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贯与培训课件.ppt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宣贯与培训,主讲:AAAAA,第一章 概 述,第一节 法律的概念,1、法律概念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2、基本特征 、规范性和一般性(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权威性、普通性和统一性(国家认可) 、现实性(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 、强制性(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公平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律的职能 政治职能 经济职能 社会职能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能表现在: 通过规范政府、部门、单位、社会以及有 关人员的职责 ,确立安全生产关系。 规定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明确主体法律责任、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安 全生产秩序。 保障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4、我国法律五大领域 、宪法和国家机构方面: 宪法 选举法 、民事方面 : 民法通则 、经济方面: 工业企业法 公司法 劳动法 、行政方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电力法 矿山安全法 、刑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5、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概念 权利:享有者按法律规定具有自己这样 行为或不这样的行为,或要求他 人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 或资格。 义务:表示承担者应履行法律规定的 责任。,6、违法与犯罪行为 违法(广义违法):指违反法律的行为,含犯 罪和狭义违法。 狭义违法:包括民事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 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 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知识 产权的行为。 犯罪:由刑法明文规定,是一种危害社会已经 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 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社会危害性:一看行为侵犯的客体,二看行 为手段、后果、时间地点,三看行为人情况 及主观因素。 、刑事违法性:只有当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 刑法才构成犯罪。 刑罚惩罚性:犯罪是适用刑法的前提,刑罚 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法行为的客体 违法行为的主体 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7、违法行为的分类 .行政违法行为: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违约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指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违宪行为: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补偿性的。 行政责任:主要指触犯行政法或不履行行政 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违反刑事法律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法律效力,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第42、 43、 48条 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劳动法 消防法 质量法,三、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保护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四、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 五、 有关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三节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一、安全第一的涵义,(一)“安全第一”的涵义内容:(1)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的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二) “安全第一”在生产工作中的应用:(1)在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首先要确保劳动者在生 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2)在计划、组织、指挥和从事生产时,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生产中有什么危险;(3)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劳动者上岗作业前,首先要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在岗位作业时,首先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5)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优先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才进行生产;(6)在评价生产工作时,首先以安全作衡量标准。,二、预防为主的涵义,1、预防为主: 是指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放在事前做好各项预防工作上。2、预防工作的形式: (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2)防止物的不安全状态 (3)防止安全管理上的缺陷3、预防工作的内容: (1)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 (2)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3)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4、“预防为主”的主要体现: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事后型事故管理预防型隐患管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1.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防范的 .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促进生产 .安全与生产是统一体 2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安全可以产出效益 .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一、宪法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内容第四十二条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四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一)法律地位: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二)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三)适用范围: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二安全生产法,(四)阐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五)形成六项基本原则: 1、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 2、预防为主的原则; 3、权责一致的原则;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 5、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原则; 6、奖惩原则。,(六)确立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7、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七)主要内容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保障 :A.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B.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C.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D.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E.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F.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保障: 概括为场所、设备、设施、管理组织与技术措施符合安全要求。(3)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作保障: 为确保企业建立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而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保障: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全员的:负责人、安全员、基 层干部、技术员、班组长、工人、特种作业人员(5)项目建设的安全保障: A、项目建设的“三同时”制度 B、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制度,(6)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A、加强安全设备的管理;B、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警示;C、设备的报废与淘汰;D、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许可证;E、劳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F、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G、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协调;H、安全生产投入。,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A、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 B、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C、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 D、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 E、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2)从业人员应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A、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接受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C、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安全生产监督主要来自七个方面: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B、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C、监察机关的监督;D、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E、社会公众的监督;F、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G、新闻媒体的监督。,(2)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A、企业负责 B、行业管理 C、国家监察 D、群众监督 E、劳动者遵章守纪 安全生产新格局: 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主体) 部门依法监督 企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社会监督支持,(3)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A、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B、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C、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D、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5)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依法进行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6)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 工会组织 新闻媒体 社会公众 中介服务机构,4、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区域应急救援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 危险物品和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3)事故报告 A、企业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尤其 是伤亡事故。 B、事故报告分为:事故前期报告,事故后续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抢险: A、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要坚持及时、得当、有效的 原则。 B、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的抢救工 作,为事故抢救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同时,明确 了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事故抢救中的职责。,(5)事故调查与处理: A、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B、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C、事故责任的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包括:(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责任人;(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5、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的制裁,是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基本形式。(2)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强制手段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构成犯罪是刑事责任追究的前提,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是否构成犯罪,应依刑法判定。(3)民事责任:对造成事故引起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4)执法主体: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罚,执法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国家机关。,三职业病防治法,(一)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适用范围: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四)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1、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2、强制性的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3、明确政府各部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职责及应负的法律责任;4、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生产成本中列支;5、强调前期预防;6、加大处罚力度,罚款额高达50万;7、明确国家的职业卫生监督制度;8、规范职业卫生服务行为。,(五)劳动者健康权益: 1、享有教育培训权; 2、健康服务权; 3、知情权; 4、卫生防护权; 5、批评、检举、控告权; 6、拒绝违章作业权; 7、参与决策权; 8、工伤社会保险权; 9、赔偿权。,(六)强调用人单位义务与职责:1、保障劳动者健康;2、负责职业卫生管理;3、参加工伤社会保险;4、报告义务;5、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6、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7、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评价;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9、职业病危害告知;,10、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11、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12、给予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相应的待遇;13、制订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预案,负 责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14、对特殊劳动者给予保护;15、向劳动者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有关 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1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四、消防法,消防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一)消防工作的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二)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安部门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三)单位和公民的基本消防义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任务。(四)消防宣传与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五)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预防:1、履行消防安全职责;2、执行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规定;3、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的设置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4、公共场所室内装修应使用不燃、难燃并经检验合格的材料;,5、在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有员工集体宿舍;6、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7、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8、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应做好安全措施并向公家安消防机构申报。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灭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六)生产经营单位消防组织的设立:1、专职消防队:大型工厂企业、消防重点单位2、义务消防队: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七)灭火救援1、火灾报警: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立即报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2、组织扑救:发生火灾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给予支援。3、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的现场扑救时,火灾总指挥有权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使用或调动一切资源。,五、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是安全生产法的具体化和补充,比安全生产法提出更加严格和具体的要求。具体表现在:1、明确政府和企业负责人责任: A、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B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法人代表:负全面责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职能部门:在业务范围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2、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安全生产工作。3、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和安全管理体系。4、明确规定了四类企业(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已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三大工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大危险工程项目、重大危害因素工程项目)要进行安全性评价。5、规定了从业人员(包括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其他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6、具体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员的提名、审核和任命程序,监察执行公务必须2人以上。,7、明确规定由省安监局负责安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规定不具备资格的安全中介机构作出的安全检测、认证等无效。8、明确规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应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有合格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销使用没有合格证的产品。9、明确规定凡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10、具体规定了伤亡事故报告程序事故调查的时限和分级负责的管辖。,六.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法规,(一)特大、重大安全事故概念:1、特大安全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安全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两部法规:1、国务院关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2、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对象1、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分管负责人2、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正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3、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4、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法定负责人5、事故发生单位分管负责人、管理员6、事故肇事者,(四)法规的主要内容:1、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职责:对本辖区内的安全事故负全面领导责任。2、明确各级政府加强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3、明确规定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范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职责。4、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5、建立群众举报制度。6、加强对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7、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8、具体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渎职的行政处分。,七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一)国家对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安监局负责。2、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建设局负责。4、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由国防科工委负责。,(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 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 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 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 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2007年6月1日实行。(一) 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二)应急救援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在事故救援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现场。,(三)事故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事故处理问题上最大特点是:从两方面追究责任:安全生产方 、 安全监督方1、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1)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行政处理;(2)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四)法律责任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 料的;(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 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 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 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80%的罚款。,4、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以下的罚款;(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 以下的罚款;(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1)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2)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部门:(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4)有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344号令,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 2、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开业条件和安全 管理职责。 3、规定政府的11个部门:经贸、安监、民航、质检、 卫生、环保、公安、交通、铁路、邮政、工商,在 其职能范围内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4、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审批、定点、许可等制度, 对其六个主要环节(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 废弃处理)实行全过程管理,突出“管”字,即“一生管 理”。,十一、劳动法,劳动法共13章107条,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核心是调整劳动关系,重点是确定劳动标准。第一章总则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休息、休假、安全卫生保障、教育与培训、工伤社会保险、遵守劳动纪律等。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三章 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一)安全主任和注册安全主任:1、安全主任 是指具有一定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2、注册安全主任 是指具备安全主任资格,并经安监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由来:该制度是我省近年来借鉴英国、新加坡和香港地区等在一些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而在全省推行的一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 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概述,(三)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下安全生产的需要:1、安全生产体制如何适应新的经济体制;2、由于单纯经济观点的强化,反映出职工安全素质较低,经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漠;3、安全生产的立法与法制不能充分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管理与法治不力;4、由于长期安全生产欠帐严重,致使安全生产措施经费投入不足,隐患治理不力,生产安全性达标率较低;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差,事故查处不力。,二、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一)实施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意义: 建立注册安全主任制度,就是通过以强制的手段,促使企业能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好自身的安全生产工作。(二)实施注册安全主任的作用: 1、依靠并发挥注册安全主任的作用,促进企业落实自身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企业建立自我管理和约束机制。 2、建立并不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从而大大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三、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是一项强制性措施:,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协助管理聘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本规定聘用注册安全主任。 为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贯彻实施提供了根本的法规依据。,四、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特点和要求,(一)企业注册安全主任配备的要求按企业的行业性质和员工人数来确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