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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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徐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徐政规(202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关于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30日关于完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巩固和提升基层社会治理“大排查大整治大提升”专项行动成果,持续完善我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提出如下落实措施。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举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规定情形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增力口“强制医疗”情形。“强制医疗”是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因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被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并由公安机关交付强制医疗机构执行。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二、构建分类保障体系(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强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其基本生活费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强化政策衔接,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兜底保障工作。严格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其中,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发放;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发放;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扶贫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严格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于每年7月1日起按比例同步提高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二)强化医疗康复保障。落实困境儿童医疗救助政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在救助限额内按照100%的报销比例予以救助。认真落实民政部“明天计划”项目,资助对象从我市户籍0T8周岁孤儿,拓展到孤儿外其他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全日制中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项目资助),积极为其资助报销有关诊疗、康复、特殊药品、辅具器具配置、体检等自负费用。切实加强康复服务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和7-14岁肢体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资助,积极为符合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配发辅助器具,为其就学、出行和生活自理创造条件。(三)完善教育保障政策。有效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完善助学金制度,落实免学费政策,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加大融合教育力度,健全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及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严格落实随班就读“应随尽随”要求。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校和全日制中高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为止。(四)落实监护兜底职责。切实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监护能力,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镇(街道)、村(居)要加大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的排查梳理和监督干预力度,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依法进行处理。三、完善服务保障措施(五)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全面推进以“三步排查”“四色管理”“N重关爱”为核心的主动发现机制。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残联等单位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互通涉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的信息数据。各地民政部门依据信息数据实地入户开展排查,严格落实生活保障,并集中将纳入保障的儿童信息及时提供给医疗保障部门,协助其第一时间纳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市民政部门应积极会同市有关部门,合力筹建市级儿童业务信息比对平台,打破信息壁垒,及时比对儿童父母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强制医疗等信息,主动发现和及时保障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善退出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或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满3个月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保障。(六)健全精准认定机制。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前移政策认定关口,针对父母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且侦查、起诉、判决阶段需要较长时间的,在父母被羁押满1个月后,或者一审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要根据具体情形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精准认定失联情形,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相关证明,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镇(街道)、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邻里证明+村(居)证实十镇(街道)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进行认定。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村(居)提出方案,经镇(街道)查验后报县级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七)完善司法保护体系。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故意或者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权益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安排精干警力侦办案件、妥善救助被侵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配合做好双向保护和综合司法保护。强化监护缺失监督,将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利益保障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并就监护人缺乏有效监护能力或因客观原因事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等监护缺失情形的,依法、审慎、妥善进行监护干预和保护救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配合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开展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跟踪帮扶、法治宣传、司法建议等延伸工作,形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和保障工作合力。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满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对法律援助的需求。(A)优化关爱服务体系。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资源统筹,深化配合联动,凝聚形成攥指成拳的关爱保护合力。民政、政务办等部门要积极依托“12345”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搭建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采集处置平台和指挥调度枢纽。共青团、教育、民政等单位针对暑期“看护难”问题,要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对比较集中的镇(街道)和村(居)开设“爱心暑托班”,为全市困境青少年提供暑期课程辅导及关爱帮扶。教育、妇联等单位要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走访以及公益讲座进社区、学校等活动,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利用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等平台,依法调处关涉未成年人各类矛盾纠纷。共青团要稳步推进实施“梦想小屋”关爱项目,为全市6T6周岁符合改造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设“梦想小屋”,积极提供精准关爱服务。妇联要持续开展“向日葵”关爱培养行动,倡导广大家庭汇聚爱心帮扶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四、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九)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领导,将保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地各相关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将有关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及时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依法履行保护职责;各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结合职能发挥自身优势,又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党委政府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心关爱转化为工作成效。(十)夯实工作基础。加大投入力度,通过增加公共财政投入、统筹安排福彩公益金、吸收社会捐赠等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提供充足的人、财、物支撑。“十四五”期间,市县两级全面建设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健全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满足监护照料需求。加强工作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服务力量,研究制定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服务规范,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十一)发动社会参与。持续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爱、权益维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动员引导“五老”人员、志愿者等深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提供关爱服务和物质帮助。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帮扶。(十二)强化宣传引导。将每年六月定为全市未成年人“关爱宣传月”,积极开展儿童关爱帮扶、预防侵害教育、心理健康辅导、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充分借助各类媒体,加大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监护人强化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本措施自2022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