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docx
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洲国家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产品质量问题已成为影响中非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和贸易欺诈行为,配合国家外交和外贸工作大局,根据出口非洲产品质量情况的特殊性,总局积极推动与非洲国家建立检验检疫合作关系,已经与4个非洲国家(塞拉利昂、肯尼亚、埃塞俄比亚、阿尔及利亚)签署了合作协议,对3个非洲国家(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开展了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正在与8个国家(尼日利亚、加纳、坦桑尼亚、利比亚、津巴布韦、利比里亚、伊朗、摩洛哥)进行检验检疫合作磋商。埃塞俄比亚、塞拉利昂、埃及等国政府分别与国家质检总局签署了质检合作协议,对我国出口到上述国家的产品须凭我国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才能办理清关和结汇。装运前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数量、质量)、价格核实、监督装载三项内容。详细内容参见:(一) 质检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 :对中国出口塞拉利昂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二)国质检函2004第221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对出口塞拉里昂贸易商品实施检验的事宜(四)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02号 :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五)国质检函2006416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六)国质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七)中埃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草签稿)(八)国质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九)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附件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7号 为了促进中国和塞拉利昂两国之间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援外物资及其实施方案, 国家质检总局 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塞拉利昂共和国的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04年2月1日起,塞拉利昂海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证书接受进口中国商品的申报。各地检验检疫局将同时开始受理出口商关于中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的报检。出口商向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 二、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中国对对塞拉利昂出口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 三、中国对塞拉利昂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督装载和装箱。检验标准根据塞拉利昂国家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 四、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当地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商签发检验证书。该证书是塞拉利昂海关和关税部门受理进口货物申报和征收关税的依据,是塞拉利昂有关部门确定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要求的依据,是进口商向进口国银行申请外汇的依据。五、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塞拉利昂商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如果装运前检验商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那么检验检疫机构只根据商检法收取出口法定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 返回首页附件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4第221号关于印发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及其实施方案,保证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总局制定了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随时报总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出口塞拉里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利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实施方案,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检验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出口塞拉利昂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商品检验方面装运前检验工作中的商品检验活动可以结合现有的出口法定检验工作进行,在检验内容、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方面按出口法定检验工作的现行做法执行。 二、监装工作方面 (一)监装工作的内容。 监装时应核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包装情况等。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拼装、散装货物可视情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监装原始记录中应记录本批货物的集装箱号和封号并附货物的照片。 (二)监装工作的实施。 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最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 1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具备监装条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工作。 2拼装、散装的货物由产地分批直接运至口岸或最终装运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监装条件,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未监装”字样。 3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最终装运地装箱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估价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后一个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前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封识无误后方可开封装货,监装后应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最后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后,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三、出口商品估价方面 (一)估价原则。 1客观、公平、统一、合理。 2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 3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为基础。 (二)估价方法。 货物的估价工作要结合货物检验情况综合考虑,根据以下顺序选择一种评估方法进行估价。 1价格核实法。 以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合同、发票、报关单和出口企业自我声明上有关价格条款的内容作为价格基础,确定单价的合理性。最后以实际出运的数重量来确定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告知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详细说明或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 2市场比较法。 以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参照物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使用市场比较法选择时参照物应满足4个条件。 (1)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 (2)交易规模和商业层次与被估货物相同。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选择商业层次和交易规模不同但是种类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参照物,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调整; (3)应尽量选择同一生产商生产的货物成交价格。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4)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应以平均的成交价格做为估价基础。 3成本计算法。 通过确认合理的成本来估定出口货物价格,该成本包括的项目有4个方面。 (1)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 (2)进行装配或加工的费用; (3)与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水平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4)信用证或合同上约定的装运地点以前发生的保险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以上3部分构成装运前检验工作的基本要求。请各局认真落实,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驻步完善装运前检验工作。返回首页附件3:对出口塞拉里昂贸易商品实施检验的事宜 根据2002年12月16日中塞在北京两国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里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见附件1),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塞拉里昂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及有关部门商定,对于中国出口到塞拉里昂的商品,中国检验检疫系统将按以下方式进行检验,塞拉里昂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及有关部门将根据协议承认中国检验检疫的检验工作和检验证书:一、检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塞拉里昂共和国贸易工业和国有企业部合作协议,商检法以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塞拉里昂的有关法律和法规;二、检验范围:中国出口塞拉里昂价值2000美元以上的商品;三、检验内容:根据塞拉里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的,进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等项目检验、价值评估和监视装载或装箱等;四、检验标准:产品标准根据塞拉里昂的法律和贸易合同确定,检验方法标准根据相应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中国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标准);五、实施检验的机构: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出口企业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六、报检义务人:出口商或其代理人;七、报检和检验程序:买卖双方签订出口合同后,出口商到当地检验检疫局报检,提交报检相应的文件和商业单证。当地检验检疫局受理报检后根据合同或信用证列明的品名和数量做好检验人员、技术和信息准备工作。出口货物备妥后,出口商及时通知当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人员实施检验,检验检疫局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检验证书交出口人。八、检验收费:商品的检验鉴定费用,由中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报检义务人收取。商品到达塞拉里昂后,塞方不再收取检验费。九、检验证书:检验工作结束后,实施检验工作的检验检疫局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书采用2000年1月1日版检验检疫证书格式c1-1号的格式,证书内容待协商后确定。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是塞拉里昂海关对从中国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依据,同时也是塞拉里昂的进口商到当地银行申请外汇和对出口商结汇的依据。返回首页附件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6年第102号关于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公告2006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埃质检合作协议)。根据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的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始受理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的装运前检验,中国出口商向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时应向出口地检验检疫局申请装运前检验。 二、中国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指出口货物的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质商品。三、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装运前检验的报检手续、时间和单证要求按照出口商品报检管理规定执行。四、中国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检验的内容包括质量、数量、安全、卫生、环保项目检验,价格审核,监督装载和装箱等。检验标准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的法律和/或贸易合同确定。五、出口检验工作完成后,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局要在5日内向出口申请人签发检验证书。对外贸易关系人可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其他单证向埃塞俄比亚海关办理进口中国产品的申报。六、对于逃避装运前检验、向埃塞俄比亚出口假冒伪劣或不合格产品、故意虚假申报出口产品品名、类别和价格的出口商、进口商或中间商,经过查实后,中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埃塞俄比亚质量标准局将根据本国法律予以处罚。七、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参照出口法定检验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对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商检法和收费办法收取检验费,不再另外收取装运前检验费。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二六年七月十四日返回首页附件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检2006416号关于开展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中埃质检合作协议),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展我国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的装运前检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 检验目的落实中埃质检合作协议,保证出口产品质量、数量和价格的真实性,制止欺诈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出口。二、 检验范围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的范围是我国出口埃塞俄比亚每批次价值在2000美元以上的贸易性产品。三、 检验和监督内容装运前检验工作包括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三项内容。产品检验活动是对出口产品品名、质量、数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等项目的检验;价格核实是对该批货物在进出口贸易中公平合理价值的确定,目的是为埃塞俄比亚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提供依据;监视装载或装箱是对出口货物装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出口货物批次的相符性。四、 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上述三项内容是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普遍要求,每批货物对应的产品标准和具体检验项目应根据埃塞俄比亚的法律、标准和贸易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埃塞俄比亚标准目录将于10月1日前印发各局。检验方法标准依次选择使用相应的国际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或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五、 检验管理程序报检人应当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提交报检单、合同、信用证及相关单据。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按照出口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的具体要求实施产品检验、价格核实和监督装载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检验证书。如果装运前检验产品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检验检疫系统的检验管理规定将出口法定检验和装运前检验工作结合进行。六、 检验证书对埃塞俄比亚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要单独出具专门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该检验证书采用格式e-1缮制,文本为中英文合壁本,证书内容包括的基本项目见附件2。七、 检验收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中埃质检合作协议,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收费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执行,并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此项工作是以政府间协议形式开展的检验合作,各局要认真落实,做好检验管理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附件: 1. 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试行)2. 装运前检验证书内容的基本项目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附件1:出口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指南(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埃塞俄比亚共和国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出口检验工作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我国出口埃塞俄比亚商品装运前检验工作制定下列规范,在检验检疫系统试行。一、 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中的商品检验可以结合现有的出口法定检验工作进行,在检验内容、方法、标准、程序等有关方面按出口法定检验工作的现行做法执行。二、 监装工作1. 监装工作的内容监装时应核查货物的唛头、批号、品名、数量、型号/规格、包装情况等。监装后应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拼装、散装货物可视情加施封识。装运前检验证书应列明集装箱号和封识号。监装原始记录中应记录本批货物的集装箱号和封号并附货物的照片。2. 监装工作的实施从监装工作角度,出口货物可分为产地整批出口货物、产地分散供货口岸集中装运出口货物和产地分段装货口岸最终装运出口货物,相应的监装程序和要求不同如下:(1)整批装运的集装箱运输出口货物,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具备监装条件,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工作。(2)拼装、散装的货物由产地分批直接运至口岸或最终装运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具备监装条件,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后出具换证凭单,且注明“未监装” 字样。(3)当货物分批装运且顺序运往口岸或最终装运地装箱或装船出口时,各装货点的检验检疫机构分别实施检验、价格核实和监装,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并加施封识。后一个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前一个检验检疫机构的封识无误后方可开封装货,监装后应重新加施封识,依次类推。最后由口岸或最终装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货证并重新加施封识后,出具统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三、 出口商品价格核实1. 价格核实原则(1)客观、公平、统一、合理。(2)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3)以出口货物的FOB价格为基础。2. 价格核实方法.货物的价格核实工作要结合货物检验情况综合考虑,根据以下顺序选择一种方法进行价格核实。(1)单证核实法。以出口企业提供的信用证、合同、发票、报关单和出口企业自我声明上有关价格条款的内容作为价格基础,确定单价的合理性,最后以实际出运的数重量来确定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或准确性有疑问的,应当告知发货人,要求其以书面形式作进一步详细说明或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据。(2)市场比较法.以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参照物确定出口货物的价格。使用市场比较法选择时参照物应满足4个条件。A 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出口;B 交易规模和商业层次与被估货物相同。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选择商业层次和交易规模不同但是种类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参照物,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进行调整;C 应尽量选择同一生产商生产的货物成交价格。如果无法满足这个条件,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D 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应以平均的成交价格做为价格核实基础。(3)成本计算法。通过确认合理的成本来估定出口货物价格,该成本包括的项目有4个方面:A 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B 进行装配或加工的费用。C 与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水平和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D 信用证或合同上约定的装运地点以前发生的保险费和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主题词:出口 检验 通知抄送:办公厅、通关司、检验司,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9月22日印发录入:王 侃 校对:周绍峰返回首页附件6: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 急 国质检检函2007106号关于出口埃塞俄比亚产品检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埃塞俄比亚(以下简称埃塞)贸工部近日宣布,该国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埃塞俄比亚贸工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协议,要求埃塞进口商从中国或通过第三国进口中国产品,信用证中必须注明提供产品标准号和各地检验检疫局的装运前检验证书。为保证我国与埃塞贸易和检验合作的顺利发展,结合埃塞贸工部的公告和2006年10月1日开展检验工作以来各局的实际情况,现对出口埃塞装运前检验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检验要求对埃塞出口产品装运前检验要求批批检验,批批签证。各局要采取措施满足企业的检验和签证需求。对市场采购货物要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食品要严格执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号),严禁未经卫生注册或者登记企业的食品出口。对通过第三国转口到埃塞的整集装箱出口产品,凡是商人有检验和签证需求的,各局也应予以办理。二、检验标准根据协议,埃塞法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埃塞标准是确定产品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的依据。如果商人在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检验依据为我国标准,各局可以根据我国标准检验。如果埃塞法律、贸易合同和信用证没有确定检验依据,各局可以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对外观和标识的要求、我国有关标准和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基本要求(试行)(质检检函200682号)的规定检验。埃塞俄比亚国家标准目录已经印发各局,标准文本可以请贸易商提供。根据埃塞贸工部的公告,埃塞商业银行在向进口商签发信用证之前要审核进口商提供的进口产品品名和产品标准号(Code Number of Standards)。进口商有义务满足这项要求,如有条件各局可以给予技术支持。三、封识标识检验工作结束后,各局统一使用卡扣式封识对集装箱进行封识。四、检验收费各局要严格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收费。收费统一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五、对外服务根据各局上报材料,总局已经向埃塞方面通报了各局负责装运前检验工作的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请各局将负责这项业务的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在报检大厅公布,保证商人能够及时与各局取得联系。六、人员培训为保证检验人员能够适应检验工作的需要,各局可以组织落实中埃质检合作协议的技术培训。各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二七年二月十四日返回首页附件7:附件8: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质检检函2007346号关于总局将于2008年上半年对出口埃及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埃及是我国在非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据查,2007年前10个月中埃双边贸易额为37.5亿美元,同比增长44.6%,其中我出口额35.5亿美元,进口额为2亿美元。经总局与埃及贸易工业部协商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检总局与埃及贸易工业部关于中国出口工业产品装运前检验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中埃质检合作谅解备忘录)将于近期签署。根据该谅解备忘录,对我国出口埃及产品将采用塞拉利昂和埃塞俄比亚的装运前检验模式并将于2008年上半年开始实施检验。装运前检验工作存在一些特殊要求,检验监管的产品范围涵盖了目录内和目录外全部出口工业产品,对每一批出口产品,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实施批批检验、批批签发装运前检验证书,检验内容包括实物检验、核价和监装,检验过程中要求按照埃及标准进行合格判定。为保证实施装运前检验前后各项工作顺利衔接,总局将及时向各局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请有关直属局了解本地对埃及出口贸易和检验情况,有针对性地配备检验力量,制定出口检验管理程序,及时熟悉埃及标准,指定授权签字人,逐步做好受理报检的各项准备工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抄送:通关司 本司、存档(2)。返回首页附件9: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Pre-shipment InspectionDeclared value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Exporterthe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ImporterSite of InspectionProduct standard:Inspection mothod standard:Result of InspectionResult of Price VerificationFinddings on quantity and package inspectionFindings on quality inspectiondocuments attachedthe Seal of Inspection Bodythe signature of the Inspectorattachment serial numberdescriptionHS codeplace of originquantity单位包装方式和件数单价估价结果序列号商品名称HS编码原产地数量单位包装方式和件数单价估价结果序列号商品名称HS编码原产地数量单位包装方式和件数单价估价结果序列号商品名称HS编码原产地数量单位包装方式和件数单价估价结果合计数量合计估价结果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