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PPT文档下载  

    解读《矿山地质环课件.ppt

    • 资源ID:1785021       资源大小:114.50KB        全文页数:46页
    • 资源格式: PPT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解读《矿山地质环课件.ppt

    解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张梁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规定。,一、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制定专门规定,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我国因采矿活动造成采空塌陷、地下水疏干、地质地貌景观破坏等问题,已严重危害矿区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制约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据统计,全国113108座矿山中,采空区面积约为134.9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26%;采矿活动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面积238.3万公顷,占矿区面积的47%;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6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6.3亿元,人员伤亡约4250人,面临的地质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制定出台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三方面。其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缺乏专门的立法,只是散见于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某些条款之中,缺乏独立、统一和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其加以规范。分散的规定导致实践中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无法可依。,制定出台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其二,矿业开发普遍存在“重开发、轻保护”的现象。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责任制度和专门的立法规范,矿业权人只重视开采资源,普遍缺乏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意识;矿产资源开发的设计方案中也没有把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作为重要内容;管理机关也没有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作为对矿业权人的重要要求,导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压力很大。其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专项资金不足。目前企业基本没有专门用于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资金,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的环境成本也未列入企业生产成本,导致矿山地质环境被破坏后,企业没有专项资金进行治理。,制定出台规定是出于什么考虑?,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了“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使用资金。”因此,迫切需要加强立法,制定专门规定,解决现实中日益严峻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二、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第二条 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特殊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产生原因的特定性,经过反复研究,我们确定其适用范围是: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同时考虑到实践操作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可能会涉及“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为避免职能交叉问题,规定将“三废”治理与土地复垦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从而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第一类矿区地质灾害: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包括开采沉陷和岩溶塌陷。把泥石流排除在外,因泥石流不是矿山勘查开采诱发的。因矿山废渣不合理堆积诱发的渣石流理应纳入,但是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的防治属于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水、废气、废渣的预防和治理恢复排除在外。,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第二类含水层破坏:指由于矿山开采过量抽排地下水,使地下水位超常降低,使含水层中储存量及补给量被消耗,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恢复的现象,包括井泉干涸、含水层疏干、地下水位超常降低、地表水漏失等问题。过去我们叫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因水资源(地表水、地下水)由水利部门管理,而地下水的赋存介质是含水层,地壳(岩石、矿物)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第三类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指采矿活动导致矿山山体原貌及植被、地质景观、矿山整体地貌、矿山原生态环境破坏、矿山山体破损,山体岩石裸露,岩石松动,山体表层植被遭到破坏。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类型有两大类,即山体治理类和场地整治类。山体治理类的特征是:矿山山体破损导致山体表面破损,岩石裸露,岩石松动,山体表层植被遭到破坏。山体治理类主要采取削坡工程、台阶修建工程、挡土墙工程、生物措施等进行治理。场地整治类的特征是:矿山建设及采矿活动使矿山原有的地形地貌挖损、地表破坏、植被损坏。场地整治类主要采取挖高填低工程、挖低填高工程、防排水工程、生物措施等进行治理。,三、规定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作出了什么规定?,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具体来说,做好预防,其主要手段就是编制规划。由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并据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规定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作出了什么规定?,为推动矿业权人增强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发生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该义务同时转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址,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规定对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责、权、利作出了什么规定?,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应该说,责、权、利更加明确和统一,更加有利于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四、其他规定,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规 划,第八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第二章规划,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二章规划,第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一)、总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为促进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闭坑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从而保护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时间和空间的总体安排和部署。纳入各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政府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之一。 编制各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国家和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本行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并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二)编制依据1、政策法规依据: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2、全国和省级综合规划依据。包括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全国矿产资源规划、本省(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本省(区)矿产资源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依据。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特点、危害及发展趋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等。,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三)规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整体与局部、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编制各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必须遵循地质环境的客观规律。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会对地质环境系统产生影响,并改变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人类只有认识掌握地质环境规律,并运用地质环境规律去改造与适应环境,才能使之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违背地质环境规律就会使地质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发生不良变化,使地质环境系统恶化。编制各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要加强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要统筹规划,避免在治理现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同时,忽视现有矿山和闭坑矿山引发的新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四)、编制程序(1)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编制过程中的重大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由办公室组织有关技术与经济专家组成规划编写项目组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2)制定编制方案由规划编制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规划专家组成员组成、工作内容、工作进度、经费预算、经费来源渠道、成果提交等内容,报领导小组批准。由规划项目组根据编制大纲,提出详细的技术方案,报规划编制办公室批准。,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3)开展专题研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是编制各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重要基础性技术工作,是各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可行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才能把握好全局,突出重点,使制定的规划切合实际,科学可行。各级政府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时,应重点加强以下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基础研究: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分析辖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数量、分布、危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成因、诱发因素、发生与分布规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为编制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提供基础资料。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及其对矿业活动的需求,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做出时空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的主要内容包括:矿区土地占用与破坏情况;矿产开发诱发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及危害性;对区域地下水系统破坏情况及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和影响等。,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规划目标和任务研究。根据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科学方法,确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分别针对各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就其保护与治理工作如矿山固体废弃物治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监测与防治等进行具体研究,按轻重缓急作出部署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划研究。全面系统地调查分析本行政区矿产资源开发引发、产生和加剧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数量、分布、危害程度;分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与开发的矿产资源类型、开发方式、地质环境背景及原生环境地质问题、地理地貌、气象水文条件、矿山企业规模、性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执法监管的力度等之间的关系;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及发展趋势、地质环境背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程度及其时间分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分区,提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等,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布局提供依据。,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研究。根据本行政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提出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并对提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典型矿山,通过示范研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法规、技术和技术标准等。划分重点防治工程,进行投资概算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分析评估,优先安排危害重、影响大、投资少、综合效益好的工程。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研究。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研究规划实施的法律保障机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等)、规划实施的管理机制(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市场准入等)、规划工程运作的市场机制(投资融资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保证规划目标实现的经济、科技政策(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融资投资优惠等),以及规划实施的基础调查与研究工作(矿山地质环境动态调查与监测、相关技术标准、专题研究工作等)。,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4)编制规划草案在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开门”编规划,完成规划草案的编制。(5)专家论证组织召开不同形式的专家咨询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专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研究报告、规划草案(含编制说明)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提出规划文本和相应的图件,提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五)、规划编制方法(1)基本思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的基本思路是: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用可持续发展理论、绿色矿业理论、循环经济理论和比较效益综合评价方法,在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及总结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发展趋势预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目标及其可行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一系列专题研究,以此为据,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2)规划编制的技术方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要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采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地制定规划。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规划编制要有新思路。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国家和本行政区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以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出发点,编制科学合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2、规划指标要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注重统计、预测、评价和比较效益分析,规划指标要有针对性、有重点,有可操作性,以便于将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3、要妥善处理好与相关规划的关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要以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以本区经济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指导,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4、要注意与有关政策措施的衔接。为保护地质环境,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各地区也有相应的政策措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要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与相关的政策相衔接,保持政策的一致性。5、要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国内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已有的经验和技术,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基础资料等。,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六)、成果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编制说明,规划附图、附表、规划研究材料等附件。(1)规划文本规划文本的内容祥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要求文字简炼,重点突出,目标具体,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文本的幅面采用A4规格,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2)规划编制说明规划编制说明是规划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原则及指导思想,规划目标、任务、主要指标及主要内容;与其他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规划编制过程、规划研究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意见及协调情况,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规划编制说明幅面采用A4规格,文档为Word格式。(3)规划附件规划附件包括规划图件、规划附表、规划专题研究材料等。规划专题研究材料的幅面采用A4规格,电子文档为Word格式。,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写提纲(供参考),第一章 总则一、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目的、依据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适用范围三、规划期和规划基准年四、其他重要内容(依据本行政区特点而提出的关系到规划编制、实施及监督的事项)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趋势分析一、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发展概况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数量、分布、成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建设,防治经费来源与投入力度,开展的保护与治理工程及实施效果等。(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法规方面、管理体制方面、保护和治理技术方面、经费投入方面等。五、矿山地质环境演化趋势分析依据矿山地质环境背景、矿山潜在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类型及危害性、现有采选技术水平、开发强度和防治措施等,结合本地区随着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定性或定量分析预测矿山地质环境变化的时空趋势。,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写提纲(供参考),第三章 指导思想、原则及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在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人口、资源、环境的基本国策,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前提下,根据本行政区的自然条件、地质环境背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特点,按照建设和谐社会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要求确定其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按照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基本原则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三、目标任务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提出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目标任务,如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率指标,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率指标等,确保矿山地质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写提纲(供参考),第四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部署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区划根据本行政区矿产类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及发展趋势、地质环境背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综合严重程度等,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提出重点保护区、预防区和治理区等。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区分述对各区地质环境背景、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特点及危害程度、保护和治理工作的主要任务进行分述。,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写提纲(供参考),第五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工程一、确定重点治理工程的原则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环境治理工程。二、治理工程目录内容包括:治理工程名称、主要工作量、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式、经济社会效益等。,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编写提纲(供参考),第六章 规划实施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三、加强监督管理四、建立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投入机制五、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有效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六、加大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监测与专题研究力度,第三章 治理恢复,第十二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基本情况;(二)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三)矿山开采可能造成地质环境影响的分析评估(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五)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方案;(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经费概算;(七)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承诺书。依照前款规定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不再单独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另外专题讨论。,第三章治理恢复,第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二)具有经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方案编制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或者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第十七条 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专项资金进行治理恢复。国土资源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第三章治理恢复,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第二十条 因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标准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保证金制度,规定强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区范围、矿种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须按照变更后标准缴存治理恢复保证金。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并在矿山关闭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发生转让的,该义务同时转让。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保证金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两者结合起来。方案适用期规划治理期闭坑治理恢复期总治理恢复费用(收取保证金总数)开发利用时间太长的,适用期与采矿证时间一致起来,预测采矿证到期后开采破坏的面积,视作闭坑期进行治理恢复。适用期闭坑治理恢复期总治理恢复费用(收取保证金总数)换采矿证时还要重新编写方案,在根据新编方案概算的治理恢复费用收取保证金。,第三章治理恢复,第二十一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对具有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矿业遗迹,国家鼓励开发为矿山公园。国家矿山公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由国土资源部审定并公布。第二十二条 国家矿山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国内独具特色的矿床成因类型且具有典型、稀有及科学价值的矿业遗迹;(二)经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废弃矿山或者部分矿段;(三)自然环境优美、矿业文化历史悠久;(四)区位优越,科普基础设施完善,具备旅游潜在能力;(五)土地权属清楚,矿山公园总体规划科学合理。第二十三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经审定后,返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同时转让。采矿权受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在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结束后未申请采矿权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恢复措施,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消除安全隐患。,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责任人应当配合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实反映情况。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健全监测网络,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汇总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资料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突发事件的,有关责任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体系,定期上报。被监督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许可证年检。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要求,应当编制、或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而未编制的,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治理恢复的,或未在矿山关闭前完成治理恢复的,未按期缴存保证金的,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的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缴存保证金。,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和在建矿山,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原采矿许可证审批机关批准,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谢谢!,

    注意事项

    本文(解读《矿山地质环课件.ppt)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