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与渔业法规课件.ppt
海洋法与渔业法规,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海军EP-3侦察机在中国海南岛东南海域上空活动,中方两架军用飞机对其进行跟踪监视。北京时间上午9时07分,当中方飞机在海南岛东南104公里处正常飞行时,美机突然向中方飞机转向,其机头和左翼与中方一架飞机相撞,致使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王伟失踪。美机未经中方允许,进入中国领空,并于9时33分降落在海南岛陵水机场。,中 美 撞 机 事 件,2003,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编号为TAGS62的“鲍迪奇号”海军间谍船是美国的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之一。这5艘海洋地理勘测船一年到头都在世界各地的海洋上游荡,用其统一装备的多波段大视角精确海洋声纳搜集海洋情报,具体包括海上导航、海图绘制、短距离导航援助、潮夕情况、卫星导航、雷达导航、海上航行定位、海上浮冰、热带风暴、天气、深海及近海勘测、海面海底海水取样及分析、海洋环境调查等38项,其中“鲍迪奇号”上的拖带式海底声纳更是如同“情报吸尘器”,把所经之处的海洋情况摸得一清二楚,所搜集的情报主要供美国的战略核攻击潜艇主动进攻或者拦截他国潜艇之用。,新一代“鲍迪奇号”排水量5000吨,舰长329英尺,舰宽58英尺,巡航速度16节,1996年7月下水,上有船员25人,“科研人员”30人,多为美国海军资深间谍专家,舰上的实验室面积4000平方英尺,实验室的设备可以当场检测出海水取样的结果,并且同步发送到美国国防部的相关情报机构。,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 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 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对海洋渔业的影响 第五节 国家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实践 第六节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面积为1.09亿平方公里,30.3%全球海洋面积为3.61亿平方公里 已经开发的90%左右的鱼类87%的原油10%的多金属矿世界航道大部分的海洋科研,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三、专属经济区的概念的形成与发展,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EEZ)是沿海国领海之外,并邻接领海的一定宽度的特殊区域,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在该区域内,实行一些特殊的法律制度。(详见公约第55条和57条),第一节 专属经济区概说,沿海国享有的权利1)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生物和非生物)的主权权利;2)并对区域内的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的建造和使用;3)海洋科学研究;4)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具有一定的管辖权。,以下权利受公约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二、专署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种论点:领海论、公海论、专属管辖区论领海论:拉丁美洲的国家,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巴拿马、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公海论:美国、法国、英国、日本专属管辖区论:许多的发展中国家认为该区域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公约赋予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公约赋予其它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3)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权利,既不能适用公海制度也不能适用领海制度,而必须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4)专属经济区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一类实施特殊制度的海域。,三、专属经济区概念的形成与发展 专属经济区概念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拉美国家在40年代中期提出的200海里管辖水域。 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宣言”,以及“沿岸渔业宣言”。杜鲁门宣言引起了美洲其他国家的反应,墨西哥、巴西、乌拉圭、阿根廷等也相应地先后宣布了大陆架。,1947年6月 智利宣布建立200海里的管辖区域。 1947年8月 秘鲁也发布了类似的宣言。 20世纪60年代 拉美国家普遍宣布了200海里海洋区域,主张对自然资源的管辖权。 在亚洲和非洲,很多国家也宣布了类似的管辖海域。,“承袭海”的概念的提出: 时间:19701971 对象:加勒比海国家 地点:圣多明各 内容:召开会议讨论海洋法问题 结果:发布 “圣多明各宣言” 。,1972年,非洲17国在雅温得召开了“非洲海洋问题区域讨论会”,提出应设立一个沿海国享有专属管辖权的经济区。 同年8月,肯尼亚总统以条约草案的方式,向作为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筹备会的“海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专属经济区概念的条款草案”,首次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在19731982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中,专属经济区成为会议讨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最后,专属经济区制度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被确定下来,并被认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重要的成果之一。,截至到2003年7月,已有14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被广泛接受; 其中的有关渔业管理的原则和规则,成为沿海国对近海渔业资源进行管理的最主要的依据; 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制度也成为现代海洋渔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最鲜明的特点,并已经和正在对世界海洋渔业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三. “剩余权利”,第二节 专属经济区制度,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1) 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2) 沿海国的管辖权 3) 沿海国的义务,1)沿海国的主权权利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其他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的主权权利。,这种主权权利涉及生物资源,也涉及非生物资源,还包括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产生能源等其他经济性开发活动。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主要限于自然资源和其他经济性活动,这包括了渔业所利用的生物资源和渔业活动。,2)沿海国的管辖权1.人工岛屿和海上有关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2.海洋科学研究的专属管辖权3.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4.行政管辖权5.民事管辖权6.刑事管辖权7.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例如,若其他国家的船舶违反了沿海国有关EEZ的法律规章,沿海国可行使紧追权。,3)沿海国的义务 沿海国在EEZ内行使主权权利和管辖权时,也必须同时承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沿海国在EEZ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到其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以符合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二.其他国家在EEZ内的权利和义务 1)其他国家的权利 2)其他国家的义务 3)剩余权利 4) 专属经济区的划界,1)其他国家的权利1. 航行自由;2. 飞越自由;3.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 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公约88-115条适用公海的一般规定,只要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5. 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还享有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的权利。 但是发达的内陆国和地理位置不利国仅有权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内发达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根据公约第71条,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开发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冰岛),2)其它国家的义务 其他国家在EEZ内行使公约规定的权利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海国制定的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法律规章,以及不与该公约相抵触的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剩余权利 公约在规定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分配时,将大部分也是主要的权利赋予沿海国家和其它的国家,但是不可避免有些权利既不属于沿海国的权利也不属于其它国家的权利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而产生出来的某些新的对海洋的用途,也可能不在沿海国或其它国家的任何一方的权利之列,这些权利就是剩余权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剩余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 据此,对于“剩余权利”,公约没有明确赋予沿海国或是其他国家,而规定根据具体问题,在公平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加以解决。,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公约的原则性的规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定第38条所指国际法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公约中第十五部分“争端的解决”所规定的程序。,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二.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4)专属经济区的划界 公约的原则性的规定: 3.在达成协议之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不防碍最后协议的达成。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有关规定加以决定。,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一、 EEZ渔业问题的由来和发展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 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三、 特殊鱼类种群和海洋哺乳动物四、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一、 EEZ渔业问题的由来和发展 19世纪下半叶,认识到海洋渔业资源走向衰退,认为需要对海洋渔业进行管理。 进入20世纪以后,捕鱼工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使渔业资源的有限性和可衰竭性得到了证实和普遍承认。 20世纪以后,大型机动渔船出现并使用,远洋渔业迅速发展。,远洋渔业船队时常和当地渔民或渔船产生摩擦和冲突。 一些沿海国开始对沿岸一定范围内的渔业进行管理。 在1930年由国际联盟召开的海牙国际法编纂会上,一些国家提出了“渔区”的概念,建议由沿海国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渔业管辖权,但这一建议未能获得通过。,在此之后,一些国家在实践中通过国内立法来扩大渔业管辖范围。 在1958年通过了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该公约允许各国在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条件下享有公海捕鱼自由; 承认海洋生物资源被过度开发和衰竭的危险和可能性; 要求签约国采取措施,养护公海生物资源,保证这些资源的“最佳持续产量”。,该公约试图通过所有有关国家的具体行动,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制度,但实践中并没有获得成功。 20世纪5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通过国内立法宣布建立专属渔区,对渔区内的渔业实行专属管辖。 到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已有67个国家主张12海里渔区;18个国家主张15103海里渔区;11个国家主张200海里渔区。,绝大部分渔业资源存在并被开发于12海里之外; 沿海国对12海里渔区的管辖,并不能防止对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 很多国家要求有更大的管辖区域来控制和管理捕鱼活动。,公约中有关专属经济区生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养护和管理的条款很快被广大沿海国所接受,并反映在众多国家的国内渔业立法中付诸实施。 目前,绝大多数的沿海国建立了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专属经济区或专属渔区的渔业管理制度已成为国际渔业法规中的核心内容。,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 1)沿海国对EEZ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 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1)沿海国对EEZ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上覆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这种自然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享有排他性的专属管辖权,包括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养护及管理。,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享有养护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其他有关国家有为养护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和与沿海国的合作义务。 沿海国应决定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 为确保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沿海国应采取正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应“在适当的情形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得到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的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为防止对生物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沿海国应以科学为基础,根据生物资源的实际情况,确定生物资源的可利用部分。 沿海国应参照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在适当的情形下进行合作,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采取这种措施的目的,应在包括沿海渔民社区的经济需要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的环境和经济因素的限制下, 使捕捞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 并应考虑到捕捞方式、生物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是全球性的国际标准。,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沿海国在采取这种措施时,还应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的鱼种,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些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为确保沿海国能正确采取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的措施,公约规定沿海国应“在适当的情形下,通过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并在所有有关国家,包括其国民获准在专属经济区捕鱼的国家的参与下;经常提供和交换可得到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的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EEZ渔业制度的基本规定 1)沿海国对EEZ内的渔业享有专属管辖权 2)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 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 在不妨害公约有关生物资源的养护的条款的情形下,沿海国应促进生物资源的最适度利用。为此: 沿海国应决定其捕捞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能力。 在沿海国没有能力捕捞专属经济区内全部可捕量的情况下,应通过协定或其他安排,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 沿海国在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时应考虑一些有关因素。,这些有关因素包括: 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沿海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利益的重要性; 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该区域或分区域内发展中国家捕捞一部分剩余量的要求; 尽量减少其国民惯常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或曾经对研究或测定种群做过大量工作的国家的经济失调的需要。,3)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利用 沿海国可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以及进行捕鱼的条款和条件,并妥为公布。 获准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予以遵守。,(1)发给渔民、渔船和捕捞装备执照,包括交纳规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就发展中国家而言,这种报酬可包括有关渔业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方面的适当补偿。(2)决定可捕鱼种和确定渔获量限额。不论是关于特定种群或多种种群或一定期间的单船渔获量,或关于特定期间内任何国家国民的渔获量。,(3)规定渔汛和渔区,以及可使用的渔具的种类、大小、数量以及渔船的种类大小和数量。 (4)确定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种的年龄和大小。 (5)规定渔船应交的情报,包括渔获量、捕捞努力量统计和船位报告。 (6)要求在沿海国的控制下进行特定的渔业研究计划,并规定这种研究的进行,包括渔获物抽样、样品处理和相关科学资料的报告。,(7)由沿海国配置观察员和受训人员。(8)规定在沿海国港口卸下渔获量的全部或任何部分。(9)有关联合企业或其他合作安排的条款和条件。(10)对人员训练和渔业技术转让的要求,包括提高沿海国进行渔业研究的能力。(11)执行程序。,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三、特殊鱼类种群和海洋哺乳动物 1) 跨区域种群 2) 高度洄游种群 3) 溯河产卵种群 4) 降河产卵种群 5) 海洋哺乳动物,1)跨区域种群 跨区域种群特指同一种群或有关联鱼种的几个种群,同时出现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沿海国的EEZ内,或既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EEZ外的邻接区域。,对于跨区域种群,有关国家,包括这些种群同时出现在其EEZ内的沿海国之间,以及这种沿海国与捕捞这些种群的其他国家之间,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分区域或区域组织,设法就必要的措施达成协议,协调并确保这些种群的养护和发展,或养护在EEZ外的邻接区域的这些种群。,2)高度洄游种群,高度洄游种群指在大洋里作长距离洄游、游泳速度较快的种群。这些种群常出现在EEZ以及EEZ外的邻接水域。 对于高度洄游种群,沿海国与捕捞这些种群的其他国家之间,应直接或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以确保在EEZ以内和以外的整个区域内的这些鱼种的养护和促进这种鱼种的最适度利用。,2)高度洄游种群,在没有适当的国际组织的区域,沿海国和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应合作设立这种组织,并参加这种组织的工作。,沿海国,国际组织,捕鱼国,3)溯河产卵种群 溯河产卵种群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但到一定的时期洄游到固定的淡水河流、湖泊进行产卵的鱼种。例如鲑鱼、长江鲟等。 对于溯河产卵种群,公约将其主要利益和责任赋予了鱼源国。 鱼源国指该种群源自其淡水河流的国家。,3)溯河产卵种群 对于溯河产卵种群的利用和管理,公约规定: (1)捕捞应只在EEZ外部界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内进行,一规定引起鱼源国以外的国的经济失调的情形除外。 (2)对于在EEZ以外对该种群的捕捞,有关国家应保持协商,以就这种捕捞达成协议,并适当顾及鱼源国对这些鱼种加以养护的要求和需要。,3)溯河产卵种群 对于溯河产卵种群的利用和管理,公约规定: (3)鱼源国应考虑到捕捞这些种群的其他国家的正常渔获量和捕捞方式,以及进行这种捕捞活动的所有地区,进行合作以尽量减轻这些国家的经济失调。 (4)上述可能引起经济失调的国家经和鱼源国协议后,参加使溯河产卵种群再生的措施者,特别是分担为此用途的费用者,应在捕捞这些种群方面得到鱼源国的特别考虑。,3)溯河产卵种群 对于溯河产卵种群的利用和管理,公约规定: (5)鱼源国应制定适当的管理措施。并和其他有关国达成协议,以执行有关EEZ外该种群的规章。 关于溯河产卵种群总可捕量的确定,鱼源国应和前述(2)、(4)中所指的有关捕捞这些种群的国家协商后确定。 溯河产卵种群洄游进入或通过鱼源国以外的国家的EEZ外部界线向陆一侧的水域的情形下,该国应在养护和管理该种群方面与鱼源国进行合作。,4)降河产卵种群 降河产卵种群指生命周期的大部分生活在淡水,但洄游到海中或海淡水交界处产卵的鱼类种群。,4)降河产卵种群 对于降河产卵种群,公约规定: (1)降河产卵种群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应有责任管理这种鱼种,并应确保该鱼种的洄游出入。 (2)对降河产卵鱼种的捕捞,应只在EEZ外部界线向陆一侧的水域内进行,这种捕捞应受到公约关于EEZ捕鱼的其他规定的限制。,4)降河产卵种群 对于降河产卵种群,公约规定: (3)如果某鱼种,不论其幼鱼或成鱼,洄游通过另一国家的EEZ的情况下,对该鱼种的管理和捕捞,应由该鱼种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和该鱼种洄游通过其EEZ的另一国家协议规定。 这种协议应确保这些鱼种的合理管理,并考虑到该鱼种在其水域内度过大部分生命周期的沿海国在维持这些鱼种方面所负的责任。,5)海洋哺乳动物 (1)公约规定沿海国或有关国际组织可就捕捞海洋 哺乳动物进行更为严格的禁止、限制和管制。(2)各有关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养护海洋哺乳动物。 (3)在有关鲸类方面,尤其应通过适当的国际组织,致力于这种动物的养护、管理和研究。,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四、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公约要求沿海国在允许其他国家利用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的剩余部分时,特别要照顾到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利益,尤其是其中的发展中国家。,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四、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内陆国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地理不利国指其地理条件使其依赖于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其他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以供其国民对鱼类的营养需要的沿海国,包括闭海、半闭海的沿海国,以及不能主张自己的专属经济区的沿海国。,第三节 专属经济区内的渔业问题,四、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都有权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沿海国EEZ内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并遵守公约关于EEZ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的规定。 2)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参与开发EEZ内生物资源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协议制定,包括双边的、区域或分区域的协定。并考虑相关因素。,四、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3)特别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4)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参与沿海国EEZ内生物资源的开发,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EEZ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况。,四、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的权利 (1)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 (2)在现有协定下参与的程度,及其它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参与的程度,避免使任何一个沿海国或其一部分承受特别负担; (3)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例如,当沿海国的捕捞能力接近捕捞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可捕量的全部时,也应允许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发展中的内陆国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 发达的内陆国或地理不利国仅应开发发达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一制订和实施有关的法令和规章 二与捕鱼国签订渔业协定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一、制订和实施有关的法令和规章 制订渔业发展计划、 建立渔业管理机构、 实施渔业许可制度、 确定总可捕量、 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 限制可捕捞的资源对象及其规格、 限制渔具类型和规格等。,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一、制订和实施有关的法令和规章 内容包含专门针对外国渔船捕鱼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获得沿海国捕鱼许可的条件; 交纳费用; 可捕鱼种及其规格和渔获量限额; 渔船以及渔具的种类大小和数量;,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一、制订和实施有关的法令和规章 内容包含专门针对外国渔船捕鱼的条款和条件,包括: 作业区域和作业时间; 渔获量、捕捞努力量统计和船位等的报告; 沿海国派驻的观察员、受雇佣人员; 卸下、转载渔获物的要求等。,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二、与捕鱼国签订渔业协定 捕鱼国与沿海国签订渔业协定。协定内容,基本上都是在承认沿海国对EEZ内渔业资源的主权权利的基础上,允许捕鱼国的渔船队根据协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沿海国的EEZ内进行捕鱼活动。 这些条款和条件一般将沿海国有关法令和规章中所要求的内容具体化。,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沿海国对EEZ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1)实施捕鱼许可管理,并收取一定的费用; 2)对外国捕鱼作业,采取严格、具体的控制措施; 3)制订和实施一些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措施和严厉的处罚措施。,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沿海国要求: 外国渔船提出申请进入200海里区域作业,必须获得许可后,方可从事捕鱼活动。 外国渔船的许可常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 对外国渔船提出的捕鱼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也一般由高层次的主管部门负责,往往是国家一级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此外,沿海国对外国渔船的捕鱼许可一般都收取一定的费用。,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沿海国要求: 主要包括限制可捕鱼种、渔获量限额、限制作业区域和时间、规定禁渔区和保护区等。 很多国家实施严格的观察员制度。 部分国家要求计划通过其专属经济区但不进行捕鱼活动的渔船,就进入和离开专属经济区水域通知沿海国有关主管当局。,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沿海国要求: 外国渔船在捕鱼期间,向沿海国有关当局按其要求报告船位、捕捞努力量和渔获量等信息资料, 并且保存航海日志、渔捞记录和其他有关数据,在捕鱼作业结束时或结束后的一定的时期内交给沿海国的管理当局。,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许多国家授权海军进行监督和执法 对违反渔业规定的外国渔民实施巨额罚金、监禁等刑罚,一些国家对违规的外国渔船罚金达到数百万美元。大多数沿海国授予其渔业执法人员较广泛的权力,一般包括:1)拦截、登临和搜查在EEZ内的任何外国渔船;,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三、对外国渔船实施严格的管理和控制2)检查船上的渔具、有关设备及渔获物;3)要求渔船出示捕鱼许可证、捕捞和日志 及其他证件;4)在没有逮捕证时,也可逮捕被认为有犯 罪行为的任何人;5)扣留渔船、设备、运输工具、渔具等;6)扣留或没收违法捕捞的渔获物等。,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沿海国通过他们之间的合作来更有效地保护本国的渔业资源和加强他们对外国渔船的控制能力; 一些沿海国就跨界鱼类种群、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以及溯河产卵种群等的管理开展合作;沿海国与远洋渔业国家之间也开展国际渔业合作。,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1987年,佛得角、几内亚比绍、毛利塔尼亚、塞内加尔、几内亚、冈比亚等国在西非地区渔业资源的保护、养护和开发会议上发表了一个公告,宣告加强合作,并采取控制外国渔船的一些合作措施,包括建立外国渔船区域注册处,并允许邻国将对违反领国渔业法规的外国渔船实施的紧追进行到本国领海水域。,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1982年,瑙鲁、巴布亚新儿内亚、基里巴斯、米克罗尼西亚、帕劳、马绍尔群岛、所罗门群岛等南太平洋岛国,签署了关于对有共同利益之渔业管理合作之诺鲁协定; 协调各国对外国渔船的捕鱼政策和入渔制度,在对外国渔船在其渔业区捕捞共同资源的管理上,寻求建立协调一致的途径和规范。,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1982年8月,南太平洋论坛国家决定协调各成员国对外国渔船的入渔标准: 包括外国渔船的标志、 报告要求、 渔获量和船位统计 和派驻观察员等事项。,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1982年,加拿大、丹麦、欧洲经济共同体、冰岛、挪威和美国签订了北大西洋鲑鱼养护公约。 公约于1983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1984年,成立了北大西洋鲑鱼保护组织,其成员有加拿大、丹麦、欧洲经济共同体、芬兰、冰岛、挪威、瑞典、前苏联和美国。,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该组织属政府间国际组织,主要是协调各成员国捕捞鲑鱼的活动,并为鲑鱼的研究分析和情报交换提供了环境和途径,为鲑鱼的管理提供咨询,促进有关方面的合作。,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四、开展渔业管理上的国际合作 在专属经济区制度下,远洋渔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拥有资源的沿海国,促进了远洋渔业国家和沿海国在渔业资源管理上的合作。 例如:斐济和新西兰在分配可捕量的剩余部分给外国渔船时,就以是否在渔业资源方面进行合作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 其他一些国家在对外国渔船颁发入渔许可证时,也将以往的合作情况作为一个重要标准。,第四节 国家专属经济区的实践,实现了海洋渔业资源的再分配 降低了海洋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的可能性 产生了一些新的渔业管理问题 渔业管理的国际合作得到加强,第五节 EEZ制度对海洋渔业管理的影响,EEZ制度建立之前: 渔业资源的绝大部分属于公海资源,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自由捕鱼的权利。因此很难对海洋渔业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 EEZ制度建立后: EEZ内的生物资源处于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之下,沿海国为保护本国在渔业上的利益,加强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以及对开发和利用生物资源的控制。,远洋渔业国家在沿海国EEZ内的捕鱼活动由原来的自由捕捞,变成在与沿海国谈判、签署协议基础上的捕鱼活动,且只能利用沿海国所确定的生物资源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同时受到沿海国的管辖,包括支付一定的费用。 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远洋渔业国家的捕鱼机会,降低了渔业资源被过度开发的可能性。,沿海国扩大了的渔业管辖权使一部分远洋渔业船队转移到EEZ以外的公海海域作业,给这一部分在世界渔业资源总量中所占比例不多的公海渔业资源带来了巨大压力。 在公海捕捞跨界鱼类种群、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溯河产卵鱼类种群的公海捕鱼国家与有关的沿海国家就这些鱼种产生的矛盾也日趋尖锐。,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以及溯河产卵种群等分布或洄游广泛的鱼种,使这些种群同时出现的不同的沿海国之间产生了一些管理上的新问题。 这些国家必须就这些鱼种的养护和管理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才能使管理产生效果。 而这些国家在这些鱼种上的利益,又使这些国家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沿海国应以科学为依据确定EEZ内生物资源的可捕量,采取措施确保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并应促进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这既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也是公约赋予沿海国的义务。,切实行使这些权利和履行这些义务是很不简单的事。对大部分渔业科学技术并不发达的国家来讲,以科学为依据确定生物资源的可捕量,和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都是非常困难的。 离岸200海里的广阔水域内对外国渔船实施有效监督和控制,对那些经济和工业落后的沿海国,也是件不容易的事。,在跨界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以及溯河产卵种群的管理问题上,有关的沿海国之间,以及沿海国与公海捕鱼国之间开展了广泛的合作。 在外国渔船利用沿海国EEZ内生物资源的问题上,远洋渔业国家必须和沿海国合作,才能获得在沿海国EEZ内捕鱼的权利。,为更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外国渔船的捕鱼活动,同一区域内的沿海国之间也进行合作。 在一些封闭和半封闭海域,沿海国之间就渔业事项开展了非常广泛的合作。 合作的内容和形式是广泛的:,1)对EEZ内生物资源开发和利用上的合作,养护和管理上的合作; 2)捕鱼国和沿海国之间的合作,沿海国之间的合作; 3)包括分区域、区域性合作,包括全球性合作; 4)包括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进行的合作,包括通过区域、分区域组织进行的合作。,第六节 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一 自然状况和管辖情况,“300万平方公里可管辖海域”中国海洋权益的范围近海区域的管理二 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200海里的立场划界方法:公平原则 1998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86初稿;1987、89、91讨论、修改;1992.1.25向国务院递交送审稿;1998.6.26公布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七条 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二 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1是发展海洋事业、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2 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3 是调整与邻国交往规范的需要4 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的需要,案例讨论 “鲍迪奇”号案,2003,据美国国家广播公司报道,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多次闯入中国黄海水域进行“勘探工作”,遭遇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的“拦截”和“尾随”,中国舰船数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事后中国政府向美国国务院提出外交照会,抗议美国海洋测量船“鲍迪奇”号侵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监听、侦查等“活动”。而美国国防部的某些官员则指责中国的抗议“很无理”,因为“鲍迪奇”号没有武装,其水文测量行为并不对中国构成威胁;而且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0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