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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总局发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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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电焊条产品实施细则(总局发证).docx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3-31公布 2006-03-3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5)5.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5.3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8)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8)6 证书和标志 (10)6.1 证书(10)6.2 标志(1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2)8 收费 (12)9 工作人员守则 (13)10 附则(13)附件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5)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电焊条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电焊条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焊条产品。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电焊条产品,其产品范围划为9个申证单元:1) 酸性碳钢焊条2)碱性碳钢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4) 不锈钢焊条5) 堆焊焊条6) 铸铁焊条7) 铝及铝合金焊条8) 铜及铜合金焊条9) 镍及镍合金焊条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焊接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焊条审查部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邮政编码: 150080电 话: 0451-86334855传 真: 0451-86335217电子信箱: dhtscb xk06-242 联 系 人: 吴振祥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焊接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111号邮政编码: 150080电 话: 0451-86334855传 真: 0451-86335217电子信箱: dhtscb xk06-242联 系 人: 李春范 吴振祥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2)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 址: 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邮政编码: 210007电 话: 025-84470287 84470286传 真: 025-84470288电子信箱: jszj 联 系 人: 汪东华 宋锦柱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 3)国家建筑钢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邮政编码: 100088电 话: 010-82227340传 真: 010-82227341电子信箱: ccstc09联 系 人: 江涛 高建忠检验产品范围: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低合金钢焊条、不锈钢焊条、堆焊焊条、铸铁焊条 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山东省、河南省、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上海市,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其他地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审查部会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成审查组。4.1.4 根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命令(2005年本)中有关规定,属普通电焊条制造项目的产品,凡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4.1.5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4.2.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和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4.4.3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5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 ()、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凡按规定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分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上述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凡按规定由审查部组织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请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派员参加。4.5.4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表1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规定。表1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的产品标准序号申 证 单 元 名 称执 行 标 准标 准 名 称1酸性碳钢焊条GB/T5117-1995碳钢焊条2碱性碳钢焊条GB/T5117-1995碳钢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低合金钢焊条4不锈钢焊条GB/T983-1995不锈钢焊条5堆焊焊条GB/T984-2001堆焊焊条6铸铁焊条GB10044-88铸铁焊条及焊丝7铝及铝合金焊条GB/T3669-2001 铝及铝合金焊条8铜及铜合金焊条GB/T3670-1995 铜及铜合金焊条9镍及镍合金焊条GB/T13814-92 镍及镍合金焊条5.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应符合表2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规定。表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单 元 名 称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必备的检测设备1酸性碳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冲击试验机6.投影仪7.X射线探伤设备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2碱性碳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冲击试验机6.投影仪7.X射线探伤设备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3低合金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冲击试验机6.投影仪7.X射线探伤设备8.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9.焊条药皮含水量测定仪或扩散氢测定仪4不锈钢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非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6.铁素体测定仪7.晶间腐蚀试验装置续表2 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序号单 元 名 称必备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必备的检测设备5堆焊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2.温度计3.千分尺4.硬度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6铸铁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2.温度计3.千分尺4.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 7铝及铝合金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非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芯化学成分分析仪器8铜及铜合金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6.印字机1.非磁性偏心仪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9镍及镍合金焊条1.拉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2.切丝机(直接采购成品焊丝或外委加工可不配备)3.焊条涂制设备4.焊条烘干设备5.模具(定径模、拉丝模)1.磁性偏心仪、非磁性偏心仪(焊芯无磁性)2.温度计3.千分尺4.拉伸试验机5.焊缝金属化学成分分析仪器6.X射线探伤设备5.3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电焊条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应符合附件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规定的要求。5.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原则抽取的样品应能代表该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范围,抽取近期内生产的某一种型号、某一种规格的产品。样品的型号、规格由审查组在检查企业生产、库存记录后决定。样品应从同批号、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在企业成品库内抽取。抽样需要保证代表性。5.4.1.2 抽取的型号和规格1)酸性碳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E4303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E4303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酸性碳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2)碱性碳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E5016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E50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碱性碳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3)低合金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某一种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4)不锈钢焊条申证单元中,以E308-16型号焊条中3.2或4.0mm 的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若企业不生产E308-16型号焊条,可以抽取其它型号不锈钢焊条;若企业不生产3.2和4.0mm焊条,可以抽取其它规格焊条。5)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申证单元中,分别抽取该申证单元中某一种型号焊条的某一种规格为代表,进行产品质量检验。5.4.1.3 抽样基数酸性碳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300kg, 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0kg,不锈钢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kg,其它焊条的抽样基数不少于40kg。5.4.1.4 抽样数量1)酸性碳钢焊条、碱性碳钢焊条和低合金钢焊条样品每种抽取5kg(一包)。2)不锈钢焊条样品,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5kg,其抽样数量为5kg(一包);如企业焊条的每个小包装为1kg或2kg,其抽样数量为4kg。3)堆焊焊条、铸铁焊条、铝及铝合金焊条、铜及铜合金焊条、镍及镍合金焊条样品各抽取60根。5.4.1.5 封样规则抽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焊条用牛皮纸包装,纸张的接合处用胶水或浆糊粘牢,在接近焊条端部用绳扎紧,在焊条两端包装纸的接合处各粘一张封条,并用透明胶带纸在封条处缠绕。焊条的包装外面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焊条型号和规格。5.4.1.6 送样样品应从封样日起,在不超过7日内送或寄到检验单位。检验单位在接受样品时应逐个检查样品封条是否完好,外观包装是否损坏并做验收记录。样品如果通过邮局、铁路或航空邮寄,必须妥善包装,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由企业负责。5.4.1.7 抽样单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3。表3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被抽样企业名称(盖章)电话传真被抽样企业地址邮编抽样情况单元名称产品牌号产品型号产品规格抽样基数抽样数量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地点抽样人员(签字)姓 名工 作 单 位联系电话企业代表职务样品送达检查情况样品封条: 完整 破损样品包装: 完整 破损样品数量: 与抽样单相符 与抽样单不符 验收人: 验收日期:说 明1. 每个申证单元填写一张。2. 此表一式四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随样品送检验机构,另二份由抽样组交电焊条产品审查部。3. 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样品送到产品检验机构。5.4.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企业生产电焊条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应符合表4规定。表4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序号单元名称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标准1酸性碳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5117-1995GB/T 5117-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2碱性碳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5117-1995GB/T 5117-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3低合金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5118-1995GB/T 5118-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角焊缝焊条药皮含水量或熔敷金属中扩散氢含量4不锈钢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983-1995GB/T 983-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角焊缝5堆焊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984-2001GB/T 984-2001熔敷金属硬度6铸铁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 10044-88GB 10044-887铝及铝合金焊条焊芯化学成分GB/T 3669-2001GB/T 3669-2001焊接接头力学性能8铜及铜合金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3670-1995GB/T 3670-1995熔敷金属力学性能9镍及镍合金焊条熔敷金属化学成分GB/T 13814-92GB/T 13814-92熔敷金属力学性能焊缝射线探伤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重新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按本细则4.1.1条提出增加单元的申请,只对增加单元的产品按本细则第4.2及4.3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企业提出申请时应交回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原件。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适时修订本实施细则,组织必要的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2 标志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6-24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6)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24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受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分别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收费 8.1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8.2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3 公告费:每个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8.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文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中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检验收费标准见表5电焊条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收费标准。表5 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序号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检验单元收费标准(元/批)1酸性碳钢焊条31172碱性碳钢焊条37373低合金钢焊条37374不锈钢焊条37045堆焊焊条23256铸铁焊条19827铝及铝合金焊条22728铜及铜合金焊条25019镍及镍合金焊条33178.5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8.6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8.7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9 工作人员守则9.1 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 服务经济建设大局;9.2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9.3 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9.4 恪尽职守,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9.5 认真学习、努力实践,不断提高写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等业务素质;9.6 廉洁正直,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不刁难企业、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借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报;9.7 精神饱满、热情服务、谦虚谨慎、文明待人,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树立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良好的形象;9.8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10 附则10.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10.2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10.3 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原实施细则作废。附件电焊条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企 业 名 称: 企业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名称: 规 格 型 号: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共7章25条37款。2、项目结论的判定:(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7.3行业特殊要求共5款;(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其中“一般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一般的问题;“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非否决项目共32款。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合格,非否决项目中应无严重不合格且一般不合格不超过8款,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1.1组织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2管理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o 严重不合格1.3有效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o 合格o 一般不合格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核查项目核查内容核查要点结论核查记录2.1*生产设施企业必须具备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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