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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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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docx

    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执法制度一、法定行政机关昆明市富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富民县永定镇农贸路68号。二、执法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研究、拟定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二)主管全县范围内各类企业、公司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确认其企业法人资格或合法经营地位,核发有关证照;依法核定登记注册单位的名称;依法监督检查登记注册单位的登记注册行为。(三)依法监督检查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或变相传销、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市场违法违章行为和案件;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的登记及统计工作。(四)依法监督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五)依法监督管理注册商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标的使用和印刷进行监督管理。(六)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广告法律、法规,依法审批广告经营资格和监督管理广告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七)依法监督管理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网络经营行为;参与监督管理金融、证券、劳动力、房地产、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和期货市场。(八)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九)依法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规范其经营行为。(十)负责本局行政案件的审批、复议、听证和应诉工作。(十一)负责本局机构设置、人员、干部管理、工资福利待遇、基层建设、教育培训、老干部工作。(十二)负责本局经费预算、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和社会保险等工作。(十三)负责本局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十四)管理、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等群众团体的工作。(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三、行政执法依据(共149部)(一)法律名称(共26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6年10月1日 );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年9月1日);来自3722资料搜索网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1995年2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0年10年31);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0年10月3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83年3月1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9年10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89年3月1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5年10月1日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全国人大施行时间:1995年10月30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7年1月1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8年5月1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全国人大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2000年12月1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全国人大施行时间:1982年11月19日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全国人大施行时间:2001年12月1日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86年7月1日);2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大 施行时间:1998年4月1日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全国人大施行时间:1992年1月1日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9年8月30日);2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7年月日);2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3年12月1日)。(二)行政法规名称(共30部)1.广告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7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年7月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年4月12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年7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0年10月30日);7.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年4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年9月15日);9.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年4月1日 );10.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6年7月13日 );1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4年10月20日 );1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2年3月15日 );1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7年12月1日);14.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4年7月1日 ); 15.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7年5月8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7年1月1日 );1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8年1月1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7年7月3日);19.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年7月26日);20.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年12月25日 );2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4年5月26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3年7月1日 );23.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6年3月1日 );24.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年1月1日 );25.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1年6月16日);26.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3年2月5日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97年11月19日 );28.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国务院 施行时间:1988年6月25日);29.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施行时间:1987年9 月1日 );30.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国务院 施行时间:2003年3 月1 日 )。(三)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共5部)1.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2003年2月1日 );2.云南省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4年10月1日);3.昆明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 (昆明市人大通过,省人大常委会通过 施行时间:1999年1月1日);4.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6年7月24日);5.云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1999年4月2日)。(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共2部)1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5年5月18日);2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2006年5月1日)。(五)部门规章名称(共83部)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6年3月15日 );2.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7年3月15日);3.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6年3月15日 );4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3月12日 ) ;5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5年2月1日 );6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施行时间:1992年8月20日 );7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施行时间:1999年11月1日 ); 8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 财政部 农业部 施行时间:1993年9月24日);9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 );10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5年1月1日 ); 1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3年10月1日); 1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卫生部 施行时间:2007年1月1日 );1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5年3月8日 ); 14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5年3月3日 ); 15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药监局 施行时间:2007年5月1日 ); 16药品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施行时间:2007年5月1日 2007年3月3日);17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5年3月28日 ); 18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农业部 施行时间:1995年4月7日 );19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5年3月28日 ); 20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农业部 施行时间:1995年4月7日 ); 21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6年1月1日 ); 2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2006年7月1日 ); 23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5年12月20日); 2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30日); 25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30日 ); 26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7年11月3日); 27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8年1月15日 ); 28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3月2日 ); 29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5年1月1日 ); 30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5年1月1日);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施行时间:1995年9月4日);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1年1月1日 );33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83年3月15日 );34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书(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3年2月18日 ); 3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2年8月15日 );3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0年9月1日);3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施行时间:2004年11月30日 ); 38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施行时间:2004年9月1日); 39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3年2月1日 );4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88年3月1日); 4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7年9月29日 ); 4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87年2月17日 ); 4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5年5月25日); 4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 (经贸部 施行时间:1990年10月22日); 45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 施行时间:1991年6月24日 );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时间:2001年11月22日); 47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商务部 施行时间:2004年12月17日 ); 48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7年5月28日 );49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9月1日); 50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3年4月17日 );51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6年月1日 国家工商局令第23号); 5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1年9月1日 ); 5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5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55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6年1月1日 );56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57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总局施行时间:1998年5月3日 );58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修正)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9年6月23日); 59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9年6月29日 );60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17日);6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农业部 施行时间:1993年9月17日);62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2001年3月1日); 63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5年11月17日 ); 6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0年8月20日);65经纪人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2004年8月28日);66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人事部工商局 施行时间:2001年10月1日 1号);67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 施行时间:2005年10月1日 );68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2005年4月1日); 69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7年10月31日);70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6年12月25日); 71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 (国家工商局 施行时间:1997年11月3日);7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施行时间:2000年1月13日);7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国家工商总局 施行时间:1989年1月16日);7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87年9月5 日);75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时间:2004年8月1日);76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4日 );77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6年11月15日); 78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5年11月23日 ); 79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4日);80关于禁止彷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施行时间:1995年7月6日 ); 8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时间:2007年5月1日 ); 82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施行时间:2006年11月15日 );83洗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施行时间:2007年7月1日)。(六)省政府规章名称(共2部)1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9年6月1日);2云南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1998年11月10日)。(七)市政府规章名称(共1部)1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 施行时间:2000年3月1日)。四、行政执法事项(不含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一)行政处罚(共230项)具体事项名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类(共12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4)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应当予以没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六)项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三)项 以不合格商品或者国家、省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商品的。第十七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六条第(六)、(七)项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没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商品;、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二)项 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许可证标志、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及其他标志商品的;第(三)项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企业名称、地址、代号商品的。(4)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5)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七)项伪造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的产地、名优标志,冒用他人名称、地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以及不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厂名和标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产品或者其包装标识不真实,不符合要求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六)项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样品、标准不一致;(4)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生产、销售的商品质量与其装潢、包装、说明书等标志明显不符的;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六条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全部商品可先行登记保存,消除商品和装潢上的商标标识、标志,没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冒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八条 故意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提供场所、资金、设备、材料、技术、运输工具、银行帐户、发票、合同、证明等便利条件的,视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3)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八条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所提供的合同、证明、发票,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所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运输工具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0、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雇佣、指使他人或者与他人合谋进行欺骗性的销售或者服务诱导;(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说明或者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三)以不合格商品或者国家、省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处理品冒充合格商品;(四)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受污染的商品及其他可能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商品;(五)利用明码标价或者采取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与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样品、标准不一致;(七)伪造企业名称、地址和商品的产地、名优标志,冒用他人名称、地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以及不按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产地、厂名和标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八)销售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变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或者销售未经法定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伪造、变造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结果的商品;(九)骗取消费者预付款而不向预付款人提供约定或者承诺的商品、服务;(十)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作虚假宣传;(十一)使用不符合法定标准的计量、计价器具;(十二)其他欺诈性行为。(3)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不合理条件。提供可选择性商品和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4)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标准,提供必要的警示标志、技术指导、使用演示或者说明书、保修凭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商品检验合格证明,明示有效期限、服务项目、收费价格。(5)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经营者发现或者有事实证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该项服务;商品已售出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告知消费者,并召回该商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销毁,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经营者应当采取前款规定措施而未采取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要求经营者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已售出的商品采取召回措施。消费者协会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6)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经营者按照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对商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责任的,应当出具三包凭证并履行承诺。三包凭证应当明确注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实行三包的商品有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更换或者修理。经营者承诺的三包时限超过规定时效的,依经营者的承诺。(7)云南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对商品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购货凭证一次退清货款。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对商品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对商品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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