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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AA-129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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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AA-129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2版).docx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版本:2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 第13页 共13页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第2版文件编号:CCAA-129 发布日期:2006年05月30日©版权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准则类别本准则为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规范类文件。 本准则规定了CCAA运作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时遵循的原则。本准则经CCAA批准发布。批准第1版 实施日期:2005年08月04日编制:CCAA 日期:2004年12月28日批准:CCAA 日期:2005年08月04日信息所有CCAA文件都用中文发布。标有最新发布日期的中文版CCAA文件是有效的版本。CCAA秘书处将在CCAA网站上公布所有CCAA相关准则的最新版本。关于CCAA或CCAA检查员注册的更多信息,请与CCAA秘书处联系,秘书处联络地址如下: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10号中认大厦联系电话:010-65994481 传真:010-65994573邮编:100020版权©版权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前言本准则由CCAA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制定,目的是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提供一个统一的基础。本准则是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的基础依据。CCAA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表明其个人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所需的基础专业知识和能力,同时对其可以从事检查的专业范围加以区分。第一章 概论1.1引言1.1.1本准则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制定,目的是统一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活动,促进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在国家建立的统一认证认可制度下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人员的注册制度,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注册要求和方法。1.1.2制定本准则所使用的程序是首先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所需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然后确定衡量这些知识和能力的方法。1.1.3 本准则分为3章:第一章 概论(引言和定义);第二章 注册要求;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1.2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的级别和专业范围1.2.1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分为:检查员级别和高级检查员级别。1.2.2专业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专业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划分。1.3定义 在本准则中使用下列定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国家对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符合特定产品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书面证明的一种合格评定活动。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 指经CCAA注册,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依据认证基本规则和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 指覆盖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工厂检查的全部要求,从检查准备到检查报告的全部检查过程。 评价为了作出注册决定,对申请人满足注册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估的过程,可采用资料审查、笔试、面试、现场验证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等形式。 检查员聘用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可以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与检查员建立了明确聘用关系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第二章 注册要求2.1 申请资格2.1.1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申请人应为检查员聘用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2.1.2 注册申请应由检查员聘用机构统一申报。2.1.3 检查员聘用机构应对申请人填写的注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核查并确认。2.1.4 注册申请人应对填写的注册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2 个人素质注册申请人应具备有效地进行检查所需的个人素质:1)有 道 德: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2)思想开明: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3)善于交往:灵活地与人交往;4)善于观察: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5)有感知力: 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6)适应力强: 容易适应不同情况;7)坚韧不拔: 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8)明 断: 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9)自 立: 在同其他人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2.3专业知识和能力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1)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2)掌握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规范以及相关规定;3)熟悉国家相关领域产业政策、贸易政策;4)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技术规范、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5)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6)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产品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7)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8)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2.4教育经历2.4.1 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4.2 在任何情况下,声明的教育程度须有文件证明。2.5工作经历2.5.1学历为大专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申请人,应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应在负有判定责任的技术、专业或管理岗位获得。2.5.2 满足CCAA注册要求的工作经历应在取得相应学历后获得。 2.5.3 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及目前从事的实际工作情况、职位和职责必须由申请人的检查员聘用机构确认。注:原则上,组织中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如:生产管理、质量、检验/检测、计量、工艺、产品设计/开发、培训、标准化等部门的人员)、生产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如检验/检测工作的负责人、车间负责人、项目经理等)及技术人员,其经历被视为注册时可接受的工作经历。2.6 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2.6.1申请人应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 2.6.2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和工作经历可以同时发生。注: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是指相关产品认证的工作岗位的经历,例如,组织中质量管理、产品认证、产品检验/检测职能部门的人员以及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和标准化机构中从事产品认证、产品标准制修订、产品认证文件编制审查的人员的工作经历。2.7检查经历2.7.1参加至少2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的见习。2.7.1.1由检查员聘用机构就申请人以下方面的能力给出满意的鉴定意见: 1)对产品生产和服务知识的运用能力; 2)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从事检查过程的能力; 3)是否满足注册要求的能力; 4)具备的个人素质情况。2.7.2 申请注册高级检查员级别的检查经历要求2.7.2.1 具备3年以上检查员资格。2.7.2.2完成了不少于6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其中至少包括2次完整的检查经历;在至少4次检查中担任检查组组长。2.7.2.3由检查员聘用机构就申请人以下方面给出满意的鉴定意见: 1)对检查活动的策划和有效利用各项资源的能力; 2)有效管理检查和领导检查组的能力; 3)与受检查方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对检查活动整体的控制能力和应变能力;5)准备检查报告的能力;6)具备的个人素质情况。2.7.3 合格的检查经历2.7.3.1每次检查都应包括从检查准备到检查报告的全部检查过程;申请检查员注册的2次见习检查都应包括从检查准备到检查报告的全部检查过程。2.7.3.2申请高级检查员所要求的6次检查经历不应在同一企业获得。2.7.3.3 检查组应具备与受检查方产品相对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2.7.4 检查经历记录2.7.4.1检查员再注册和高级检查员注册、再注册应随申请书附上检查经历记录。该记录应包含每次检查的下列信息: 1)检查日期;2)检查规则; 3)检查类型(如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跟踪检查);4)受检查方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和传真);5)检查员聘用机构的名称和联系信息(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和传真);6)检查组组长的姓名和联系信息; 7)检查组中各检查员的姓名; 8)申请人在检查组中的作用(组员或组长);9)申请人承担检查工作的内容。2.7.4.2检查经历记录应由检查员聘用机构、受检查方盖章或签字,以及至少另一名检查组成员签字(适用时)。2.8个人声明2.8.1所有检查员注册和再注册申请人应签署一份注册材料真实性和符合性的声明,表明他们同意遵守注册要求和检查员行为准则行为规范。2.9 注册保持2.9.1 年度确认2.9.1.1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在注册期内,每年都应完成至少2次产品认证检查经历,并经CCAA年度确认。所有检查都是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所阐明的原则和规范进行的。2.9.1.2任何相邻2次检查之间的间隔不能超过18个月。2.9.1.3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应保留检查经历记录,在申请再注册时提交CCAA。2.9.2 专业发展2.9.2.1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在注册期内,每年都应保证至少8小时适当的持续专业发展,并经CCAA年度确认。2.9.2.2 专业发展的证实材料应说明所进行活动的类型、持续的时间和提供者的详细信息。专业发展的证实材料应经提供者或检查员聘用机构予以确认,在申请再注册时提交给CCAA。2.9.2.3专业发展活动应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实践相结合,或是为了改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方法。在选择专业发展的具体内容时,还应注意弥补自身的弱项或不足。2.9.3 再注册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应每3年进行一次再注册。再注册应于注册期满前3个月内向CCAA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检查经历记录和专业发展记录。2.10 检查员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所有检查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行为规范,改进检查工作。不能遵守以下要求,可导致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1)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科学公正;2) 努力提高检查技能和信誉;3) 帮助其监督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专业和检查技能;4) 不承担本人不具备能力的检查;5)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检查员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6) 除非检查员聘用机构和受检查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讨论或透露任何有关检查的信息;7) 不接受受检查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8) 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检查或检查员注册过程的信誉;9) 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CCAA及其注册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给予充分的合作;10) 不对受检查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认证检查。第三章 申请和评价 3.1 申请3.1.1 申请人应认真阅读CCAA注册准则,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所有申请资料将作为档案保存。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要求申请者统一使用CCAA指定的表格。3.1.2申请材料由检查员聘用机构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审查后集中申报给CCAA受理。 3.1.3 申请材料3.1.3.1 检查员注册申请 1) 申请表(原件,贴一张相片); 2) 专业能力推荐表; 3) 学历证书(复印件);4) 考试合格证书证明(复印件);5)见习经历证明;6)机构鉴定意见表。3.1.3.2 高级检查员注册申请 1) 申请表(原件,贴一张相片); 2) 专业能力推荐表(仅适用于扩大专业范围); 3) 检查员注册证书(复印件); 4) 检查经历证明(包括检查经历记录表原件和检查计划的复印件); 5)机构鉴定意见表。3.1.3.3 年度确认申请1) 年度确认汇总表(包括检查经历和专业发展的信息)。3.1.3.4 再注册申请1) 申请表(原件,贴一张相片);2) 注册证书(复印件);3) 检查经历证明(包括检查经历记录表原件和检查计划);4)专业发展记录。3.2 评价3.2.1书面评价3.2.1.1资料完整性评价由CCAA工作人员评价申请书填写是否完整、申请资料是否齐全。3.2.1.2 教育经历评价应按以下要求对教育证书进行验证: 1) 原件,由CCAA的工作人员审阅后返还申请人;或 2) 上述原件的真实复印件,由申请人的聘用机构、担保人确认;或 3) 由具有资格的权威机构以信函的方式确认申请人的证书是得到认可的。3.2.1.3 工作经历和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评价,包括: 组织的业务性质; 被聘用的起止日期; 聘用期间的职责。3.2.1.4 检查经历评价3.2.1.4.1评价并确认检查经历与注册要求的符合性。评价与确认的内容包括: 1) 与从事检查有关的个人素质; 2) 聘用机构对申请人产品认证检查能力的鉴定意见; 3) 检查的各阶段中申请人的能力; 4) 检查日期; 5)检查规则; 6)所从事检查的类型(如: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跟踪检查); 7)检查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一致性; 8)申请人在检查组中的作用(组员或组长); 9)检查组中检查员的组成; 10)检查组组长的姓名;11)检查员与受检查方的关系。3.2.1.4.2必要时可从检查员聘用机构、受检查方或检查组成员等渠道获得信息,验证检查经历的真实性。3.2.2认证专业知识和能力考试3.2.2.1申请人应通过CCAA统一组织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考试合格证明。3.2.2.2考试由CCAA统一组织出题、监考和阅卷。3.2.2.3考试范围为本准则要求的2.3专业知识和能力的内容,详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考试大纲。3.2.2.4考试的方法和要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考试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考试管理程序。3.2.3产品专业范围评价3.2.3.1初次注册申请人和检查员、高级检查员扩大产品专业范围的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产品专业能力如实申请注册产品专业范围,并通过由检查员聘用机构实施的产品专业范围评价或由CCAA组织的面试。3.2.3.2 符合以下条件的检查员聘用机构经CCAA确认,可对申请人开展指定专业范围内的产品专业能力评价,并向CCAA推荐。·建立了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并有效实施;·识别并确定了指定专业范围内检查员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需求;·确定了对指定专业范围内检查员的产品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评价方法,并有充分的资源保证有效实施;3.2.3.3检查员聘用机构应将满足3.2.3.2要求的证据报CCAA,经CCAA按3.2.3.2确认后实施,包括:·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专业范围的证明;·机构经认可的证明;·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产品专业能力识别、评价有关要求;·产品专业能力评价人员名单及资格能力证明。3.2.3.4产品专业范围评价和推荐的方法和要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产品专业范围评价和推荐规则。3.2.3.5 CCAA组织评价人员按3.2.3.2要求进行审查确认,必要时,CCAA将安排现场见证。3.2.4 面试和现场见证3.2.4.1当申请人申请的注册专业范围与其所学专业、所从事的工作经历以及产品认证专业经历的差距均比较大时,且从书面审查、考试和专业范围评价都不能确定申请人满足专业知识和能力及其他注册要求,或当申请人无法参加、未参加由检查员聘用机构实施的专业范围评价时,CCAA可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评价。3.2.4.2面试的目的是评价确定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兼顾评价确定申请人的个人素质和检查能力。3.2.4.3面试的方法和要求见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面试规则。3.2.4.4必要时,CCAA安排评价人员进行现场见证,以进一步评价确定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个人素质和检查能力。3.3评价人员3.3.1评价应由没有偏见和既定利益并有能力进行公正和客观评价的人员执行。评价人员可以是志愿者或是CCAA的工作人员/签约人。3.3.2 CCAA应确保所有评价人员具有恰当的资格,受过必要的培训,以使他们能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经历与CCAA的要求的符合性做出合理的判断。3.3.3 CCAA应选择和培训评价人员,确保他们能胜任对申请人的评价工作。3.4注册决定CCAA评价人员以独立工作的方式对每一份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注册评价意见,CCAA工作人员对注册评价意见予以复审,并提出注册意见,CCAA秘书长批准。3.5 证书3.5.1对准予注册的申请人,CCAA将公布并颁发注册证书。证书持有人应遵守CCAA证书及标志使用规则。3.5.2证书说明: 检查员的姓名; 身份证编号; 注册级别; 专业范围; 注册有效期; CCAA的名称和标志; 注册号; 注册日期。3.6 资格处置CCAA制定文件化程序对检查员注册资格进行暂停和取消注册的处置,详见CCAA注册人员资格处置规则(试行)。3.7 投诉与申诉 CCAA制定文件化程序处理由注册、再注册和注册资格保持决定引起的投诉和申诉,详见CCAA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CAA将应申请人的请求提供该规则。3.8 记录CCAA和检查员聘用机构应保存必需的记录,用以表明对本准则要求的符合性。这些记录保存期应按CCAA规定的期限执行。_发布日期:2006年05月30日 CCAA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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