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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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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上.docx

    浦银发2010451 号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分行:根据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 2 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 号)等规章制度精神,并结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实际,总行对原相关业务制度作了修订,制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附件 1)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附件 2),现予印发。请各分行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一、主要修订内容(一)补充了固定资产投资的定义。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1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增加了法人按揭产品的账户开立、受托支付管理要求。规定法人按揭产品无需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贷款资金只能通过受托支付方式直接发放至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中。(三)补充了对外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要求。外币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须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并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 号)等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四)允许同一借款人在我行的多笔固定资产贷款使用一个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进行监管。如借款人在我行已开立其它类型贷款专户,在对外支付控制要求相同的前提下,允许借款人在原专户资金已发放支付完毕且完成我行相关账户变更手续后,沿用原借款人专户账号作为固定资产贷款专户使用。(五)要求各经办行在信用运营部门设立支付审核岗位,负责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工作。二、主要新增内容(一)各经办行可与借款人协商收取固定资产贷款专户账户监管费。总行在收费目录中新增“对公贷款账户监管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按贷款合同金额的 0.5%-1%一次性收取,最低5,000 元;或按双方协议确定。协议或合同报财务部门备案。监管费从借款人一般结算户扣收。2固定资产贷款账户监管费会计核算处理:使用“5110 手续费收入”科目的“4174 对公贷款账户监管费收入”业务代号下的“4174000001 固定资产贷款账户监管费”专户,核算和反映我行对公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项下贷款专户的账户监管费收入。各分行要重视固定资产贷款账户监管费的管理工作,认真填写新版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按照与借款人的约定及时收取、准确入账。(二)对借款人发放的臵换/重组他行贷款或股东借款,原则上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重组贷款中用于偿还原贷款的部分,直接通过借款人账户转入原贷款还款账户,新增部分对外支付按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执行。支付后,经办行应审查原贷款合同、还款通知书,并与借款人联系或登陆人民银行登记系统等方式,确认借款人还款事实。(三)增加了中小企业项目贷款授信要求,具体为:1增加了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准入要求和授信方案要求;2符合准入要求的中小企业项目贷款可不进行立项;3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审批权在年度授权书中授予分行。对于本实施细则下发前,已取得特定固定资产贷款专项授权的分行,按照专项授权的要求开展特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分行在特定区域、特定行业内的中小企业客户群,确有与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的特殊固定资产贷款需求的,可以专项业务方案的方式上报总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审批后开办。4中小企业客户办理其他的用于购臵固定资产的相关信贷业务,以及总行制定的购臵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产品(如中小企业3购船抵押贷款业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环节,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执行。(四)简化了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开户要求。对于客户无法提交开户申请资料原件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可凭已与我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交加盖公章的开户申请资料复印件,且该监管账户的客户预留印鉴必须与其关联的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保持一致。开户经办人员除不再审核原件外,其他开户审核要求不变。三、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最新注意事项<(一)各分行要严格执行关于落实中国银监会要求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浦银办发201049 号)。(二)除我行作为银团贷款(包括行内银团)参加行、以贷还贷的情况外,借款人必须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用账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与支付。各分行如有其他情况不能开立固定资产贷款专户的,必须上报总行进行个案审批。(三)对于不开立专用帐户的,经办行须注意贷款发放与资金支付间的衔接关系,发放后立即进行支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印发日起执行,关于印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作业指导书>的通知(浦银发2009612 号)同时废止。4各分行要及时转发总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制度,并根据当地监管要求和分行实际,制订本行实施细则。如分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建议意见,可及时与总行相关部门联系:公司及银行投资总部:姚姝敏 021-61616279、李睿021-61616284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刘春燕 021-61616322运营管理总部:裴志敏 021-61617560、蔡菁 021-61617577附件: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抄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金总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本行发送:心、风险管理总部、运营管理总部、信息科技总部、财务部、合规部。校对:李睿联系电话: 61616284 2010 年 8 月 24 日印发5附件:拟稿部门: 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文件编号: CP-C(02)GY-011审 定 人:高级管理层效力层级:经营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版 本 号:A/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地开展,防范和控制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合规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及本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无论贷款品种,只要贷款用途为固定资产投资,均属于固定资产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即总投资在 5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臵、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6(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各分行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第三条各分行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具体包括:(一)经办行应完善固定资产贷款的内部控制流程,实行固定资产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二)经办行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配合总行按区域、行业、产品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三)经办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第四条 本文件适用于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外币指我行对外公布的办理各类外汇结算业务的币种。外币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在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的同时,还应遵守国家7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 号)等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在贷款资金发放与支付环节方面的要求按照关于明确房地产贷款受托支付管理要求的通知(浦银公银2009460 号)执行。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采用银团贷款方法。以银团贷款方式操作的固定资产贷款,如本行为牵头行,按本办法办理;如本行为参加行,按银团牵头行相应管理办法执行。采用行内联合贷款方式的,可由主办行负责落实受托支付。银团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由代理行负责。银团贷款合同中,应对代理行实施支付管理与控制进行明确授权,并做出具体要求。代理行应根据本行办法要求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做好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与控制。第五条总行将依照本办法对各经办行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一节总行各部门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是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及完善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并不断完善本行项目贷款评估规范;(二)组织实施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调研、交流、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披露;8(三)检查、指导各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工作;(四)对分支行上报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立项和评估分类;(五)在评估分类的基础上组织参与或支持具体项目的评估工作或授权分行对具体项目进行评估;(六)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培训、指导工作;(七)协调配合行内外各有关部门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是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政策制定和授信审批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及完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授信风险管理、项目评估规范等规章制度;(二)对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授信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三)对超分行权限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审批;(四)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所产生的不良资产进行资产保全和处臵。第八条总行合规部是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审核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对全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二)制定本行固定资产贷款标准文本。第九条总行运营管理总部是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操作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9(一)负责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相关运营操作规程;(二)对各经办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运营操作进行指导和检查;(三)负责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的支付结算业务管理。第十条总行资金总部是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定价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政策的制定;(二)固定资产贷款的计息、结息方式、利率调整方式的制定。(三)组织制定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方案;(四)负责大额贷款资金支付的头寸管理。第十一条总行信息科技总部负责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所涉及的系统改造开发和维护工作。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制定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并负责核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十三条总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为:(一)制定、修订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具体准入标准和授信政策;(二)指导各分行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工作;(三)配合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完成对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统计及检查工作。第二节分行各部门职责分工10第十四条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及营销机构是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牵头制定分行实施细则;(二)受理和初步判断客户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三)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贷前尽职调查,确保尽职调查、项目评估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四)对分行立项权限内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立项和评估分类;(五)严格按照本行项目贷款评估规范完成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工作,全面评价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六)制作固定资产贷款授信审批材料;(七)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签署、贷款核保、抵质押登记、保险等手续办理及其他贷款审批条件的落实工作;(八)固定资产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九)固定资产贷款贷后管理、风险预警、贷款分类建议;(十)固定资产贷款信贷文件的归档;(十一)固定资产贷款收回。第十五条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授信审查和业务审批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一)对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递交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11(二)对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授信风险进行管理和监控;(三)对本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授信业务风险预警;(四)审定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分类结果;(五)按照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产生的不良贷款进行保全和处臵。第十六条分行运营部门是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放贷审核、运营操作、支付审核、账务处理、支付结算部门,其具体职责包括:(一)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批复文件要求,审核固定资产贷款的放贷条件落实情况及资料表面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一致性;(二)审核抵质押权证,并于公司银行业务部门指定人员共同封包,完成抵质押权证的封包寄库工作;(三)按照本行对固定资产贷款的相关规定完成贷款发放、支付审核等操作。第十七条分行合规、法律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分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审查非标准格式的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文本,并出具文本审核意见。第十八条分行资金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在分行层面落实和执行总行制定的利率政策,参与对具体贷款的定价。第十九条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职责参照关于落实中小企业金融业务专营体系建设的通知(浦银发2009321号)等总行相关文件执行。12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岗是指设臵在经办行信用运营部门的、独立于贷款营销部门和审批部门的岗位,具体负责该行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工作。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人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需向本行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应至少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及担保方式等。此外,借款人还需根据本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如营业执照、项目批准(备案)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13自筹资金落实证明、财务报表等。借款人应本着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二十三条 各分行在取得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或意向后,应按规定申报项目立项。对于总行明确规定不需要立项的贷款项目和经总行立项并授权分行进行评估的项目,分行应成立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进行评估,对经总行立项并确定由总行组织评估的项目分行应安排合格人员参加项目评估,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未经评估或未按照要求评估的不得上报风险管理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各分行公司银行部门应负责固定资产贷款的尽职调查与贷款评估工作,并形成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贷款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及相关关系人的基本情况;(二)贷款项目的基本情况;(三)项目偿债能力评价;(四)贷款效应及风险评价;(五)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二十五条各经办行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时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对于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按照项目进度分期付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分行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有监理、评估、质检14等第三方机构参与签署的确认项目进度和质量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承包商以及第三方机构共同签署的单据等。第四章风险评价与审批第二十六条 各分行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在进行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时,应设臵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应严格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第五章 合同签订第二十九条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的固定资产贷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三十条 经办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臵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借贷双方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合法、合理、明确、详细的贷款用途,即用于支付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商品、服务、资15金等交易的款项。借款人在上述商品、服务、资金等交易中的对手方即为本行办法第四十三条中所称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第三十一条 本行固定资产贷款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结息规则及罚息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行可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第三十二条经办行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综合考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以及项目进度、原材料采购、资金结算等因素,合理判断项目的正常资金需求,科学约定提款进度安排,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在提款时提交书面的提款申请以及证明提款申请符合提款条件的材料。经办行应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有效监控项目建设情况和支付进度。第三十三条 经办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并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贷款专户实施监控,限制贷款专户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对与固定资产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16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第三十五条 经办行应在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应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第三十七条 经办行应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第三十八条 经办行应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17第三十九条 经办行应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第四十条 经办行应根据具体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情况,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第六章发放与支付第四十一条 在贷款发放前,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根据本行有权部门批准文件以及本行各项信贷管理规定,落实放款前提条件,明确还款计划、办妥放款前的各项手续,包括:贷款专户的开立、贷款担保、抵押、借款人有效借款授权、取得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做好并保存书面记录,信用运营中心审核通过后,将贷款资金发放至贷款专户。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在支付过程中项目资本金与贷款配套使用。第四十二条各分行在固定资产贷款发放与支付时应严格按照实贷实付的原则,除臵换/重组贷款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严禁一次性将贷款发放至贷款专户,各行应根据借款人实际的贷款资金支付需求,分批分期进行贷款发放。第四十三条 贷款资金发放后,各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18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并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贷款专户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通过正常结算方式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象。第四十四条 经办行对于借款人单笔资金支付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 5%且超过 50 万元(含)人民币,或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时,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四十五条 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对借款人需提交的交易资料做出约定,具体规定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的商品、服务、资金等各类交易分别需要提供的交易文件或凭证,以及对于交易文件或凭证的详细要求(如交易文件或凭证记载的交易主体、签名、印章、填写规范)等内容。第四十六条经办行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岗应逐笔审核借款人的受托支付申请,并在贷款资金支付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约定条件,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和背书记录,逐笔登记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日期、支付金额、支付用途等。第四十七条 借款人每月提出自主支付月度支付计划,经业务营销部门同意后,提交经办行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审核岗审核,审核后提交经办行运营部门进行自主支付资金的贷款划转。19经办行应要求借款人每 3 个月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的资金自主支付报告和本行的核查结果应作为当期贷后检查报告的附件。第四十八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七章贷后管理第四十九条 经办行应密切关注固定资产贷款借款人项目建设进度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并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主管客户经理应按本行规定的频率进行贷后检查,如遇项目重要节点(提款结束、投产、竣工、达产),其后 20 天需完成该期贷后检查报告(项目竣工后的贷后检查报告应对项目进行后评价),上述贷后检查报告应上报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第五十条 贷后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借款人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情况,或借款人严重违反贷款合同20中约定的承诺与保证事项,经办行应对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及时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如因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并按本行规定程序报批。本行如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追加投资和相应担保。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按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还款。若因各种原因借款人提出展期、更改合同要件或对贷款进行重组,并导致本行风险扩大的,经办行应按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五十三条 经办行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第五十四条 经办行应对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五十五条 经办行应根据本行资产质量认定和贷款分类的有关办法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资产质量认定。对于分笔还款的固定资产贷款,如有一期贷款逾期,其以后各期的未到期贷款不得认定为正常类贷款。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生逾期或借款人严重违反承诺与保证事项的,本行可宣布全部提前到期,必要时应依法追究21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固定资产贷款逾期或宣布提前到期的,经办行应根据本行有关不良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催收、保全和诉讼。第五十七条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各分行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各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对形成不良的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第五十八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各分行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臵。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估报告、贷款审批资料和批准文件、贷款合同和其它法律文本(贷后检查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重要文件和资料应按本行信贷文件资料和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专人统一集中管理。第八章尽责要求第六十条各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尽责履行各部门职责。经办行如因未能遵照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造成本行重大经济损失、遭受监管机构处罚、列入监管意见、或造成本行声誉损失等情况发生的,应对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并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员工奖惩办法等办法实施惩戒措施。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如借款人违约,本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提款的贷款资金、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解除固定资产22贷款合同,同时按合同约定计收违约金,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债权保护措施。第六十二条 如借款人临时有不在原月度支付计划中的自主支付申请,可采用单笔申请支付的办法操作。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附件 2:拟稿部门: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文件编号:CP-C(03)GY-012审 定 人:高级管理层效力层级:经营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版 本 号:A/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细则1.目的本文件规定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要点,旨在规范我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操作管理,有效控制固定资产贷款业务23的潜在风险,促进该项业务规范、有效的开展。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外币是指我行对外公布的办理各类外汇结算业务的币种。外币固定资产贷款的管理在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的同时,还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 号)等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3.定义和分类(1)本文件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机构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范围参照国家统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口径,指总投资在 50 万元及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2)本文件中的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以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四大类。(3)本文件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1)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4)本文件所指中小企业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对中小企业客户发放的用于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期限不超过 5 年的中长期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不属于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范围。中小企业项目贷款根据借款主体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贷款和改扩建项目贷款。24)新建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对借款人股东为扩大生产,以新建公司融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而发放的贷款。)改扩建项目贷款是指我行对借款人在已有产能基础上为实施改扩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改扩建、设备更新等而发放的贷款。(5)本文件所称借款人系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6)各分行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申请人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1)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2)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3)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4)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5)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6)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7)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7)本文件所指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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