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讲义.docx

    • 资源ID:1757960       资源大小:126.20KB        全文页数:20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16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16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讲义.docx

    n 当前文档修改密码:8362839烟台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一、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能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三万元罚款。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万元罚款。 (三)非法采集血液但尚未销售、使用的,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组织他人卖血者进行调查的,处五万元罚款。 (四)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被查处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采集血液者进行调查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五)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处后能够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追查销售、使用的血液,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万元罚款。 (六)非法采集血液进行销售、使用,被查出后拒不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非法销售、使用的血液进行追回,没有导致血液使用者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八万元罚款。 (七)非法采集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导致出卖血液人员或使用血液人员中发生被感染艾滋病、梅毒、病毒性肝炎等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没收非法所得,处十万元罚款。二、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存在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隐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二)导致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乙类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二)导致5例及以下传染病病例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暂扣卫生许可证;(三)导致6例及以上传染病传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罚款;(二)导致传染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的罚款;(三)逾期不改正,导致2例以上5例以下传染病传发生的,处五万元的罚款;(四)逾期不改正,导致5例以上10例以下传染病传发生的,处十万元的罚款;(五)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处十万元的罚款,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八、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2、献血法第十九条“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八项所列行为的,或者有下列其它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的;(二)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它人员的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三)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四)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五)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六)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七)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八)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时上报的;(九)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十)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十一)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尚未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五万元罚款,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三)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艾滋病的,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处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血站、单采血浆站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种类:吊销执业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1、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2、献血法第二十一条“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单采血浆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人身伤害等危害,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尚未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疾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二)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疾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三)造成受血者或受血浆者感染疾病的,并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它严重危害后果,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处三十万元罚款,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尚未销售或使用的,没收违法物品,并处违法物品货值3倍罚款;(二)已经销售或使用的,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5倍罚款;十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法律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一)未达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日接待顾客10人次以下的,并处500元罚款;日接待顾客50人以上的并处5000元罚款;(二)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整改期满仍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500元罚款。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十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或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和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和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十九、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或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二十、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或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二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它物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它物品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它物品,或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二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它物品,或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二十三、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或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四、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或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二十五、医疗卫生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或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六、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或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二十七、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法律依据: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或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8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罚款二十八、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注意事项

    本文(市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讲义.docx)为本站会员(小飞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