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及职业卫生三同时课件.pptx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职业卫生“三同时”,2016年6月,目 录,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三、安全设施“三同时” 审批备案流程第二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一、职业卫生 “三同时”的涵义二、职业卫生 “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三、职业卫生 “三同时” 管理四、职业卫生 “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目 录,第一部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意义它是一项根本性的基础工作,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它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分级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日常监管检查等共同构筑了消除安全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护堤。它是一种本质安全措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的事前保障措施,它对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涵义,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文)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对于高危行业,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这是很明确的原则性规定。安全生产法从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从设计、施工、试生产、竣工验收到投产使用、安全评价及审查备案都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行为,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进行处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文)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费用纳入投资概算,三同时执行率达100%。,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3条规定:“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2011年2月施行)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2009年8月5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2012年1月施行)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2013年3月20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令)。2015年5月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9号令)。(2015年7月施行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废止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对于高危行业,还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法律依据,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安全设施三同时按领域、按级别划分。危化品领域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山东省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1339号);其它领域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13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81号)。,重点监管建设项目:根据(省政府令213号)和鲁安监发200981号)规定:(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三)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四)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化工(不包括危险化学品)、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省政府令213号)规定的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范围3.适用鲁安监发39号文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范围: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包括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剂项目应走省政府令213号文重点监管项目程序;原料项目应走鲁安监发201339号文危化品项目程序。,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原则实行建设单位申请、安监部门分级实施和属地监管的原则。,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1.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和确定为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二)中央企业和山东省管企业(包括其分公司、子公司和直接控股企业,加油站除外)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依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规模(生产能力)为大中型炼油工程(类)、合成氨工程的,依照石油库设计规范划分为三级及以上石油库的;(四)跨设区的市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2. 设区的市安监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除国家安监总局和省安监局负责实施以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3. 省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市安监局可以将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县(市、区)安监局实施。,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备案审批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 安全条件论证2. 安全评价3. 安全条件审查(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 安全设施设计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三)建设项目试生产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调试和检验检测2. 生产准备和试车3. 试生产方案,4. 试生产方案内部审查5. 试生产方案审查备案6. 试生产期限(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2. 安全验收评价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4.审查核查(五)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 安全条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本单位或者外部有关专家,或者委托可行性研究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中介服务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 安全评价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评价,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3. 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实施部门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的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书有效期为2年。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1. 安全设施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要求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应明确界定各自的设计范围,编制各自设计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汇总或者分册,但不得遗漏和重复,确保各自设计范围内的专篇之间相互衔接。,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实施部门组织开展相应的受理、审查工作。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受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调试和检验检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设备制造、检测检验等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2. 生产准备和试车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的要求,完成生产准备和单机试车、工程中间交接、联动试车等工作。,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3. 试生产方案建设单位组织自身的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人员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安全验收评价等有关单位(必要时聘请外部相关专家参加),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4. 试生产方案内部审查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行业工程技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试生产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5. 试生产方案审查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将试生产方案报送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进行备案实施部门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必要时聘请专家,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并注明试生产期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将试生产方案备案告知书、相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的审查意见、试生产方案(各1份)报送当地县级安监部门。,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三)建设项目试生产6. 试生产期限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30日、不超过1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日15日前,将延期的时限、理由以及采取的相关安全措施等报实施部门审查同意后,取得同意延期的备案证明。经两次延期(合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后仍不能稳定生产或者不具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重新制定试生产方案并备案。,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1. 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213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编制其所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2. 安全验收评价在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评价所需资料清单(验收简单版).doc,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期限截止日至少30个工作日前,向与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4.审查核查实施部门收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开展受理、审查工作;其中,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应当指派工作人员或者聘请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委托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接受委托的安监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委托的安监部门。实施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20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验收意见书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五)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有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六)简易程序对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单的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的建设性质和选址,对安全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简化。,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七)国家局79号令内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八)77号令内容“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目 录,第二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一、法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260号令)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1515号文)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2012年6月1日施行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安监发201312号,一、法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一、法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一、法规依据,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分级管理 1、省安监局对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煤矿建设项目除外),并承担省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央驻鲁和省属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2、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承担本级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3、跨设区市、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4、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分类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划为三类:严重、较重和一般。,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4、建设单位组织的职业卫生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评价结论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有歧义的,建设单位应将评价报告送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邀请国家级专家重新进行评审,按评审确定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履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备案或审核程序。,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三、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