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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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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附件1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促进导游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导游等级的申请、考核评定、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导游等级由低至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第四条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评价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制度。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具体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导游积极参与等级考核评定,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向高等级导游倾斜,鼓励将高等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导游参加等级考核评定,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使用等级导游,制定实施与导游等级相匹配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导游提升业务水平、参加等级考核评定提供便利。第二章考核评定对象与条件第七条申请参加等级考核评定的导游,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国家方针政策以及旅游相关法律法规、文化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第八条经全国导游资格考试合格,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并依法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直接认定为初级导游。第九条参加中级、高级、特级考核评定的导游,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证,两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未被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及认定为失信主体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中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初级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30次或者120天;(二)申请高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三)申请特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3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第十条导游获得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省级导游技能大赛一等奖,或者省部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巾帼建功标兵等表彰,且符合相应等级考核评定基本要求和条件的,在获得名次或者表彰2年内,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每名导游只能奖励晋升一次等级,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省级导游技能大赛,指由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省级部门组织的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第三章考评方式、程序与内容第十一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通过笔试等形式组织,原则上每2年开展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通过论文答辩等形式组织,原则上每4年组织一次。第十二条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资格审核、考试或考核、成绩发布、发证的程序进行。导游等级证书的样式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导游等级考核评定根据不同导游等级,设置相应考评科目和内容。中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考试科目为导游专题知识和中国语言文学知识。高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考试科目为导游综合知识和导游能力测试。特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的考评内容包括撰写论文、与导游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和导游词创作等。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参加等级考核评定的导游,对本人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考评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十五条参加中级、高级、特级考核评定的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评资格,禁止申请参加下一次的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已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记录。(一)在考评组织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伪造、涂改报名材料,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参加考评的;(三)冒名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评现场作弊或者纵容、协助他人作弊的;(五)存在影响考评秩序的行为的;(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第十六条取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证书的导游,在执业期内被依法吊销、撤销导游证的,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授权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回等级证书,取消导游等级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其相关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相关的信访、投诉和举报事件,维护考评工作公平、公正。考评期间,考评现场实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留存6个月备查。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2005年6月3日发布的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国家旅游局令第22号)、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2011年6月3日印发的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旅办发2011)67号)同时废止。附件2关于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现就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2005年,原国家旅游局以部门规章形式发布施行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对加强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制度化建设,提升导游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导游的执业环境、职责任务及相关管理要求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在文旅融合发展的背景下,导游在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对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8年,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4313-2017)国家标准开始实施,对各个等级导游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参评条件、能力要求、评定方法等进行了细化,为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明确提出了“加强中、高级导游考核评定管理,推动导游等级考评向社会化、多元化、动态化转变”的任务要求。目前,试行办法已施行17年,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实施导游等级考核评定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亟需从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和市场需求的角度进行总结,修订完善试行办法,为继续开展好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加快构建梯次合理的导游队伍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二、修订思路办法修订工作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加强导游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4313-2017)国家标准有关要求,做好与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完善章节结构。此次修订拟在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调整为5个章节,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评定对象与条件,第三章考评方式、程序与内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使规章的整体结构更为清晰。(二)调整实施主体。2018年机构改革后,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已明确列入文化和旅游部“三定”方案。据此,为落实管理职责,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实施主体拟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等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二(三)规范相关表述。此次修订工作拟综合考虑法律法规修改和机构改革等因素,对试行办法中的如“国家旅游局”等相关表述做出适应性调整。同时,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管理办法等对“导游人员”表述均为“导游二且试行办法已施行多年,拟将试行办法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分别删除“人员”和“试行”表述。(四)细化考评规则。此次修订将围绕优化考评原则和制度要求、厘清主管部门职责、增强考评激励、细化考评要求和条件、明确考评方式、程序与内容、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退出机制等方面补充完善有关内容,进一步提高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五)明确考评频次。试行办法明确了导游等级的划分和考评方式,但未对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频次作出规定。为加强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结合近年来考评工作组织经验,拟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评定。(六)取消语种设置。按照试行办法,中级导游设置不同语种,高级导游只设置中文和英语两个语种,特级导游未区分语种。考虑到导游等级考核评定考查的根本内容是导游服务能力和知识水平,对语言水平的评价应根据教育部门有关要求执行,且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4313-2017)国家标准只对导游等级进行了划分,并未区分语种。因此,拟在新的办法对导游等级进行统一划分,不再区分语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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