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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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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docx

    信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保证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重修管理,根据XX信息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重修范围第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须申请重修:(一)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二)在课程考核中缺考者。(三)在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资格者。(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五)其他原因需要重修者。第三章重修方式第三条重修者根据学校教学安排和本人学习情况,可选择下列重修方式:(一)编班上课。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15人(含15人),由开课学院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学时数不低于原课程学时的50%o(二)跟班听课。同一课程重修人数少于15人,不够组班条件的情况下,由教务处统安排,将重修课程学生编入低年级同一课程班级,跟班听课学习。(三)辅导与自学。重修课程学生上课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或者受学年限制等原因而不能跟班听课,可采取学生自学、教师辅导答疑等方式进行重修。第四章重修办理程序第四条教务处在每学期开学周,根据学生考核成绩及专业开课情况,下达课程重修名单到二级学院;学生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本学期所需重修的课程。第五条学生依据重修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过期不予办理。第六条根据课程重修报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统安排课程重修时间及任课教师,学生不得另选其他课程重修。第七条学生凭课程重修通知单重修相关课程。第五章重修课程的考核第八条课程重修考核,一般与下一年级同类课程考核同步进行。二级学院在安排正常课程考试时,必须将参加本课程重修考试的学生人数统计在内,同时按年级错开考试时间,避免重修学生与正常主修课程在考试时间上的冲突。第九条当重修课程考试时间与正常主修课程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正常主修课程考试,因此影响的重修课程考试,其考试资格延伸到下一次同类考试,但学生须重新办理重修报名手续,不需再缴纳重修费。第十条凡参加重修的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和重修课程通知单参加考试,证件不全或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参加重修考试。第六章重修成绩的记载第十一条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记在重修成绩一栏,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第十二条因对某门考核已合格课程成绩不满意而获准重修者,课程结业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因课程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学分或学时有变动时,随低年级重修后仍以原学分、学时记录成绩。第十四条重修考试无故缺考者直接参加下一学期的课程重修,必须重新办理重修课程报名,履行所有的重修手续,包括选课、交费和上课。第七章重修管理第十五条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第十六条重修学生应按组考安排,主动了解该课程考核时间及地点,必须参加本课程的测试、作业及考核等,如未按时参加考核,作擅自“缺考”处理。第十七条学生应按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学生没有完成出勤、作业、实践环节的要求,主考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考核的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第十八条教务处下发已报名重修的学生名单给主考教师,主考教师在学期末必须对重修学生进行考核,确定考核成绩(如果重修课程已结束或即将结束,任课教师可视情况给学生进行不同形式的考核,确定该课程成绩),并上交考核成绩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录入重修课程成绩。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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