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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操作办法doc-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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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操作办法doc-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docx

    附件: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操作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十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及省经贸委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方案和福建省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商业2009543号)文件精神,落实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进一步拉动汽车消费,制定本操作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是指按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标准的柴油车。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一般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第四条 为做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陈有极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詹学齐副秘书长、市经贸委郭明星副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物价局、公安局、环保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第五条 市经贸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负责报废汽车回收和新车销售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分配、落实和监管;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和查验,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实施环境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有关政策、办法的宣传工作;市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六条 补贴范围:在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报废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先报废旧车后购置新车或先购置新车后报废旧车均可,对换购新车的产地、品牌、型号等不加以限制):(一)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二)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三)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四)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见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 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车主只能选择申请一种补贴: (一)既符合第六条第四项、又符合第六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 (二)既符合第六条第三项或第四项,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 第八条 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本补贴。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提前报废老旧汽车、“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报废老旧汽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二)报废“黄标车”的补贴标准: 1.报废中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 2.报废轻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3.报废微型载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4.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 5.报废小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 6.报废微型载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3000元; 7.报废轿车、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第十条 我市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的企业为省经贸委认定的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其它未经省上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可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和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6)、联系方式将以公告、经贸委网站形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申请人)应当将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或其下属拆解场、收购站,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应当在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在收到车辆7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解体;必须在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现场监督下拆解的车辆,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车辆2个工作日内向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监督拆解申请,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现场拆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场监督拆解。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需在外地报废的汽车,应交售给外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第十二条 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于每月月底将副联报送市经贸委备案。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应将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报废汽车回收信息一并录入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并请本地交警部门协助提供缺少的资料。第十三条 车主(申请人)在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 第十四条 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全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全部由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办理,各县(市、区)不再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市经贸委贸管科,在正常工作日受理申请,并定于每周四下午15:00-18:00及周五上午8:00-12:00由市经贸、财政、环保三个部门联合办理审批。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通过公告、经贸委网站、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相关经办人应严格遵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车主信息,保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车主(申请人)应在2010年6月30日前到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可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下载,也可在联合服务窗口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纸制申请表填写);(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市经贸委核对后退回原件); (四)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市经贸委核对后退回原件);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由市经贸委核对后退回原件); (六)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市经贸委核对后退回原件); (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经贸部门核对后退回原件); (八)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九)车主委托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见附件7)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程序也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补贴范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交售给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老旧汽车,车型和补贴标准按第20号公告执行。符合第20号公告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到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申请补贴资金。(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可从商务部市场建设司网站下载,也可在联合服务窗口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领取纸制申请表填写);(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市经贸委核对后退回原件);(四)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市经贸委核对后退回原件);(五)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银行卡及卡号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六)车主委托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代办补贴资金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书原件;(七)报废农村客运车辆需提交道路运输证和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八)报废城市公交车辆需提交更新车辆发票。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市经贸委收到补贴申请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报废车辆信息,审核相关申请材料,录入新车数据,选择补贴类型,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转入市环保局或财政局审核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环保局负责对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进行认定,如不属于“黄标车”但按“黄标车”申请,则将申请退回市经贸委,如属于“黄标车”或者不属于“黄标车”但未按“黄标车”申请,审核通过并转入市财政局审核流程。市财政局就申请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及账户信息等进行审查和核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市经贸委;审核通过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打印申请表,经贸、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上盖章确认,并由车主签字。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及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车主可委托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或该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代为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手续。车主(申请人)应向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分支机构提交申请相关材料,并签署委托代理书。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应于每两日向其下属分支机构收集车主(申请人)申请材料,并于每周四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按照第九条确定的补贴标准,对地方实行补贴资金包干。第二十条 在中央预拨补贴资金到达前,由市财政局先行垫付汽车以旧换新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市财政局应于每月15日将下月补贴资金按实际情况预拨至市经贸委汽车以旧换新资金专用帐户,由市经贸委委托市物资管理站按联合服务窗口审核批准的材料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市经贸委、财政局于2010年7月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补贴资金实际发放情况与各地进行清算。补贴资金结余的使用按财政部和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本市各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汽车报废和换购新车、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二十四条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做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办理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并将每月办理情况按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4)和“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见附件5)的要求,连同工作进度、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书面材料于次月2日前报送省经贸委。第二十五条 对非法交易回收、拆解报废汽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整车或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流向社会的,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应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打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有违反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市经贸委可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报省经贸委批准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报经省经贸委批准,撤销对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行政许可。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具体规定由市经贸委、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 2、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 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5、“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6、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及其回收网点名单 7、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 8、汽车以旧换新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委托代办书 9、汽车以旧换新及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审批流程图附件1: 附件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 单位(公章): 20 年月份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地区补贴老旧汽车(辆)补贴“黄标车”(辆)购置新车金额合计 (万元)发放补贴资金合计 (万元)合计载客车载货车合计载客车载货车专项 作业车 6000元/辆中型5000元/辆中型6000元/辆轻型 5000元/辆微型 4000元/辆大型 6000元/辆中型 5000元/辆小型 4000元/辆微型 3000元/辆轿车 6000元/辆重型 6000元/辆中型 6000元/辆轻型 5000元/辆微型 4000元/辆合计备注:补贴老旧汽车、“黄标车”栏中金额为补贴标准,如地方调整“黄标车”补贴标准,按调整金额修改。 填表人: 联系电话:16附件5:17附件6: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名单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1、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荆东拆解场2、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永安拆解场3、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沙县拆解场4、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尤溪拆解场5、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宁化拆解场6、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大田拆解场7、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将乐拆解场8、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建宁收购站9、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泰宁收购站10、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明溪收购站附件7: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范围及标准(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根据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如下: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运输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北京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四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有效身份证明和更新车辆购车发票等凭据申请补贴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附件8: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申请委托办理书(样本)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受委托单位: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委托人正式委托受委托单位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到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申请事宜。现就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委托单位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符合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要求。2、受委托单位按照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操作办法及时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资金申请事宜,如有任何问题须及时与委托人联系。 本委托书自签署后有效,至资金申请结束终止。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委托办理书(样本)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受委托单位:三明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签署日期:委托人正式委托受委托单位为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到市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事宜。现就委托事宜达成以下协议:1、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委托单位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符合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要求。2、受委托单位按照三明市汽车以旧换新操作办法及时办理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事宜,如有任何问题须及时与委托人联系。 本委托书自签署后有效,至资金申请结束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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