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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院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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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医院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规定.docx

    中医院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我院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5)7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国卫办发(2013)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国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第三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非营利性,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四条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实行许可管理的物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申领手续。医院不接受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与要求的境外捐赠资助。第五条医院必须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财产必须由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使用,其他科室和个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赠资助,不得侵占、挪用或损毁捐赠资助财产。特殊情况下,捐赠资助方要求以个人名义接受捐赠资助,应当事先报告领导班子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医院财务科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第二章捐赠资助的接受第七条接受社会捐赠前,主管职能科室提出申请,纪检监察部门会同财务科、主管职能科室对捐赠资助人的捐赠资助方案予以审核,根据捐赠资助项目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等情况,提出是否接受捐赠资助意见,主管职能科室形成书面材料,报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捐款协议,并报纪检监察室备案。第八条接受捐赠时,双方应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资助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九条财务科在接受捐赠后,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货币金额或非货币性捐赠财产价值,开具加盖医院公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或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合法票据,及时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第十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或者接受匿名捐赠资助的,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程序或者不签订捐赠资助书面协议。第三章捐赠物资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一条财务科应对捐赠资金单独设置科目进行核算管理,接受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其他收入一捐赠资助”核算;接受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财产,纳入医院“专用基金一捐赠资助基金”,按捐赠项目分设明细核算,不得在账外核算,更不得设立小金库。第十二条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物资、设备、药品等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登记相关账目。领用时,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出库手续。第十三条医院接受的社会捐赠资助财产主要用于贫困患者的救治、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技人员培训和培养、学术交流、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设施建设等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医院必须尊重捐赠资助人意愿,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助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需征得捐赠资助人同意,重新签订协议,并报纪检监察室重新备案。第十四条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个人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第四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院及时公开受赠受助情况和受赠、受助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接受捐赠资助项目制度档案。第十七条对接受捐赠资助财产未纳入医院财务科统一管理的,私设小金库或者隐匿不交据为己有的,责令其改正,并按违纪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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