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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5月《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后电子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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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5月《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课后电子版课件.ppt

    企业税务法律风险防范与管理主讲人:王家本,第一部分:税务风险第二部分:税务风险防范第三部分:配合税务征管第四部分:税务争议解决,第一部分 税务风险,税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因税收而发生的对企业权利义务产生不利结果,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危险。 风险的发生,首先是基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定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 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按时、如实申报; 按时缴纳税款; 接受依法检查; 及时提供信息、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等。,未履行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一、经济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追缴纳税人不缴、少缴的税款或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解缴的税款,同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二、行政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停售发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案例: 1、某宾馆发票处罚案; 2、郭某举报某公司收款未开具发票案; 3、赵某举报某商场代开发票案。,三、刑事法律责任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涉税犯罪种类: 逃避缴纳税款罪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骗取出口偷税罪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运输发票、农业产品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 ;,虚开普通发票罪 ;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其他涉税犯罪还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税务风险一旦发生,除要承担经济、行政及刑事责任外,还会给企业造成不可弥补的声誉、信誉损失。,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税务风险还表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适用税法错误导致多缴税款,或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对多缴税款的处理: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案例一: 2004年9月,S公司与H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投资成立SH房地产开发公司。 2007年4月,H公司与S公司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H公司同意以2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在SH公司的股权给S公司。 同日,S公司又与H公司签订一份补偿协议书,鉴于H公司同意以27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在SH公司的股权给S公司,S公司同意在支付2700万元的同时,对H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款25300万元。,转让完成后,S公司应向H公司支付的共计28000万元款项全部记在SH公司账目上,科目为项目开发成本。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SH公司支付的补偿款不是与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项目,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决定: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6999万元,自2007年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该公司 “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处以1.5倍的罚款。,案例二: 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自2003年起,从境外及香港地区取得数亿元的个人收入,至案发之日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后被举报至税务稽查机关,在税务机关立案调查期间,该董事长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 1、该董事长在境外取得的收入应当如何纳税? 2、该董事长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案例三: 2008年6月,陈某于2006年与某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定陈某向该公司转让其在某房地产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权,股权转让价1500万元,该公司分两次向陈某支付股权转让款。陈某向该公司提出由其本人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出具了承诺书。但至被人举报之日,陈某仍未缴纳。 1、陈某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该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税务风险防范,知道、了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的防范风险、维护权益。 纳税人的权利: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换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违法检查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一、税务风险的预防和管理 1、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岗位和职责; 2、建立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机制和方法; 3、建立税务风险控制和应对的机制和措施; 4、建立税务信息管理体系和沟通机制; 5、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和改进机制。,二、税务风险管理机构的主要履行职责 1、制订和完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 2、参与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的税务影响分析,提供税务风险管理建议; 3、组织实施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日常税务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4、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5、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 6、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7、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8、其他税务风险管理职责。,三、需要重点识别的税务风险因素 1、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2、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3、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 4、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5、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 6、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7、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 8、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9、其他有关风险因素。,四、税收风险应对措施(仅举例说明) 风险1:由于税收规定较繁琐,政策变化更新速度快,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无法很准确的把握其当期规定,造成信息滞后的风险。 应对措施: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及时整理最新下发的政策,深入研究,发现对企业的影响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风险2:一些生产处理流程,导致的潜在的税务风险。业务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涉及到一些混合销售或销售时点的问题,企业往往不能很好的区分,这些知识是业务处理人员的盲点,会计人员的处理已经存在滞后性,不能挽救已经造成的税务错误。 应对措施:必须从业务处理流程上入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税务风险。,风险3:由于决策者在决策时未对税务进行研究,造成无意识的少缴或多缴税款。 应对措施:在企业做决策时,提前咨询一下相关人员。,第三部分 配合税务征管,一、配合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 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三、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 (一)税务稽查的目的 (二)税务稽查机构(主体)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权。,(三)税务稽查的范围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 对“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理解。,(四)税务稽查的管辖 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述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五)税务稽查案件的案源信息 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专案检查);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举报案件);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7、社会公共信息;8、其他相关信息。,(六)税务稽查的程序 税务稽查实施前,稽查人员要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前,一般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税务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具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稽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七)税务稽查的重点 查税必查发票和资金、货物。,(八)税务稽查方式 1、检查账簿、记账凭证; 2、向被查对象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3、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 4、通过银行及金融机构调查资金情况; 5、通过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协查等。,(九)税务稽查机关的职权 1、对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检查权; 3、对与纳税或者扣缴、收缴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扣缴情况的询问权; 对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5、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查询权。,6、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税务稽查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十)被检查对象可以行使的权利 1、对违法多次、重复稽查提出异议的权利; 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2、正常情况下,事先获得告知检查的权利; 3、拒绝违法检查的权利。,4、对偷拍、偷录、窃听等违法取证手段,及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 5、要求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 6、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退换账簿、记载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 以前年度的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当年的资料在三十天内退还。,7、对违法税收保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9、依法要求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利; 10、稽查结束后,要求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结论的权利。,(十一)对税务稽查的应对 1、自查:确认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主动纠错; 2、配合:接受检查,取得稽查人员理解与信任。,3、研究:准确解读税法-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发生多少纳税义务、如何履行纳税义务; 4、沟通:就涉税问题与稽查人员沟通,充分陈述与申辩; 5、维权: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启动合法、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第四部分 税务争议的解决,一、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据其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税务行政复议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税务争议,是解决税务争议法定程序。,1、税务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不是“依职权行为”;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活动的前提和条件。 2、税务行政复议的对象和范围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如: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银行从存款中扣缴税款,变卖、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5、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发票、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缴发票、停止出售发票等。,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不属于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的行为: 1、税务机关的举报答复行为。 举报答复是一种告知行为,不对举报人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后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2、税务机关对信访事项的答复。 信访答复也是一种告知行为,同时信访条例规定了明确的信访制度,规定了相应的信访及复核的程序。,申请人不能单独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情况下,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时,一并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可以一并申请审查的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不能申请审查的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案例: 某人因车购税退税问题与税务机关产生争议,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请求确认税务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请求复议机关对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发布)的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 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申请附带审查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5号发布)为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的附带审查范围。,(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四)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具体的纳税争议主要是指: 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据此,申请人因纳税争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以后,申请税务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 1、纳税人接到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后,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缴纳或者没有缴清税款及滞纳金,而是逾期才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纳税人未能按照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但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在延期期限内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复议机关予以受理。,(五)涉及纳税争议的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因征收行为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税务行政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 其他税务争议,既可以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案例:某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税务处理决定案 2011年11月22日,税务机关对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给该公司,决定该公司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告知该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按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XX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在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即2011年12月7日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也未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7日向XX市地方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XX市地方税务局于2012年2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按照税务机关的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决定不予受理。,该公司不服,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的税务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法院经审查后裁定:行政复议是原告对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原告应对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就涉案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故驳回该公司的起诉。,(六)税务和解与调解 税务行政和解与调解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就某一涉税事项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行为。 税务和解与调解,是解决税务争议的有效方式,可以化解矛盾,降低救济成本。,和解与调解的适用范围: 1、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 4、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主持税务争议调解的部门: 1、未进入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可以由纳税服务机构主持; 2、进入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的,由行政复议机构主持。,案例: 税务机关调增SH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6999万元,自2007年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对SH公司行为“多列支出”的偷税行为处以1.5倍的罚款后,SH公司需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共2亿元。 该公司对此提出税务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该公司请求和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处罚由1.5倍变更为0.5倍,减少7千余万元损失。,与税务机关保持沟通与协调,是防范税务风险、化解税务风险,解决税务争议必要而有效的方式。 以签订税收遵从协议的方式和谐与税务机关的关系。 签约主体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签约内容主要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分别作出承诺,自觉纳税义务和依法行使税收权力,建立经常性的沟通机制,解决处理涉税问题。,(三)行政诉讼 涉及税款的纳税争议,不得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行复议,然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他纳税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经过行政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注意的问题:本着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不纠缠不影响实体权益的程序问题。,税务稽查的有关问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王家本,税务稽查的有关问题 一、税务稽查机关、税务稽查程序及方法(一)税务稽查的目的:查处税收违法(二)税务稽查机构(主体)(三)税务稽查的范围(四)税务稽查的管辖(五)税务稽查案件的案源信息(六)税务稽查的程序(七)税务稽查的重点:发票,查税必查票(八)税务稽查方式(九)税务稽查机关的权力,二、被稽查对象的权利及应对 权利 应对 三、关于发票使用的有关问规定及注意的 问题 (一)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虚开发票行为 (三)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处 理:,四、相关税务稽查案例 某开发公司不缴税款案 某公司虚开发票案 某不动产投资管理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 发票及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案 某置业有限公司少缴企业所得税案 某保险公司税务违法案件,一、税务稽查机关、税务稽查程序及方法 (一)税务稽查的目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 (二)税务稽查机构(主体)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具有独立的执法权。 (三)税务稽查的范围 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对“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理解。 (四)税务稽查的管辖 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述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五)税务稽查案件的案源信息1、财务指标、税收征管资料、稽查资料、情报交换和协查线索 2、上级税务机关交办的税收违法案件(专案检查),3、上级税务机关安排的税收专项检查(专项检查)4、税务局相关部门移交的税收违法信息5、检举的涉税违法信息(举报案件) 6、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来的涉税违法信息7、社会公共信息8、其他相关信息,(六)税务稽查的程序 税务稽查实施前,稽查人员要查阅被查对象纳税档案,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属行业特点、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熟悉相关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前,一般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税务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具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稽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七)税务稽查的重点:发票,查税必查票 (八)税务稽查方式 1、检查账簿、记账凭证 2、向被查对象有关人员调查询问 3、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 4、通过银行及金融机构调查资金情况 5、通过其他税务机关进行协查等,(九)税务稽查机关的权力 1、对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2、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存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检查权 3、对与纳税或者扣缴、收缴有关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 4、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扣缴情况的询问权 对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检查权,5、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的查询权 6、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7、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税务稽查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二、被稽查对象的权利及应对 权利: 1、对违法多次、重复稽查提出异议的权利稽查局必须有计划地实施稽查,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 2、正常情况下,事先获得告知检查的权利 3、拒绝违法检查的权利 4、对偷拍、偷录、窃听等违法取证手段,及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申诉、控告的权利,5、要求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保密的权利 6、要求在法定期限内退换账簿、记载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权利以前年度的资料应在三个月内退还,当年的资料在三十天内退还。 7、对违法税收保全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9、依法要求核定应纳税额的权利,10、稽查结束后,要求稽查局出具税务稽查结论的权利应对: 1、自查:确认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主动纠错。 2、配合:接受检查,取得稽查人员理解与信任。 3、研究:准确解读税法-是否发生纳税义务、发生多少纳税义务、如何履行纳税义务。,4、沟通: 就涉税问题与稽查人员沟通,充分陈述与申辩。 5、维权: 对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启动合法、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三、关于发票使用的有关问规定及注意的问题 (一)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二)虚开发票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违法使用发票的行为: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2、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作出最高50万元的罚款。 3、关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四)税务机关对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处理: 1、取得作废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处罚? 作废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本身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旧办法下可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予以处罚。新办法下,第三十九条所称“废止”的发票是指发票版本超过了使用期限,不包括作废发票,对此不予处罚。,2、取得验旧日期早于开具日期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处罚? 验旧日期早于开具日期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旧办法下可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予以处罚。新办法下不予处罚。 3、取得流向不符发票(可以通过外网查询)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处罚? 流向不符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来源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上述行为属于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应予处罚。,4、如何理解新办法第三十九条中的“非法取得”? “非法取得”应作狭义理解,即发票是由开票方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 5、取得上下联金额不符(发票联金额与实际相符,但存根联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的普通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上下联金额不符的普通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6、取得外网查询结果为已流失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已流失发票是由于开票方走逃导致的,不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允许税前扣除。 7、被查企业在税务检查前外网查询结果为真,税务检查过程中外网查询结果为假,此种情况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是否属于新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 以最后的查询结果为准,此类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如果被查企业能够证明税务检查前外网查询结果确实为真(截屏),则不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8、允许换票的规定:存在真实交易,发票不合法,是否允许换票? 9、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但未入账是否属于“取得”(受让)?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已入账但未在税前扣除成本费用是否属于“取得”(受让)? 上述两种情形并未影响税收,因此不认定为“取得”。,10、有相关业务,但在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其他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处罚?有相关业务,但没有取得发票,以白条、收据等凭证列支成本费用是否处罚? 旧办法下上述两种情形均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进行处罚。新办法下第一种情形没有相应罚则;第二种情形也没有相应罚则。 11、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主要针对发票开具方。开具上下联金额不符(发票联金额与实际相符,但存根联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的普通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不属于虚开。,12、如果纳税人同时丢失账簿和发票(已开具),是否可以依“未按规定保管账簿”与丢失发票分别处罚? 纳税人丢失账簿的,应区分具体情形:如果纳税人能够通过派出所报案记录、物业证明等第三方证据证明丢失账簿是由于被盗或不可抗力导致的,则不构成“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否则应按“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进行处罚。在构成“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前提下,如果只丢失发票记账联,则未按规定保管账簿的行为已经包含了丢失发票的行为,对丢失发票行为不再单独处罚;如果同时丢失发票记账联和存根联,则应对丢失发票行为单独处罚。,四、相关税务稽查案例 案例一:某开发公司不缴税款案案情: 2005年,某县政为解决几个破产企业的问题,决定建设一批解困房安置下岗企业职工,某城市综合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以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经该开发公司申请,该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县政府提出对某公司申请免证营业税及附加的建议:“参照上级有关解困房、廉租房的政策减免营业税等有关税费。”此建议经县政府作出会议纪要,县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同意”的意见。据此,开发公司未将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入账,而是对此单独记账和核算,未对此项目取得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的处理: 开发公司取得开发项目的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应补缴相应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偷税,处以应缴纳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开发公司认为: 未缴纳税款的原因是县政府批复免交,不构成偷税;解困房项目属于政府安置房,由政府定价,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免证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分析: 征管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据此,上诉人取得应税收入,负有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的义务;征管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据此,“县政府批准”,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不缴纳税款的依据。,财税【2008】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规定(国发【2007】24号)规定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是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由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方式建设,并纳入政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政策性住房。开发公司开发的“解困房”不是上述有关规定的“廉租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因此,其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案例二:某公司虚开发票案案情: 税务机关于2014年1月对某企业的办公场所对企业涉嫌取得作废发票行为进行调查。该企业2013年9月30日第29号记账凭证记载付制作费,取得“XX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XX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金额599994元,开票日期为2013年9月25日。企业法定代表人方某承认,因为企业有些业务发生费用,但无法取得发票,所以联系了一个叫老王的人,支付1%的手续费后,取得了“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的6份普通发票,开票手续费以现金支付给老王,2013年9月25日当天企业收到上述6份普通发票。,此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否认了三份笔录叙述的情况,证明材料中描述:2013年9月23日在某酒吧认识了一个叫王欣的女孩,该女孩在做一家文化传媒公司,最近准备推出一个微电影项目,问其是否愿意合作。该法定代表人觉得可行愿意投入60万元作为在制作资金,版权归双方共同所有。9月26日,双方签订了合同,取得了6份发票,支付现金60万元。但王欣联系方式找不到,合同也找不到,公司地址、家庭住址、身份证等都不知道。税务机关的稽查部门经过对该份材料的审核,认为极不符合常理,不予采纳。,税务处理: 依据征管法第十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6份发票记载的599994元不得在2013年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十万元罚款。,3.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溯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该案件虚开数额已达到涉嫌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虚开发票: 是指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实际业务经营情况,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或者接受商品、劳务的主体;商品、劳务的内容,包括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等。与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上述内容不一致。 虚开发票的行为包括四种: 为他人开具、为自己开具、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介绍他人开具。,案例三:某不动产投资管理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及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案案情: 税务稽查局在对某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一、该单位得商业企业专用发票3份,均在所得税前列支,经鉴定,上述发票的验旧日期均早于开票日期。税务处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法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验旧日期早于开具日期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允许税前扣除。,二、该投资公司与某保险公司2009年3月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坐落于某大厦的其中共三层房屋销售给保险公司,房屋成交价格为2亿8千万万元,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投资公司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其中15%(金额4200万元)作为投资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共同办理该房产的产权过户之保证金,如因投资公司的责任,保险公司未能在2009年7月1日起360日后六个月内取得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书,投资公司向保险公司退还该15%购房款。,合同签订后, 2009年3月,投资公司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购房款,投资公司将房屋交付给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于收到款项的次月申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但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只将购房款2亿8千万元中的2亿5千万元申报了营业收入,其余4200万元作为产权过户保证金,未申报营业收入。此后,投资公司在2010年申报缴纳了42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的认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现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的规定,投资公司2009年3月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且在此之前一直将该房产租赁给保险公司使用,在收到房产后就不再收取租金。,投资公司在2009年3月实际收到了全部售房款,且在收到次月全额申报了营业税及附加,缴纳的营业税在2009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部扣除。符合875号文件的规定,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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