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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供电局设备停电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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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供电局设备停电管理办法(试行)》.docx

    1.1.1 Q/××× ××××××××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 发布2011-12-12实施2011-12-10发布昆明供电局设备停电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第二次修订)Q/CSG-YNPG211136-2012Q/CSG1 M2 KMKMWKMKMmm云南电网公司昆明供电局企业标准 1.2 IIQB/YWKM206-24-2011目 次前 言II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各部门、单位职责35 设备停电管理的原则56 设备停电信息的通报、查询及告知77 检修计划的编制、申报和批准88 检修和新设备投产申请的审批119 检修申请的执行1410 设备操作规定1711 考核1712 附录18附录A (规范性附录)检修计划申报表格式附录B (规范性附录)上、下半月检修计划流转时限和要求附录C (规范性附录)停电延期审批表附录D (规范性附录)昆明地区电网运行风险预警通知书执行情况反馈表附录E (规范性附录)昆明电网风险辨识与控制措施单附录F (规范性附录)计划检修申请填写、审批流程图附录G (规范性附录)计划检修申请单格式附录H (规范性附录)非计划检修申请填写、审批流程图附录I (规范性附录)非计划检修审批单附录J (规范性附录)非计划检修申请单格式附录K (规范性附录)新设备投产申请填写、审批流程图附录L (规范性附录)新设备投产申请单格式附录M (规范性附录)带电作业申请流程图附录N (规范性附录)带电作业申请单格式附录O (规范性附录)外单位进入昆明供电局生产场所开展自动化设备相关工作申请单附录P (规范性附录)昆明电网设备检修申请和新设备投运申请填报要求、示范及释义附录Q (规范性附录)昆明电网风险辨识与控制措施单填报要求、示范及释义前 言本办法起草部门:昆明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王琳、杜清华、张海涛、段尚琪、王欣、朱雁斌、袁峻、陈益、王致、赵毅林、赵小萌、冯磊、张雪峰、刘宗兵。本办法主要审核人:字美荣、胡之荣、廖晓峰、吴娟、韩武、李永锋、王燕祥、杨光彦、徐佳。 本办法由庞骁刚批准。本办法由昆明供电局生产技术部提出。本办法由昆明供电局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本办法2011年第二次修编,该办法发布实施后,原昆明供电局设备停电管理办法(试行)(QB/YWKM206-24-2011)同时废止。昆明供电局设备停电管理办法(试行)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明供电局管辖输、变、配电设备的停电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云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13、14条,第三节,第三章。昆明地区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第4条、第8条、第9条。昆明供电局客户停复电管理标准第4.1条、5.1.8条。昆明供电局停电事件应急管理标准(试行)第2条、第4条。3 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3.1 设备检修造成设备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的基建、大修、技改、迁改、试验、客户接入或配合停电等工作。3.2 检修申请是指在调度机构管辖设备上进行设备检修工作时,申请单位提前向调度机构提出并经调度机构批复,用以进行设备检修调度管理的文字依据。3.3 检修流程指昆明供电局电网设备的计划检修、非计划检修、新设备投产、带电作业等工作的计划、申请、审批、执行等流程。3.4 计划检修指在月度检修计划中已安排,并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检修申请的设备检修。3.5 非计划检修指除计划检修以外的其它设备检修。包括事故及紧急、重大缺陷处理、紧急避险工作,以及因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等特殊原因,需尽快安排开展的检修工作。3.5.1 事故及紧急缺陷处理停电指因设备发生紧急缺陷或故障等原因,急需停电或强迫停运的停电。3.5.2 紧急避险停电紧急避险停电指人身、电网、电力设施发生危险或者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须采取停电措施防止危险的扩大或消除危险的停电。3.6 预安排停电凡预先已作出安排,或在24小时前得到批准(或按供电合同要求的时间)并通知主要客户的停电。 3.7 设备检修时间指自设备退出运行或失去备用开始,至设备具备恢复运行或正常备用的时间。3.8 计划停复电时间指自设备从系统解列开始,至并入系统运行或转入备用时为止的时间。包括停电时间、施工单位工作时间、验收时间和复电时间。停电时间含调度下令时间、设备停电操作时间和办理工作票许可的时间。复电时间含调度下令时间、设备复电操作时间和办理工作票终结的时间。设备停电、复电操作时间包括运行单位操作时间和运行单位装、拆安全措施的时间。施工单位工作时间包括施工单位自行装、拆安全措施时间、检修、验收工作的时间。3.9 客户管辖单位:包括客户服务中心、各供电分局(东川分局、五华分局、盘龙分局、西山分局、官渡分局、呈贡分局、安宁分局)、县级供电有限公司。3.10 运行单位:昆明电网内参与设备运行维护的所有单位。3.11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是指昆明供电局内部指定的负责具体项目(设备检修、技改、试验、客户接入、配合停电等)实施或归口管理的部门、基层单位。特殊情况的检修申请填报部门由调度机构指定。具体如下:3.11.1 基建项目:基建部或由基建部指定的我局项目管理单位填报。3.11.2 大修、技改项目:生产技术部或由生产技术部指定的我局项目管理单位填报。3.11.3 客户管辖设备检修涉及我局管辖设备停电、操作的项目:东川地区的为东川分局填报,其它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客户(含10kV趸售客户)为客户服务中心填报,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客户为各供电分局填报。3.11.4 县级供电有限公司管辖设备检修涉及我局管辖设备停电、操作的项目:县级供电有限公司填报。3.11.5 客户(含县级供电有限公司)接入工程涉及我局管辖设备停电、操作的项目:由客户接入工程管理单位填报。3.11.6 地调直调电厂(含共同调度电厂):电厂填报。3.11.7 影响电网调度业务通信设备的检修项目:由负责通信设备运行维护的单位填报,变电站内通信管理机及远动设备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或归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填报。3.12 停复电联系人在设备停电或复电过程中负责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停电或复电具体事项的人员。停复电联系人须具备“可接令人”资格,停复电联系人负责落实检修申请单上所有工作的执行及完成情况。3.13 停复电联系人在设备停电或复电过程中负责与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联系停电或复电具体事项的人员。停复电联系人须具备“可接令人”资格,停复电联系人负责落实检修申请单上所有工作的执行及完成情况。3.13.1 电厂(站)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为当值值长。3.13.2 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等配电设备)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为当值负责人。3.13.3 调度许可的县级供电有限公司管辖设备上的工作,停复电联系人为县级供电有限公司县调调度员。3.13.4 调度许可的调度协议用户管辖设备上的工作,停复电联系人为该调度协议用户具有“可接令人”资格的人员。3.13.5 计划或非计划检修工作涉及非调度协议客户管辖设备上的操作,停复电联系人为该客户委托的施工单位具有“可接令人”资格的人员。3.13.6 事故及紧急缺陷处理停电时,非调度协议客户管辖设备上的操作,停复电联系人为负责该客户的用电检查人员。3.13.7 线路检修申请的停复电联系人为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3.13.8 通信设备检修申请(影响保护通道、安全自动装置通道、自动化通道、调度电话、营销业务、MIS网络等业务)的停复电联系人为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3.14 新设备投产申请是指因基建、客户工程接入、设备改造,造成连接于电网的设备出现新增,或设备名称、参数发生变化而上报的申请。以下情况需上报新设备投产申请。3.14.1 因基建、客户接入工程、电源接入工程新增设备接入电网运行。3.14.2 已投运的一、二次设备经技术改造后,在性能、特性、参数或回路发生变化。3.14.3 备用间隔启用。3.14.4 通过临时过渡线或电缆进行改造的工作。3.14.5 配网运行方式调整涉及更改线路名称启用。3.14.6 旁路带电作业时,旁路电缆接入。3.14 新设备投产联系人由工程的启动验收委员会或大修及技改项目管理部门指定的,作为启动验收委员会或大修及技改项目管理部门与调度机构联系的人员。新设备投运联系人须具备“可接令人”资格。3.15 设备检修延期指超出调度批准的复电时间将设备恢复运行或转入备用。 3.16 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检修工作指线路直接停电、双(多)电源用户任意一个电源的停电、因设备检修需负荷控制影响的工作。3.17 调电: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小电网危害,满足后期连续供电的运行要求所采取的措施,分为间断调电及不间断(合环)调电两种方式。4 各部门、单位职责4.1 生产技术部主任4.1.1 指导、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单位按本办法开展设备停电管理工作。 4.1.2 组织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1.3 组织审核设备月度检修计划。4.1.4 组织相关单位按昆明供电局生产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管控要求,参与局级管控作业方案的审查。4.1.5 组织审核检修申请和新设备投产申请,综合审核工作的必要性、检修设备的重复性停电情况及检修内容的完整性。4.1.6 组织向电力营销部告知涉及客户线路CT更换或变比更改的检修项目。4.1.7 组织按规定上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月度设备检修计划、设备检修申请。4.2 基建部主任4.2.1 组织上报职责范围内项目的月度设备检修计划、设备检修申请。4.2.2 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生产技术部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2.3 组织基建工程作业方案的审查。4.2.4 组织所管项目各施工单位申报月度设备检修计划。4.2.5 不定期检查所管项目的设备停电管理工作。4.3 市场营销部主任4.3.1 组织审核设备检修停电涉及影响增供扩销的项目,对是否同意提出意见。4.3.2 组织参与审核涉及客户线路CT更换或变比更改的检修项目。4.3.3 组织相关单位配合生产技术部编制设备年度检修计划。4.3.4 组织客户工程项目责任单位申报月度停电计划。4.4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主任4.4.1 组织分析、控制设备检修引起的电网风险,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4.4.2 协调、指导、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和单位是否按本办法开展设备停电管理工作。4.4.3 组织审核检修申请和新设备投产申请,从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自动化、通信等方面对检修工作可能造成的电网风险进行评估,对一、二次设备状态要求进行审核,审核停复电时间是否合理,负责对停电时间进行优化调整。4.4.4 组织编制、审核设备月度检修计划。 4.4.5 按照要求履行设备停电信息的发布、告知职责。4.4.6 组织执行全局设备停电工作。4.4.7 组织对设备重复停电、月度计划检修执行情况、非计划检修情况、停电转供电情况进行统计。4.5 各运行单位主任4.5.1 组织编制、审核设备月度检修计划。4.5.2 按昆明供电局生产作业管理实施细则管控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参与所管控作业方案的审查。4.5.3 组织上报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4.5.4 组织对检修申请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设备名称、位置的正确性、停电范围的正确性、检修内容描述的正确性、是否存在漏项及提报工作量与现有操作人员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等。4.5.5 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检修对其所属设备影响,决定是否同意开展工作,是否需要采取措施,并签署意见。对不合格的检修申请予以退回,并及时通知相应的检修申请填报部门或单位。4.5.6 组织配合完成检修申请流转,设备检修工作对其它单位设备状态有要求或影响时,应按规定流转至相关单位填写意见。同意的,应按申请要求做好配合工作;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4.5.7 组织对大修、技改、迁改、基建项目新设备进行验收,对新设备是否具备投产条件进行确认。4.5.8 严格执行本办法,组织向管辖范围内的外来单位宣贯本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5.9 组织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供转供电方案的建议。4.6 客户管辖单位主任4.6.1 组织编制、审核客户检修、接入工程涉及我局设备检修、操作的设备月度检修计划。4.6.2 组织编制接入工程不满足系统要求的客户控制方案。4.6.3 组织上报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4.6.4 组织在停电协调会前,提前与客户进行沟通协调,对停电严重影响重要客户的,提出解决建议。4.6.5 组织审核客户检修、接入工程方案的审查。4.6.6 履行停(限)电信息的告知职责。4.6.7 严格执行本办法,组织向管辖范围内的客户、外来单位宣贯本办法,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4.7 试验一所、试验二所主任4.7.1 组织上报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4.7.2 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审核外单位改造项目的施工方案。4.8 县(区)调调度机构主任4.8.1 组织按规定上报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4.8.2 组织相关人员履行设备停电信息的发布、告知职责。4.9 项目管理单位主任4.9.1 负责按照时限向运行单位报送检修计划、项目施工方案、三措。4.9.2 负责根据运行单位提供的转供电建议,牵头制定转供电方案。4.9.3 负责跟踪、督促检修申请流转。5 设备停电管理的原则5.1 做好供电服务的原则5.1.1 设备检修应统一管理,合理安排,尽量减少设备停电时间,尽量降低对电网安全及客户的影响,提高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停电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每个客户预安排停电原则上每年不超过3次,预安排总停电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次停电时间安排原则上城镇客户不超过8小时,其他客户不超过14小时。 5.1.2 各单位应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制定合理的检修时间、操作时间,严禁宽打窄用。5.1.3 预安排停电检修项目,均按照昆明供电局客户停复电管理标准提前进行停电信息的通知。5.1.4 原则上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期间不安排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检修工作。5.1.5 影响客户正常用电的计划检修,应提前7天向社会公告,客户服务中心、东川分局、各供电分局、各县级供电有限公司应通知到重要客户、大客户、专变客户和大型居民住宅区。5.1.6 事故及紧急缺陷处理涉及客户停电的,一般要求停电时间不超过12小时,若不能在12小时内恢复供电的,要尽可能通过发电车、临时转供、代供等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客户的用电。客户服务中心、东川分局、各供电分局、各县级供电有限公司应尽快确定停电所影响的客户范围,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5.1.7 在计划检修和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以及紧急避险情况下,能采用转供电继续对客户进行供电的必须安排转供电。转供电操作造成客户停电时间小于15分钟(含15分钟)的不纳入停电次数统计范畴。5.2 统筹计划的原则5.2.1 计划检修实行统一管理,检修、基建、技改、用电工程等应配合进行,统筹合理安排、申报、审查检修计划,尽量避免设备重复停电。5.2.2 日常运行维护、预试定检、大修技改、基建工程、客户工程等涉及设备停电的工作必须纳入计划检修管理。5.2.3 延时送电若不能在批准的时间内完工的,停复电联系人必须按相关调度管理规程规定的期限提前向值班调度员提出延长检修期限申请。5.2.4 客户接入工程的保护定值更改、试验等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由客户管辖单位牵头协调,统一安排时间,严禁出现同一工程多次重复停电。5.2.5 综合停电管理。各运行单位在汇总检修计划报送调度时,影响用户的停电必须填写“涉及客户、设备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停电次数”,其余的需填写“设备当年停运次数”。原则上对同一客户或同一设备每年停电不得超过3次。当同一客户或设备当年停运次数超过3次时,项目管理单位需将检修情况说明流转各部门审核,并经过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停电。5.3 安全供电的原则为保障人身、电网、设备安全,当发生事故、出现紧急缺陷和需要紧急避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源隔离。5.3.1 事故及紧急缺陷处理停电5.3.1.1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a)变电设备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由变电站当值值班长向当值调度员口头申请。b)10kV及以下配网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供电分局及时组织处理,并由生产调度电话向值班调度员汇报以下内容:分局指定的唯一一名工作现场具有受令资格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现场信息反馈和操作时,由此人与配网调度员电话联系。如果供电分局生产调度未电话通知值班调度员时,供电分局生产调度为唯一能与当值调度员电话申请事故及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的人员。c)35kV及以上的线路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由输电管理所(东川分局)及时组织处理,并由值班人员向值班调度员汇报以下内容:分局指定的唯一一名工作现场具有受令资格人员的姓名和电话,现场信息反馈和操作时,由此人与主网调度员电话联系。输电管理所值班人员未电话通知值班调度员时,输电管理所值班人员为唯一能与当值调度员电话申请事故及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的人员。5.3.1.2 地调调度管辖范围内非昆明供电局资产设备的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调度许可、县级供电有限公司设备所属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由县级供电有限公司有受令资格的调度员与当值调度员电话申请。调度许可、调度协议用户管辖专线设备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由调度协议客户具有受令资格的人员与当值调度员电话申请。非调度协议用户设备事故和紧急缺陷处理停电,由管辖该客户的具有受令资格的用电检查人员与当值调度员电话申请。5.3.1.3 超过8小时的紧急缺陷处理、事故抢修停电的检修申请补办和恢复要求因紧急缺陷处理和事故抢修,将设备停电隔离超过8小时的,先根据5.3.1.1条及5.3.1.4 条规定进行处理,是否补办检修申请由调度机构根据电网安全需要及现场处理的实际情况决定。紧急缺陷处理、事故抢修完毕,验收合格后需恢复接入系统运行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必须按照非计划检修流程提交恢复接入系统的检修申请:a)需要终止其他用户供电配合的;b)对电网有影响的;c)需要调整系统运行方式配合的。除上述3条以外的情况,由各运行单位停复电联系人电话与当值调度员申请投入运行。5.3.2 紧急避险停电需立即进行紧急避险的停电,运行单位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操作,或按照5.3.1.1和5.3.1.2 条规定,向当值值班调度员申请,但事后应将停电的设备名称、范围及时间以书面报告上报局办公室并抄送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及市场营销部。5.4 停电影响时户数或客户级别的审批原则5.4.1 设备运行单位需对是否具备采用发电车接入、旁路带电作业条件进行审核。5.4.2 停电造成昆明供电局管辖特级客户停电的,须经设备运行单位、客户管理单位、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生产副总工程师、营销副局长、生产副局长审核后,由局长批准。5.4.3 停电影响500时户及以上或造成昆明供电局管辖一级客户停电的,须经设备运行单位、客户管理单位、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生产副总工程师审核后,生产副局长批准。5.4.4 停电影响200时户及以上或造成昆明供电局管辖二级客户停电的,须经设备运行单位、客户管理单位、生产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审核后,生产副总工程师批准。 造成客户停电是指客户所有供电电源须同时安排检修,造成客户无法从电网上获取电能。6 设备停电信息的通报、查询及告知6.1 设备停电信息的通报、告知及解释工作按昆明供电局95598电力呼叫中心应急管理办法(试行)、昆明供电局客户停复电管理标准、安全信息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检修工作引起重要客户停电时,根据昆明供电局发电车应急供电管理制度要求,采取发电车应急供电措施。6.2 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调度机构提前48小时在检修管理系统中发布;不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提前1天12:00前在检修管理系统中发布。申请填报单位及相关部门、基层自行登录检修管理系统查询批准执行或取消的检修申请,并及时组织开展工作准备、通知外来检修单位、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客户等工作。6.3 若节假日期间安排检修,不满足通知发布时间(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提前48小时,不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提前1天12:00前在检修管理系统中发布)的检修申请审批完毕后,由调度机构电话、短信或当面通知检修申请填报人,由申请填报人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检修设备所属单位及客户管辖单位。6.4 不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调度机构在前1天12:00后完成审批或取消,由调度机构电话、短信或当面通知检修申请填报人,由检修申请填报人负责通知施工单位、检修设备所属单位。接到调度关于批准执行或取消检修申请的通知后,各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开展安排工作准备、通知外来施工单位。6.5 事故抢修、紧急缺陷处理、紧急避险及与之相关的停电调电工作,由值班调度员及时告知95598、相关客户管辖单位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客户管辖单位根据调度通报情况及时告知影响客户。6.6 有关通信设备的检修申请审批后,由检修申请填报人负责通知施工单位和通信设备运行维护单位。同时,检修申请填报人还需及时通知受通信业务影响的单位查询有关申请内容,提前做好工作安排。7 检修计划的编制、申报和批准7.1 年度计划依据相互关联、相互配合、统一安排、减少设备重复停电的原则,由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分层次组织有关基建、营销、运行工作单位进行编制,经分管生产的副局长批准后下发执行。7.1.1 在每年12月上旬组织编制完成次年度主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7.1.2 在每年12月上旬根据主网设备年度计划检修,组织编制完成次年度配网设备年度检修计划。 7.2 月度检修计划 7.2.1 基本规定 7.2.1.1 按有利于生产管理、减少非计划检修的原则,月度检修计划分为上半月检修计划和下半月检修计划。上半月检修计划包括地调执行的起始停电时间为1日至15日的检修项目和南网总调、省调执行的全月项目。下半月检修计划包括起始停电时间为16日至最后一日的项目。7.2.1.2 为保证检修计划的严肃性,各运行单位申报月度检修计划前,必须检查完成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各单位、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发现未按实际完成前期准备工作或预估上报的,将不予受理。7.2.1.3 备用设备的检修纳入计划检修管理;当35kV、10kV母线停电影响客户用电,需当日恢复送电时,施工单位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7点。7.2.1.4 经检修计划会讨论确定的上半月检修计划、下半月检修计划项目,会后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凡需增加或减少的项目须由提出变更单位,经设备管辖单位、客户管辖单位、电力调度控制中心逐级审查后,报生产技术部审核。7.2.1.5 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或者停电设备、设备停电范围有原则性错误、施工方案未审查通过的检修计划,将不予安排。7.2.1.6 每月9日和24日(逢节假日会议召开日期另行明确)分别召开次月上半月检修计划、下半月检修计划会议,会议由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召集,各有关部门、运行单位、客户管辖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检修单位等必须安排有关人员参会。7.2.1.7上半月检修计划和下半月检修计划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组织编制,经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相关领导校核、生产技术部审核、局生产副总工审定、分管生产副局长批准后执行。7.2.1.8 经局领导批准的月度检修计划,每月22日、次月8日在昆明供电局主页公布执行,影响客户停电通告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执行。7.2.2 申报前的准备工作7.2.2.1 外来检修单位在申报检修计划前,必须先由有关建设项目责任单位或局职能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各分局、客户服务中心。7.2.2.2 客户(含县级供电有限公司)设备新装、缺陷处理、改造工程等检修计划,必须经过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并签署意见盖章后,再报送各相关分局(东、变电管理二所),由各分局负责统计形成月度检修计划并上报。7.2.2.3 客户(含县级供电有限公司)设备新装、缺陷处理、改造工程等检修涉及我局资产改造的,各相关分局(东、变电管理二所)负责综合协调参与该工程的各单位,完成检修计划的相互配合。7.2.2.4 影响保护通道、安全自动装置通道、自动化通道、调度电话、营销业务、MIS网络等业务的自动化及通信设备检修工作,需要申报月度检修计划的,按照附录B时限流转要求报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外单位在我局自动化相关设备上的工作申请还需随申请附上经试验二所和生产技术部审批的工作申请单。因通信设备检修造成通信业务中断需运行单位配合操作或派人值守的,需相关运行单位进行审核。OPGW光缆检修计划需要含在线路检修计划中的,由线路运行单位上报。ADSS光缆、普通光缆、通信设备检修计划,由设备运行单位单独上报。7.2.2.5 500kV变电站保护小室通信管理机及站内远动设备、220kV变电站站内远动设备上的工作,以及其他影响远动数据上传的工作,需按附录M填报要求,除在申请“是否影响远动及通信业务”一栏中选“是”外,还需在“其它要求”栏填写对远动上传数据产生影响的范围,明确需采取的相关数据通道封闭措施。外单位在我局自动化相关设备上的工作,需随申请附上经试验二所、相关运行单位和生产技术部审批的纸质自动化设备工作申请单(附录M),具体说明对远动及通信业务产生影响的范围,明确需采取的相关数据通道封闭措施。7.2.2.6 按照规定完成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7.2.2.7 客户管辖单位在安排10kV配网停电涉及转供电时,同时提供现场转供电方案的建议,对变电设备类工作(如变电站断路器停电)提出初步调电方案并在备注栏注明,对调电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应同时注明。7.2.2.8 基建、改造、客户接入工程的各项目责任单位应落实项目已完成工程设计、设备订货并到货确认后,方能申报停电申请。7.2.2.9 检修单位应认真落实工作需要的停电设备、工期、需要陪停的线路等。7.2.2.10 基建、改造、客户接入等工程涉及35kV及以下母线停电、35kV及以上变电站全站停电时,项目责任单位应组织生产技术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变电管理所、市场营销部、供电分局对转供电方案、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后方能上报月度停电申请。7.2.2.11 由市场营销部门核准的客户工程、由基建部管理的工程项目、农电管理部管理的农网工程项目的月度检修计划由市场营销部、基建部、农电管理部汇总、审核后,按照附录B时限流转要求报送设备所属运行单位。7.2.2.12 客户的检修工作需要我局设备配合操作时,其检修计划统一由客户服务中心、各供电分局收集、整理、审核后形成检修计划,按照附录B时限流转要求报送设备所属运行单位。7.2.2.13 上报影响通信业务的检修计划前,填报单位必须提前联系相关单位,确认影响的业务范围,落实变电运行单位的配合情况。每月1日或15日前将月度检修计划报调度机构,由地调通信人员对申请填报单位和变电运行单位提出相关要求后返回给填报单位,填报单位按昆明供电局设备停电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上报检修计划(同时报变电运行单位)。7.2.3 月度检修计划(格式见附录A)填报要求7.2.3.1 月度检修计划需填写序号、始停日、星期、厂站名、停电设备、工作内容、停电期限、施工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设备停电范围、线路是否需要转检修、转供电方案(配网)、停电影响区域、涉及客户、设备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停电次数(不影响客户停电的填报该设备当年检修次数)、涉及客户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总停电时间、停电影响时户数。7.2.3.2 月度检修计划中的工作内容含工作地段或地点。7.2.3.3 停电期限即计划停复电时间。调度下令时间综合考虑为60分钟,即停电调度下令时间为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具备操作条件与调度联系,调度从公布的设备停电起点至下令完毕之间的时间,复电调度下令时间指停复电联系人汇报工作终结后,操作人员到达现场,具备操作条件与调度联系至下令完毕之间的时间。设备停复电操作时间按昆明供电局变电站倒闸操作时间控制原则(试行)的要求控制。7.2.3.4 检修单位填报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责任单位名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设备停电范围、线路是否需要转检修。由涉及的运行单位配合填报停复电时间、转供电方案(配网),由客户管辖单位配合填报停电影响区域、涉及客户、设备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停电次数、涉及客户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总停电时间,停电影响时户数。7.2.3.5 检修单位填报属基建、改造、客户接入工程项目月度检修计划时,须同时向设备所属运行单位报送批准后的施工方案。7.2.4 运行单位审核和完善要求7.2.4.1 各运行单位在审查检修计划时,必须对是否具备带电作业条件进行审查,不具备带电作业条件的方可报送检修计划会进行审查。7.2.4.2 由运行单位审核停电设备、设备停电范围与工作内容要求是否正确,并组织填报停电影响主要区域。涉及其他运行单位和客户服务中心的,由设备所属运行单位负责联系落实,其他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7.2.4.3 由涉及运行单位审核和完善涉及客户、设备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停电次数、涉及客户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总停电时间,停电影响时户数。由客户服务中心审核和完善35kV客户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停电次数、涉及客户当年预安排累计最高总停电时间。7.2.4.4 由设备所属运行单位审核停电工作时间。设备所属运行单位依据设备年度检修计划和月度检修项目初步计划,结合昆明供电局可靠性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要求组织进行审查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申报。7.2.4.5 计划项目的提报工作量是否与现有运行配合操作人员实际情况相符。不相符时,对计划项目提出调整或修改意见。7.2.4.6 检查申报的计划项目涉及7.2.2条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时,各单位审批过程中发现未实际完成或预估上报的,将不予受理。7.2.5 月度检修计划申报流转月度检修计划报送及流转时限和要求见附录B。8 检修和新设备投产申请的审批8.1 申请审批的一般规定8.1.1 申请上报的时间规定8.1.1.1 总调、省调执行的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需在计划时间前4个工作日12:00前提交调度机构审批。8.1.1.2 带电作业需在计划时间前2个工作日12:00前提交调度机构审批。8.1.1.3 除了上述两项以外的检修申请、新设备投产申请需在计划时间4天12:00前提交调度机构审批。8.1.1.4 由调度机构回退后的申请重新上报时,新设备投产申请和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至少在计划工作前3天09:00前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提交调度机构审批,不影响客户的检修申请至少在计划工作前2天09:00前完成相关审批流程后提交调度机构审批。8.1.1.5 不满足8.1.1.1至8.1.1.4时间要求的申请,仍需安排工作的,由项目管理单位向调度机构提交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需经申请流转各环节签字同意),若不满足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的,情况说明还需市场营销部同意,调度机构视情况安排。8.1.2 属总调、省调管辖(许可)范围的检修申请和新设备投产申请,申请填报部门在完成相关流程审批后提交地调审批,地调审批完成后提交总调或省调,申请单位及停电设备所属单位根据总调、省调批复意见安排相关工作。8.1.3 同一项通信检修工作同时影响省、地调业务时,影响地调业务的工作单独上地调执行的检修申请,并且只填写影响地调的业务内容。影响省调业务的工作按照省调相关规定执行。8.1.4 因检修工作复电时需上新设备投产申请的,新设备投产申请必须与检修申请配合上报。8.2 检修申请的审批8.2.1检修申请填报规定8.2.1.1 检修申请填报人只能由经调度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昆明电网检修申请填报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8.2.1.2 检修申请中“申请停电时间”和“申请复电时间”的内容,必须为实际需要的工作日期和时间,各环节审核人员如果有时间变更的要求,可将申请退回重新填报。8.2.1.3 检修申请的填报及流转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同时项目管理单位应指定具体人员动态关注申请批复及回退情况,及时配合修改并督促流转。8.2.1.4 检修申请填报内容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填报规范的设备名称,概括说明需开展的检修、技改、试验和配合停电等工作安排及工期,以及工作实施的相关要求及影响范围,明确对调度机构设备所属状态要求(含一、二次、自动化及通信设备等),以及对电网运行的其他要求。对检修申请单中的设备状态所提出的要求应满足工作需要,由申请方负责把关。不得随意扩大停电范围。检修申请单的内容应与实际相符合,不得随意变更、扩大工作内容。8.2.1.5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负责落实该项工作是否影响客户(若影响客户的在“是否影响客户”一栏选“是”,否则选“否”),并对检修申请执行级别进行判断(中调执行、地调执行)。8.2.1.6 检修申请填报部门负责落实该项工作是否影响远动及通信业务(若影响的在“是否影响远动及通信业务”一栏选“是”,否则选“否”)。8.2.1.7 对于涉及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二次回路、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业务时,应在申请填报时明确提出影响范围和配合要求,并提出相关处理措施。8.2.1.8 外来检修单位(客户工程除外)在我局所属设备上的工作,由外来检修单位向局项目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属运行单位提供纸质申请,由项目管理部门或设备所属运行单位负责填报申请。8.2.1.9 外单位在我局自动化相关设备上的工作,试验二所、相关运行单位和生产技术部需审批外来单位提供的纸质申请单,审查该项工作对我局远动上传数据的影响范围及采取的相关数据通道封闭措施的正确、完备性,并在附录M申请单上填写审查意见。8.2.1.10 客户(县级供电有限公司除外)计划检修及非计划检修工作,客户按昆明供电局客户停复电管理标准相关规定提供纸质申请到客户管辖单位,由客户管辖单位负责填报申请。8.2.1.11 县级供电有限公司管辖设备的计划检修及非计划检修工作,需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许可操作的,在完成公司内部相关流程审批后,由县级供电有限公司按照调度上、下级关系负责填报申请。计划检修及非检修工作涉及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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