能继续满足本办法规定条件;10、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进行整改的;11、出现储备棉安全存储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中储棉总公司对取消代储库资格的相关事宜在中储棉总公司网站、中国棉花网、中国棉花信息网上予以公告。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中储棉总公司对国家储备棉代储库的选用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储棉总公司仓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下附件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1)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申请表附件(2)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评审表附件(3)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备用库仓容情况表 46 / 46附件(1):国家储备棉代储库资格申请表申请企业名称:仓库地址:企业企基本情况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代码传真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主管单位联系电话库容情况申请可用仓容库房数量每库存放量消防设施基本情况 用水来源水塔容量水池容量消防栓分布管网压力消防设备配备情况水枪数量水带数量灭火器数量装卸设备配备情况夹包车数量吊车数量有无地磅日入库能力铁路专用线情况专用线名称长度铁路到站名称仓库与车站距离其它情况仓库职工人数安全人员人数观察场情况库房是否通过消防验收避雷设施是否检测合格库内道路情况附件(2):附件(3):附件2: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监管库监管工作,督促被监管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储备棉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公司”)对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库,是指承担监管工作任务的中储棉公司直属库;所称被监管库,是指承担中储棉公司储备棉存储任务的代储库。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监管库及被监管库。第二章 监管库监管职责第四条 监管库对被监管库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管责任,按照中储棉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以下安全监管职责:(一)指导督促被监管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等;(二)指导督促被监管库认真落实储备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三)督促被监管库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储备棉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对被监管库的储备棉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四)督促被监管库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五)督促被监管库做好安全投入的统筹规划和有效实施;(六)组织被监管库的安全培训及经验交流;(七)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安全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对被监管库的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设施、设备情况、安全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日常安全以及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第五条 监管库应按照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所监管的被监管库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被监管库的储备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要求及管理责任,督促被监管库不断提高储备棉安全管理水平。第六条 监管库应根据所监管的代储库数量以及各代储库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监管实施细则。同时,应建立监管工作廉政制度,严肃监管纪律,规范监管程序,从制度上杜绝监管人员的不当行为。 第七条 监管库应对所监管的被监管库储备棉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次数为每季度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6次;储备棉出入库期间,要增加检查次数,加大检查力度;如国家或当地另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检查应按照安全监管检查及整改情况记录表规定,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由监管库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库现场进行签字确认后归档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管库应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应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被监管库限期整改;对重大问题,应同时书面上报中储棉公司。第八条 监管库对被监管库的储备棉(业务管理)承担监管责任,按照中储棉储备棉管理的有关要求,履行以下监管职责:(一)督促被监管库落实国家储备棉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在库储备棉数量完整和质量完好;(二)督促被监管库认真落实储备棉业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三)负责对被监管库的储备棉业务工作年度考核;(四)组织被监管库的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五)按照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业务评比标准,组织开展对被监管库的业务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储备棉入库、出库业务操作,储备棉养护管理,储备棉保管账、台账系统,储备棉业务报表,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制度等。 第九条 储备棉入库期间,监管库应对被监管库储备棉入库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其按照储备棉管理规范和业务流程操作;发现入库堆码不规范的,应要求被监管库重新堆码。发现存在压车、乱收费等现象的,应及时向总公司提出调减入库数量或停止入库的建议。储备棉出库时,督促被监管库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要求组织出库,不得以任何借口乱收费用。第十条 监管库应对被监管库储备棉数量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被监管库对保管的储备棉有抵押或其他危及储备棉数量完整的行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上报中储棉公司。第十一条 监管库应通过调整安全科、业务科职能及人员编制,安排人员专门负责监管工作,并明确一名库负责人主管,实现监管工作常态化管理,确保职责履行到位。第十二条 被监管库在限期时间内未按照监管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进行隐患治理的,监管库有权建议中储棉公司暂停或核减保管费用的拨付。第十三条 监管库监管工作情况,纳入监管库年度安全、业务工作业绩考核。第十四条 中储棉公司安排的专项资金是用于监管工作的费用支出,各监管单位要专款专用。第三章 被监管库安全生产责任及储备棉业务管理工作要求第十五条 被监管库是储备棉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储备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按照与中储棉公司签订的国家储备棉仓储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储备棉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被监管库储备棉安全工作除依法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同时接受中储棉公司直属库的监管。第十七条 被监管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被监管库法定代表人是储备棉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储备棉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职责。第十八条 被监管库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工作方针,严格按照储备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及监管库要求,制定和完善本企业储备棉安全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第十九条 被监管库必须建立健全储备棉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企业的储备棉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储备棉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二)安全生产工作职能机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储备棉消防、警卫等安全生产的各项具体工作。第二十条 被监管库必须按照确保巡查、值班等日常安全管理需要,以及具备扑救初期火情的消防战斗力量来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人员及每日驻库人员。其中,存储量在1万吨及以下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2人;存储量在1-2万吨(含2万吨)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6人;存储量在2-5万吨(含5万吨)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1人;存储量在5万吨以上的库点,安全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8人。所有被监管库每日驻库人员应不少于2/3。国家及地方消防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应执行相应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监管库应按照当地消防部门要求完善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始终确保企业的安全条件达到储备棉安全储存的要求。被监管库应及时将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检查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监管库备案。第二十二条 被监管库应按照当地防雷检测部门的规定,定期对避雷设施进行检测,确保避雷设施完好有效。被监管库应每年将当地防雷检测部门出具的防雷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后报监管库备案。 第二十三条 被监管库应建立健全储备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防火、防汛、防雷电等在内的各种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应急预案实战演练每年应不少于2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被监管库应将应急预案报监管库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第二十四条 被监管库应当建立健全储备棉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及统计报送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专职负责人,按时完成整改。被监管库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照国家储备棉代储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格式,将本企业储备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及文字说明报监管库。其中,报送的文字说明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隐患原因分析及治理措施;本季度安全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建议等。第二十五条 被监管库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六条 被监管库执行安全生产报告制度。(一)被监管库应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职能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监管库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二)被监管库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储备棉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中储棉公司及监管库。第二十七条 被监管库应严格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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