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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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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义市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n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讨 论 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遵义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相关规范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设、农村个人建房和规划区内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划区范围外的各县市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详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同)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坐标体系)各项建设工程的地形图应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第二章 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及其它用地(E)。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兼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执行。表一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项目类别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U绿地G特殊用地D其他用地E第一类R1第二类R2第三类R3办公C1商贸C2文化C3体育C4医疗C5科研C6文物C7其它C8第一类M1第二类M2第三类M3普通W1危险品W2露天堆场W3铁路T1公路T2管道T3机场T4道路S1广场S2停车场S3G1G2菜地耕地E1E2园地林地E3E4村镇建设E5露天矿用地E6居 住低 层 住 宅×××××××××××××××××××××××××××多 层 住 宅×××××××××××××××××××××××××××高、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含商住综合楼)××××××××××××××××××××××××××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含居住区级)教育幼 托 机 构×××××××××××××××××小 学××××××××××××××××××××××普通中学××××××××××××××××××××××商业服务粮油店、供煤(或气)、菜站、副食、百货店、饮食店××××××××××××××××××××小型集贸市场××××××××××××××××××××××储蓄所、邮政所×××××××××××××××××××医疗门诊所、卫生站××××××××××××××××××文体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社区活动站)××××××××××××××××××(含居住区级)市政公用变电所、路灯配电所×××公共厕所××××××××煤气调压站××××××××××××停车场(库)××××××××××行政管理居委会×××××××××××××××××××××综合服务站(含物业管理)××××××××××××××××××××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公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商业服务综合商场、批发商场及其附属仓库×××××××××××××××××××××××××××商业服务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独立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商场、综合市场、批发市场××××××××××××××××××××××××××文化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广播电台、电视台、文化艺术团体、通讯社、出版社、报社××××××××××××××××××××××××××体育场馆、体育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疗卫生综合(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急救中心血库×××××××××××××××××××××××休养所、疗养院(不含干休所)××××××××××××××××××××××××××××医疗卫生特殊病院(精神病院传染病院)需单独选址××××××××××××××××××××××××××××××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职业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工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仓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市政公共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市政公共设施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墓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备注:允许设置; ×不允许设置; 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市规划管理局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 (建筑容量控制)新建、改造、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大地块控制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心区其它片区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建筑密度(D%)容积率(FAR)低层独立式住宅200.4180.35其他低层居住建筑300.927-300.8居住建筑(含酒店式公寓)多层332301.8高层304253.5一般办公建筑多层504453高层508407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多层503452.5公寓式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馆多层604603高层506405.5高层603.5553商住综合楼多层603.5553高层606555.5低层601.2501多层452401.6高层303302公共绿地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注:中心区指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北起人民路、南止南门关、东达川黔铁路、西迄高桥、大龙山至老鸦山、电厂一线的区域,其它片区指中心城区规划区内除上述区域外的地区。第九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表二的规定执行;其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表二规定的指标折减10%至25%(见本规定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以下简称表三)执行。表三 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建筑基地面积(平方米)折减率(J)小于、等于100020%大于1000、小于、等于300015%大于3000、小于、等于1000010%大于100005%第十条 (混合类型建筑控制原则)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第十二条 (允许最小地块)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二)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十三条 (扩建、加层控制原则)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第十四条 (容积率奖励或建筑面积奖励)中心区的建筑项目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核定建筑容积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表二和本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二。核定建筑容积率FAR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小于21.0大于、等于2,小于41.5第十五条 (空中人行廊道要求)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需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十六条 (利用地形高差的建筑密度)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可在表二核定的建筑密度基础上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60%。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建筑间距的一般性规定)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十八条 (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住宅间距,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平行布置时(含点式住宅主采光面之间),其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如同步建设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一栋建筑高度的1.0倍Lx1.0HLx13MLx。二、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小于垂直幢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6米。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或等于13米;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LxLx0.6HLx6MB13MB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者等于15°时,最窄处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控制。LxRR15。 Lx1.0H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15°小于45°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5米。LxR15。R45。 Lx15M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45°小于60°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13米。LxR45。R60。 Lx13M4、当两幢建筑的夹角等于或者大于60°小于90°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且不得小于6米。第十九条 (点式住宅的间距规定)点式多层住宅建筑之间主采光面间距要求与条式住宅建筑相同。次要采光面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点式住宅次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之间间距最低不得小于1:0.6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要拼接的,拼接数量LxR60。R90。 Lx0.6HLx6M不得超过两幢。第二十条 (裙房为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裙房为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居住部分的间距不应小于16米;当其中一幢为纯居住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第二十一条 (内院式建筑规定)三合院或类似居住建筑当内院进深不大于16米时,内院开口宽度不得小于较高一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6米;当三合院或类似居住建筑内院进深大于16米时,内院开口宽度按较高一侧建筑高度的1.0倍控制。不得修建四合院、内天井多层、高层居住建筑。BLxB16M时,Lx0.6H,且Lx6M;B16M时,Lx1.0H,且Lx13M。第二十二条 (山墙面的界定)山墙面禁止开除厕所、厨房以外的其他窗且不得挑阳台,进深控制在13米以内,进深大于13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主要采光面间距退让。第二十三条 (山墙间距)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应小于6m,开有厨房、厕所窗时,其间距不得小于8m,山墙间开有客厅卧室窗时,其间距按照主采光面退让;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消防疏散通道要求控制,并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二十四条 (联建规定)两栋住宅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城市景观、消防规定,新建住宅不能与已建的带凹槽的住宅对接,但可以错接,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第二十五条 (外墙面计算规定)凹式住宅建筑的凹槽面按连续面计算,其间距的退让按照条式建筑主采光面控制;凸式住宅建筑的突出面其突出面(宽度不大于13米时)按山墙面的间距控制要求,其他部分按照条式建筑主采光面的间距退让。第二十六条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规定)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及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较高一栋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不小于24米;较高一栋建筑高度在50米至100米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40米;LxLx0.8HLx24MLxLx0.7HLx40M(二)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面宽在30米以上高度在50米以下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6倍,且最小值为24米;50米至100米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30米;面宽在30米以下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当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下时,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24米;当高层居住建筑高度在50米至100米时,间距不小于高层居住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30米。(三)高层条式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的间距50米以下高层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间距为该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6米;50米至100米高层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间距不小于该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LxLx0.4HLx16M注:H为垂直栋高层高度LxLx0.3HLx20M注:H为垂直栋高层高度(四)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于高层条式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中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13米。LxLx0.8HLx13M注:H为垂直栋高层以下建筑高度(五)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1、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控制。LxRR45。Lx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要求控制2、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控制LxR45。Lx按垂直布置时的间距要求控制R(六)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且不得低于9m,山墙有厨房、厕所窗户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七)面宽在30米以下的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之间主采光面平行布置间距按条式高层居住建筑间距的80%控制,但最小值仍按24米、30米控制。次要采光面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点式住宅次要采光面与次要采光面之间间距最低不得小于13米。(八)点式高层居住建筑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需要拼接的,拼接数额不得超过两幢。拼接后,其间距按条式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控制。第二十七条 (超高层住宅间距规定)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周边建筑的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周边情况按有关规定举行专家论证会确定。但不得低于50-100米以上高层居住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要求。即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60米,与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小于40米。垂直于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20米。山墙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高、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十九条规定的限制;第二十八条 (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在符合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前提下,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第二十九条 (相错面间距规定)平行相错布置居住建筑间距规定:(一)两幢平行相错布置的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纵墙开窗面相错,且两相错面无窗时,在符合景观、消防及相邻建筑采光通风要求的情况下可连建;两相错面有窗且相错宽度小于或等于5米时,其相错面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8米。(二)新建高层建筑与高层、中高层以下建筑物相错时,两相错面有窗且相错面面宽小于5米时,其相错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三)新建高层建筑之间相错布置时,相错面不得大于5米,其相错面间距按第二十四条(二)款执行。第三十条 (采光槽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5,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7米;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开采光槽,宽深比不小于1:2,开槽宽度最小不得小于2.4米。第三十一条 (阳台)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第三十二条 (退台间距的计算)当建筑作退台布置时,按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第三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居住建筑山墙有厨房、厕所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相互之间的间距,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且最小值不得低于10米。第三十五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非居住建筑(第二十九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第三十六条 (建筑退界)沿建筑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建筑红线退让)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退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规的,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规执行。未经批准的修建性详规时,建筑纵墙其退界距离按第四章建筑间距要求的一半后退。其退界距离山墙最小值为高层不低于7米、中高层以下不低于4米、低层不低于3米。但若退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防火间距的规定控制。(二)界外是三层以上(不含三层)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退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四)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毗邻用地建筑离界距离按批准的规划执行。某些毗邻用地的建设项目,考虑土地利用以及其他类似情况,在满足沿街景观、消防、交通及建筑功能等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允许其在界线(用地红线)处接建。1、毗邻用地建设,如界线(用地红线)为非规则线型或与建筑长轴线不平行,应根据第四章规定设定建筑位置,定位后分摊合理的离界用地(或调整用地),但其最近离界距离不得小于本条规定的最小距离。2、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新建建筑物在满足间距要求的情况下,离用地地界距离不足的,应征得相邻方同意,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3、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方已有永久建筑物,且其离界距离不足,新建建筑物离界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有关规定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第三十八条 (多、低层建筑外缘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第三十九条 (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5米;(二)建筑高度在50米至100米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不得小于8米;(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后退道路红线规定的最小值不小于10米,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第四十条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并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第四十一条 (交叉口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第四十二条 (建构筑物后退公共设施用地边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线外是公共绿地、运动场地、学校(含学校运动场地)、托幼、医院时,其外墙与用地边线的距离,应在满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第四十三条 (临街建筑墙外设施)建筑物及附属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基础、化粪池等;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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