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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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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docx

    大学房屋及构筑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以下简称房产)的管理,优化房产资源配置,强化管理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暂行办法、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指在大学土地上修建的所有房屋(不含非学校产权房屋)及其他产权、使用权属于学校的房屋,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于何种渠道,均属于学校房屋管理范畴;本办法所称构筑物是指由学校投资或筹资建造的并在学校权属土地范围内的构筑物。第三条学校房产类别(一)学校房屋根据用途主要分为以下8类1 .学校党政机关用房,是指学校党政管理和服务部门所使用的办公室、资料室、会议室及接待室等办公用房。2 .二级学院用房,是指各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办公等功能的用房。3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公共教室、图书馆、博物馆、公共实验中心、档案馆、礼堂、体育场馆、会议室等公用房以及配套设施用房等。4 .后勤保障用房,是指校医院、附属学校、水泵房、变电所(配电房)、消防用房、环卫绿化用房以及非经营性后勤实体服务保障用房等。5 .生活配套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公寓)、食堂(餐厅)、学校师生活动用房(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心理咨询、勤工俭学、就业指导等用房)、文娱活动用房、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活动及管理用房。6 .教工周转房及员工宿舍,是指教职工宿舍、员工宿舍、人才公寓、博士后公寓等。7 .经营服务用房,是指校办全资企业、后勤实体经营用房以及服务于师生生活,租赁给商业服务企业(个人)所使用的房屋。8 .简易房等其他类型的公房。(二)构筑物包括以下3类1 .土木工程(运动场、游泳场、广场、道路、桥梁、涵洞、蓄水池、水塔、水井、围墙、亭、廊、阁、榻、塔、独立的烟窗、建筑物地下室的民防以及独立的防空隐蔽室、护坡等)。2 .电力线路、电话线缆、建筑与建筑群智能化布线系统。3 .管路(雨水、污水、强电、弱电、煤气、热力等管道管沟)。第四条学校房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作为一级管理单位,依法拥有对公用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授权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对公有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对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学校房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是二级使用管理单位,拥有公用房产的使用和内部调配的权利,是公用房产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各房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管理或使用房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议事机构,代表学校对公有房产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房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负责审定学校房产管理,并对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学校房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二)负责审定学校房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学校房产资源高效合理使用;(三)学校房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四)负责对学校各房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六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房产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二)负责学校房产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制定,指导及监督各房产的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对学校房产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三)负责学校房产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资产卡片建立及动态管理、资产清查、数据报表统计和分析;负责按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对处置的房产做减少处理;根据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四)负责对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房产实物及配套设施进行接收;负责购置或捐赠房产实物的接收及相关手续的办理;(五)负责房产的权属管理,包括房产初始登记、变更、转移、注销,权属证明办理、产权权益监督、产权纠纷调处、房产档案管理、权属证书原件归档等;(六)建筑物或构筑物结构、性能等出现严重问题时,负责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其出具安全性鉴定报告;(七)负责房产报废(拆除)的论证、报批报备及相关手续办理;(A)负责统筹学校校园中心区房产的调配、使用等管理,推动房产的优化配置;(九)负责房产对外出租出借及资源有偿使用的归口管理;(十)负责房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七条总务部是学校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园房产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监管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对其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房产实物及配套设施办理实物资产移交;(二)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修缮,包括:组织年度预算维修专项申报和论证;对已落实经费的维修项目进行立项审核;对经费归口部门提供的图纸和预算,送审计处流程备案;对经费归口部门完成采购、发起的合同提供审核意见;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进行监管,并组织验收;(S)负责公用房产室内外基础设施及水、电、气等管(线)网及电梯的管理、维修、检测和鉴定等工作;(四)对校园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管;(五)负责学生宿舍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及运行;(六)协助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并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其负责归档的资料进行归档。第八条发展规划处负责学校房屋基本建设的规划。第九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校常规电教及课室多媒体的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学校有线、无线网络规划、设计、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负责学校网络光纤、弱电线路管道、井位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各类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改变工程项目相关招标工作。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固定资产报增和处置的账务管理。第十二条审计处负责学校房产的工程建设和修缮项目的审计。第十三条保卫处负责对竣工验收或消防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房产的消防、技防等设施设备的接收,并对学校房屋安全及消防等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做好公房消防安全检查和房产安防设备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培训。第十四条基地管理处负责统筹学校科研基地范围内房产的调配、使用等管理,优化基地房产与土地的合理配置;第十五条文博馆负责接收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以及房产规划、建设部门立卷移交的房产资源档案,以及保管并提供存档房产档案资料的利用服务。立卷移交的房产资源档案资料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购置、接受捐赠的房产资料,以及房产证和办理房产证所需的建设与竣工验收资料、土地资料等凭证材料。第十六条学校各二级房产使用单位负责使用范围内房产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执行学校房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二)落实日常管理和维护,保持房屋内公共设施(水、电、暖、管线等)和公共场所(消防通道、楼梯、走廊、门厅、卫生间等)的安全、完整、整洁;(S)开展房屋检查和清理,定期开展房屋结构、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职能部门反映并治理;定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违规占用房屋、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清理整治;(四)配合学校做好房产信息统计,如房产用途、编号变更更新等;(五)配合学校做好房屋资源使用费的收缴工作;(六)完成学校规定的其他房产管理工作。第三章配置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房产配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对没有按规定配置标准的情形,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十八条学校房产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进行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产调配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第十九条学校对房产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最大限度发挥房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闲置半年以上或违规使用的房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校内调剂处理,必要时由学校强制收回。第二十条校党政机关用房根据人员编制和职能需求进行配置,其中办公室面积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标准;二级学院用房主要按学生人数、在编教职工人数、教学科研体量、产出绩效及发展需求等进行整体配置;公共服务用房、后勤保障用房、生活配套用房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及办学条件保障需求进行整体配置。第二十一条教工周转房的配置严格按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新建房屋根据房屋设计功能、学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事业发展需求、二级部门用房配置情况,由学校统一配置使用。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房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等方式。房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公用房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要求,各使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单位公房,确保公房的有效使用和安全完整,其中多个单位共用房产的由共用单位协商明确责任。第二十五条房产装饰修缮及改变项目,不论经费来源渠道都应先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报总务部申请工程施工立项和保卫处消防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公用房,改变房屋结构或进行施工装修;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装修、搭建的装修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学校房产;严禁私改、乱接电线;房屋有损坏或渗漏情况的要及时报修。第二十七条房产或围墙上竖立、悬挂铭牌等应经资产、总务、宣传等部门联合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学校房产或围墙上竖立、悬挂商业性铭牌、广告牌等。第二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及房产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房产安全检查,重点做好防火、防水、防盗等工作,发现问题或隐患要及时处理;严禁封闭或阻塞消防通道;严禁违反规定在室内使用明火或焚烧其他物品;严禁未经报批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害废弃物。第二十九条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公用房从事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各类活动;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入股、抵押;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公用房开办食堂或公司,不得用于与学校办学无关的其他用途,不得擅自利用学校房屋开展对外合作;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用房等公用房严禁作为宿舍使用。第三十条校办全资企业、后勤实体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原则管理,参照市场评估价收取资源使用费,协议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经营事项,按照广东省及学校出租出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房产对外出租、出借。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在办理离职、退休手续前,须向所在部门交还其所使用的房产。未按规定交还所使用房产的离职申请人员,人力资源处应不予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二条校内临时建筑使用管理(一)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房顶棚屋、棚架、工棚、集装箱等;(二)原则上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如确因教学科研实验需要,必须征得学校资产管理、发展规划或基地管理、保卫等职能部门同意,报学校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三)临时建筑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口管理,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由使用人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其中,基建项目建设的临时建筑由总务部具体管理;教学科研实验基地的临时建筑由基地管理处具体管理;(四)校内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地点搭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第五章账务与权属管理第三十三条房产实物账和财务账须及时登记,确保账账、账实相符,以及数据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三十四条办理房产固定资产入账规则(一)经学校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房产,在建造完成后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的,可按决算价办理入账(不包含可单独办理固定资产的设备价值);(二)购置的房产,不能分清购建成本中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入账为固定资产;能够分清的,应当将其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入账为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部分入账为无形资产;(三)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房产,可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确定入账价值。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其价值;(四)通过变更或转移等其他方式形成的房产,按照转入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入账;(五)盘盈的房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按照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第三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办理房产入账(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房产重新评估;(二)经上级部门批准,对房屋进行修缮加固,扩建、拆除;(S)根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的价值调整其资产价值;(四)通过清查或自查等方式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确认。第三十六条凡自建、新购、调拨、接受捐赠、置换或其他等方式取得的产权属学校的房产,或单项工程结算价25万元的已有房屋及构筑物的大型维修改变工程(满足免报条件的除外),均须履行报增手续(详见附件)。新建或大型维修改变的房产在办理报增手续时,其价值按工程决算价登记;若有可单独计价的设备(如空调、电梯、门禁、热水器等)须剥离,设备需在相关职能部门报增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剩余价值报增房产。房屋及构筑物维修改变工程决算价25万元,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免办报增:1 .未增加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的;2 .未增加房屋及构筑物使用功能的;3 .房屋及构筑物改变费用较少,低于原值20%的;4 .校内临时建筑。第三十七条学校房产拆除是指经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大以及建设规划需要报废拆除房产的行为(列入政府文物建筑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房产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凡需拆除的在账房产,须办理报废手续(流程见附件),学校房产的报废报损(拆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复核,经学校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八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出具各类房产相关权属证明的唯一授权单位。各学院、各直属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等二级使用管理单位可依需要申请开具权属证明,权属证明原则上限于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服务学校师生生活的使用目的。第六章责任与追究第三十九条学校房产是学校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管好用好房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房产的安全完整,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第四十条房产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公有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放松对房产的管理和监督,造成房产使用不当或损坏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不办理资产报增或未按规定办理报增手续的;(S)不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办理房产处置和使用事项的;(四)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配置的房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第四十一条房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除收回其违规公房外,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如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未按其职责要求,疏于对房产具体管理,造成房产损坏的;(二)不进行或不如实填报房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S)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的公房进行抵押、出资、担保者;(四)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的公房出租和对外开放者;(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学校公房或改变公房使用用途者;(六)未经批准,擅自加建或改变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的;(七)未经批准,擅自在学校土地上搭临时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或者经批准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构筑物,但未在使用期限届满前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八)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房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九)不按期退还学校公房,或不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者;(十)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第四十二条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由于个人疏忽或过错造成学校房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理赔;情节严重,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理赔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学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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