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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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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docx

    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已经2022年10月25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黄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5日黄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2022年10月25日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商务、科技、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乡村振兴、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要求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与合作活动,以多种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第六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鼓励支持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栏、专题,推出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纪录片、宣传片、公益广告等,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第七条每年六月第二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政府设立的公共文化机构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捐赠的,可以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开展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全面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代表性项目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同时确定保护单位。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每三年认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或者建议。市、县(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收到的申请或者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回复申请人或者建议人。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保护职责和义务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给予传承补助的依据。传承补助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调整。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一)对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程大位珠算法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应当编制专项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馆,按照要求实行严格保护;(二)对徽剧、歙砚制作技艺等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保护规划,设立专题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支持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设立个人工作室;()对徽派版画、徽州篆刻等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保护规划,根据需要设立展示场所或者传承基地;(四)对新安画派、徽州茶道等市、县级代表性项目,应当制定保护方案,设立区域综合性展示场所。第十五条对客观存续条件已经消失或者基本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施记录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记录性保护清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列入记录性保护清单的代表性项目,及时开展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形成系统完整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第十六条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建立抢救性保护清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抢救性保护方案,优先安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招募人员学艺,修缮建(构)筑物和场所,记录、整理、保存项目资料和实物。第十七条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传统戏剧、传统舞蹈等代表性项目,实施传承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传承性保护清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为代表性传承人及其表演团体提供免费或者低价排练演出场所,培育或者扶持建设传承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群众实际需要,将传统戏剧、传统舞蹈等代表性项目作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第十八条对具有市场需求和开发潜力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代表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产性保护清单,根据生产性保护项目现状、市场情况,制定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等方式,对实施生产性保护的代表性项目提供信贷支持。实施生产性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借助生产、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第十九条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徽州文化特色的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实施整体性保护应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与美丽乡村建设、中国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相结合,保持特定区域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推进歙县、屯溪区、徽州区岩寺和呈坎一潜口、休宁县万安、黄山区甘棠一仙源、夥县西递一宏村、祁门县历口一闪里一芦溪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密集区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春节、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鼓励和支持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维护徽州传统节庆的存续环境,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非遗传统技艺大展、徽派古建产业发展大会、新安医学发展大会等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周、传统节庆、民间习俗等活动,通过开展技艺表演、作品展览、特色文化体验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展示、传播和交流。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和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研究、学术交流和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活动。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融合发展:(一)支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业工坊、合作社、家庭工场等,推动乡村地区传统工艺振兴,发展乡村特色旅游;(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景点、公园、酒店等场所,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传承基地、工坊等场所,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体验基地;(四)支持开发具有鲜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养生体验服务、文化创意产品和演艺作品等。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支持、指导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将涉及知识产权的传统技艺、生产工具、艺术表现形式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和著作权登记。第二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一)推动中小学校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保障;(三)支持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等形式,传授技艺和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市、县(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培养计划纳入本级人才培养计划,采取助学、职业培训补贴等方式,资助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学习技艺,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评技能大师工作室。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相关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已认定的代表性项目,并责令退还该项目保护经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报代表性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滥用代表性项目的,由认定机关撤销对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并责令退还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履行管理职责的;(二)在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过程中徇私舞弊的;(三)对列入抢救性保护清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未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的;(四)截留、挪用、挤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狗私舞弊的。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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