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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管理、控制、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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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管理、控制、法规.docx

    谈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作者:王艳辉    管理专栏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35166    更新时间:2009-7-9产品质量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不注重产品质量,最终会寸步难行,功亏一篑。光意识到质量的重要性还不够,我们还要把他做好,那怎样才能做好高质量的产品呢?联发公司制定的2009年“四质创优工程”实施办法,为落实质量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奠定了坚实基础。从小事做起,做好细节,把握质量。从产品质量有“检验”到“预防”,由“堵”到“疏”,再到生产的“全面质量管理”,我们不难看出在生产过程中的精细化要求与质量水平要求越来越高。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已以更高的起点,全面导入产品生产的质量管理理念,建立独立于生产管理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产品实现过程的质量检查和质量监督,在解决产量、成本、质量发生冲突时,从根本上杜绝牺牲质量的思想痼疾,实现了质量管理理念的转变。     企业必须在质量管理中推行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层层把关,人人负责,才能使质量控制在每一个产生的源头。在制造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成本,且需要每一个人都要有主人翁意识,对于自己所用的辅助材料价格怎么样,成本怎样算都应该去了解,这样,才知道应该怎样去控制,从那个方面去控制,鼓励持续改进,不断对所有细节问题进行改进,降低所有能够降低的生产成本。在生产过程中减少质量问题,也能相对的降低生产成本。质量管理没有永恒的答案,只有永远的问题,质量管理与成本控制就是在持续不断地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步规范起来的。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企业力求卓越的质量意识;打造著名品牌,奉献精品产品,是企业生产永恒的追求产品质量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科学技术日益发展,公司深刻感受到了提高产品质量的重要性。我公司始终把质量放在首位,求质量,更要落实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心中,形成牢固的质量意识;求品质,更要注重细节,从小事做起,要像呵护生命一样呵护产品质量。一、论发展,质量才是硬道理。邓小平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在产品质量是就是企业生命的今天,产品质量已成为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立足的根本和发展的保证。产品质量的优劣决定产品的生命,乃至企业的发展命运。没有质量就没有市场,没有质量就没有效益,没有质量就没有发展。因此,质量才是硬道理!特别是现在,世界经济处于低迷时期,我们更要狠抓产品质量,做到以质取胜。二、抓质量,质量意识是关键。产品质量决定于过程质量,过程质量决定于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最终决定于员工的素质。无论是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还是工作质量,归根结底取决于制造产品、提供服务、进行管理的人的“质量”。所以,要高度重视员工的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作质量。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意识是企业生命的灵魂。因此,要提高产品质量,必须要先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三、求品质,把握细节是重点。追求完美品质,要求从小事做起,做好细节。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细节是操作过程中的流程要领,掌握好细节也就是把住质量。随着社会分工的越来越细和专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注意抓好细节,精益求精保证质量才能让产品在竞争中取胜。因此,追求完美品质,把握细节是提高质量的重点。四、提高产品质量意义大。提高产品质量不仅对企业发展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还将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产品或服务质量是决定企业素质、企业发展、企业经济实力和竞争优势的主要因素。质量还是争夺市场最关键的因素,谁能够用灵活快捷的方式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或服务,谁就能赢得市场的竞争优势。产品质量的重要性2009-10-10 10:19:47    作者:郭汉尧来源:博锐管理在线 字体:大 中 小关键字:生产管理  产品质量  品牌  为什么消费者青睐品牌,甚至不惜以高出普通商品几倍的价格去购买品牌?其中很主要一方面答案是因为品牌在质量上有相对的保证。三星集团是世界有名的企业。三星总裁李健熙上任的第一件事就大声疾呼:三星人要摒弃重产量轻质量的落后观念,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否则很难使企业生存下去。此话绝不是危言耸听。他曾经飞往美国洛杉矶调查了许多电器商店,发现三星电器在价格上比日本电器要便宜,然而却仍不能吸引消费者。他立即召来三星的三位高级职员,首先把市场上最畅销的电视和录音机产品同三星产品摆在一起比较,三星产品相形见绌。然后让三位到商店去询问三星产品为什么不受欢迎,答案是:设计粗糙、故障率高、售后服务差等。他并没有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在企业内寻找原因。他发现:过去三星评估下属企业和职工的表现时,65%看产量,而质量最多却只占到35%。由此他提出:质量与产量的重要性之比应该是9比1,甚至更高。三星人必须从观念上做根本改变,以使产品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世界品牌。进一步观察一些在世界上久负盛誉的品牌,它们无不在质量上精益求精,甚至达到苛刻的地步。在美国纽约曼哈顿的Adan超豪华商店里,一双Lucehese牌女靴标价为1500美元,简直令人不敢想象。但你知道这一双皮靴又是怎么做出来的吗?Lucehese女靴的用料极为考究,全部采用1岁半左右的小牛的肩胛部分,制作一双靴子要消耗掉数张整牛皮,而且整个过程全部采用手工缝制,精细无比。当你静下心来仔细观赏它的时候,那独具匠心的设计、百里挑一的材质、精益求精的制作、几近艺术品的造型,会令你赞叹不已,爱不释手。此时,你就不会再对其标价感到吃惊,相反,一种货真价实之感会在你的心中油然而生。2008年初,我们在对中国32个大城市的15000名调查者进行的一项“中国百姓品牌意识”的问卷调查中,当问到“你认为什么是品牌”时,被调查者中有90.16%的人认为是“首先是产品质量好”。产品质量的重要性由此可鉴。所以对那些雄心勃勃想创品牌的企业来说,质量关是头等重要的大事。从“三鹿毒奶事件”看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的重要性                   薛群英      石家庄三鹿集团生产的婴幼儿奶粉,在致众多患病(肾结石急性肾衰竭)或者死亡并被检测出含有致病毒素(化工原料)“三聚氰氨”后,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109家奶粉生产企业进行了“拉网式抽检”。抽检的结果是:包括“三鹿”、“伊利”、“蒙牛”等国家知名企业在内的22家  制品企业的产品中,都检测出含有“三聚氰氨”毒素。     随着“三鹿毒奶事件”的进一步明朗化,中国企业、中国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的各“职能部门”都在国民的心目中失去了应有地位,构成了一种看不见的“巨大的”“信任危机” !因为国民首先是对于三鹿、伊利、蒙牛等奶制品大户的奶制品的不信任,因为像三鹿、伊利、蒙牛等奶制品大户,都是国家有关部门“扶植”或者“捧”起来的,其产品质量“免检”、“优质”又是政府有关部门所“赋予”,故国民对中国奶制品业的不信任继而转化为对中国所有产品的怀疑;由对中国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信任转化为对地方政府的不信任!其国际影响之广、社会危害之大“不言自明”!    我之所以说我国政府某些职能部门“机能丧失” ,是因为某些政府职能部门职责仅仅是“某些活动”,而该政府职能部门却“消极地”“不去实施某些活动” ,而以“不作为”的形式去亵渎自己应尽的义务!国家各级质检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基本“不作为”和对举报行为的“怠慢”、以及进行“毫无意义”的“宣扬”性的“调研”等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究其原因,在于我们某些职能部门的人员,不知道自己在这个岗位上应当干什么!可见,对公务员、政法干警、行政执法人员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让“地方政府官员”、“政府职能部门”“知道自己的义务(职责)范围”,并“主动地”而不是“被动的”去“履行”,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我们应当在广大政府官员、广大公务员、广大政法工作者、行政执法者当中加强“义务本位”主义教育,以促使其自觉地、主动地去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而不是仅仅去“主持” “评估”、“调研”、“评优”等),而不是在“出事后再去履行义务”!    “义务本位” ,是指一个人、一个政府、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一个单位等等,在生活、工作特别是管理或执行国家公共事务、处理人事关系的过程中,“义务”始终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与生(设立、成立或被任命担任职务)俱来”的,是“本位”,应处于优先履行、考虑的地位。“义务本位”教育,是指我们的教育,特别是实施涉及法律、行政管理、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时,应教育受教育者:“义务”是人、行政机关、政府官员、人民军战士、执法者-“与生(被任命担任职务)俱来”的一种“责任”即“天赋义务”,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是“本位” ,必须无条件地“履行” ;“权力(权利)”是第二位的,是人、行政机关、政府官员、执法者-“履行义务”的工具或手段,是为“履行义务”服务的。      实施“义务本位教育”的最终目的,旨在解决人的灵魂问题。也就是从“人之初”开始,就向全体国民“传输”“义务本位”的思想、培养“义务本位”意识,使“义务本位”主义思想在受教育者的思想意识中深深扎根,从而树立起“我到这个世上、设立我这个机构是来履行义务”的即“天赋我以义务”的信念,并把“履行义务”作为自己“始终不渝”的信念并贯彻到实际行动中。       实施“义务本位”主义教育的意义在于:通过实施“义务本位”教育,可以使中华民族的每一个公民,自幼就接受到“自己来到这个世界是来履行义务”的教育,从而从思想上把“履行义务”作为自己“具有强制力”的、“义不容辞”的“责任”,产生和加强“责任感” !要使受教育者树立这样的信念:履行了义务,是自己“做了应该做的事” ,不值得颂扬 ;没有“履行义务” ,是自己的失职或“未尽职守”,应受到处罚或者谴责!由于全体公民都树立了“义务本位”的信念,故中华民族的整体的道德意识、爱国主义精神、奉献精神将显著的提高,犯罪率将明显降低,渎职与腐败现象将少量或者不存在-       到那时,“履行义务”将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风气” ,成为人们的一种“自觉行动”;不履行义务者将被社会广大成员所唾弃,将受到社会和法律的谴责或制裁。基于遵纪守法、遵守道德和职业道德已成为社会的“主流”、危害社会和他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成为社会“个别人的行为”,因此我们的舆论导向也将发生“质”的变化,将把“正面报道为主”改为“反面报道为主” ,即社会舆论只须谴责“不履行义务”、“危害社会”的不良行为。我国的社会将成为“路不拾遗” 、“夜不闭户” ;“雷锋遍地” 、“和珅不在”的社会!     本人还认为:“义务本位”主义与“权力(官)本位”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从意识形态方面讲,“义务本位”主义使人们增强“责任感”,并使人们的思想“经常性地”处于“负有责任”状态,积极开展“服务”;“权力(官)本位”主义者则从思想上把自己放置“高高在上”的位置或者“XX之下、众人之上”的位置,没有“服务意识”、“坐等”他人服务。    第二,从对“履行义务”行为的认识上看,:“义务本位”主义者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表现为“惭愧”和“自责”!“履行了应尽义务”会认为自己已经“尽职尽责”;而“权力(官)本位”主义则相反:其“不履行义务”却认为是“没有行使职权”、“没有充官”、“没有发挥自己的官的作用”!其“履行了义务”时则认为自己“做了自己职责以外的好事”,应当受到领导或者上级的“表彰”或者“记功”等等!    第三,“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培养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热爱祖国、尽职尽责、乐于助人的公民;而“权力(官)本位”主义教育则造就“霸权主义”者、“老爷作风”者,“官”字当头,只有“高高在上”的理念、没有“服务”的概念。    基于此,我们应当在全国特别是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并坚决抵制“官(权力)本位”思想,让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知道:不履行义务是“渎职”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的,作为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必须”“尽职尽责”!                 注:本文作于2008年9月18日    同日发表在联合律师网, 4b; FONT-FAMILY: 宋体; mso-ascii-font-family: Tahoma; mso-hansi-font-family: Tahoma; mso-bidi-font-family: Tahoma">、“夜不闭户” ;“雷锋遍地” 、“和珅不在”的社会!     本人还认为:“义务本位”主义与“权力(官)本位”主义的根本区别在于:第一,从意识形态方面讲,“义务本位”主义使人们增强“责任感”,并使人们的思想“经常性地”处于“负有责任”状态,积极开展“服务”;“权力(官)本位”主义者则从思想上把自己放置“高高在上”的位置或者“XX之下、众人之上”的位置,没有“服务意识”、“坐等”他人服务。    第二,从对“履行义务”行为的认识上看,:“义务本位”主义者对自己“不履行义务”表现为“惭愧”和“自责”!“履行了应尽义务”会认为自己已经“尽职尽责”;而“权力(官)本位”主义则相反:其“不履行义务”却认为是“没有行使职权”、“没有充官”、“没有发挥自己的官的作用”!其“履行了义务”时则认为自己“做了自己职责以外的好事”,应当受到领导或者上级的“表彰”或者“记功”等等!    第三,“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培养遵纪守法、孝敬父母、热爱祖国、尽职尽责、乐于助人的公民;而“权力(官)本位”主义教育则造就“霸权主义”者、“老爷作风”者,“官”字当头,只有“高高在上”的理念、没有“服务”的概念。    基于此,我们应当在全国特别是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中广泛开展“义务本位”主义教育,并坚决抵制“官(权力)本位”思想,让广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知道:不履行义务是“渎职”甚至还有可能是犯罪的,作为大公务员、政府官员、执法人员、司法工作者“必须”“尽职尽责”!促进质量控制全公司范围的全面质量控制是指贯穿产品规划、设计、生产、销售和服务并阶段的,符合顾客需要并与经济标准相一致的制定和实施产品质量的体系。归根到底,全面质量控制就是管理本身。然而,与过于普遍化的传统管理方法不同,它是一种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方法。只有以质量第一为原则,才能降低成本,提高产量,并最终获得利润。 要想在全公司范围有效地实施全面质量控制,避免空喊口号,请注意以下建议: 对于全面质量控制,上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务比下属更大的热情。这种热情要体现在积极的态度上:走在员工前头,在下属裹足不前时要随时准备引导他们。不能把任务推给别人,自己袖手旁观。 馆林三喜男应市村清之邀离开政界,当上了理光株式会社总裁。馆林把全面质量控制作为基本管理原则。1975年夏,在对石油恐慌尚存余悸之时,馆林三喜男率领理光公司角逐竞选德明奖的条件尚未成熟,但馆林不顾不同看法,满腔热情,执着地追求这一目标。 馆林三喜男当时说,就象小孩一心想要得到某个玩具一样,我渴望得到德明奖。结果理光一举夺得大奖,而这也是馆林三喜男个人的胜利,因为他推行的全面质量控制使理光公司得以健康发展。 切莫以为不争质量奖也能促进全面质量控制。多数公司认为,它们采用全面质量控制完全是为了全面质量本身,因为只要公司强大了,质量奖自然会送上门来。而实际上,几乎没有哪个公司是靠自然积蓄力量而获奖的。 1975年秋,馆林三喜男在代表接受德明奖时非常坦率地说:理光株式会社推行质量管理就是冲着德明奖来的。如果开展全面质量控制却没有德明奖的挑战,理光想要健全发展就得象黄河水变清一样,要等上一百年。 推行全面质量控制应当是从后面向前推进,而不是在前面生拉硬拽。不能把全面质量控制强加到别人头上。某公司推行全面质量控制时我负责东京市场部。当时没有立马见效,因此公司总部负责推行过程重量组的强硬派领导急不可耐,提出亲自去市场部指导推行全面质量控制计划。 如果真这么简单,事情还不会那么糟。问题是,他还给我们看了其它部门的标准化的例子,并要求我们引进这个控制系统、那个控制项目、这种标准化,那才是全面推行的全面质量控制。 从前面生拉硬拽强行推行全面质量控制固然不好,但若推行全面质量控制的部门象包袱一样落在后面也同样令人讨厌。它是应该在后面,但它应该贴近生产线上的员工,推行全面质量控制事业。 切勿推行抽象的质量控制,先要纠正公司的持续缺陷,要用事实说话,不要争论。所谓持续缺陷,是指超过三个月一直在帕累托图上名列前三位的缺陷。对付持续缺陷,我的经验是鼓励观察,而不是观看。 可以用以下方法调查产生持续缺陷的根源: 对观察持续缺陷的症状,如出现的产品缺陷。 观察四种元素,即观察人、机器、材料和工作方法。 观察持续缺陷产生的渠道。 1968年8月,德明奖评选委员会开始审查跨越株式会社(Bridgestone译名)的申请时,公司总裁Kanichiro Ishibashi发表演讲,告诫员工不要和评委争辨:用证据说,不要争吵!一顺话道出了全面质量控制的本质。 这并不是出于害怕同评委争吵会引起他们的反感,使其在审核时更加苛刻而让自己在评选中落败,事实上,这一建议非常有道理。 不要依赖个人技能,全面质量控制的本质就是一种系统方法论。 设计和开发部门的人常问全面质量控制对他们有什么用,言外之意是有了专业知识和经验就用不着质量管理技术了。 的确,有许多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不无炫耀地认为,离开了专业学科体系,管理科学、系统工程之害就根本不存在。工程技术和管理技术之间的区别和对立司空见惯。 科学管理方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但管理技术直到20世纪才发展成熟。之所以在专业技术和经验已经发展到足以支持一定进展的情况下,管理技术仍然能够进一步发展,就是因为对个人经验和感觉的依赖延缓了发展速度。人们需要一种更系统的方法论。质量专家石川熏博士有一个信条:依靠专业知识和个人经验求发展,就好比在东海道高速铁路上从轿子前进。而如果使用统计技术就相当于坐上高速火车,在同一条路上奔驰。 如果用全面质量控制代替统计技术,则相当于坐飞机飞越相同距离。当然,依靠专门知识,例如工程技术,也有可能获得成功,但在多数情况下,这些知识只会成为个人技术,与整个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发展风马牛不相及。 不要不经分析就采取对策,全面质量控制和精髓就是分析 。全面质量控制方法包括如下几步: 1定出主题 2确定此主题的理由 3评估当前形势 4做出分析 5找到对策 6效果 7标准化(防止出现反复) 8归纳尚存问题及今后计划 我在Pentel公司实施这些步骤时特别强调第三和第四步的重要性。采纳这种全面质量控制方法时,我把70的精力放在公司各种人身上,30的精力放在总裁堀江幸夫身上。堀并行动迅速,马上给改正发布命令,比如命令他们在24小时内提交对策。 而其属下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会省略第三步(把握目前状况)和第四步(分析),只要把第五步交上来。但是,省略了第三和第四步的对策只能是夸夸其谈的猜测,不会有实效。 对于长期存在或重大的问题,仓促之间采用的不当对策,效果只会微乎其微。就简单问题而言,分析也许不是必不可少的,马上采取对策会管点用。但对大问题,这么做就不会有结果。 堀江也认识到这一点,他给员工留出一定的时间考虑和分析目前的形势。他在全公司贴了全面质量控制步骤。其中第三和第四步用的是红字,还标了特别重要的字样,说明他理解这两步的重要性。从此,公司全体员工都用这个全面质量控制方法阐述重要问题。分析亦即掌握因果关系,即调查原因。此乃全面质量控制和核心和精髓所在,忽略了分析过程的全面质量控制方法只是徒具其表而已。 获奖后,至少在三年内不要停止全面质量控制咨询,最好能持之以恒。赢得质量奖相当于中学毕业,仅仅完成普通义务教育。 公司至少还需要用三年时间继续进行全面质量控制咨询,而且最好永不停止。因为公司新老交替频繁,五年之后恐怕就没人听得懂公司的全面质量控制语言了。 只有推行全面质量控制的部门、其它部门、全面质量导师团结起来,共同努力,全面质量控制才能永葆青春。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性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并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本文分析了产品质量法的现实意义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一、产品质量法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是产品责任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其内容表现出了公法和私法相互融合。政府的干预和介入成为产品质量法立法主要的指导思想,其主要体现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法律制裁部分,政府在尊重生产者、销售者的自主经营的前提下,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提高一国产品质量水平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产品质量法第3章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做出明确规定。此外,新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罚则两章做了较大的修改,修改之后这两章的内容更加丰满,操作性更强,各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更加明确。其主要特点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企业产品质量约束机制,加强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手段,特别是对生产、销售违法产品的行为加大了法律制裁的力度。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等权力的同时,增加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防止滥用权力的规定。这表现出立法者正是想通过强化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职权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     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正是以其立法宗旨为根本,在以上五个方面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方面     通过产品质量法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了监督工作质量、加大了监督力度、保障了监督效果。特别是国家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制定的一系列重要方针、政策和制度通过产品质量法将其规范化、法律化,这促进和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产品质量法的通过实施表明,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了产品质量的提高,保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使了企业不断增强提高产品质量的内在动力,加强了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二)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方面     面对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及中国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是我国当前经济形势发展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状况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市场变化的需要。主要表现为:产品质量差,抽查合格率低,生产过程中的不良品损失严重,一些中小企业产品质量低劣的问题相当普遍;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在有的地方已成为区域性问题,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的重大恶性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产品质量法的制定和修改提高了产品质量,其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和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强了政府权力的介入,制定了一整套监督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一系列规定,加大了打击制假售假的力度。     (三)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方面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有关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对责任种类、责任形式、赔偿范围、求偿途径以及发生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一系列问题作了规定。对产品质量行政责任方面也进行了补充、修改,使其规范更加系统。关于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作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     (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     产品质量法第22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23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第 40条规定:售出产品不合格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第47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的纠纷解决办法。     (五)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     产品质量法也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各地方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打假活动,销毁了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取得了一定成效。此外,我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法律调整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权力,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的调整方法尤其是依靠政府的监督和行政处罚来规范生产者、销售者的行为的法律调整模式即采用经济法的调整模式。这种政府权力的介入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当然我国对产品质量法采用经济法的调整模式而非民商法的调整模式,也是有其必然性的。首先,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政府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产品质量事关国家经济、百姓生活,而目前我国产品质量水平普遍低下,产品质量问题已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已不仅仅是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政府权力必须介入,而不能仅依靠市场的作用。其次,我国缺乏行业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缺乏自律,在暴力的驱使下制售大量直接危及百姓生命健康的伪劣产品,致使重大恶性事故频繁发生。同时,我国消费者的权力意识淡薄,消费者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产品质量问题时,往往不能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使受害人主张权力,限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有关责任者也只承担很轻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仅靠市场主体监督生产者、销售者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强化政府权力的介入。     从某种意义上说产品质量法是经济法理念的综合运用和体现。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这种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它与社会个体利益有紧密联系,但又不同于社会个体利益,不是社会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它也不同于国家政治利益,不能将国家政治利益等同于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或将前者凌驾于后者之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的目的和本质是为了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这是一种社会效益观,它不仅包括经济成果最大化,还包括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而产品质量法表现出的治理综合化的特点体现了经济法的综合性特征。此外,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既明确了产品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利益,将对社会个体利益的保护和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协调结合起来,这种功能的社会化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协调法、发展法、融合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精神的法律。因此产品立法更多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和特征,就其部门法属性而言,整体上应属经济法体系。     二 、现行产品质量法的不足之处     (一)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该定义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以产品定义产品,违背逻辑规则,属循环定义;第二,法律未对“加工、制作、销售”做出解释,理解和适用时容易产生歧义。     (二)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三)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因此,产品标准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评价。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对产品质量涉及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标准做出了原则而又具体的规定。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此外,产品质量法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也有待进一步明确。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经济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正成为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以及环境保护界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各国环境保护的环节也在不断拓宽。一方面,限制有害物质含量的标准不断提高。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相互承认。这些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是可以达到的,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很难达到的。因此,这些环保技术标准,势必导致发展中国家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另一方面,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法国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环境标志制度,要求产品的质量不但要符合标准,而且在生产、使用、消费、处理过程中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则加贴“环境标志”。其他国家进入这些国家市场,也必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得到“环境标志”后,方可进口。这就严格控制了进口的产品质量。     (四)关于产品责任方面规定不完善     首先,产品责任的界定不明确。在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中,“产品责任”一词专指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产品责任定义为: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在产品质量法中并未引入“产品责任”这一术语。该法第一条指出立法宗旨之一是“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但该法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中的“责任”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责任,其含义实为义务;第四章“损害赔偿”和第五章“罚则”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又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产品质量责任”一语含义十分广泛、模糊,与国外的“产品责任”一词相去甚远。     其次,产品责任分散规定于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销售者的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不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作说明以及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责任,属于违反对产品质量担保的合同责任,直接适用合同法中的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见我国合同法第111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借鉴了美国、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但是,我国严格责任的责任主体仅限于生产者。产品质量法第42条规定了销售者因过错造成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直接适用民法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产品责任分散规定于以上属性不一的部门法中,适用时经常会出现相互交叉,重叠冲突的情形。这种立法模式既反映出立法者对产品责任重要性的认识不够,又直接导致人们在援引法律救济时无所适从。     (五)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不完善     首先,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的第三章称为“损害赔偿”并不妥当。因为本章不仅规定了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又规定了销售者的一般侵权责任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销售者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并不以产品造成损害为前提,其责任形式除损害赔偿外,尚有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形式。因此笔者认为本章标题定为“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更合适。     其次,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但通过立法者本意这种方式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再次,缺陷产品致损的精神赔偿问题未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这种立法状况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力。近年来,要求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实践中也发生了一些判处精神损害赔偿的产品责任案件。     最后,产品质量法中未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生产者不重视产品质量,忽视消费者人身安全,大量生产不合格甚至是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较小,仅要求恶意生产者承担补偿性责任,不利于督促其提高产品的安全性。相反,可能会牺牲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在三菱“帕杰罗”越野车事件中,含有同样瑕疵的三菱越野车在美国市场上早被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召回,而对于中国市场上的同样的汽车,该公司却听之任之。这正是因为依据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三菱汽车出现缺陷问题,其赔偿数额远远小于售出产品中获得的利润,根本无法与美国近似于天文数字的惩罚性赔偿数额相提并论。诉讼标的数额如此之大的汽车质量侵权纠纷尚且如此,消费者在面临几元钱,几十元钱的常见的产品质量纷争时,往往更宁愿息事宁人或自认倒霉。     (六)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规定不合理     产品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对于经营者而言,一般只是能否赢利;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既有一般产品的使用性能问题,也有诸如食品、药品、电器产品等特殊产品可能带来的人身、财产等的安全问题。而产品的存在也正是以消费为前提的,因此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最终落脚点即在于是否促进了消费者的利益。产品的实用性与安全性虽然都是产品最重要的属性,而对于消费者,产品质量的适用性影响生存质量,产品质量的安全性却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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