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装企业税收政策课件.ppt
,建筑业税收政策分析,授课主要内容,第一章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政策分析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第三章 建筑安装行业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第一章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政策分析,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五、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六、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七、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八、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规定及检查九、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十、几项特殊业务的营业税处理,一、承包、承租、挂靠经营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内设机构发生应税行为纳税人的认定 细则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注:指承包经营)和第十二条(注:铁路运营)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三、建筑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1、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2、条例第五条第三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1、细则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2、细则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六、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 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七、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1、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条例第二十六条: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八、差额征税扣除凭证的规定及检查 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九、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十、几项特殊业务的营业税处理 (一)建筑物拆除的营业税处理 国税函2009520号: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意事项:施工企业如果有以上两项收入,该两项收入应当分别核算。,(二)劳务承包行为的营业税处理 国税函2006493号: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二、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三、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一、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 1、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如果持续时间未超过12个月的,一般情况下,在工程完工后一次确认收入。 要点:建筑安装劳务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2、国税函2008875号: 二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二、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 1、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要点: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国税函2009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要点: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事项:79号文件与条例的规定不同。,三、从事跨地区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确定 国税函2010156号: 1、汇总纳税的原则性规定 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项目部所得税的预交,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3、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第三章 建筑安装行业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一、“甲供材”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分析 二、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 三、建筑业中挂靠经营的帐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四、垫资承包的税务处理 五、研发、生产、销售、施工于一体化企业的税务处理(略),一、“甲供材”建筑业务的税收处理分析 (一)“甲供材”的含义 所谓甲供材料,是指由建设方提供主要材料,由施工方提供劳务和辅助材料的建筑工程。常见的情形是由建筑方提供钢材和铝合金门窗等主要材料。,(二)“甲供材”的形式 甲供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名义上由施工方包工包料,但建设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等原因,主要材料由自己采购。所采购材料交给施工方时,作为对施工方的预付款处理。一种是施工方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包部分材料,主要材料由建设方提供。,(三)“甲供材”的业务流程 如果是第一种形式(包工包料)的甲供材,其业务流程可能有两种方式:一是材料提供方将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建设方不作材料的购进、领用处理。二是材料提供方将发票开给建设方,建设方作材料的购进、领用处理。但不管是何种形式,将来施工方开给建设方的发票中,都包括了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款在内。,如果是第二种形式(包工不包料)的甲供材,建设方购进材料时作为购进工程物资处理,工程领用材料时将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将来施工方开给建设方的发票中,不包括工程所用材料的价款在内。,(四)“甲供材”的涉税分析 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承包工程(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其计税营业额是相同的,都包括了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是工程的承包方式不同,涉及的纳税风险可能会不同。 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但主要材料由建设方采购,且购料发票直接开给施工方。该种方式最简捷明了,涉税风险最低。建设方不存在纳税义务,施工方按照工程总价款纳税。,签订包工包料合同,但主要材料由建设方采购,且购料发票开给建设方,再由建设方将材料交给施工方。该种方式下,施工方同样要按照工程总价款纳税,但建设方属于以材料抵顶工程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签订包工不包料合同,主要材料由建设方采购,购料发票直接开给建设方,材料由建设方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该种方式下,建设方不存在纳税义务,但施工方要按照工程全额纳税。在编制工程预算时,要将该部分税款考虑在内。,二、建筑业总分包工程业务的会计处理及涉税分析 (一)总承包人的会计处理 建筑业总承包人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总承包款,作为总承包人的劳务收入处理。支付给分包人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总承包人工程成本的其他直接费处理,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二)分包人的会计处理 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收取的分包工程款,作为分包人的劳务收入处理。分包人为分包工程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按照费用项目计入分包人的工程成本。,(三)总分包工程的涉税分析 如果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价款扣除分包工程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分包人按照分包工程款缴纳营业税。分包人的营业税由分包人自行申报纳税,总承包人无代扣代缴义务。 在开具发票时,总承包人按照总承包价款给建设方开具发票,分包人按照分包工程款给总承包人开具发票。总承包人要凭分包人开具的发票,申报差额纳税。,三、建筑业中挂靠经营的帐务处理及案例分析 (一)挂靠经营与分包的区别 在实务中,分包一般是指分包人具备建筑资质,领取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挂靠一般是指挂靠人无建筑资质,或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只能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二)挂靠经营的业务流程 建筑工程如果采用挂靠方式经营,通常情况下,挂靠人在发生各项工程费用时,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索取发票,然后将发票交由被挂靠人,由被挂靠人作为自己的工程成本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三)挂靠经营的涉税分析 在挂靠经营方式下,除个人所得税外的所有纳税义务均由被挂靠人承担。在此情况下,被挂靠人要承担一定的涉税风险。因为挂靠人实现的利润是没有相应发票的。在实际工作中,挂靠人往往以索要虚假发票,或编制虚假人工的方式进行处理。但如此处理,则将涉税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被挂靠人。,四、垫资承包的税务处理 (一)垫资承包的含义 垫资承包,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利用自有资金为发包人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直至工程施工至约定条件或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后,再由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承包方式。 垫资承包所垫付资金,有可能是带息垫资,也有可能是无息垫资。垫资方的资金来源,有可能是自有资金,也有可能是借入资金。,(二)垫资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释号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即通过以上三种形式签定的垫资施工合同 ,发生的有关垫资的本金和利息纠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法释号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银发2003121号第三条: 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三)垫资承包的涉税分析 垫资承包,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业”税目(税率5%)全额征收营业税。如果垫付资金是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费用不能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 垫资承包,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垫付资金是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费用作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事项:建设方由于各种原因支付给施工方的违约利息,属于营业税价外费用,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会计作为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处理。 五、研发、生产、销售、施工于一体化企业的税务处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