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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简易劳动合同、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模板文本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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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简易劳动合同、委托工资支付协议模板文本2022.docx

    项目概况表项目名称总投资额(万元)建筑面积开工日期拟竣工日期政府投资工程(是/否)所属行业国企项目(是/否)PPP项目(是/否)建设单,单位名称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总包单位单位名称项目经理联系电话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劳务分包企业1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劳务分包企业2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专业分包企业1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专业分包企业2企业名称劳资专管员联系电话注:1.本表可由企业根据实际扩充。2 .政府投资项目: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额的比例超过50%,或投资占比不超过50%,但建设单位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企业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其他政府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3 .国企项目:中央和地方监管的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标段)。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样本)甲方(建设单位):乙方(施工单位):丙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项目名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共同设置项目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名:,账号:)O为保证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用账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用账户资金提供监督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第一章账户设置及管理第一条专用账户的设立由乙方在丙方处开设专用账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办理现金提取业务,不得开通网银等电子支付渠道,银行机构可通过网银等电子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查询功能。第二条专用账户的管理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用账户进行监督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第三条甲方的监督甲方监督发现专用账户资金有不符合本协议规定要求的,应及时将监督结果书面反馈给丙方,并书面明确丙方应中止办理支付;满足重新办理工资支付情形的,需经各方协商一致,丙方收到协商一致的处理意见书后按规定办理。第二章职责期限第四条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立专用账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和账户专用属性。(二)乙方提供每月工资清单审核表后,日内完成工资发放。(三)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日前,将专用账户拨款对账单报甲、乙方备查。(四)甲方有权监督专用账户资金支付情况,乙方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专用账户支付明细记录,丙方应配合乙方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用账户内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专用账户之日起至收到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并完成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手续后为止。第三章专用账户资金的收付第六条专用账户资金存入根据工程进度,甲方每月日前将建设项目工程在本月产生的工程进度款中的%(不低于完成工程量产生的工程款%)作为工人人工费用拨入约定的专用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专用账户资金拨付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加盖公章或预留印签的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用账户(在人工费用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上。农民工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第四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九条本协议所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且结清农民工工资后,乙方需注销账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经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丙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盖章同意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销户通知书为依据,为其办理账户注销手续,账户内余额归乙方所有。如建设项目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竣工验收的,在本建设项目从业工人工资全部足额支付完毕后,可由甲、乙双方向建设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注销专用账户手续。第五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视为违约,按相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按照前款约定及时足额将资金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在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甲方已按照第六条规定足额向约定的托管账户划拨资金,乙方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甲方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乙方提供虚假工资清单,挪用、套用资金,造成丙方无法履行第七条相关规定,丙方有权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第六章其他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建设项目专用账户监督管理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方各执壹份,送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签订日期:乙方(签章):签订日期:丙方(签章):签订日期: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进行修改补充。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样本)为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和银行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一、工资保证金存储企业(以下简称存储企业)依法缴存保障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的保证金,除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工资保证金。二、存储企业承诺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规定的缴存比例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银行对存储(补足)是否足额不承担审查义务。三、银行对存储企业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按照()年定期、到期自动转存管理。本金和全部利息收入归存储企业所有。四、存储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有关凭证设定担保,银行应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有关凭证上注明“专用款项不得担保”字样。五、工资保证金使用按照如下方式执行:发生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需要使用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监管工资保证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通知存储企业和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银行根据支付通知书,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支付对象(农民工)。非以上规定的情形而出现工资保证金减少,银行应承担补足责任,但因有权机关依法查封、冻结、划拨的除外。对超出存储企业实际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银行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六、工资保证金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银行应将工资保证金使用的有关情况通知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七、银行应每季度出具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分别发送给存储企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存储企业和银行各存一份,复印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附注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施工合同期限、施工合同造价、存储比例等)附注二:存款金额存款金额:佰拾万千佰拾元角分小写:附注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储企业和开户银行基本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信地址及邮编:存储企业:通信地址及邮编:开户银行:联系人:存储企业(盖章)联系人:电话:传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字时间:(签字)签字时间:(注:样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陕人社发(2022)6号)并结合银行监管和业务管理要求修订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甲方(用人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乙方(劳动者):性别: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省(市)区(县)镇村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O试用期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第二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O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任务或地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第三条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日前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税前月工资)为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如计件制,计件单价为一元)。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14、15、16条的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第四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第五条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第六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第七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双方其他约定第九条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签订时间:劳动者合同文本已领签字:农民工进场承诺书本人(身份证号:)是公司承建的项目班组的工人。本人郑重承诺并保证做到:一、知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等内容,自愿配合公司落实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二、如实提供个人的身份信息,上下班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考勤,进场前签订劳动合同,退场签署工人退场确认书。劳动合同、进场承诺书、考勤表(工作量表)、工资支付表、退场确认书、劳动合同签领表等由本人亲笔签字。三、公司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由本人使用和保管。本人定期与班组长核实确认每月出勤天数(工作量)和工资,核对在维权信息告示牌上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工作量表),不虚报出勤(工作量),不冒领工资,否则本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四、当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劳资纠纷、工伤事故纠纷等),向公司申诉或向总包单位(项目部)请求协调解决,在处理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决不采取闹访、围攻围堵公共设施和相关单位等非法过激行为,决不恶意或过激讨薪,通过合法途径理性反映诉求。如有无理或非法行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并加按指印):年月日班组农民工劳动合同(用工书面协议)签收表单位名称:(盖章)序号姓名用工起止时间类别(劳动合同/用工协议)签收时间领取人签字1年月日一2年月日一3年月日一4567班组农民工花名册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分包单位:(盖章)月份:序号姓名性别户籍地址/现住址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工种)进场时间退场时间工资卡号联系方式1234567月班组长(签名):劳资专管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班组农民工考勤表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分包单位:(盖章)月份:年月序号姓名午别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合计天数农民工签字1上午下午加班2上午下午加班3上午下午加班上午下午加班班组长(签名):劳资专管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制表时间:注:出勤(J)、旷工(X)、事假(。)、病假()工程款支付清单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序号工程款申请日期工程款申请金额(万元)建设单位确认日期建设单位确认金额(万元)工程款到账日期工程款到账金额(万元)备注1(政府投资项目要标明预付款)2345.专用账户清单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专用账户名称开户人专用账户开户行专用账户账号专用账户开户时间专用账户销户时间专用账户入账明细序号人工费申请日期人工费申请金额(万元)建设单位确认金额(万元)入账日期人工费到账金额(万元)账户余额(万元)12专用账户出账明细序号出账日期出账金额(万元)出账用途账户余额(万元)备注班组农民工工作量表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分包单位:(盖章)月份:年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岗位(工种)本月工作量(单位:)农民工签字备注123456班组长(签名):劳资专管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制表时间:班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分包单位:(盖章)月份:年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工资卡号开户行工资标准出勤天数(工作量)津贴、补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应发工资农民工签字12345678910班组长(签名):劳资专管员(签名):项目经理(签名):制表时间:注:1.应发工资=工资标准X出勤天数(工作量)+津贴、补贴-代扣、代缴、扣除项目。本表作为参考,可根据实际工资支付方式进行调整。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样本)甲方(施工总承包单位):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改进和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项目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一、双方责任义务1 .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将乙方的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2 .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同意将农民工工资纳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承诺每月及时核算各班组农民工工资,每月日前,将核算确认的各施工班组的农民工工资清单上报甲方审核。3 .甲方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按月委托代发工资金额作为甲方为乙方拨付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由乙方为甲方统一出具分包款发票。二、现场用工管理和工资核算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2 .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3 .甲方委派劳资专管员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资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三、违约责任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1 .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乙方未按时上报农民工工资清单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一经查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可依法向乙方索赔,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3 .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乙方(公章):法定代表(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具体要求以及双方约定进行修改补充。)总包单位代发工资清单总包单位:(单位或项目部盖章)代发月份分包单位(班组)名称花名册人数考勤人数工资支付表农民工签字人数代发工资人数代发金额合计(万元)发放时间20_年月农民工退场确认书本人(身份证号:)于年月日进场到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班组工种工作。现因于年月一日退场离开工地,并与公司解除(终止)用工关系。本人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期间的全部工资均已由本人领取并结清,没有被拖欠、克扣。特此确认确认人(签字加按指印):年月日证明人(班组长签字加按指印):年月日证明人(劳资专管员签字加按指印):年月日证明人(项目部盖章):年月0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合规须知)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0月10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修改)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修改)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改,2017年9月1日第二次修改,2021年1月22日第三次修改,第三次修改决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5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6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令第724号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7 .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2003年9月28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起施行;2014年11月27日修改)8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6月4日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28日修改)9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7月7日人社部发(2021)53号)10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2021年8月17日人社部发(2021)65号)11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陕人社发(2021)5号)12 .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2022年1月30日陕人社发(2022)6号)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本条规定2011年2月25日通过,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3号)15 .陕西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人社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2013年月14日陕人社发2013)71号)16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11月10日人社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7 .国家发改委人社部等30个部门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7年11月29日发改财金(2017)2058号)18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2019年1月3日建市规(2019)1号19 .住建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工信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2020年12月18日建市(2020)105号)20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2月17日建市(2019)18号)二、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21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22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3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2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月足额拨付至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25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26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27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28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二)建设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3)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2.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的专业承包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按照人社部发(2021)53号文件和陕人社发(2022)5号文件的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2 .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和陕人社发(202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3 .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4 .受分包单位委托代发工资的,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向招用的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的,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5 .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6 .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1)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2)施工现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3)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7 .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按照委托规定代发工资。8 .指导监督分包单位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未与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允许其进入项目现场施Xo9 .转包工程建设项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10 .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12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13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1.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1)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 .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2)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3 .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四、劳务分包单位(含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其他分包合同的单位)的法定义务(一)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与所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农民工名册,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2 ,建立农民工工资核算和按月足额支付制度。3 .接受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管理。4 .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的,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劳务分包单位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法律责任1.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5 .分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三)对劳务分包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违法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1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开1.并处罚金。2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按照法释2013)3号和陕人社发(2013)71号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六、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标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列入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由各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据发改财金2017)2058号文件的规定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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