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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政管理知识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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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政管理知识讲座课件.ppt

    欢迎同志们参加路政培训班,路政管理知识讲座,兰州公路路政执法管理处滕春生,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第五十七条“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是隶属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占用挖掘公路的管理、超限运输管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三)负责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四)负责对合法占用挖掘公路的行政审批;(五)负责实施路政巡查,负责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摘自关于成立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的通知 省编委甘机编办通字200517号),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四、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7项)1、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设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建设单位修建交叉道口,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4、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种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超限车辆,不得任意通行;确需通行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按分级管理原则向公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路产补偿费或技术保护措施费。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超过规定核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经过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部门可以在公路上设置测重装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6、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公路用地以外设置各种广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标牌,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统一规格并与公路景观相协调。”,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7、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通行的,必须经有关公路管理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二)行政处罚(15项)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一)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5、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6、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7、违反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8、违反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9、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0、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1、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2、违反规定,冲闯站卡,拒绝缴费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四)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3、违反规定,乱砍滥伐损坏公路行道树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补栽保证成活的盗伐株数10倍的行道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4、违反规定,在公路控制区外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和施工作业,危及公路路产安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15、未经批准在公路控制区内采矿作业,矿井穿越公路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三)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手续,补缴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强制(5项)1、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部门,接受公路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违反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违反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其违法建筑,并视其情节轻重,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3)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4、乱砍滥伐损坏公路行道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栽保证成活的盗伐株数10倍的行道树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补栽保证成活的盗伐株数10倍的行道树,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5、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挖掘、占用、破坏、损坏、盗窃、迁移和污染公路路产及实施危及公路、桥梁、隧道畅通的行为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法律依据: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公路管理部门有权分别情况予以查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行政执法依据,(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四)项、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纠正,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已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治理超限超载知识,关于统一治理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避免重复处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公安部 公路字2004128号)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交通厅(委)、公安厅(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公安局: 目前,各地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因地区和部门实际执行标准不一致,出现了重复处罚、重复卸载现象,运输企业和运输业主反映较大。,治理超限超载知识,为在全国综合超限超载工作和有关政策正式实施前,规范华北五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统一认定标准,避免出现重复处罚、重复卸载的现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交通、公安主管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与协作。同时,要合理设置卸载场地,配备必要卸载装置,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治理超限超载知识,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第1至第5种情形,公安交管部门按照以下第6种情形,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2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3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治理超限超载知识,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情形,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交通、公安两部门在同一场地协作配合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以交通部门为主认定和纠正。公安交管部门在5月1日之前,对第6种情形的车辆,要暂扣驾驶员的驾驶证,并责令其自行纠正超载行为。5月1日之后,对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治理超限超载知识,公安、交通部门实施处罚和卸载后,应当在交给被处罚人的有关法律文书上记载车辆车牌号、卸载前、后的实载质量并在其上加盖执法单位印章。三、各地公安、交通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过程中,对当日(0时至24时)已被处罚或卸载,且与出示的法律文书记载的卸载后载质量相一致的,不得重复给予处罚或卸载;已被公路管理或公安交管部门任何一个部门查处的,另一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部门查处的,,治理超限超载知识,另一省(区、市)不得重复查处。请将本通知立即传达至一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交通部和公安部。,治理超限超载知识,超限超载认定的标准2004年8月20日,八部委联合召开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电视电话会议上明确,自2004年9月1日到12月31日,全国交通、公安将执行统一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车辆超限超载执法工作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一律将按照下列标准,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纠正。,治理超限超载知识,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治理超限超载知识,治理超限超载知识,超载和超限是执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不仅驾驶员知之甚少,甚至执法人员也有时难以区别。 1超载和超限的法源或法律根据不同:“超载”一词来源于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第31条规定“非机动车载,治理超限超载知识,物,必须遵守”。 “超限”一词来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路法第50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 2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治理超限超载知识,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3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治理超限超载知识,4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5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治理超限超载知识,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治理超限超载知识,在某治超检测站,一辆满载黄沙的自卸车向站点驶来,治超执法人员王某示意该车停驶接受检查。该车驾驶员李某停车后问王某:“你是干什么的?为什么拦我的车?”王某回答:“我是查超限的,你拉这么多黄沙,已经超限了,请你把的驾驶证出示,接受处罚800元。”驾驶员李某听后连忙申辩说:“我是自家建房使用,第一次拉多了,自己又不懂法,不应该处理。”,治理超限超载知识,治超人员王某不同意,后驾驶员李某又几次提出减轻处理。见到李某的纠缠,治超人员王某发怒道:“你进行超限运输,又认识错误不正确,态度不好,现在罚你1000元,再纠缠,还得加重处理。”驾驶员李某见情况后,害怕两次加重处罚,交了1000元罚款,拿了王某开的财政收据开车离去根据以上案情,请找出治超执法人员王某工作中的不当之处,并给予说明。,治理超限超载知识,答:(1)王某一人执法检查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2)王某在检查超限时,未出示执法证件。(3)王某对该黄沙车的超限认定,仅根据自己的目测,而未进行规定的称重检测,所以这一点不能做为超限的认定依据。,治理超限超载知识,(4)检查驾驶员李某的驾驶证是错误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只能有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检查或暂扣。(5)对驾驶员李某当场第一次做出的800元处罚的决定直至后来加罚到1000元是不对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但800元罚款直至到1000元罚款应使用一般程序,应先取证调查,最后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治理超限超载知识,(6)对驾驶员李某的无理申辩,由原来的800元加重至1000元罚款是不正确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7)王某自己收取1000元罚款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无特殊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在15日内到,治理超限超载知识,指定银行缴纳罚款。(8)王某在收到罚款后,未对车辆的超限部分进行卸载,消除车辆的违法状态是错误的。因为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安全问题,治理超限超载知识,路政管理知识,第一部分 路政管理简述一、路政管理的概念及特点 路政管理是随着公路的产生而产生、发展而发展的,是公路行政管理的集中体现。(一)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路政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概言之就是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其中: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简称路产;公路合法权益简称路权。其目的在于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二)公路路政管理的特征1、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 除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外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都无权进行路政管理。 路政管理权是由国家赋予行使的一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以国家名义实施,体现国家意志。 公路法规定的路政管理职责的主体有: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的路政管理职责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由法律直接赋予的;而公路管理机构并非都具有路政管理职责,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才能实施路政管理权。此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我们省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业。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各自管辖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专用单位负责。” 这就说明我省各级公路管理部门是法规授权的路政管理主体。,2、公路路政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公路路政管理调整的是路政管理机构对国家财产公路路产路权的管理,因而公路路政管理是国家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管理分为内部行政关系和外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表现为领导与服从;协调与合作。 外部行政关系指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与其行使行政职能中的相对一方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因此公路路政管理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是路政管理机构与路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路政管理机构处于主导地位,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路政管理职权,这种权利是具有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无需征得路政管理相对人的同意。,3、公路路政管理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省公路路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制定。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路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部制定。,4、公路路政管理的任务是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维护公路的合法权益。 公路法第70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路政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 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保护路产; (三) 实施路政巡查; (四) 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二、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路政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从这个目的出发,公路法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规定了公路路政管理的基本内容。主要有:1、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2、审批并监督检查影响公路的其他设施建设事宜;3、依法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公路的行为;4、审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5、管理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第二部分 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实施路政许可应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受法律保护,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路政许可。 路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准予路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生效的路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以法给与赔偿。 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实施路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路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将下列内容予以公示:(一) 路政许可的事项;(二) 路政许可的依据;(三) 路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四) 路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五) 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路政行政许可事项;(六) 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七) 申请书文本式样;(八) 作出的准予路政许可的决定;(九) 实施路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十) 路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十一) 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填写路政许可申请书。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对申请书格式文本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使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路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路政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实施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并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实施机关收到路政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理; (二)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路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路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 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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